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招投标及采购中的热点问题处理课件.ppt
新形势下招投标及采购中的热点问题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注意:只要采用了“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投标活动环节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都要符合招投标法的法律规定。,招投标法已正式修改的三处内容(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12-28),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删除了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的内容注:招标代理机构无需自建专家库。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专家库已由相关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客观公正性。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删除了“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注: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 。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改后的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加大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处罚的力度,有利于代理机构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注:政府采购主要环节:需求确定-招标/采购-投标/响应-开标/截递-评标/评审-定标/成交-签约-验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10-7实施),(1)87号令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切实加强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展全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很多条款的主语均为采购人。充分明确了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主体责任者、代理机构作为程序执行者和维护者的身份。(2)采购人应当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做好采购需求确定、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和质疑受理等工作。(3)采购中心/代理机构应当做好采购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招投标活动有关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共九章88条,2003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85条,2012年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共八章79条,2015年3月1日实施)以及其他人大发布的相关法律及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2017-7-25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国家发改委2017-8-29注意:上位法和下位法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别。,(2013-2017)有关(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实际操作(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41号 令)(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13-9-26)(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7月11日发布)-有关建立交易市场和监督(六)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六部委(发改法规20151544号)2015年7月8日(七)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10日(八)关于深入开展2016年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16年06月13日发改办法规20161392号(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月24日发改等14部委(39号文)(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国办2016年9月24日-有关建筑业的政策文件(十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十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26-2017,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十四)关于推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十五)住建部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十六)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十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2017-2-21,为防范采购风险建立招标内部监督机制和严格程序操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内部监督办公室,招标活动监督,投标文件收录监督,开标现场监督,定标合法性监督,签约合法性监督,程序见证(程序性监督),监督意见(实体性监督),评标监督,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引发争议-1,(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主要内容1)招标文件争议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或明显倾向个别人;招标文件出现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等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公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或设置不合理。