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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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人民监督员规范履职,建设高素质人民监督员队伍,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三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考核具体工作。第四条人民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第五条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以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才表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情况;(三)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四)参加培训学习情况;(五)参加其他活动情况。第六条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应当在任期届满前进行。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应当在掌握平时表现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在任期内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任期考核。第七条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民监督员总人数的15%o第八条应当将政治素质高、恪守职业道德、参加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多、提出监督意见质量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的人民监督员确定为优秀等次。第九条人民监督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监督办案活动的;(二)长期失联,影响履行监督职责的;(三)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发布、从事与履职无关的言论和活动,未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后果的;(四)违反社会公德情节轻微的;(五)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人民监督员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十条人民监督员存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将其列入考核范围。第十一条人民监督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人民监督员就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个人总结;(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下方式全面了解人民监督员履职表现情况:1 .查阅人民监督员履职工作台账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2 .查阅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和其他活动情况工作台账;3 .听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意见;4 .走访或者电话听取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的意见;5 .其他能够全面了解人民监督员政治思想表现、履职情况的方式;(三)将人民监督员考核拟确定等次情况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四)对拟确定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应当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五)省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完成考核工作后,应将考核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录入人民监督员管理系统。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本市考核工作组织情况上报省司法厅备案。第十二条年度考核中,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对照人民监督员报送材料,核实人民监督员是否出现违纪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以及其他不宜或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对可能存在上述情况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必要时可联系当地纪检监察、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核实情况。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拟对被考核人作出不合格考核等次前,应当告知其作出不合格考核等次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考核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四条任期内年度考核超过三次优秀等次且无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民监督员,任期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优秀等次。第十五条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给予通报表扬。省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从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推荐不超过人民监督员参加考核总人数10%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联合进行通报表扬。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表彰奖励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17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同时废止。山东省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2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鲁司(2022)57号),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出台目的规范全省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人民监督员规范履职,建设高素质人民监督员队伍。二、制定依据最高检、司法部2021年新修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三、考核内容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以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才表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情况;(三)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四)参加培训学习情况;(五)参加其他活动情况。四、具体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共18条,对全省人民监督员考核的原则、考核内容和等次、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考核管理办法要求,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进行。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考核具体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拟对被考核人作出不合格考核等次前,应当告知其作出不合格考核等次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考核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给予通报表扬。省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从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推荐不超过人民监督员参加考核总人数10%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联合进行通报表扬。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表彰奖励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