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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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 厅”)购买科技服务行为,发挥社会力量在科技管理及服务中的 作用,提高科技管理服务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 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214号)、海南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琼 财综规(2020) 17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议事规则(试行) 的通知(琼科(2019) 156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服务,是指省科技厅将属于自 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参照政府采 购方式和程序,遴选科技管理服务事项承担主体,并根据服务数 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事项,按照政 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省科技厅是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服务的购买主体。第四条 省科技厅自行购买的科技服务事项应当符合省财政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 目录范围。第五条科技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 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 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或个人。个人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应当仅限于确实适宜实施 政府购买服务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 相用工。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省科技厅自行组织购买的科技服务事项在30万元(不含)以下,可由业务处室遴选承接主体,流程如下:(一)遴选承接主体。由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求遴选承接主 体。(二)结果审定。厅财务部门复核采购金额预算、厅法规部 门审核合同草案、厅审计监督部门审核承接主体的信用情况后, 按程序报批审定(15万元(含)以上需提请厅务会审议)。(三)签订合同。省科技厅将在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 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第七条省科技厅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遴选科技服务事项的承接 主体。遴选科技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根据科技服务事项要求,确定公开招标需 求、标准,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征集科技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 从所有投标单位(或个人)中择优评选出承接主体。(二)邀请招标。通过函件、电话、公告等形式,直接邀请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少于3家或3人)参加投标,从所有 投标单位(或个人)中择优评选出承接主体。(三)竞争性谈判。通过与多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 少于3家或3人)进行谈判,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且报 价最低原则遴选承接主体。(四)竞争性磋商。通过与多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 少于3家或3人)进行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单 位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从中择优评选出承接主 体。(五)询价。通过函件、电话、公告等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单 位或个人(不少于3家或3人)询问科技服务事项价格,让其报 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遴选承接主 体。(六)单一来源采购。属于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单一来 源采购管理的通知(琼财采规(2022) 1号)规定情形的单一 来源采购项目,在适当的条件下向特定单位或个人征求建议或报 价来购买科技服务。第八条 省科技厅自行组织购买的科技服务事项在30万元 (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可采用本办法第七条方式遴选承 接主体。采购流程如下:(一)提出购买科技服务需求。业务处室提供科技服务购买 需求,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确定采购方式。(二)提出建议。业务处室提出承接主体建议。(三)结果审定。业务处室按程序提请厅务会议审定。(四)签订合同。省科技厅将在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 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第九条 省科技厅自行组织购买的科技服务事项在50万元 (含)及以上可采用本办法第七条方式遴选承接主体。采购流程如下:(一)制定招标文件。业务处室根据科技服务事项具体要 求,制定招标文件,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 定。招标文件应明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评标程序、评标内容、 用户需求书、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二)投标评议。业务处室组织召开评标会议,可自行或聘 请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作出综合评议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对投标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考察、邀请投 标单位(或个人)进行答辩。(三)结果审定。业务处室根据综合评议意见提出承接主体 建议,按程序提请厅务会议、厅党组会议审定。(四)下达通知。省科技厅下发通知书,将结果告知所有参 加投标的单位。(五)签订合同。省科技厅将在下发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第十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 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业务处室负责购买科技服务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合同保管和归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业务处室应加强委托科技服务事项绩效评价和监 管,建立由业务处室、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的综合性 绩效评价机制,健全购买科技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科技服务 的业务处室和承接主体均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 服务对象的监督。承接主体违反合同的,应当依据合同承担相应 责任,省科技厅可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合同金额。第十二条承接主体如有违反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违规操作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终止与其合作,涉嫌违 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购买科技服务的业务处室工作人员、承接主体及其他参与主 体在购买科技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 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购买涉密科技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 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和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海 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琼财综规(2020) 17号)等 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 年,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琼科规 (2022) 39号)同时废止。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 法政策解读2022年11月17日,省科技厅印发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 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制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 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 96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 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214号)、海南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 < 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 综规(2020) 17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 办法,与市场接轨,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专题会研究后修改完 善,修订形成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中承接主体范 围是什么?省科技厅通过遴选承担主体购买符合自身职责和适合通过市 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科技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包含依法成 立的企业、社会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 位、个人等。三、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 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包含编制依 据、采购金额分类及采购程序、合同等共十五条。第一条至第五条:管理办法编制依据及部分概念解释。明确 采购科技服务的范围、承接服务的主体等。第六条至第九条:采购金额分类及采购程序。以采购金额为 标准,购买服务分为3类,采取不同采购程序;采购方式明确支 出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 一来源采购等。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明确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且指出省科技 厅和承接单位相应承担的责任与要求等。四、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的内 容是什么?(一)对全文表述和文字进行完善。(二)增加了个人可作为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个人作为政 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应当仅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且 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三)增加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通过与多 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少于3家或3人)进行谈判,采用 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单位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 评分,从中择优评选出承接主体。(四)调整采购金额及相关流程。L采购金额分类标准仍然分为三类,但标准有所变化。一是 将采购金额由原来的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修订为30万元 (不含)以下;二是将原来的1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 修订为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三是50万元及以上不 变。2 .将原来的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可采用询价方式购 买科技服务,修订为30万元(不含)可由业务处室遴选承接主 体。3 .将原来50万元(含)及以上购买科技服务的项目投标评议 方式由聘请专家评议修改为业务处室可自行或聘请专家评议。(五)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时间统一为15个工作日内。(六)新增购买服务签订合同的要素和档案管理要求。合同 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 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业务处室负责购买科 技服务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合同保管和归档按照相关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