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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侯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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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侯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闽侯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 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生态公 益林条例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 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资金、 省级财政补偿资金和市级财政补偿资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 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天 然林停伐补助资金是指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安排的管 护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 同财政部门按照权限根据国家、省有关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规定 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 公益林林地。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26元。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标准为每亩15元。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标准根据上 级有关部门调整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中,林权所 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的支出分为两部分,其中:25. 75元用于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 出(包含每亩0.1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 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公共管护支出按照省级统 筹安排使用支出。天然商品林停放补助标准按65%停伐补偿性支 出,20%直接管护支出,15%村管费支出的标准执行。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公共管护支出和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 标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调整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一)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 费、直接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对重点公益林无林地的补偿 性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根据重点公益林不同权属, 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1、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 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资本要求,建立主体落实、监管到位、 补偿合理的责权利相统一的补偿机制。补偿性支出经村民代表大 会通过后,可分为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 费。2、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纳入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 者的补偿。所有者补偿费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5%,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按照责任共 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3、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重点公益 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 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该项费用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原则 上不高于15%o4、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重点公益林(或天然商品 林停伐)管护工作的护林员(管护主体)管护费。该项费用占全部 补偿性支出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具体标准应视当地公益林 管护难易程度和农民平均收入情况而定,并在当年重点公益林 管护合同中给予明确。5、个人所有的公益林林权属于个人的重点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补偿性支出 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补植、 抚育和护林等责任。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由乡一级聘请护林员统 一管护的,应将不低于65%的补偿性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费, 护林员直接管护费不高于20%,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不高于15%o由于生态林、天然商品林分布情况复杂,管护难度大,在确 保护林员工资的前提下,以下情况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 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之间的具体比例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 议决定。1、村集体重点公益林(或天然林)面积较小(3000亩 以下或者人均面积小于1亩)。2、重点公益林分布情况复杂或管 护难度较大的。(二)公共管护支出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安排的项目专项 支出。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江洋农场应于每年3月10日之 前,向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提交公益林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包括 补偿性支出计划和公共管护支出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 补偿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和补偿资金使用检查报 告)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第七条补偿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后,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 根据各乡镇、街道、江洋农场的重点公益林面积和补助标准,按 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下达。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江洋农场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监督和 管理。补偿性支出具体分配方案需在所在的村进行公示,确保补 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使用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对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并相应设立“公 益林补偿资金”明细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反映补偿资金的收、支、 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第九条林权为集体的,其所有者村(居)民委员会为生态 公益林的管护单位,应当履行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中 的管护单位的相关职责,应当划定管护责任区,确定专、兼职护 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进行专业管护。第十条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 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资金。(一)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支付给村集 体和护林员。补偿性支出中的所有者补偿费和直接管护费,各村 要通过银行折卡将所有者补偿费和直接管护费直接发放到个人 手中,确保兑现。在支付补偿性支出时,需提供按照村民组织 法程序经村民代表通过的“补偿性支出使用方案”和当期的补 偿性支出公示情况。经乡(镇)场林业站和财政所审核后支付。(二)个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支付给 个人或委托村集体支付。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江洋农场每年应对护林管护 情况进行考核,对符合管护责任书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 应及时兑现直接管护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而未按照管护责任书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直接管护 费并终止合同,所扣的资金用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先进单位 (村)或个人的奖励。第十二条村集体应将补偿费、直接管护费和村集体组织监 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江洋农场应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资 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江洋农场按照福建省公益林管 理办法、本细则和国家、省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规定,建 立健全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上年度重点 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乱砍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 发生与控制和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江洋农场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 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按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第十六条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不 予安排有关当年的补偿资金公共管护支出。(一)违反财政补偿资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 题严重的;1 .补偿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兑现的。2 .挤占、滞留补偿资金,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3 .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 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未按规定建立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 区,监管不力、建设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阶段性建设成效的。(二)上报征占用重点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未按规定期限上报资金申请、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报 告,或报送的资金申请、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内容不符合 规定的;(四)经上级财政部门或县财政局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第十七条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参照以上的森 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相关管理办法 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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