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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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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汇编.docx

    莱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汇编2017年12月知肺价格监督逊文件莱价监(2017) 6号莱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关于印发价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价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价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机关各科室、中心:根据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 案的通知(莱政办发(2017) 2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局价格 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价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 办法价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价监局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请各科室、中心认真贯彻执行。附件:L价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2 .价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3 .价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莱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 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 14号)精神,按照 莱政办发2017) 25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建立和实施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价格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 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 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 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 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市局综合法规科、市 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审科及各执法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行政 执法公示工作。第四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 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 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 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并公开价格行政处罚流程、12358价格举 报处理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第五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 施处罚、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 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 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物价服务窗 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 以网站、办公场所及服务窗口为主要载体,以文件、12358价 格举报处理平台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 法信息。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法 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在行政执法网予以公示,并按照“双公示”规定要求, 向有关部门和网站推送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 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 内容。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 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 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致使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 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 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 容。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 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 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 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 核程序和责任。执法科室负责对执法过程中需要公示的信息进 行审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审科负责对执法人员、程序、依 据、结果、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内容的审核;市局综合法规 科负责对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等 内容的审核。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市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 价格执法部门的监督,提升行政执法公示效能。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号执法类别事项名称1行政处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对法定的价格 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的处罚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拒绝按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 资料的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 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 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 多付价款的行为的处周2行政强制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强制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强制3行政资奖励价格监测预警奖励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4行政监督价格活动监督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价格违法行为公布公告标价签、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的监制填写说明:各单位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变化调整情况,认真填 报表格,执法类别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 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其他权力等。有子项的不需列明子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查项 国事抽查 对象抽查内 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 频次备注1价活的督查 对格动监检区列随监名的位市主> 辖内入机管单单1场体执定府;执标;存串价价、介格变或牟等价。 否府政价否码定否格低、视;g价、价、利当为 是政、导是明规是价、销歧、诈提价暴正行 L行价指Z行价工在通倾格。,格欺相压取不格1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 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专项检查、 根据举报线 索检查、日 常巡查根据辖区经济、社会 发展和监管对象实际 情况,合理确定随 机监管的比例和频 次。对于法律法规规 章有规定的,按规定 实施;法律法规规章 没有规定的,随机监 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辖区内市场主体的 5%,监管频次原则上 每年不少于2次,可 根据监管主体数量和 监管事项繁杂程度, 作适当调整。对投诉 举报多、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 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 场主体,加大随机监 管力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机构名称招远市物价局机构性质行政机关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地址曹志正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队伍编制 状况莱阳市大寺街98号投诉举报电话执法的主要 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5、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6、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委托执法 情况是否实施 委托执法否受委托执法 单位名称受委托执法 机构的性质经费来源受委托执法 机构执法 人员情况委托执法 依据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单位:莱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姓名所属部门 (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姜文萍莱阳市价 格监督检 查局副局长价格执法莱阳市刘常华莱阳市价 格监督检 查局主任价格执法莱阳市马丽萍莱阳市价 格监督检 查局科员价格执法莱阳市于荣江莱阳市价 格监督检 查局科员价格执法莱阳市梁良莱阳市价 格监督检 查局科员价格执法莱阳市网上公开链接:填写说明:各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中执法人员的信息填写,其中执法类别 填写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岗位,具体可通过系统直接导出相关人员信息。各单位要在部门门户网 站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并在表后注明网上公开的链接。价格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一般程序)价格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简易程序)归档注意事项:各单位参照行政处罚流程图,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权力清单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权力的流程图,届时一并汇编成册。行政处罚服务指南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价格行政处罚案件。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三、承办机构烟台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四、办理基本流程前期调查一立案一调查取证一案件审理一陈述、申辩和听 证一案件二次审理一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一案件审查一作出处罚 决定一送达f执行一结案五、办理时限无六、救济渠道(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 请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者山东省物价局 申请行政复议。七、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部门:莱阳市物价局投诉电话:信函投诉:莱阳市物价局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11月1日至 4月30日)、2:00-5:30(5月1日至10月31日)(双休日、法定 节假日不对外办公)办公电话:办公地址:价格监督检查局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第一部分制度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 1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价格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证的 使用,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依 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 证)是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能、 从事价格监督检查的公务身份证明和合法有效证件。第三条 执法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颁发。第四条 执法证申领程序如下:(一)申领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申领资格;(S)申领人接受执法资格培训,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核准,制作、 颁发执法证。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申领资格的核查工作,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 法证持证资格审查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六条执法证申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 开放,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开拓进取,努力工作;(S)具备经济学、法学、会计学、审计学等某一方面或 多方面专业知道,掌握计算机操作等基本技能,取得国家认可 的相应学历(学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认定);(四)熟悉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爱岗敬业、恪尽 职守、团结协作、公正廉洁;(五)参加价格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要 求。