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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先进企业和个人评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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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先进企业和个人评选办法.doc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清洁发展、节约发展,加快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包括:(一)环境保护先进企业;(二)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三)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第四条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先进评选活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第二章 评选标准第五条 环境保护先进企业按照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先进企业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进行量化考核评选。内容包括环境管理指标和环境绩效指标,考核标准总分为1000 分。第六条 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评选按照集团公司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建设与验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内容包括环境管理、生产工艺与装备、资源能源保护和利用、生态保护、污染物治理和排放等。第七条 环境保护先进个人主要表彰对环境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各级管理者、员工,以及承包商中的相关人员。按照申请人的事迹进行择优评选,事迹应当在环境保护领域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或者良好的社会影响。第八条 企业、基层单位在评选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环境保护先进集体:(一)没有完成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被地方政府列入环境污染限期治理计划,未按期完成的;(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四)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五)因存在环境问题,受到公众投诉或者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三章 申报及评选第九条 环境保护先进企业和环境保护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按标准择优评选。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分专业验收,每年受理一次申报;对已获得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称号的基层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第十条 环境保护先进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由企业推荐,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由企业审核推荐。涉及集团公司外部承包商中的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由业主单位负责推荐。企业依据考核标准对环境管理部分(满分700 分)进行自检,评分在650 分以上的,可申报参加环境保护先进企业评选。基层单位申报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由企业依据技术规范考评合格后,择优推荐。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先进企业,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和环境保护先进个人实行限额申报或者推荐,由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申报(推荐)表、总结材料等。第十二 条环境保护先进集体评选在集团公司年度环保达标考核基础上进行。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初选。初选结果由集团公司HSE 委员会办公室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示。集团公司HSE 委员会对集团公司HSE 委员会办公室预审结果进行审批。批准后,授予环境保护先进企业,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称号。第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获得环境保护先进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集团公司撤销其环境保护先进称号。获得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称号的单位,出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者实施合并、重组、停产,以及复核验收不合格的,集团公司撤销其环境保护先进称号。第十四 条撤销环境保护先进称号,由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集团公司HSE 委员会办公室预审后,报集团公司HSE 委员会审批后公布。第四章 奖励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获得环境保护先进企业称号的,集团公司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按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分别给予120 万、100 万、80 万、50 万元的奖励。(二)获得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称号的,集团公司颁发奖牌和证书。(三)获得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称号的,集团公司颁发奖章和证书。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从获得环境保护先进企业的单位中优选部分单位推荐申报由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先进评选。荣获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等国家综合性环保先进称号的,集团公司给予100 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单项环保先进称号的,集团公司给予30 万元的奖励。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先进企业称号的奖励资金,集团公司从总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股份公司按有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列支。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对荣获集团公司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称号的基层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给予一定奖励。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先进企业考核标准参照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国家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基本条件,环境保护先进企业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管理指标和环境绩效指标,总分1000 分。考核采用现场考核打分和统计加权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环境管理指标(一)环境管理指标主要反映企业环境管理的总体情况,内容包括管理机构与职责、制度建设、宣传与培训、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运行控制、清洁生产措施、信息管理、企业社会形象及公共关系。环境管理指标总分为700 分(考核评分表见附表1)。(二)企业按照环境管理指标进行自评。集团公司考核组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考核,采用资料查阅和现场审核方式进行。考核组由专家、管理人员、企业代表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 人。二、环境绩效指标(一)环境绩效指标主要反映企业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指标水平。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污染物排放当量、新鲜水消耗量,以及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创建等。环境绩效指标总分为300 分(考核评分表见附表2)。(二)废水污染物统计因子为COD、石油类、悬浮物和一种特征污染物,废气污染物统计因子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种特征污染物,固体废物统计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废水、废气污染物当量数计算按国家现行排污收费标准执行,浓度超标加倍计算。排放1 吨工业固体废物当量数按50 计算,排放1 吨危险废物当量数按1500 计算,处理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的视为排放。(三)集团公司考核组在审核企业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重点排污口进行现场监测,监测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少于企业总排污量的60%。考核组根据企业统计数据及核查结果,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分类进行统计加权计算,确定环境绩效指标得分。附表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先进企业考核评分标准(环境管理部分)序号考 核 内 容分值考 核 方 法 及 标 准自评分考核分说明一管理机构与职责90分1、企业行政正职领导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命环境管理者代表。