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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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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docx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 第 17 号)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 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人才支撑第五章乡风文明第六章生态宜居第七章乡村治理第八章城乡融合第九章扶持措施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十一章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 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走出具有贵州特 色的乡村振兴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 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寨等。第三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 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 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建设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样板区,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 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巩固和完 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 有功能。第四条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责任制,严格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责 任制考核。坚持节约优先,推进全链条节粮减损,强化粮食安全教育,反对食物 浪费。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的实施,健全粮食生产激励机制、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保障机制,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建设,制定重要农产品分品种区域布局和生产供给实施方案,增强供给能力,确 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 财政资金投入粮食生产长效机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加强粮食收购、储备和流 通能力建设,培育粮食全产业链。第五条 乡村振兴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抓 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 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 振兴促进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 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发展,带动村民增收致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民主体地位,并接受村民 监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法律、法规、政策 和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 好社会氛围。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编制乡村振兴产 业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等专项规划。市州、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 兴规划实施方案。第十条编制县级、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 标,重点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严格落实国家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定,统 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满足农村村民住宅、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零星分散乡村文旅设施用地的合理需求。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寨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一步优化村寨分类布局,指导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寨规划。编制实用性村寨规划应当充分了解 村民需求,征求政府有关部门、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实施管理。鼓励统一绘制 村庄建设规划图、编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表、制作建设要点说明书。村寨分类布局和实用性村寨规划,应当坚持各具特色、各美其美、一村一 貌,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充分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点,符合乡村振兴规 划要求,统筹村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空间、耕地与永久基 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人居环境整治、防灾 减灾措施。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 门应当分类制定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指南,编制技术导则,建立健 全乡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标准体系。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指导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通用图集,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农村住房设计的指导。立足村寨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禁止违背农民意 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寨。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 用宅基地。禁止挖山填湖、破坏水系、采伐古树名木。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 进行削坡、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第十三条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 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 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婚丧节庆场地、公益性墓地等公 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可以给予经费支持。鼓励跨行政村统筹规划乡村产业布 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寨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简易审批。对 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寨建设 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遵照实用、节 俭、符合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社会治理要求的原则,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 提升工程,推进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和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 础设施建设,加快光纤网络、移动通信网络、数字电视和下一代互联网发展,充 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农业农村数字化、网络 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村民、专家以及其他 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执行。乡村 振兴有关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农村宅 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村民按照村寨规划建房,依法整治违法 违规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 度,对是否符合规划选址、乡村风貌、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外立面装修风格等 要求进行审查和监督,并负责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巡查制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 房进度等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形成质量 安全检查记录。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 农,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商品化市场化,推 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山地特色 高效农业强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大力培育新型 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推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 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增强产业竞争力;推动农村一 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本地实际的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 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 物流、电子商务发展,推进乡村产业规模化、标准化、特色化。