第七条 执法资格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 管部门组织。执法资格考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原 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1次。考试内容包括法学 基础知识、价格基础知识、价格行政执法业务知识等。第八条 执法证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5年期满自动 作废,持证人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后,依照程序申领新证。第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审核上报:(一)有效期内,持证人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二)有效期内,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记录;(三)其他不应审核上报的。第十条 执法证仅限于持证人本人在以下法定职权范围内 使用:(一)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价格、收费检查;(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和 日常价格监查;(三)调解价格争议和纠纷;(四)依法履行价格行政执法职责的其他情形。持证人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执法证,不得将执法证用于 非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将执法证替代其他证件使用。第十一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随身 携带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依照一般程序对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 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 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依照简易程序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第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证,防止遗失、 被盗和损坏。执法证遗失、被盗,持证人应当在本地大众传媒公告申明 作废,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5日内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申请补领新证。执法证损坏,持证人应当及时上交旧证,由所在单位出具 证明,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 申请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可以不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第十三条 严禁涂改、复制、伪造、转借、抵押、赠送、 买卖或者擅自销毁执法证。第十四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暂扣其 执法证:(一)持证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二)持证人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S)持证人被停止履行价格行政执法职责;(四)持证人非公务行为使用执法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五)持证人故意损坏、涂改、复制、转借执法证,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六)其他应当暂扣的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一),调查表明持证人没有违法违纪问题, 所在单位应当将暂扣的执法证返还持证人。发生上述情形(二),所在单位应当暂扣持证人执法证, 待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将暂扣的执法证返还持证人。发生上述情形(三),持证人被恢复履行价格行政执法职 责,所在单位应当将暂扣的执法证返还持证人。发生上述情形(四)、(五),所在单位可暂扣持证人执法证6个月。6个月期满,持证人改正错误、符合条件的,所在 单位应当将暂扣的执法证返还持证人。执法证暂扣期间,持证人不得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五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 执法证,逐级上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注销:(一)持证人退休;(二)持证人调离;(三)持证人辞职;(四)执法证5年有效期届满;(五)其他应当收回注销的情形。第十六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执 法证后,逐级上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吊销,同时在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一)持证人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行,造成 严重后果;(二)持证人非公务行为使用执法证,造成严重后果;(三)持证人将执法证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售卖给 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四)持证人以证谋私,利用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五)持证人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六)持证人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 罚;(七)持证人被辞退、被开除的;(A)其他应当收回吊销的情形。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定期对执法证管理使 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切实履行管理职 责、不认真审核把关、发现不符合条件持有证件和以证谋私等 问题不及时上报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价 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 价检1998) 1801号文)同时废止。第二部分执法资料莱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执法人员在市场价格监管检查过程 中,严格遵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在执法检查中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文件规 定。加强窗口办事人员信息公示一、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职责负责全市12358价格举报热线的管理工作,负责承办价格 违法行为举报、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督办、调查、处理价格违 法举报事项;负责建立并管理价格举报工作档案;指导县(市、区) 价格举报工作。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 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 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 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 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 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 地点等相关事项。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 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对价格举报实行统一编码管理。举报人可以凭举报编码查询举报处理进展情况。具体编码管理及查询办法按照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 规则执行。第六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三) 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四)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 的;(五)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 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 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 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 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 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 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管辖,按 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定执行。第十条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 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 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 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 办结。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 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第十二条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 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 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以下简称价格投诉)。价格投诉应当在 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民事请 求事项及相关证据。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价格投诉的,价格投诉由受 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消费者单独提出价格投诉的, 由争议发生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 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一)达成调解协议的;(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S)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 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 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被举报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 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责令被举报人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但应当扣除 被举报人在价格投诉中已经退还的多收价款部分。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告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口头或 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但举报人或者消费者 姓名(名称)、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联系方式的除外。口头告 知的,应当进行相关记录。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 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第十七条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部 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执 行。第十九条 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适用本规 定。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 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2004年8月10日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同时 废止。莱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进一步规 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 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行 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价格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 指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 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 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三条价格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 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 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通过案卷静态记录价格行政 执法的全过程。音像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 录设备对日常巡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 全、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动态 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四条 具有依法行使价格行政执法权并具有执法主体 资格的行政机构和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人员,是执法 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资格的价格行政机构和人员,可以协助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执法记录。