政府采购项目没有体现对于节能、环保产品和民族产业的优惠和支持政策;招标文件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注意:执行条例第六十条,关于对于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和推荐意见公示的异议和投诉程序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引发争议-2,2)招标过程争议公开披露信息内容及其方式的争议,包括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更正通知、中标结果等必须公开披露信息的发布媒体、公告(示)期、公告(示)内容等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发售的争议,包括发售时间、售价、购买条件等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过程的争议,包括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递交过程、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文件的开封过程、唱标内容和开标结果的确认等;评标过程的争议,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专家数量、专家回避情况、评标中的澄清和评审过程等;具体操作的争议,包括招标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态度等;招标过程其他环节的争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引发争议-3,3)中标结果争议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对评标中的事实认定错误;评标中的具体判定、评标价格和评标分数的计算错误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引发争议-4,4)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争议投标人财产权受到招标人侵害(如无故延迟或拒绝退还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故拒绝兑现应支付给投标人的补偿金等。)投标人知识产权受到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侵害,如招标人以某投标人的专利技术作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其他投标人以某投标人专利技术投标、招标人未经许可擅自采用未中标投标人的技术成果;投标人合同权受到侵害(如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或要求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活动中损害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其他民事侵权行为。,招标争议结果的处理,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1)因招标人(含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并影响中标结果,可导致中标及招标无效,须重新招标。 2)因评审专家违法违规,影响评审结果,可导致评审无效,须重新评审。3)因评审中工作失误发生评审错误,组织原评委会重新评审,纠正错误。-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异议和质疑的处理。2)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及信访的处理。注意:认定责任后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或处罚。,案例-对迟到标的处理,某市教委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教学网络系统时,招标文件规定6月12日上午10点准时截/开标。然而所有参加投标的三家潜在投标人都因为暴雨突降,交通堵塞先后迟到5-10分钟未能按时到达开标现场。考虑到采购的急需,招标人经与三家共同协商,都同意继续开标程序。为此三家投标人还书面进行了承诺。问题:这样操作的风险在哪里?,我国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制度,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讨论: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所需的“供应链”采购,是否需要招标?,工厂扩大规模新增大型库房,某国有肉食食品加工厂因扩大生产规模,经规划部门批准需新增建一两层冷库,建设面积4000平米,使用工厂自有资金,预算540万元。工厂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与一家熟悉的施工单位签署了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60万,缺口也由厂方自筹。竣工投产当年,审计部门因资金突破预算,就采购方式提出质疑。问题:国有企业内部工程应采用何种方式采购建设?,自愿招标项目的定标原则,XXX石化公司属于民营企业。因生产规模扩大,需要新盖一个1500平方米,四层的厂房。公司决定对厂房的施工自行公开招招标。经公告后,有四家企业 报名参加,并购买了招标文件。开标时四家均按时递交了合格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经评标小组评审,推荐了综合得分最高的前三名A、B、C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并在公告媒体上对候选结果进行了公示。公示期结束,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经招标人(石化公司)决定由第三名中标。但是第三名因公司重组声明放弃中标权,于是招标人(石化公司)选择了由候选人之外的第四家D公司中标。前三家公司遂将不同意见反映到了当地行业招标监管部门。问题:招标人(石化公司)的做法有什么不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公安局招标网络工程施工,某市政府指令市公安局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本市重要街区监控录像网络系统,预算为46万元,本省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金额限度为50万元。市公安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施工总承包方。方案报给市财政监督部门,未得到批准。问题:政府采购工程都必须公开招标吗?注意参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规定具有强制性意义。,可以不招标情形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注: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如何理解(二)项中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案例)理解(四)项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在建装焊平台可以不招标吗,某船舶基地进行扩建,经批准划分5个标段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对共享装焊平台标段进行施工采购时,基地发现平台已有施工单位为另一个平行发包工程正在建设施工中,认为该标段若招标将影响施工,所以准备以追加合同的方法由在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既可以节省时间又可以节省施工单位管理成本费用。但是,基地招标主管部门不同意采用追加方式规避招标。理由是,第一个在建施工项目已经马上竣工验收,在时间上并不影响新工程开建。问题:因“影响施工”而可以不招标的决定因素有哪些?,干涉招标人制定评标标准,某区商品住宅开发小区施工建设招标。按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最近制定的32号文 “为扶持本地区建筑行业发展,异地域施工投标人与本地区(指本市行政管辖区内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施工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评审时一律给予2-3分的加分优惠。”