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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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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docx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22) 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济南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日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计署关于推动 投资审计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 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等。包括:(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二)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 项目;(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O第三条 审计机关是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大 审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运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资源,构建由审 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投资审计体系。各有关 部门及建设单位应根据职责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加强工 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的协作配合,通过 互通信息、线索移交和协作会商等方式,形成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合力。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一,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 结论负责。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审计内容及权限第六条 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 况,确定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将代建单位和使用 单位共同列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结合审计重点内容,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 等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建设运营、生态环保、 投资绩效管理等全过程依法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决策、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项目招标投标合规情况;(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特别关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情况;(六)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七)工程造价情况;(八)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九)投资绩效情况;(十)环境保护情况;(十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引进的合规性、合同条款的 公允性、权利义务关系履行等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事项:(一)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行为;(四)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 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含电子数据);(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 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含电子数据);(三)就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 查,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四)在必要时按规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有关单 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五)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六)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 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各类与审 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 程结算等管理活动。第三章审计计划及实施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计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创建公共投资建 设项目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行政审批、大数据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定有关投资审计监督配套制度,推进各部门(单位)与审计机关的信息共 享,交流通报投资审计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投资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 题。第十二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经市 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编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征求联席会议相关部门 意见。审计机关应及时将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告知相关部门、单位。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的要求,编制审计工作方 案和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内容和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按照 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重点揭示违规决策、损失浪费、超概算投资、 高估冒算等问题,查处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 为。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及时 向审计机关提供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 算等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含电子数 据),不得拒绝、拖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审计调查对象应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及时 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及时、全面提供与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 务、管理资料(含电子数据),有关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 处罚结果等要及时共享至审计机关,与公共投资相关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 平台应当向审计机关开放。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 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对于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 未完成国家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及执行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结算不实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 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 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 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 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 审计机关。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每年汇总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 监督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综合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 定后,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根据需要通报审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 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有关 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 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 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 决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共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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