301、企业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未包含环保内容,扣30分;2、未任命环境(或者HSE)管理者代表,扣20分;3、管理者代表未按计划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扣10分。2、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或者HSE委员会),责任落实,分工明确,定期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重大问题。301、未设立委员会,扣30分;2、委员会设立不符合要求或者职责不明确,扣1020分;3、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每少1次扣10分。 3、企业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处长或者副处长,设置环境保护科,配备 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落实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301、未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扣30分2、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设置不符合要求,扣1020分;3、未开展环境监测,扣20分4、环境监测内容不符合要求,扣515分二制度建设80分1、对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识别,并建立文件档案。201、未建立环保法规及相关要求清单和文件档案,扣20分;2、文件清单存在重大遗漏或者档案不全,扣515分;3、环保法规及相关要求未有效传达,扣510分。2、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在基层得到落实。301、未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扣30分;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扣1020分;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发放到基层,扣20分。3、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计划。301、未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扣30分;2、无年度环境保护年度计划,扣20分;3、环境保护管理指标未进行有效分解,扣1020分;4、未按年度环境保护计划实施,扣1020分。序号考 核 内 容分值考 核 方 法 及 标 准自评分考核分说明三宣传与培训80分1、企业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201、未制定下发环境保护和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扣20分;2、未开展“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扣20分;3、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档案资料不全,扣510分。2、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培训教育情况。301、未将国家、地方、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文件传达到领导,扣20分;2、未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培训,扣20分;3、环境保护培训记录不完善,扣510分。3、污染控制关键岗位员工环境保护技能培训情况。301、污染控制关键岗位员工环保技能培训未实施,扣30分;2、污染控制关键岗位员工未掌握环保基本技能,扣1020分;3、环保技能培训考核记录不完善,扣510分。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90分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501、企业发展规划未包括环境保护或清洁生产内容,扣30分;2、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扣10分;3、重大设备改造未进行环境保护或者清洁生产论证,扣20分。2、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401、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扣40分2、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环保验收或环保验收未通过,扣30分。3、项目建成运行后,污染物排放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扣1020分。序号考 核 内 容分值考 核 方 法 及 标 准自评分考核分说明五运行控制150分1、开展环境因素筛选201、未开展环境因素识别和筛选,扣20;2、环境因素筛选方法不正确、不全面、深度不够,扣1015分;3、对重要环境因素没有制定环境管理方案,扣10分。 2、ISO14000标准宣贯201、未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宣贯,扣20分; 2、未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扣10分;3、未有效运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扣10分。 3、涉及环境敏感区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201、环境敏感区作业未制定HSE“两书一表”或者“两书一表”中没有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内容,扣20分;2、涉及环境敏感区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要求,扣10分;3、环境敏感区作业计划书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扣10分。4、环境污染隐患整改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301、未制定实施污染物总量消减计划,扣30分;2、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没有制定整改计划,扣20分;3、未按整改计划实施,扣20分。5、环境应急管理301、总体应急预案中没有考虑环境保护内容,扣30分;2、未按应急预案配备资源,扣15分;3、未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扣10分。6、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运行环保设施。301、 环保设施未按规定要求运行,扣30分2、 环保设施管理、操作规程、台帐和记录不健全,扣102分3、 环保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扣10分序号考 核 内 容分值考 核 方 法 及 标 准自评分考核分说明六清洁生产措施90分1、开展环境保护科技攻关,推广应用技术301、 新建项目、重大装备技术改造采用国家限制淘汰的工艺、技术,扣30分2、 未采取措施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扣1020分;3、 未组织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扣20分。2、开展清洁生产审核301、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总量超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未进行法定清洁生产审核,扣30分2、清洁生产审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扣1020分3、清洁生产中无/低费方案未实施,中/高费方案未列入规划,扣1020分3、开展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创建活动。301、 未开展绿色作业队创建活动,扣30分;2、 绿色作业队建设未覆盖重点领域,扣20分;3、 创建绿色基层队活动不规范,扣1020分。七信息管理70分1、建立环境管理档案、台帐301、未建立环境管理档案和统计台帐,扣30分;2、统计台帐不符合规范要求,扣10分3、档案台帐记录更新不及时,扣5分。2、建立污染源档案201、未建立污染源档案,扣20分;2、污染源档案不齐全,扣10分;3、重点污染源档案填报不规范,扣10分。3、及时上报环境统计报表201、报表未及时上报,没缺1次扣10分,最高20分2、报表上报不符合技术规范,每次扣5分,最高扣20分每次扣5分。序号考 核 内 容分值考 核 方 法 及 标 准自评分考核分说明八企业社会形象及公共关系50分1、社区环境绿化达标率10社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每低于1%,扣2分,最高扣10分。2、员工、公众对厂区环境质量的满意程度(调查人数不少于100人)201、员工对厂区环境满意度90,每低于1%,扣1分,最高扣10分;2、居民对企业周边环境满意度90,每低于1%,扣1分,最高扣10分3 矿区污水、垃圾有效处理处置。201、 医疗废水、垃圾处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扣20分。2、 生活垃圾、污水处理不符合要求,扣10分合计700附表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先进企业考核评分标准(环境绩效部分)序号考核指标指标分值企业合算指标数据集团公司合算指标数据排序集团公司评定分数1万元工业增加值污染物排放当量数(当量数/万元)2002万元工业增加值新鲜水消耗量(吨/万元)403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创建率()60合计300附件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建设与验收技术规范一、总则(一)本规范依据集团公司基层建设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用于指导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以下简称绿色基层队)创建。(二)企业应本着突出重点、坚持自愿、注重实效、以点带面的原则,在主要基层生产单位或者污染排放量大的重点基层单位开展创建绿色基层队活动。(三)绿色基层队应进行全员清洁生产和环保知识培训,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积极发动员工献计献策,共同参与绿色基层队建设。二、建设目标(一)促进清洁生产技术创新,提高工艺技术水平。(二)促进优先使用环境友好产品和节约资源,提高绿色消费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三)促进实施生产全过程环境保护管理,提高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能力。(四)促进现场管理规范化和设备本质环保化,提高市场综合竞争能力。