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提高成品油市场管理 水平,保障成品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 储、零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经营者是指从事成品油批发、 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成品油批发经营活动,是指通过自有或者租赁的成品油油 库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活动,是指通过自有或者租赁的成品油油 库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 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是指采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终端用 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零售网点,是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加油站、水上加油 点、农村加油点。第四条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成品油流通管理联席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和协调成品油流通重大事项,解 决重大问题,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建立完善信息推送、 案件移送制度,加强执法合作,开展联合执法,统筹开展成品 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做好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 活动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确保辖区内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 规范高质量发展。第二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第五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符合 以下要求:(-)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三)自有或者租赁的油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通过相关验收;(四)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应当符合港口、海事、 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拥有水上成品油储 运设施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 运接卸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危 险货物作业许可;(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 他要求。第六条 成品油仓储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符合 以下要求:(-)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二)自有或者租赁的油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通过相关验收;(三)在港口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应当符合港口、海 事、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拥有水上成品 油储运设施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 油水运接卸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衣法取得港口经营许 可、危险货物作业许可;(四)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仓储经 营许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其他要求。第七条省商务部门应当建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名 录清单,动态核实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依据公共综合信用 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的依 法依规、经营管理、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制度。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 督管理、税务、能源、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在 各自监管领域或者联合采取实地核蛰、资料审查、网络监测等 方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商务部门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行业监督管理范围的成品 油批发、仓储经营者违法违规信息,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 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自接收之日起20 日内,将核查处置情况反馈给商务部门。第三章成品油零售第一节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立第九条省商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 规范,按照国家、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系列文件, 基于本省各地(区)经济、人口、汽车保有量、新能源汽车发 展、城镇化进展、替代能源发展趋势,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等因素,统筹考虑本省成品油市场需求,对本省成品油分销体 系发展进行评估和布局规划,制定江苏省成品油分销体系5年 发展规划。第十条 市商务部门按办法要求编制本地(区)成品 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报省商务部门评估后组织实施。新增零售网点规划设置应当优先用于成品油市场保供薄 弱地区和重点、难点项目。第十一条零售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当期江苏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当 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从事船用成品 油经营的水上加油点,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 水域污染、水域准入等有关规定;(二)间距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区、乡镇型加油站设置,服 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即与周边最近加油站(点)的车行距 离不低于1.8公里;2 .道路型(是指国省道、县乡道)加油站设置,同侧两站 间最短车行距离不低于15公里;按照道路交通有关规定,车 辆不能通行的,对侧两站间不作间距要求;3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4 .农村加油点升级为加油站时应当符合加油站(点)设置 间距要求;5 .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且正常经营的零售网点 转让、租赁时不作间距要求;6 .未涉及增加土地面积的零售网点改建、扩建不作间距要 求;7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其他要求。(三)长江水上加油点应当设置于服务区内,设立时应当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港口、海事、水利等管理规定。优化内河存 量水上加油点(含岸基型加油点)的设置位置,保障船只成品 油供应。第十二条零售网点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零售网点用地性质应当为商业服务经营性用地,应 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优化存量零售网点的基础上,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 建设加油站,可以探索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的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 基地、示范园区依法依规配套建设零售网点,保障成品油供应。(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涉及用地及占用挖掘公路、公 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或者利用港口、航道设施等的,应当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节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第十三条零售网点建设和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应 当履行下列程序:(-)新建零售网点规划确认和建设申报程序:1 .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县(市、区)商务部门(以下简称 县商务部门)根据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国 土空间规划、土地收储、成品油市场需求等情况,根据零售网 点的数量和区域,对零售网点提出规划确认的初步意见,报市 商务部门审核。对零售网点符合设置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市 商务部门下达规划确认文件并向社会发布。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使 用权或者水域准入文件的,规划确认文件自行失效。2 . 土地使用权出让。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国有建设 用地供应计划和商务部门设置零售网点规划确认文件,依法通 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3 .开工建设零售网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依据规划 确认文件,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 理、气象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开工建 设前可以通过“江苏省成品油管理平台"上传有关材料,向当 地县商务部门报告,并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新建零售网点建设竣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依 法向县(市、区)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水上加油点还需向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 开工建设手续。(二)新建零售网点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向 零售网点所在地市商务部门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者向 县商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县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材料;市商务部门予以受理的, 应当组织实地勘查,填写现场勘查表,审核相关材料;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 申请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并在市商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三)零售网点暂停经营申报程序:因安全环保隐患、市政形象配套、市场供需变化等,确需 改建、扩建的零售网点,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填写成品油零售 网点暂停经营申请表,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商务部门或者县 商务部门提交暂停经营申请材料并上交零售许可证,县商务部 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材料; 经市商务部门同意暂停经营后,依法办理规划、安全、消防、 环保、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完成零售网点改建、 扩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商务部门现场勘查后,向市商务 部门申请恢复经营。