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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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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2022版).docx

    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第三版)X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企业兴则经济兴。为了战疫情、稳经济、保民生,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一系列惠企纾困政策。为便于大家精准掌握政策,切实为企业做好服务,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工信、财政、人社、商务、市监、金融、税务等部门对2021年和2022年国家和省出台的30个惠企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出具体惠企事项Ill条,其中:减税降费类43条、资金奖补类49条、金融支持类12条、促进消费类7条。目录1二减税降费类(第1条-第43条)4三资金奖补类(第44条-第92条)40四金融支持类(第93条-第104条)75五促进消费类(第105条.第Ill条)84政策文件来源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8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10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11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12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15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通知(商财函(2022)54号);16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22)3号);1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18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19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2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X府发2022)6号);2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2022)41号);22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X财税(2022)8号;23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X财税2022)9号);24 .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的通知(X商发2022)5号);25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X工信办(2022)2号);XX.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运行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X基金办(2022)2号);27 .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X农发2022)7号);2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X府办发(2021)13号);29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对旅游企业积极开展上规(上限)入统培育工作进行奖补支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X文旅发(2021)35号);3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多彩贵州助商惠民”促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政府办发(2022)14号)。减税降费类1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部门解读: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后,根据提示确认是否办理延缓缴纳税费;属于新能源汽车目录车型的,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或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系统自动比对,属于目录里面所列车型的,免征车船税,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无需提交资料。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无需提供其他资料。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20742o2 .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部门解读:“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是指,“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由原先的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减免留存资料内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XO3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报办理。其他规定:(1)纳税人2021年已计提尚未抵减完毕的加计抵减额的余额,可以在2022年继续抵减;(2)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也就是说,在政策文件发布前(2022年13月),纳税人已发生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2年的任意申报期补充计提,无需追溯调整前期申报;(3)加计抵减政策仍是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有明确的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现行规定,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也应停止抵减。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XO4 .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规定:(1)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2)这项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XXo5 .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部门解读:关于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均为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联合出台,如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等相关政策均为以上四部门发布,且购置补贴直接补贴给车辆生产企业。具体咨询行业部门。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XXXXX;州财政局,XXXXX。6 .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规定:(1)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2)这项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XXXXo7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H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部门解读:该项政策是对所列税收文件的延续,所列文件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告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所列文件内各项资料均留存备查。其他说明:本公告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XXXo8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XXXXx;州财政局,XXXXo9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部门解读: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贵州省减征比例:按最高幅度,即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工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XXo1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部门解读:可叠加享受是指:纳税人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完其他政策之后,再行减征50%征收”六税两费二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o11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信息即可扣除。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XXo12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说明:(1)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2)这项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3)对文件发布前应暂停已预缴的增值税,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388o13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说明:(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不限制适用主体,不加设免税条件,只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自主申报免税。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该项政策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就此缴纳的增值税款,是退还给纳税人,还是抵减纳税人以后期间的应缴增值税,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根据纳税人选择办理。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388o14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1)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部门解读:本项内容系对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的解释。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说明:(1)小型微利企业判定及适用说明:存量企业,即已有汇算清缴结论的,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系统自动识别享受,新设立企业,尚未有汇算清缴结果的,纳税人自行填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条件即可享受。(2)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565o15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一14一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部门解读:本项内容系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政策适用的补充说明,按照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系统会自动识别,于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经税务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税务机关手动选择,不适用减免政策。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说明: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565o16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76623o17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IoOO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部门解读:办理流程: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享受。可以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写纸质的信息报告表,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留存备查资料内容: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如婴幼儿的居民身份证;婴幼儿名下的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作为填报证件。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起。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36434o18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部门解读:(1)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2)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4)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5)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388o19 .加大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部门解读: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其他条件同上。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388o20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9)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76623o21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说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2)此项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从政策规定可以看出,今年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由原减按1%征收率征收,改为直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外,免税政策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力度非常大。(4)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388o2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部门解读:实施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此要求。(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388o23 .继续推进减税降费。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严格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政策。在政策期内,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辅助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X府办发(2021)13号)】部门解读:(1)物流辅助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物流辅助服务业适用该政策。办理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报办理。(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政策,办理流程: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申报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依法进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T省局派发调查巡查任务一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一省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准。纳税人留存资料有: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申请日当天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需提供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388.XXXX565.XX20742o24 .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暂退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做到应退尽退。【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部门解读: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要求,已下发工作提示,各县(市)认真梳理符合要求的旅行社,暂退质保金80%o按照文件要求“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缴纳数额的80%,补足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已暂退7家旅行社,共计88万元。后续,我州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咨询电话:州文体广电旅游局,XX71081o25 .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要求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2021年10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交纳保证金。开展保证金试点地区以保险交纳保证金的旅行社,投保的保证金保证保险额度应与全额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一致;符合依法降低50%保证金的,可按照50%保证金额度标准投保。【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部门解读: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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