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领域绿色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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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领域绿色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领域绿色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住建规发(2022) 5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建筑业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根据宁夏绿色施工专项提升行动实 施方案(宁建(建)发(2021) 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施工实施指南 等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过程监管,制定了银川市建筑领域绿色 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银川市建筑领域绿色施工考评办法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9月19日银川市建筑领域绿色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银川市绿色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建筑垃圾减量化,有效 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依据建 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宁夏绿色施工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宁建(建)发(2021) 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施工实施指南等有关标 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第三条绿色施工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 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提升,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再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 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的良好效果。第四条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银川市绿色施工考评工作。银川 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受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银川市绿色施工的具体 考评工作。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施工的评选工 作。第五条 绿色施工的考评工作,坚持“阶段评价、动态监管、综合评审、公 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考评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第六条 银川市所有在建工程均应参与绿色施工考评工作,工程形象进度原 则上在主体封顶后和终止施工前。第七条 承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色施工管理体 系,组织实施绿色施工自评工作。建设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 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措施费、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等纳入工程预 算,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建立相应奖惩机制,监督和激励设计、施工单位落实建 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措施。积极采用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建造方式和工程总承 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组织模式。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 署意见。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负 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进行绿色施工教育培训,定期开展自检、自评工作,留 存影像资料(做好拍照时间、地点标识),如实填写自评情况,报属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各专业承包 单位开展绿色施工自评工作。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 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于工程开工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银川市绿色施工考评申报表;(二)银川市绿色施工成效评价表;(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四)绿色施工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五)其他考评工作资料等。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资料审查、现场察看、观看工程影像资料 等方式,对照企业自评情况,集中开展综合考评,主要内容为:(一)项目绿色施工工作开展情况;(二)企业对项目绿色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及自评情况。第十条绿色施工考评指标根据难易程度实行星级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 治区绿色施工实施指南考评指标,结合实际需要,共划分为三个星级:一星级 标准项指施工现场的基本控制项,实现难度较低,考评时应该实现的管理水平和 技术指标;二星级标准项指施工现场较不常见,实现有一定难度,考评时推荐实 现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指标;三星级标准项指施工现场不常见,实现难度较大,鼓 励在绿色施工和考评中有条件的情况下实现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指标。采用自治区 级推广的新工艺、新工法、新技术的绿色施工或垃圾减量化工法可计列为二星级 标准项。应用国家级绿色施工或垃圾减量化新工艺、新工法、新技术的可计列为 三星级标准项。第十一条 评价为“县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达到一星级标准项不得 少于30项;评价为“市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达到一星级标准项不得少于 40项,达到二星级标准项不得少于5项。考评可以进行折星换算,二星可折合一星,三星可折合二星或一星,表现为1 个二星级标准项可折合2个一星级标准项,1个三星级标准项可折合4个一星级标 准项或2个二星级标准项,具体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施工实施指南。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考评结果按照“优良”“合格”与“不合格”进行划 分,两县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20%”优良 项目,参与银川市绿色施工项目考评工作。绿色施工评价工作远程认定时,施工单位因远程视频不在线或没有提交合格 的影像资料等原因影响绿色施工评价的,结果不得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评选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一)工程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三)发生因污染排放、扬尘、噪音等扰民行为及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的 群众集体上访或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四)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使用或者落后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 设备的;(五)因违法违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且拒不整改的;(六)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七)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任何异议后,对获得“银川市绿色施工示范 工程”称号的项目进行公布。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完成异议核实,如异议属实,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对相关行为依法依规处 置。第十五条 获得“银川市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项目的建设、施工、监 理单位,按照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可获得相应的诚信分值加 分奖励。未获得“银川市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的项目,不予推荐参与自治区级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考评工作。第十六条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遵守规定,廉洁 自律。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