第五条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 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作用。第六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 件时,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 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 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 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第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第八条定期做好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设备整洁、 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 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第九条 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 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 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第十条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 声像资料,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第十一条价格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 卷管理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相关标准, 制作和装订、立卷归档。第十二条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执法结束后及时 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科室专门人员存 储。各科室定期汇总整理声像资料统一存储。第十三条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 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 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 投诉、举报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 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我局在执法听 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第十六条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 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 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或出借案卷、声像资 料等执法记录材料;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须经分管负责人批 准。第十八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行政执法 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提供,并复制留第十九条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 形象、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 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第二十条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 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 年度考核挂钩。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 行为:(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 程记录;(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 声像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 声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目录1 .检查(调查)通知书2 .案件移送函3 .指定管辖函4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5 .协助调查函6 .限期提供检查(调查)所需资料通知书7 .询问笔录8 .现场笔录9 .检查(调查)登记表10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1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12 .囤积行为告诫书13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4 .陈述申辩笔录15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6 .听证笔录17 .责令退款通知书18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9 .行政处罚决定书20 .行政处分建议函21 .行政处罚建议函22 .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23 .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2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25 .查询银行账户函26 .查封(扣押)决定书27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28 .中止调查决定书29 .恢复调查决定书30 .终止调查决定书31 .送达回证32 .财物清单(价格主管部门)检查(调查)通知书(文号)Q:本机关决定,于 年月一日开始对你(单位)的价格活动(收费行为)进行检查(调查),由执法人员 组成检查(调查)组, 任组长。请你(单位)按照.规定配合检查(调查)。如你(单位)认为执法人员与你(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其回避。本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年 月曰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检查(调查)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价格活动(收费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前向当事人发出的文书。填写说明填写被检查(调查)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填写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填写担任检查(调查)组组长的执法人员姓名。填写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价格主管部门)案件移送函(号)本机关于 年_月日对 进行了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中发现 O故此案不 属于本机关管辖。依据® 规定,现 将该案移送你机关管辖。 附有关材料 份,共 页。本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年 月日此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案件移送函是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 己管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时,向对方发出 的文书。移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时,也可以使用该文书。填写说明填写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名称。填写对有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简要概述。填写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填写移送案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写所附材料的份数及页数。(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函(文号):根据的规定,现决定将 指定由 管辖。请你们接到此函后 日内办理案件及相关材料的移交手续。附有关材料 份,共 页。(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年 月曰此文书一式一份,_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指定管辖函是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下级价格主管部门 对案件进行管辖的文书。填写说明本文书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填写有关内容:(一)属于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 异议,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填写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异议的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 门名称。填写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填写案件名称。填写受指定管辖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填写办理案件移交手续的时限。(二)属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 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填写受指定管辖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填写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填写案件名称。填写“你机关二填写所附材料的份数及页数。注:按实际情况确定此文书的份数和送达份数。(价格主管部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文号):本机关于 年月日对进行了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中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机关处理。附有关材料 份,共 页。本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年 月日此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的文书。填写说明填写受移送的公安机关名称。填写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简要概述。填写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填写所附材料的份数及页数。(价格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函(文号) : 在检查 一案中,因,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问题:请你单位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函告我机关。本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年 月日此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协助调查函是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其他价格主管部门或 者价格系统以外的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时,向有关 部门或者单位发出的文书。填写说明填写被请求协助调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名称。填写负责调查本案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如本案由本机 关负责调查,则填写“我机关”。填写案件名称。填写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有法律依据的可以写出法律依据。填写需要协助调查的具体内容。(价格主管部门)限期提供检查(调查)所需资料通知书(文号)Q :本机关已于一年月一日开始对你(单位)的价格活 动(收费行为)进行检查(调查),现依法要求你(单位)自本通 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向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以下资 料:®你(单位)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逾期未提供资料或者 提供虚假资料的,本机关将依法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本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年 月曰此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限期提供检查(调查)所需资料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 在对当事人的价格活动(收费行为)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 向当事人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检查(调查)所需资 料的文书。填写说明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填写提供资料的期限。列明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清单。执法人员可以一次列 明所需资料,也可以根据检查(调查)实际,在检查(调查)过程 中分次向当事人发出本文书,要求当事人分次提供资料。(价格主管部门)询问笔录时间:g年月日时分至一年月日时分地点: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工作单位 职务 询问人:我们是 的行政执法人员,已向您出 示执法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您 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您是否申请其回避?答:询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现向您调查有关情况,请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问:?_答:。问:?答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年 月日询问人(签名):年 月日第 页 共页问: 。请您核对本询问笔录,确认无误后,请逐页签名。答:本询问笔录已经本人逐页核对,无误。(以下空白)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年 月日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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