市商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批准恢复经营, 并退还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 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水上成品油零售网点改建、扩建,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 海事等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原因暂停经营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只需填写成品 油零售网点暂停经营申请表,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商务部门 或者县商务部门提交暂停经营申请材料并上交零售许可证,县 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 材料,经批准后暂停经营。暂停经营结束后,可持暂停经营通 知,到市商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暂停经营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暂停经营或者 暂停经营超过规定期限,且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 零售网点,经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撤销零 售许可,并通知有关部门。对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建设、 道路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延长暂停经营期限的,经市商务 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暂停经营期限。(四)零售网点转让、终止经营时,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 序:零售网点发生资产转让且受让人不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 经营的,或者零售网点终止经营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向零售 网点所在地市商务部门或者县商务部门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 资格注销申请材料,县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 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材料,市商务部门核实后,下达注销成品 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意见书,收回零售许可证,并进行公告,同 时通报相关部门。零售网点转让经营(不含租赁、特许经营),受让人拟继 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在出让人办理原零售许可注销手续 的同时,受让人应当按规定向商务部门申领成品油零售许可 证。终止经营的零售网点,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主动申请办 理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五)零售网点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申报程序:租赁、特许经营或者其他零售网点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的,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商务部门或者县 商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县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材料,经市商务部门核实后,对 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变更,涉及零售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 收回原零售许可证,颁发新零售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 业。(六)零售许可证损毁或者遗失补办申报程序: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损毁或者遗失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及时 在发证机关网站发布损毁或者遗失声明,再向当地市商务部门 或者县商务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县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市商务部门受理 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补发新的零售许可证,并公 告原零售许可证作废;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证的决定, 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十四条 零售网点规划确认时,县商务部门应当提交的 材料:(-)县商务部门规划确认申请文件;(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空间规划、土 地收储,或者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的水域准入等文件材料;(三)周边零售网点现状图(原件);(四)现场勘查表(原件第十五条办理零售网点开工建设报告时应当提交的材 料:(-)零售网点开工建设承诺书(原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 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四)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复印件);(五)零售网点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六)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许 可文件或者审核意见,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还应当 提交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1水上加油点开工建设报告,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四) 项和第(六)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船舶权证(复印件 加油逐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1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文件(复 印件)第十六条申请零售许可应当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 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二)零售网点产权文件(复印件);(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备案凭证(复印件);(六)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复印件);(七)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者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 (复印件);(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 或者负责人、安全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X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水上加油点申领零售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供船舶权证、水 域准入文件、加油是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不需提供第 (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七条零售网点改建、扩建申请暂停经营应当提交的 材料:(-)零售网点暂停经营申请表(原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 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四)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五)零售网点产权文件或者船舶权证(复印件力除改建、扩建外其他原因暂停经营的,只需提供第(一) 项至第(四)项的材料。第十八条 改建、扩建零售网点申请恢复经营应当提交的 材料:(-)零售网点恢复经营申请表(原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零售网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 表)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四)同意暂停经营的文件(复印件);(五)改建、扩建后零售网点产权文件或者船舶权证(复 印件)零售网点因其他原因暂停经营后恢复经营时应当提交第 (-)项至第(四)项材料。零售网点改建、扩建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备案凭证、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 证或者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的,还应当提交上述证书或者文 件材料(复印件第十九条 零售网点转让经营时(不含租赁、特许经营), 受让人申领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权出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转让文件(复印件);(四)注销原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意见书(复印件);(五)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复印件);(六)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者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 (复印件);(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 或者负责人、安全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X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水上加油点转让经营的,还应当提供船舶权证、水域准入 文件、加油是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第二十条补办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零售许可证遗失补领证申请表(原件);(二)关于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原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在发证机关网站发布的带有损毁或者遗失声明内容 的网页截屏(复印件1第二十一条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应提交的材料:(-)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表(原件);(二)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X零售网点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船籍 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o企业地址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X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负 责人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 委派代表)或者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涉及零售网点租赁经营变更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等法律 证明文件(复印件)0涉及零售网点商业特许经营变更的,还 应提供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其他情形变更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第三节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 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商务部门应当受理成 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 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需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企业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视为撤 回申请。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商务部门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 业。