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明确耕地和永久 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 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 要农产品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推进粮食生产标准化基地建设,加大对机耕 路、农田水利、林区作业道路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的投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闲置、 荒芜耕地集中整治力度,结合实际出台闲置、荒芜耕地复耕扶持政策,探索建立 闲置、荒芜耕地复耕激励机制,对利用闲置、荒芜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在 农业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大 数据体系和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攻 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绿色农业、设施农业、农业机 械、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创新,推动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粮食作物、经济 作物、畜禽、水产等种业创新发展,加快农业、林业种质资源库(区、圃、场、 地)以及原生境保护点、种质资源数据库建设,支持育制种基地以及配套设施建 设,培育壮大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龙头企业,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和农业 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管理 以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鼓励开展农产品品质评价;加大农产品品牌整 合、培育和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支持壮大企业自主 品牌,整合扶强区域公用品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标准体系、追溯体系、执法体系,健全产地 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优势产业、优势单品、优势区域, 因地制宜发展县域主导产业,提高规模化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加强特色农产品优 势区建设,建设相对集中连片的特色产业基地,推进茶叶、辣椒、蔬菜、水果、 食用菌、中药材、花卉苗木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建设现代养殖体系,推行标准 化规模养殖,保护生猪基础产能,大力发展牛羊产业,优化发展家禽产业,支持 发展渔业养殖、特色养殖和生态畜牧养殖,构建粮草兼顾、农牧结合、生态循环 的新型种养模式。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 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开发林业资源,调整优化林业结构,促进林业产 业、林下经济、林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培育林产品品牌,提升林产品附加值。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适合贵州 实际的农机装备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加快建设山地农机装备技术创新平 台,引进、发展山地适用小型农机装备,发展山地农机装备制造业;培育农机服 务组织,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端智能、丘陵山区农机装备研发制造,落实农 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相关专项资金,对购置先进适用的农机具给予补贴。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 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多种成分共同 参与、相互补充的现代农技服务体系。鼓励支持企业、涉农院校、科研机构、农 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允许农技人员通过进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 合作社、农业企业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合理取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供销合作 社、农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展烘干 收储、冷链物流、农资供应、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性服 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乡村快递服务站点建设和运行服务的扶持力 度,建设联结城乡、便捷高效、服务优质、安全绿色的农村快递物流服务体系; 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加工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支持在农产品产地等建 设综合加工配送中心,配套建设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完善农产 品分级、加工、包装和营销物流体系,推动黔货出山。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开发红色文化、农耕文化、民族文化 等乡村文化旅游资源,加强数字化转化和产品化开发,培育乡村特色文化旅游品 牌;引导乡村旅游与山地体育、生态农业、医养康养、民族工艺、传统村落和少 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等深度融合发展,加快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标准级以上乡村 旅游村寨建设,推动森林生态旅游、森林运动健身和森林康养产业提质升级,促 进民宿、客栈和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相关业态健康发展。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 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和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财政投入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的建设管理。财政投入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发展成果由村民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多元 化投入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 与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参股与集体经济共担风 险的机制,推动联股联业、联股联责、联股联利、联股联心。第二十七条 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鼓励在土地流转的同时,探索家庭 农场的合理经营规模和家庭经营新的实现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推动发展乡村作坊、家庭工场,规范提升农民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推动通过土地流转、土 地入股、土地托管、联耕联种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 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扶持发展生态农 业、设施农业、体验农业、定制农业,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让农民共享全产 业链增值收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村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整合优化行政 审批职能职责,建立扶持社会资本投资农村重点项目清单制度,及时发布利益联 结项目清单,创新乡村产业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 股东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通过 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持续深 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 务功能,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创 新,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或者租金入股等方式,盘活 利用合法闲置住宅,发展民宿、农家乐、乡村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鼓励通过设 置一定的条件,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对属于村集体的 资产收益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带动农民 通过股权参与分享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探索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科学 路径。第四章人才支撑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产业发展等实际,制定乡村人 才专项规划,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培育职业农民,促进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完善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激励措施,采 取免费就读、特聘等方式,提高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加大对青年人才、新兴产业 人才以及乡村振兴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等的培养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秀农业推广人才等中青年人才的遴选培养,在培养期 内给予培养经费、培训进修、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 为农业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养、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第三十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农院校和涉农学科建设,优化涉农 专业设置和教学培训方式,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东西部协助办学,提高供 需两端适配性。支持通过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为艰苦地区和基层 一线订单式培养专业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民培育工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做好职业教育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订单式培养农村实用 人才。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本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农村种养殖能 手、非遗传承人等乡村本土人才开展专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整体素质。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和管理机 制,拓宽农业农村工作干部来源渠道,落实关爱激励政策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 改革创新、担当实干,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支持从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 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医村教、退休公职人员中选拔村干部。 分类分级开展乡村干部培训,支持参加学历教育,不断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 伍的活力和素质。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基层工作人员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乡镇工 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确保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 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 补贴。