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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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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docx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窠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一)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二)符合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三)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六)案件承办部门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第三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局长办公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和分管局领导参加,并邀请律师列席会议,会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第四条对公民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重大案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应当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第五条案件承办部门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意见,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重大案件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二)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三)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四)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五)听取律师分析意见;(六)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形成表决意见;(七)参会人员对意见进行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第七条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第八条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处罚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载入讨论记录。第九条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须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审核签批意见。第十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安排专人制作书面记录并撰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纪要,记录和纪要由案件承办部门具体负责,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形成案件的正式材料。记录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纪要应记载会议的要点以及形成的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纪要中如实反映,参加讨论的有关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的签名,记录和纪要归入本案案卷。第十一条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必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第十二条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案件或案情有关工作秘密的,要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中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审核事项依照本制度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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