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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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交规(2022) 1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我局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 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无锡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7月15日无锡市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O本细则所称车载视频设备是指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通 信协议(JT/T 1078-2016)的具有人像识别、录音录像、实时传输调阅功能且 回放图像清晰的车内影像摄录装置。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单位(含巡游车企业、网 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及 个人,应当遵循本细则。第四条 出租汽车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视频设备。出租汽车安装的车载视频设备应当能够全面拍摄车厢前排和后排位置;车载 视频设备摄像头应当安装在前档玻璃中间靠右位置,不得影响驾驶员使用遮阳 板。第五条 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数据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7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车载视频设备的历史和实时动态 数据。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本单位车载视频设备管理工作责任 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台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车载视频管理工作责任人,负 责组织落实本单位车载视频设备管理工作。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对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进行抽查,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车载视频设备 的安全可靠运行。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安排车载视频设备出现故障的出租汽车从事营运活动。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开展车载视频设备使用培训,规范驾驶员对车 载视频设备的操作行为。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应当保证车载视频设备无遮挡、拍摄范 围符合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插拔电源等方式中断设备拍摄;(二)擅自破坏车载视频设备,妨碍数据正常传输;(三)擅自改变车载视频设备的位置,角度和用途;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将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数据全面、准确 地向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部门开放。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的监督管理由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载视频设备管理的监督考核,定期进行通报,并将相关内容 纳入年度信用考核。第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安装车载视频设 备的出租汽车,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检查、投诉处理、疫情防控等管 理需要,依法查阅、调取出租汽车车载视频相关数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 必要的协助与技术支持。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载视频设 备数据的管理,对涉及乘客投诉或求助等情形,原则上只向乘客反馈调查结果。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据江苏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九)项规定进行处理;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营者依照有关程序撤销车辆营运证件。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依据江苏省道路运 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在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载视频设备的, 可以继续使用原设备,未安装车载视频设备的,应当于2022年9月30日前全部 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载视频设备。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