第三十二条 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建立新进公职人员到农村开展定期 服务制度,改进抽调干部支持乡村振兴的管理模式,落实派驻人员工作保障机制 和激励措施。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通过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倾斜、项目资金引导、岗位 与编制适度分离等方式和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领 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进村入企提供科技服务。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到 乡村企业挂职、兼职或者在职创办涉农企业,带动农民创业创新。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技人才队伍建设,保障 和改善农技人才待遇,鼓励和支持农技人员接受学历提升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基层农技人才职称评审改革,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农技推广员 等专业技术人才给予职称政策倾斜,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 对乡村学校教师的职称评聘予以倾斜,推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深化义务教育学 校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并在工资 待遇、职称评聘、培养培训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 设,加强农村全科医生培养和注册,充实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人员,推进乡镇卫 生院医疗卫生人员县聘乡用、村医乡聘村用;保障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的 合理待遇,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 险。对乡村医生职称评聘予以政策倾斜,推行定向评审、定向使用的职称制度。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 机制和灵活多样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支持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发放住房补助、 接收子女入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等方式,为返乡下乡人才提供便捷服务和宜居 环境。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贤目录,引导乡贤以项目回迁、资金回 流、人才回归等多种形式助力乡村建设发展。支持退休的教师、医生、科技人员、文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 等专业人才和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返乡参与乡村建设。探索以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吸引人才入乡,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 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享受土地承包权、宅 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相关权益。第五章乡风文明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 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 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继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强化法治意识和观念,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 民风,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引导村民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持续推进移风易俗、推动基层治理、维护乡村 平安和谐。村规民约应当简明实用、通俗易懂,通过积分奖扣、张榜公示等激励 约束措施,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友善互助,反对私搭乱建、耕 地摆荒、陈规陋习等。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 机制,完善和提高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推动县级公共图书馆、体育场 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加强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便利可及的公 共文化体育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设乡 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广场(礼堂)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新时代文 明实践站,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节日民俗活动和民间文化体育活动。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传承和发展乡村文化:(一)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具有重要 保护价值的集中连片梯田,以及传统民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的保护,开展保 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山体滑坡等灾害;(二)加强对古茶树与茶文化系统、稻鱼鸭复合系统、杉木传统种植与管理 系统、屯堡农业系统等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和利用;(三)加强对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 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 俗,传统体育和游艺,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村,依托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特色产业建设 文史馆、非遗馆、非遗工坊、非遗传承体验中心等文化传承保护设施,建立文化 保护档案和数据库,组织编纂乡镇(街道)志、村志。以传统村落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为节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确定保护利用 实施区域,明确区域内村落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时序,深入挖掘和充分依托资源优 势,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数字化建设。第六章生态宜居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 方针,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乡村人 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态建设,优化调整生态用地布局, 推动实施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流域综合 治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碳汇交易、公益林补偿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 动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 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制度,加强对乡村土壤污染的 监测、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统筹加强河湖、湿地、天然林保护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科学推进岩溶地区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林长制。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 染,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先进种植养殖技术、设备和模式,推动投入品减 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 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推进农业有 害生物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调整 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 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 圾分类,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健全农业农村用水安全监测 和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村常态化保洁制 度,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市、区)处理为主,片区处 理与就近就地处理相结合的垃圾处理方式;加强乡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行集中与 分散相结合的乡村污水处理方式和运行维护模式,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延 伸覆盖;加强改厕与乡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有效衔接,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 资源化利用。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电力、电视、通信等相关部门和管线运 营单位,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地区管线,按照技术规范和管线优先落地敷设的要求 建设和升级改造各类管线。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及时处置废管线,确保 管线安全、整齐。支持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房前屋后的绿化、洁化,规范宣传栏、广告牌 等设置,保持村寨公共空间整洁、有序、美观。第七章乡村治理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 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 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推行 网格化管理、数字化赋能、精细化服务,提高乡村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数字 化、专业化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 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 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 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和村务监督机制,推行村务公 开,保证村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资源资产,用活用好土 地、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提高村级组织自我 发展和服务的能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发挥自治章程、村规 民约以及德高望重者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引导村民有序参与村务管理和乡 村建设。