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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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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docx

    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规划引领第三章脱贫巩固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生态宜居第六章文化繁荣第七章乡村治理第八章城乡融合第九章人才支撑第十章扶持措施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 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加 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 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 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 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 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 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 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 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 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 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 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 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第四条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 营体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 权、经营权分置改革,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维护农 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 体制机制,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 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 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第六条 本省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省负总 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 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 与乡村振兴。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依照职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 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粮 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 进有关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市场、 社会协同推进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振兴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总结推广乡村振兴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 法,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意识。鼓励、支持农民开展与乡村振兴相关的活动,办好中国农 民丰收节,营造重农崇农的浓厚氛围。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乡村振兴与京津 冀协同发展等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相融合,加强与北京市、 天津市等周边省份的协作,推进区域乡村产业、人才、文化、 生态、技术、基础设施等方面协同发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引领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组织编制全省乡村振兴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 省乡村振兴规划,制定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 兴的具体方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乡村振兴规划,组 织编制本级乡村振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农民、相关专家以 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 衔接,统筹安排目标任务,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形成城乡融合、区域T本、多规合一的规 划体系。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 织编制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在县域层面合理划分村庄类型,优 化村庄布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 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 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 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 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农村住 房建筑导则和村庄风貌改造提升导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 住房设计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指导。第三章脱贫巩固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巩固拓 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措施,保持过渡期 内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增强脱贫地区发展能力和内生动 力,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 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渡。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 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统筹利用农户申报、基层排查和 部门预警等监测方式,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纳入监测范 围,精准确定监测对象,及时开展帮扶。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 态监测,实行常态化救助帮扶或者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跨部门工作会商和信息互通机 制,推动各层级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数据共享。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 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 各阶段帮扶资助政策,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 难而失学辍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健全 防范化解因病返贫长效机制,建立农村大病人员信息化台账,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功能,落实监测 对象县域内各项健康帮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 村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通过危房改造等多种途径及时解决 住房安全问题,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农村饮水安全 动态监测机制,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 提升改造,强化工程运行管护,做好应急供水保障,提高农村 供水保障水平。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实 施农业特色产业提升工程,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提升特色产业 技术、加工、储运、品牌、营销水平,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提 高脱贫人口家庭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支持帮扶车 间发展,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范围,落实生态护林护草员政策, 促进脱贫人口就业增收。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乡村振兴等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机制,完善易地搬迁集中 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大安置区配套产业培育力度, 开展搬迁群众就业帮扶,加强安置区社会治理,促进搬迁群众 安居乐业。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地理地貌、资源 禀赋等自然条件,合理布局乡村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 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 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高乡村产业质量 效益和竞争力。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县城产业支撑能 力,培育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 产业,发展农资供应、技术集成、仓储物流、农产品营销等农 业生产性服务业。强化开发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民工返 乡创业园等平台引领作用,引导产业在县域内集聚发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稳定播种面积,提高单产 水平,确保完成粮食生产目标彳壬务。禁止毁坏以粮食生产为目 的的青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粮食储备体系,保证 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开展粮食节 约行动,推动粮食生产、储运、加工、消费全产业链节约减 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落实种粮补贴、最低收购价等政策, 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 度,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m除化、基本农田非粮化, 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 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规范 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全程监管机制,严禁只占不 补、先占后补、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质量有提高。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 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 强搏荒耕地治理,土地经营权人招荒耕地连续两年以上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有权要求其在一定 期限内复耕,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复耕的,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 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协调他人耕种或者集体代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停止向招荒耕地承包经营权人 发放相关农业补贴。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等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推进水毁农田修 复,完善节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业气象 监测设施建设,推动中低产田、沙化地、荒地、盐碱地等科学 改造利用,扩大耕种面积,提升耕地地力等级,改善农业生产 条件。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 等部门应当编制实施现代种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种质资源调 查、保护和创新利用,推动农作物、中药材、食用菌、畜禽和 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鼓励、扶持特色优质良种培育 和关键技术攻关,培育发展壮大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 的现代种业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 设,推动种业科技成果转简口新品种推广。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现代 都市型农业和特色高效农业加快发展,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 群,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稳步发展蔬菜、果品、中药材、食用 菌等优势产业,扩大大豆和油料作物生产,实施奶业振兴行 动,健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机制,推进水产绿色养殖。支持环京津地区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休闲农业,培育建 设优质果蔬和畜禽生产基地,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提升服务 京津高端化、多元化消费需求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发展壮大 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推动 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鼓励、支持发 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动农产品商标 注册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 保护和推广。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商 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和创新平台建设,保障对农业 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发的投入,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 设施农业、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农机装备、绿色农业投入 品、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等领域技术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 业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涉农企业加强农业应用 基础研究、实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建设现代农业重点实验 室,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 化等部门应当支持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机装备研发生产与推广应 用,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以及设施农业、林草 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 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化肥、农药、农 用柴油等农资生产供应的协调指导和质量监督,畅通农资保供 运输通道,保证农资供应充足,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 业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和植物病虫草害 防治体系,强化防汛抗旱等应急物资储备和灾害监测预警,增 强农业重大灾害防范应对能力。