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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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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12019)1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我校、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幼儿园在校(园)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幼儿可由家长代笔)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五条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六条学校、幼儿园要成立以校长(园长)为组长,级部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等人员参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七条学校、幼儿园要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班主任、家委会成员、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八条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第十条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区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二)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四)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五)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一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二)低保家庭的学生;(三)特困救助供养的学生;(五)孤残学生;(六)烈士子女;(七)长期患重病家庭的学生;(八)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九)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第十二条学生或学校(园)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较高档次小汽车的;(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时装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三)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四)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工作小组、认定评议小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四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幼儿园要及时部署开展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要充分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第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经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师生或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要及时将审核通过的相关表格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学校、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要根据最终审定结果,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学校、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要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生(家长)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积极受助,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或社会资助完成学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I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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