问题:1)本地区的该项规定有何不妥?2)注意区别政府采购合法应予优惠评审的政策。,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要求的准确描述,某城区需建设一座5万吨/日二段曝气(AB工艺)污水处理厂。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在“类似业绩要求”一栏中只要求投标人 “须提供过去三年至少2个以上污水处理厂成功建设业绩证明”,结果:1)投标人A提供了2个5万吨AB工艺法污水处理业绩,因业绩数量不足被拒绝;2)投标人B提供了3个5万吨氧化沟法污水处理业绩,因工艺不类似被拒绝;3)投标人C提供了3个5万吨AB工艺污水处理厂,去年的中标通知,因没能证明其是“成功的”,也被拒绝。三家投标人都认为自己符合“招标文件”的“业绩资格”要求,对自己被拒绝提出质疑。,招标过程的合法操作,2012年7月,A市甲招标代理公司与乙国有建设单位签订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由甲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乙建设单位H办公楼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H写字楼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总投资约60亿元。在H办公楼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1)在监理标评标过程中,因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剩下有效投标经评委会确定认为也不具备竞争性,甲招标代理决定重新组织监理招标;2)在施工招标中,因招标项目估算价太小,而导致流标,为此乙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要求第二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3)在施工评标中,评委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一名专家因突然生病住院,招标代理于是按照其他四位评委成员意见确定了施工单位中标。试分析: (一)在1)事件中甲代理公司做法是否正确?(二)在2)事件中乙建设单位的要求是否正确?(三)在3)事件中招标代理的做法是否正确?,(答案分析)(一)在该监理招标中,甲招标代理公司的做法基本正确。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这里,招标代理应该协助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二)在该施工招标中,乙建设单位要求合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邀请招标:(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此项目超过总投资3000万,必须招标,但因这个合同包的估算价太小,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相比之下太大,所以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三)招标代理在3)事件中招标代理按照剩下四位评委意见确定中标单位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设备物资类招标“技术规格”书的编写,对招标人的法律约束招法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注:各项限制或排斥行为案例。,公开招标信息需公正守法,Xx省xx市进行地铁站户外商业广告招标。同时该市市政府明确颁布过本市户外商业广告管理条例,其中明确:“任何新建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同时配备相同广告面积的公益广告.。”然而,招标人没有在招标公告和相应招标文件里明确:符合该项规定是判断合格广告投标商资格之一。但是,在实际评标时却采用这一管理规定,判定其中没有配备公益广告的,价位却排在前5名的外地广告投标商资格不合格。最后结果是:某当地广告投标商以第六名价格中标。被废标的前5家外地投标商随向当地财政厅提出投诉。问题:投诉的合法理由应该是什么?,评标方法,法律对评标方法的中标标准原则可归为以下两种:招投标法范畴(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适合于技术、性能规格通用化、标准化,没有特殊性、技术管理以及其他综合性要求的招标项目);(二)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各项综合评价最优者中标;(适合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工程、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政府采购法范畴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注意:讨论为什么删除原18号令允许的“性价比” 中标评审法?,招标公告中的信息变更问题(1/2),某职业学校新教学楼为远程教学,在其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公告中阐明需采购一套网络设备及200台教学用电视机。共有六家网络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学校为方便维修服务,使学校所熟悉的邻近供应商中标供货,学校经与本市三家网络供应商各别沟通,谈妥他们的电视机可外加唱机功能。为此学校在邻近开标日只有三天时发出书面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通知,增加:“考虑为满足学员课余文化生活,要求所有电视机须外加唱机功能”。结果,在原截标日不变的情况下,只有本市三家网络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为此,一家外地网络供应商认为此招标活动受到排斥,有失公平,提出质疑。,招标公告中的信息变更问题(2/2),分析参考:1)对技术规格的调整,如要征求供应商意见,为保证信息公平,应如何进行?2)对招标公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能否只修改招标文件?3)对招标文件的重大修改在截开标的时限有何要求?4)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调整和更改应如何妥当进行?,现场踏勘问题思考(1/2),某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施工公开招标施工总包承包人。三家施工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阐明本年6月5日上午9:00-12:00进行现场一次性集体踏勘。但踏勘时实际只有投标人B和C前来出席踏勘,投标人A因人员安排问题未能派员参加。招标人恐投标人放弃投标,便电话与投标人A联系,并邀请其于6月10日来现场踏勘,投标人A欣然按时前往。经之后的投标竞争,评审结果投标人A名列第一候选人。投标人B和C提出质疑,认为招标人有违规之嫌。,现场踏勘问题思考(2/2),分析参考:1)招标人电话邀请投标人A进行现场踏勘是否妥当?2)如果投标人A主动上门,招标人如何处理?3)反思整个过程究竟如何安排现场踏勘最安全?,对投标人身份的法律限制,在一次政府采购办公用品公开招标中,供应商A、B、C、D四家参加了投标。经评审中标候选人为A、B和D三家投标人。按照最低评标价法最终判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在对评审结果公告时,投标人C提出: “投标人A和B两家公司的股东相同,且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夫妻关系。