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 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完善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管、监测检测、追溯体系,严格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 场准入,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加 强农业全产业链招商,引进产业链头部企业以及上下游配套企 业,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动规模种养、精深加工、中央厨 房、商贸物流、智慧农业等成规模、高质量的农业项目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龙头企业在乡村振兴中的示范 引领作用,在项目资金、示范评定、融资贷款、保险保费、用 地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龙头企业立足地方优势,发展特 色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强化品牌发展能力,增 强农产品竞争力,提升联农带农水平。发挥产业联盟、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开展行业规范、 技术服务、市场推广、品牌培训等服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销售 渠道,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设,健全农 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和产地营销体系,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养和 平台建设,促进农副产品直播带货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农村物 流快递网点布局,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 务网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文简口旅 游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依托西柏坡、塞罕坝等 红色资源,长城、大运河、名城名镇名村等文化资源,太行 山、燕山、坝上、白洋淀、衡水湖、滨海等自然资源,推动农 业与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鼓励、扶持发展红色旅 游、休闲旅游、冰雪旅游、养生养老、创意农业、研学的佥等 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 稳定增长的机制,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产业, 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支持 农民在家庭种养基础上发展特色手工、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 业,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 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通过 股份合作、保底分红、订单收购、托管服务等形式,将农民融 入农业全产业链,共享增值收益。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 金、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弓I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 体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资产发展乡村产业,加大集体经济 薄弱村帮扶力度,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鼓 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服务 取得收益,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用闲置 宅基顺口闲置住宅,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 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 业社会化服务和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延伸拓展,提高服务乡村 振兴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属国有农场、林场、牧场规 划建设改革,发挥其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示范引领带 动作用。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业对外交流 合作,引导企业参与境外农业合作园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 验区建设,支持特色农产品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业 对外合作水平。第五章生态宜居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理念,坚持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 重保护、体现特色,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建管并重、长效运 行,节约资源、绿色建设原则,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 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太行山、燕山、坝上、平 原、沿海等地区植树种草,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河湖保护治 理、湿地修复保护,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 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通过生态补偿、水资源交易、碳汇 交易、公益林补偿等方式,推动生态资源价值转化。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推进农村 厕所革命,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当地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 济水平、生活习惯等因素推进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引导新改户 用厕所入院入室,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农村公共厕所,完善农村 厕所长效管护机制。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加 强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建筑垃圾 集中分类处理,强化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管网归 集、终端处理、生物沉淀等方式,支持生活污水治理技术的研 究与推广,分类分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村 黑臭水体治理,加大坑塘沟渠治理和河道控源截污、清淤疏 浚、生态修复力度,推动河湖水系连通。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乡村绿化美化亮化行 动,加强入户道路建设,开展荒山荒地荒滩绿化,建设村庄小 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 断壁,在村内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安装照明设施,全面梳理维 护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鼓励旅游景点等重点 区域线路入地改造,促进农村面貌整体提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美丽庭院示范创建,促 进庭院内外整洁美观,引导鼓励村民开展庭院绿化。各级妇联 组织应当引导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美丽庭院示范创建。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应当按照安全、绿色、实用、美观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 类型民居进行式样、体量、色彩等建筑风貌设计,提供体现地 域、民族和乡土特色的设计方案。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 管理,落实相关技术标准,保障农村住房安全。引导农民采用 新型建筑技术和绿色建材,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 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生 产生活中的应用,支持使用清洁能源,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开 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源,引导农民形成节约适度、 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 污染防治,支持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 殖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推 进废旧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科学回收利用。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水行政等 部门应当推动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发展,鼓励推广节水品种、 发展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参与农业节水服务。加 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黑龙港流域、坝上地区等地下水 严重超采区域实施轮作休耕、旱作雨养。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 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 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 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 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 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 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 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 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 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第六章文化繁荣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为引领,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 义先进文化,弘扬西柏坡精神、塞罕坝精神等,培育新时代燕 赵优秀文化,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推进农村思想政治工 作,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文简口旅游、体育等部门应 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 施和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培育乡土文化人才,实施文化 惠民工程,拓宽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高文化服务质量。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 动,支持反映农民生产生活乡村振兴实践的文艺创作,推动 文化下乡,丰富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农民多样化文化 需求。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挖掘传承特色民俗文化、农耕文化、传统手 工技艺等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和开 发利用,促进与现代文明要素相结合,增强农村文化的开放性 与包容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 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 农业遗迹的保护,依法开展有关名录申报和确定,落实具体保 护措施,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乡村编纂村志、村史,建设非物质文 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和村史馆、民俗馆、农耕文化馆等。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 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教育,发挥道 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作用和优秀基层干部、乡村 教师、退役军人、文化能人、返乡创业人员等新乡贤的引领带 动作用,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普及科学知识,推进 移风易俗,破除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 陈规陋习,推进农村殡葬习俗改革,反对封建迷信,提倡孝老 爰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培育文明乡风、 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第七章乡村治理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 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 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加强 农村社区治理创新,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镇人民政府 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 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第五十六条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村 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综合服务站各尽其职、多 方协同的村级组织体系,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 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 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接受村民监督。优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 公场所,推动村综合服务站建设,全面开展为民服务代办,为 村民提供便捷优质服务。第五十七条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培养、配 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优先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 干部队伍。支持从农村致富能手、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 回乡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中选拔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干部。加强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培训,制定完善关爱激励政 策,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和完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优化派驻人员工 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第五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农村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民主决策机制,完 善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我监督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 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等实行清单管理,压减、规范村级 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减轻基层负担。