现场勘查、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在申请企业根据本细则规定提出的申请被 受理后至决定作出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门应当终 止审查申请企业提出的申请:申请企业书面提出撤回申请事项 的;申请企业依法终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实 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第四节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换证第二十六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年 度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江苏省成品油管理平台"办理。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第二十七条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零售 网点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换证手续:在有 效期届满30日前向零售网点所在地的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或者向所在地县商务部门报送材料,县商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 日起5日内转报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 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换发新的零售许可证;对不符 合规定条件的,将不予换证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第二十八条零售许可证到期换证应当提交的材料:(-)零售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表(原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 者还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五节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注销及撤销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 务部门应当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零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二)零售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零售许可证 依法被吊销;(三)依法终止;(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者申请注销零售许可应当提 交的材料:(-)零售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二)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者依法作出注销零售经营许可的决 议或者决定(原件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 可决定的商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 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并将已撤销的名单进行 公示,将撤销名单推送相关部门:(-)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 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 定;(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 应当撤销许可决定。第四章规范经营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核算进、销、存 数据,按月逐册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完善成品油 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发票单据、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 档案,保存完整账册备查。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商务部门报送基 础设施、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应当 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定期向商务部门上报经营情况。相关部门检蛰时,成品油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与成品油批发经营 者签订与其经营规模匹配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严格按照成品油 零售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经营。零售经营许可范围仅为柴油的, 禁止销售汽油或者乙醇汽油。散装汽油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实名 登记制度。第三十四条乙醇汽油推广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者应当 严格按照乙醇汽油推广政策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乙醇汽油推广区域内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 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相关标识。批发经营者不得向乙醇汽油推广区域内的成品油零售经 营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乙醇汽油,或者销售与规定标号不 一致的非乙醇汽油。第三十五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控装置或者 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不得故意损坏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施设备;不得篡改、 删除燃油加油机、液位仪中的相关进、销、存数据;不得擅自 更换加油机主板,删改加油机字码、主板、计量和税控芯片、 流量计、液位仪、数据采集器、视频监控、零售管理信息系统 等数据。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者不得经营无法证明合法来源、 走私或者非法调和的成品油,进出油库的油品品名、数量应当 一致。不得通过虚开虚抵、过票洗票、变名开票、少开发票、 不开发票等方式,隐瞒销售情况,偷逃税款。成品油仓储经营者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储成品油,应当 查验其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第三十七条长江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者经市商务部门 核实后,应当在规定的水域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 起船。内河、湖泊不得使用移动加油船。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 条件或者强制交易;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取超过国家定 价销售或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正 常经营秩序。第三十九条成品油批发经营者向零售经营者批发成品 油,应当查验零售经营者的零售许可证,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 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成品油。第四十条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环保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 环保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成品油经营者应当 建立和落实安全、环保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加大对安全环保生产资金、 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环保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环保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制 定并实施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检查安全环保工 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隐患,保障安全环保生产。第四十一条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 质。外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江苏省境内异地经营(运输 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的市)累计3个月以上 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监 管要求进行备案和日常管理,实施电子运单联网。第四十二条县商务部门在救灾以及灾后重建、重大工 程、农业生产农机作业等特定领域、特定时段,应当建立成品 油零售经营者保供名单,负责保供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可以设 置和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设置和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前应当向市商务部门报告并 符合消防、安全、计量、气象等管理规定。市商务部门应当会 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消防等部门现场核实。撬装式加油装置在救灾以及灾后重建、重大工程、农业生 产农机作业等特定领域、特定时段的成品油保供结束后,负责 保供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撤除。擅自设置、使用或者到期未撤除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由公 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 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三条 不再新设农村加油点,但对符合加油站设置 要求,且正常经营的农村加油点可申请升级为加油站。申请时, 应当按照新建成品油零售网点要求,履行相关程序。鼓励大型 成品油经营者向农村及偏远地区发展零售网点。零售网点被征收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与零售网点经营 者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征收补偿。第四十四条 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经营成品油零售网点 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商业特许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 规定,履行相关公示、告知义务。第四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积极发展非油品业务,支持企业 发展自有品牌便利店,提升零售网点非油品业务品牌化、连锁 化水平,引导零售网点由油品加注站向综合能源服务站转型, 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第四十六条成品油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含委派代表)、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第一责 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四十七条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 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办法及本 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者进行查处;建立安全、环保、经 营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成品油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完 善成品油进销存和销售价格等信息报送渠道,加强市场运行监 测和分析,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共享 运用;配合税务等部门查处篡改、删除加油机、液位仪中的进、 销、存数据等行为。