因此两家属于关联企业,本不应同时投同一个项目的标。”为此提出质疑。分析:什么是“关联企业”?法律上规定什么性质的两家投标人不得同时投一个项目的标?(参考下页法律规定)本案A和B能否同时投同一个标?如能,评审时应该注意防范什么?,构成投标人之间关联关系的判断,市办公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PC设备,A、B、C和D公司,四家投标人参与了竞争投标,经评审按顺序A、B和C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间,D公司提出质疑,指出A公司和B公司股东中,都有共同股东E,构成串通投标嫌疑。后经调查,E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同时E也是B公司的股东之一。后经查,在整个招投标过程没有政采条例第七十四条例举的“恶意串通”行为,也无87号令第三十七条所例的六项视为串通投标行为。问题:在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而只是有共同股东的该案情形下,是否构成不能投标的法定情形?,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注:【不得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对同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投标人不得投同一个标。,落实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串标、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监督,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注:【投标人串通的认定】投标人串标可以直接认定的六种表现。,案例-判断投标人串通投标,某尿素化工厂就其换热装置改造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国内厂商报价如下:评委会根据投标人D、E、F三家价格成规律性差异并出现同时填写栏目错误,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三家均未做出合理说明。,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74号令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般流程,通过公告、抽取或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依法成立谈判评审小组/编制或确认谈判文件、发出谈判文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谈判;变动谈判内容,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最后报价,经评审,评判小组按报价由低到高提出3家以上候选人排序并提交评审报告,供应商可退出谈判,合同的公告及备案,签署正式合同,(PPP时)本级政府审核同意项目合同,发成交通知书,公告成交结果及拟定合同文本,(PPP时)签署谈判备忘录,(PPP时)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依排序与候选社会资本谈判,率先达成一致者成交。,招标不成或重新招标失败时申请转变采购方式,案例-拖延时间,规避招标,某高校建造18层教学大楼需购置7部电梯,领导要求必须在9月1日前调试运行完毕。6月15至7月6日,基建办某负责人借口要先进行市场调查,用拖延时间方法先后3次赴外省进行“市场考察”,并与三家进口品牌代理商接触商谈。由于这7部电梯的采购预算已经达到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由于时间关系,最终只能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8月10日,通过竞争性谈判,商谈的三家品牌代理商之一最终成交,9月1日, 电梯安装调试成功。注:该采购人以“市场考察”之名拖延时间,最终因为公开招标采购时间不足而不得不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正是利用了“拖延时间”战术,造成公开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而达到经“商谈”的供应商成交的目标。市场调查拖延时间,完全是采购人人为原因造成,应承担故意规避招标责任。,谈判过程违规,县中心医院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一批标准病床。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紧急需要和地方条件,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对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但在谈判过程中,为节省时间,谈判小组决定按分工由三名谈判小组人员分组和三个供应商分别同时开始谈判。谈判成交后在公示成交结果中,其中一家供应商发现所公示的合同内容与其所在谈判小组人员提出在交货期要求不一致,宽容延长了一周,为此提出质疑。分析:为保证信息公正一致,竞争性谈判必须由采购小组集体对供应商分别谈判。,竞争性谈判注意事项总结,竞谈的特点是:期限短、效率高、成本低,可灵活。谈判违规也会使公司陷入审计风险。在竞谈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注意谈判专家人数应三人以上单数,注重专业技术型专家。2.谈判前,谈判小组应就供应商的资质、履约能力、方案、工期(供货期)、业绩、报价等信息进行审核,重点关注谈判项目的价格、支付条件、售后服务等内容。3.在正式谈判前,谈判小组应就谈判目标达成共识,尤其注意谈判文件中规定不可以谈判的内容,以免谈判过程中出现口径不一致的情形。4.谈判过程中不得将竞争对手的报价、方案等有关信息透露给其他供应商,也不得将公告中没有公布的的意向价(标底价)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给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以免价格透明后,没有让利空间及谈判余地。5.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具有同等的谈判机会(谈判次数),不得因初次报价悬殊过大,自主决定与报价低的一方进行最终谈判。以免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投诉,存在违纪嫌疑。6.谈判的组织形式应注意的原则:所有专家和单一供应商在保密条件下进行谈判,不得反其道违规操作。,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政采法第三十一条:(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般流程,公示期满,无异议 公示期有异议 公示期满无异议 异议不成立,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上报公示情况,财政部门批准单一来源采购,商定价格并保证质量,编写协商情况记录,签署谈判备忘录,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成交结果及拟定合同文本(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补充论证,告知结果,合同的公告及备案,签署正式合同,(PPP时)本级政府审核同意项目合同,变更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的合同价格,某公司财务部门制度规定:“所有采购部门对经批准进行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合同受理审查时,必须递交谈判磋商过程记录。要说明合同价格的合理性和中间的谈判磋商内容,否则公司不予批准和支付。”