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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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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docx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 化救助帮扶机制,完善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 42 号)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 57号)、民政部低收 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第一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审核认定 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申请受 理、调查、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审核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的,授 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检 查。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 庭人口审核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牲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 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L5倍,且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蜀氐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蜀氐生活保障边缘 家庭人口是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 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及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参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 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申请最1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 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依法通过互联网 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 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可能 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 活家庭成员相关政策。第六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 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 居住地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 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下列申请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残疾人应提交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 称残疾人证);(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 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 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九条对于已经受理的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申请,共同生活家 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第三章审核和认定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 口认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 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入户调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 头,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非申请受理地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赚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 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 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 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 况进行辅助评估。第十二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组织开展复查。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往谴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 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家庭人均收入、初审意见等信息。公 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 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 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 查并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 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 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 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申请应进行入户 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发放认定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 予认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 护个人隐私。第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 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十四五"期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木摭兴部门应做好 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又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 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衔接工作。当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 未纳入最彳氐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J 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直接认定为最彳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 济状况核查,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家庭经济状况明显 变好的,依程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范围,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 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申请未获批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经 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 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可依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 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集中排查、日常走访、随机抽查、部 门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建立最低活保障边缘家庭动态监测机制,主动开展 监测。第四章救助和帮扶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勤牲活保障边缘家庭申办 相关救助帮扶。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规给予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 帮扶。第二十一条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 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患有当地相关 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氐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 庭,经个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给 予急难社会救助。第二十二条加强最牲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专项社会救助工作,各社会救 助职能部门应根据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困难类别和困难程度,依规给 予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第二十三条加强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其他救助帮扶。县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纳入产业 帮扶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符合条件的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给予基本殡 葬服务费用、水费、电费、煤气(天然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免(补贴) 等帮扶,具体减免(补贴)政策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 边缘家庭救助帮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 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活保障边缘家庭 救助帮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励牲活保障边缘家 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或者为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 融入等社会工作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励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蜀氐生活保障 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可以终止审核认定程序。第二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口财产状况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往谴办事处)o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人口审核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电话,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 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审核认定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 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第三十条申请或者已经认定为副牲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对于 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第三十一条从事最牲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的人员存 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 关责任。鼓励各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 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偏差且能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 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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