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 强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机构与平台建设,推动行政综合服 务中心纳入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统筹线上线下政务 服务资源,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方便市场 主体和群众办事创业。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 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农业农村生产生 5舌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农 村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培养法律人才,增强农村基 层干部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完善乡村公共 法律服务体系,推进乡镇司法所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 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中 心)全覆盖,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对农民 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 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行网格化、信 息化服务管理,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 系,强化农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食 品药品、交通和消防等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健全农村扫黑 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和家族宗族恶势力, 以及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 为。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管理,建立健全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宗教事务管理机 制,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法 打击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制止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 推广好人好事登记宣传、文明积分等做法,建立道德激励约束 机制,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诚 信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第八章城乡融合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 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等布局,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促进更 多要素向乡村集聚,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第六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域产业、教育、医 疗、养老、环保等政策体系,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发挥辐 射带动作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 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民在县域内就近 就业、就地城镇化。第六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城乡基 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推进农村道路交通、 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能源、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物 流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 网信部门和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农村光纤宽带、移动互联 网、数字电视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公路、电 力、水利、物流、环保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 景,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基 层党建、政务办公、便民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生态保 护、文化传承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推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 等服务数字化,推动乡村网络远程教育、医疗等应用普及;加 快发展智慧农业,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加强农业信息 监测分析预警,支持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物联网、大 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 业各领域各环节的应用。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小 镇,增强其产业和人口聚集能力,创新投融资机制和服务管理 机制,培育产业特色鲜明、文化氛围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兼 具旅游与社区功能的特色小镇。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 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供给, 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 展网络远程教育,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 岗,支持建立城乡学校共同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 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 强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保障基本药物的有效 供给和及时配送,提升县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体系 建设,提升县级疾控机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乡村疫情防控 工作指导。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 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 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 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完善乡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 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基层公共 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方式,为其 提供服务。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发展农 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应当建立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实施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完善就业创业培训指导、 就业援助、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机制。鼓励依托京津人力资源市场深化劳务协作,组织开展职业 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 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 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村消费环境,加强 县域乡镇商贸设施和到村物流站点建设,扩大快递进村覆盖范 围,支持建设立足乡村、贴近农民的生活消费综合体,规范农 村消费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第九章人才支撑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人员培养引 进力度,利用院士工作站(联系点)、京津驻冀农业试验基 地、农业创新驿站、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平台,引 进高层次专家参与重大农业科技研发,鼓励、支持科技人员领 办合办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 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农业科 技专员制度,通过岗位与编制适度分离、职称评聘、评奖评优 等方式和利益结合机制,鼓励引导科技人才进村入企服务。第七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涉农教育培训机构、 涉农企业等各类资源,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和跟E意旨导 服务,加强高素质农民队伍建设并支持其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非遗传承 人、手工业者、传统艺人等乡村工匠培养机制,建立人才库并 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专业教育和技能培训I。强化政策扶持,支 持乡村工匠设立创新工作室,发挥乡村工匠传授带动作用。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 大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力度,通过公费师范教育、定向培养等方 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 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鼓励、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 在工资福利、住房保障、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支 持。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 强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 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 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落实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优惠待 遇,加强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 培养项目,推进高等医学专科院校面向基层培养人才。鼓励医 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 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 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涉农相关专业,培养乡村规 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乡村本土人才,鼓 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乡村人才引进 机制和政策,为引进的人才在落户、居住、子女入学、社会保 障等方面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 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第十章扶持措施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 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 村振兴目标彳壬务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 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 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 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稳步提高土地使用权出 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债券,用于现代 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 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以市场化 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 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发挥财政资金 引导作用,鼓励投融资方式创新,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融资贷款、社会捐助以及农民投工投劳等渠道,吸引社会资本 参与乡村振兴。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 金融组织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新技术在农村金 融领域推广运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为乡村振兴提供高质量 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计划安排 上向农村倾斜,从农村吸储的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 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 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 保体系,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条件,扩大农业农村 抵押物范围,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 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第八十五条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 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合作 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 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展主要粮食作 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种业、大 豆和油料作物保险,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和重大自然灾害保险等业 务,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农村居民需求,开展意勺防害险、定期寿险、健康保 险、养老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 门应当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 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将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 地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安排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建设用 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 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建立完善考核评价 指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工 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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