讨论:单一来源采购过程中必要的磋商谈判阶段;磋商谈判的内容都应包括哪些?,单一来源采购注意事项总结,1.供应商在技术上具有惟一性,采购人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供应商在时间上具有惟一性,由于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购人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满足不了项目对时间的要求;供应商在配套上具有惟一性,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采购人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有关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官方媒体上发布公告,以听取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3.单一来源采购并不代表一定会与供应商成交。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会成交,否则采购人可以通过变更采购需求的方式重新选择供应商: 1)保证质量:满足采购人的技术要求;满足采购人数量、交货时间、服务、付款方式等方面的要求。2)价格合理:不能突破采购预算;不能高于其他单位的采购价;不能比同类相近产品价格高出太多。,询价采购适用条件,政采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注:询价采购方式一般只适用于货物采购。,询价采购一般流程,采购人和询价小组不得改变需求和合同条款,并不得进行二次询价,通过公告、抽取或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发出询价通知书,采购人可澄清和修改询价通知,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确认并根据评审报告确定询价成交人,询价小组评审响应文件并提出评审报告,签署成交合同并公布合同,案例-询价过程违规,某供水厂准备在大修期间发现需更换一批标准管道截止阀门,由于大修紧急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到报价响应截止时间为止共3家供应商递交了询价响应文件,但是价格差距较大。采购人发现价格排名第二家的供应商提供的阀门品牌和质量最好。于是要求第二名供应商进行价格下调。最终以价格最低获得成交权。其他两家供应商为此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认为只给第二名厂家第二次询价报价机会这一行为不公正,分别要求自己也应有二次询价报价机会。有关监督部门遂宣布本次询价过程操作违规。分析:询价采购是一次性报价方式,采购人在询价过程中不应违规操作,如允许供应商第二次报价,既不公正又破坏了询价采购高效率原则。,询价采购方式注意事项总结,1.可参照公开招标做法,最大程度地公开询价信息。通过公开信息从源头上减少“消息迟滞型”“不速之客”现象的出现. 。2.被询价对象的数量不能仅满足三家的要求,力求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到询价活动中来,以增加询价竞争的激烈程度。推行网上询价、传真报 价等多种询价方式,让路途较远不便亲来现场的供应商也能参加询价。 3.不得定牌采购。在询价采购中定项目定配置定质量定服务而不定 品牌,真正引入品牌竞争。4.法律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是询价采购成交供应商确定的基本 原则,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2014-12-31),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1.向预算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2.以公告或专家库抽取或采购人及专家推荐方式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3.编制磋商文件;4.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与采 购人代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磋商小组;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和不能列明要求 的按不同规定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7.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 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8.编制和送交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9.公告结果。 10.签署政府采购合同。 讨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异同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注意事项,1.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2.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3. 响应文件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算数错误纠正,政采项目对投标报价的修正原则政府采购第87号令-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注:规定“投标报价的四项修正规则”:1)投标文件报价前后不一致,按以上四种修正办法;2)对于算数错误的纠正,“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对“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实际操作难点。,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漏洞,某招标人对“变频空调机组”进行公开招标。委托的技术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要求要配备相应的“新鲜空气补给辅机系统”。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时完全按照其他项目文本复制,没有在相应的“供货需求一览表”中列出该“新鲜空气补给辅机系统”项目。中标的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前来谈判时指出,他们从技术方面可以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但是在“供货一览表中”没有包含该辅机系统的供货要求,因此他们的投标总价也不包含此辅机系统。问题:该问题的责任在谁?招标人又将如何处理?,投标报价清单中漏项漏价,某自来水水厂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接受给予评标调整的漏项最高金额为50,000元,投标人在报价中就其中的10个管道弯头价值48,000元(评审价)漏项,为此评审中做了如下处理:评审:漏项的10个弯头报价可以不导致无效标;要求投标人澄清回答承认此漏项报价含在投标总价中;按招标文件规定用其他投标人同类项所投最高价给予加价调整;如果评审结果仍为中标人,此漏项价格在签署合同时不予增补。,低于成本报价,某大型超市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评标细则规定,投标人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投标人报价,须澄清其价格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