三、建设规范(一)环境管理1识别并建立政府、集团公司和所在企业的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清单,并保持重要文件的有效文本;2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3遵守政府、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定,污染物排放和总量符合核定指标要求;4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单位领导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有具体负责环保工作的副职和技术干部;5有效运行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和HSE 管理体系,文件记录齐全,开展环境因素识别和筛选,建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并实施环境管理方案;6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列入投资计划逐步实施;7落实作业现场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8生产作业现场管理规范,环境保护标识明确,危害源警示显著并符合有关要求。(二)生产工艺与装备1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要求,不使用国家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所列内容;2积极推进技术进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或者改造落后技术设备,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3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达标运行,无“跑冒滴漏”现象;4使用具有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装置有效配置。(三)资源能源保护和利用1保护和节约水、电、煤炭和石油资源,生产物料尽量循环使用,最大限度减少物料消耗,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2严格控制与管理资源能源消耗,生产作业材料统一管理,分类存放,明确标识;完善资源能源计量手段,建立健全各种资源能源使用消耗台帐和记录,防止流失和浪费;3优化作业现场布局,施工作业按照“适用、整洁、安全、少占地”的原则合理布置,减少土地资源占用;4严格生态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树木、灌木、花草、农作物、草原、湿地等资源;5严禁使用国际上禁止使用的毒性化学处理剂,尽量采用无污染、低污染的环境友好材料和能循环使用、可再生回收的原料。(四)生态保护1严格实施HSE“两书一表”管理,“两书一表”中有环境保护内容并严格执行;2作业过程中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作业区范围和行车路线,保护文物名胜、地下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目标;3作业结束后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最大限度地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4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环境敏感区施工作业采用严格的环保标准并制定具体的环境管理方案。(五)污染物治理和排放1各生产环节采取可行的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废物尽可能回收、回用和资源化;2污染治理设施配备到位,操作规程、资料档案齐全,定期维护,运行良好;3污染物排污口设置应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污染物按规定进行定期监测;4废水、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作业噪声不超标;5无环境污染事件,无重大环境信访案件,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环保工作满意。四、验收(一)绿色基层队实行分级管理,企业级绿色基层队代表企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由企业组织验收;集团公司级绿色基层队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绿色基层队建设与验收办法,指导本企业绿色基层队建设。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 监察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对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分,一般应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处理建议,报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组织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企业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基层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企业有关管理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根据责任认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第六条 企业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一)在建设项目决策管理中,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下令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二)在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中,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或者未依法履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下令投产运行的;(三)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或者违章指挥引发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四)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采取控制措施的;(五)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六)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者组织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组查询和提供与事故有关资料的;(七)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八)有其他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七条 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一)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违章指挥引发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二)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同意在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内开展生产作业活动的;(三)同意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以及同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设备和仪器的;(四)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擅自同意开工建设,或者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擅自同意投产运行的;(五)未制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者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造成重大环境因素失控的;(六)批准或者同意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七)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管理中,擅自批准或者同意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工程技术文件、方案的;(八)未按规定制定、落实员工环境保护培训计划的;(九)有其他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八条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一)在环境保护管理中,违章指挥引发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二)未按规定职责落实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三)拒报、虚报、瞒报、篡改应依法报送的环境保护统计资料,或者强令、授意环境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四)未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报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五)未按授权制止、纠正、报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者未能实施隐患整改督查责任的;(七)未按规定职责组织制定、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计划的;(八)有其他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九条 基层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一)违章指挥或操作引发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二)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职责和指令采取应急措施的;(三)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随意排放污染物的;(四)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捕杀野生动物或破坏植被,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有其他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敏感区域,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二 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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