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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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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docx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 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3年化肥进 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 遵照执行。商务部2022年10月28日202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 及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3号第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202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 330万吨;磷酸二锭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第二条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2023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 吨,磷酸二锭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 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 量内申请关税配额。2023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 磷酸二锭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 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 内申请关税配额。其他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或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 代理进口。第三条分配原则202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 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第四条申领方式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 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 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 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 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 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 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第五条起始关税配额数量2023年起始数量以2022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以下情 况进行调整:(一)2022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二)2022年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三)2022年核销率在25%49%的企业,维持不变;(四)2022年核销率在25%以下的企业,扣减50%;(五)2022年之前有业绩,但2022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 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七)2023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 最低不低于2000吨。第六条申领材料自2022年9月29日起,全国范围试点实施化肥进口关 税配额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企业 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关 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 性的承诺函;(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六)2023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 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 回执。第七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 配额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 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可通过各关税配额发 证机构以邮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 务大厅提交申请和上述第六条第六款所要求材料。经商务部 审核备案后,企业即可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 税配额证明。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和更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 2023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 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第九条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 统一平台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交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 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预核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计入企 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 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 续后,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提交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正 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 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 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第十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 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出 退回申请。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 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 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 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 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 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 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 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等措施。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下一年度起始关税配额数 量的设定依据。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 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 税配额剩余数量。第十三条企业的相关责任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 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 究其刑事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 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第十四条其他自2022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 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2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附件:L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2.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附件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税则号列商品类别配额内税 率(%)31021000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1%31052000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化 学肥料或矿物肥料1%31053000磷酸氢二核1%附件2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1 .北京市商务局2 .天津市商务局3 .河北省商务厅4 .山西省商务厅5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6 .辽宁省商务厅7 .吉林省商务厅8 .黑龙江省商务厅9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10 .江苏省商务厅11 .浙江省商务厅12 .安徽省商务厅13 .福建省商务厅14 .江西省商务厅15 .山东省商务厅16 .河南省商务厅17 .湖北省商务厅18 .湖南省商务厅19 .广东省商务厅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21 .海南省商务厅22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3 .四川省商务厅24 .贵州省商务厅25 .云南省商务厅26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27 .陕西省商务厅28 .甘肃省商务厅29 .青海省商务厅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33 .大连市商务局34 .青岛市商务局35 .宁波市商务局36 .厦门市商务局37 .深圳市商务局38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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