第四十八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成品油流通领域商务诚 信建设,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 进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建立健全成品油流通领域信用管理制 度,实施成品油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成品油经营者 信用分级分类状况,将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 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成品油经营者列为重 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检查发现相关问题需进行 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其他部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检查结果 及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九条商务部门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 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有执法职责的部门承担对非法经 营成品油行为的查处和执法职责。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 理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成品油,违反危化品运输管理的超 载、违反限行规定、运输车辆不符标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 定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危险 作业、危险驾驶、污染环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非法销 售成品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成品油流 通领域污染治理,强化储存、运输、加油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污 染防治,加强抽查、督促,提高车船排放合格率。协助相关部 门打击非标油品,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加油站点。配合相关部门加大成品油使用环节检查力 度,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使用的成品油进行监督 检查。第五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未 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未安装行车安全信息设备,从事成品油运 输;跨省运输的成品油运输企业未按照危险品运输管理相关要 求备案和实施电子运单联网;机动车(船)销售、维修经营单 位擅自改装成品油运输车(船)等行为;加强物流市场管理, 查处违规设置成品油储罐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水上非法运输成品油、非法改装船舶运输成品油,加油船非法 销售成品油、加油起船超出交通和海事部门规定的水域范围从 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法清理重点岸线私设油罐等非法设施;检查到港成品油运输 船舶,对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的,暂停或者取消运输企业经营 资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升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 系统,整合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和电子运单等数据,在发车、 装货、卸货等作业场景实时采集比对、动态监管。定期组织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车辆清理,确保企业挂靠车辆全部清理并 整改到位。对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采取限制新 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列入“黑名单",依法暂扣、吊销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措施。第五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成品油零售、批发、仓 储企业申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通过政府共 享平台推送至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销售汽油和闭杯闪点 60。C柴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危险化学品许可证,非法从事或 者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经营汽油和闭杯闪点 60C柴油, 以及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储存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除外)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成品 油流通相关违法行为。企业登记机关要将新登记的经营范围涉 及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府共享平台推 送至商务部门。力口强成品油质量监管,组织开展成品油质量监 督抽查;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成品油, 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强制交易,违反价格法律法 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低价倾销,使用未经检 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 具及其铅(签)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 度或者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第五十五条税务部门应当督促成品油生产企业正确区 分应税和非应税产品、规范开票、依法纳税;对成品油经营者 开展风险排直、分类应对;通过数据采集、模型比对等方式对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开展智慧监管、风险应对和稽查;依法查处 成品油经营者偷逃税款行为。第五十六条海关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沿海沿江、重点水 域、海入江通道成品油走私行为的封堵查缉力度。相关部门发现有涉嫌销售走私成品油线索的,应当及时移 交海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五十七条气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的防雷监管 和安全整治,查处不符合防雷规定开展成品油经营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做好本 部门管辖行业领域的内部储存、运输和使用成品油的监督管 理。相关部门发现成品油使用者及建设工地、物流园区、工业 园区、重点岸线、港口码头等场地擅自设立储油罐、非法从事 成品油经营的,应当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 当及时移交处理。对发现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 方标准成品油等行为的线索进行追溯,追究相关生产、销售、 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责任。第五十九条成品油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行 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会员信用档 案,定期开展行业内成品油经营者依法诚信自律综合评价;协 助商务部门开展政策研究、经营分析、信息系统维护、年度监 督检蛰等工作;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订修订,促 进全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水平提升。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或者本细 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作出许可;(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五)参与非法经营成品油或者为非法经营成品油提供便 利的;(六)违反办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许可程序的;(七)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一条 商务部门在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过程中,擅 自收费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未取得成品 油零售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是指未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而采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终端用户 销售成品油。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所称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成品 油,是指成品油经营者销售无法提供票据齐全、票货相符证明 的成品油。本细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 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 物质和物品,包括汽油、柴油等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2012 )的物质和物品。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 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的物品,包括汽油、柴油等被列入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GB30000.7-2013 )中的易燃液体。本细则所称加油站,是指具有收发、储存油品功能,为机 动车加注车用汽油(含乙醇汽油)、柴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场 所;农村加油点,是指具有收发、储存油品功能,只销售柴油 (含煤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场所;水上加油点,是指利用具 有收发、储存油品功能的水上固定加油船和岸基加油设施,从 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场所。本细则所称城区型加油站,是指位于设区的市、县(市、 区)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加油站(含国省道、县乡道穿过设区 的市、县区城区的加油站);乡镇型加油站,是指位于乡镇、 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的加油站;道路型加油站,是指位于国省道、 县乡道两侧的加油站;高速公路加油站,是指位于高速公路服 务区内的加油站。本细则所称零售网点的新建,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行 业规划,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的建设行为;零售网点的改 建,是指在原址原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调整油罐数量、位置及 经营品种,更换加油机,对零售网点的站房、罩棚、是船等进 行改造的建设行为;零售网点的扩建,是指增加零售网点的储 罐、加油机、占地面积以及建构筑物面积等建设行为。本细则所称租赁经营,是指零售网点所有权人(出租方) 在一定期限内将零售网点交由其他经营主体(承租方),依照 双方的租赁经营合同对零售网点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本细则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零售网点经营相关的注 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 经营资源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 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允许其他经营者使用(以下简称"被 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 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撬装式加油装置,是指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 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集防火防爆双壁钢制储油 罐、加油机、自动灭火器于一体并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阻 隔防爆地面加油系统。本细则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 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7年12月1日。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苏经贸商改(2007)42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上加油站 发展规划原则的通知(苏经贸商改(2005 539号江苏省 农村加油点设置管理办法(苏经贸商改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