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民 主法治村等创建活动,加强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建立健全农村公共 法律服务体系,保障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和设立公职律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矛 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广运用积分制、清单制,加强矛盾纠纷就地调处化解机 制建设和诉源治理,推动平安综治、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等平台向村 级延伸。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发挥其联系群 众、团结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加大培育服务性、公 益性、互助性乡村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执法队伍建设,落实人、 财、物等行政执法保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联防联动联控执法机 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乡村警务 工作,完善乡村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整合配优乡村平安建设力量,推动平安乡 村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强化乡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 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第八章城乡融合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 实施,遵循因地制宜、适度超前、服务便捷的原则,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 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促进农 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县城服务 乡村作用,增强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乡村的能力,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 乡村延伸、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发展壮大中心镇,规范发展特色镇,创新投融 资机制和服务管理机制;以中心村为重点,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展县乡村 公共服务一体化示范建设,促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建管一体化制度,通过财政统筹、社会 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城郊结 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市政设施标准建设,与 城市市政设施互联互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村寨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 管护经费来源等,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督促落实管护责任。鼓 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统筹城乡学校布局,加强乡镇(街 道)寄宿制学校、乡村完全小学、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达到省定办学标准;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提 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推动乡村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加强教育信息化 建设,通过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等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 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建立健全基层首诊、 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乡镇(街道)卫生院中医 馆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村卫生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 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乡村患者就医效率和质量。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补贴等扶持政 策和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公布就业帮扶政策清单,加强农民职业 技能培训和返乡就业创业培训,促进就业帮扶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政策落实,深 化东西部劳务协作,确保农民稳岗就业。鼓励发展共享用工、多渠道灵活就业,培育发展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 托育、装饰装修等生活服务业,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创业。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进乡村管理服务数字 化;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用 服务管理模式。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 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 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落实社会救 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 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服务;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发展 农村幸福院等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建立养老助 残机构,建设完善养老助残和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设施,培育区域性养老助残服务 中心。鼓励开展多元化农村养老托幼照料服务。第九章扶持措施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渠道促进乡村居民增收机制,健 全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制度,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走 共同富裕道路;分类分级推进乡村振兴引领示范县、重点推进县、夯实基础县重 点工作,科学分类、精准施策,加快补齐区域性发展短板,分级负责、梯次推进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帮扶和综合保障性措施相结合,按照“三落实 一巩固”工作要求,持续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成果,建立 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加强对有返贫致贫风险和突发严 重困难农户的监测帮扶,通过产业项目、稳岗就业、政策帮扶、以工代赈、盘活 资产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展脱贫群众增收渠道,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统筹 社会事业、城镇建设等领域投资,以大中型集中安置区为重点,完善易地扶贫搬 迁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搬迁群众与所在地居民享有同等基本公 共服务。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订单式、弹性工作制等适合搬迁群众特点的产业项 目,支持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在大型安置区或者其周边布局,积极发展社区集体 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搬迁群众就业渠道,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加大劳务输 出和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力度,充分挖掘县域就业岗位,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加 强就业跟踪监测和帮扶,确保有劳动力的搬迁家庭每户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第六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中央定点帮扶单位的深度对接,巩固深化 与东部省市结对帮扶、澳门对口帮扶成果,与广东建立更加紧密的结对帮扶关 系。有东西部协作任务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展粤黔协作领域,深化区 县、村企、学校、医院等结对帮扶;加快共建产业园,推进产业合作,加强劳 务、消费、社会事业和乡村建设等领域协作;做好中央和省直单位定点帮扶协 调,拓展帮扶领域,增强帮扶实效。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倾斜支持,引导各类资金 资源集聚,实施补短板促发展项目;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选派科技特派团,实 行产业技术顾问制度,有计划开展教育、医疗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关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或者发展基金,发 挥农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 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加强对 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乡村振兴的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 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 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 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探索将政府投入到农村形 成的集体积累和存量资产,以及投入到农村的发展类扶持资金改为股(债)权、 基金、购买服务、承担保险、贴息、配套建设等,提高使用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规范扶贫 项目资产分类,明确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做好确权登 记、移交并纳入相应资产管理体系。可以采取强化管理自营、租赁运营、招商引 资、重组整合、改造提升、以资抵债、收股转包、产权交易、核销处置等方式全 面盘活闲置低效扶贫项目资产。第六十二条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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