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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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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指南.doc

    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指南一、烟台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出资规模及支持领域基金规模:健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一期募集金额亿,引导基金出资规模亿元(市级财政拟出资万元,由烟台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出资万元)。基金投向:医药健康产业,重点支持基于重大疾病治疗的创新药物品种研发、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重大产品的国际化开发,支持高端医疗器械诊疗设备研发和成果转化,扶持具有创新发展能力的企业和产业联盟,支持重点项目、重点品种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基金投资于烟台市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二、烟台市海洋产业发展基金出资规模及支持领域基金规模:拟设立支子基金,基金总规模不超过亿元,由烟台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投入,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基金投向:基金将紧密围绕国家、省、市“十三五”海洋经济重大决策部署,根据烟台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重点,按照体现政府意志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投资方向和范围。重点是对海洋渔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业、海水综合利用业、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育种及健康养殖、现代海洋服务业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投入,带动社会资本跟进,为全省、市海洋经济发展注入动力,激发活力,全力促进省、市海洋经济在转型升级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基金投资于烟台市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申请条件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烟台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烟台市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子基金、海洋产业发展基金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四、基金管理机构条件子基金的日常运作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本身可申请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也可新设、委托或推荐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基金管理机构需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个月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至少有名具备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四)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五)最近五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五、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提交申请。申请采用网上申报和网下书面材料递交相结合方式,网上申报请登录公司网站公示公告栏,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八份,邮寄、当面递交均可,书面材料与电子材料须保持一致。六、申请材料申请机构需按照附件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除根据本申请指南外,具体要求可参见附件。 七、其它注意事项(一)申请人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引导基金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二)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明下列内容:申请引导基金类别、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三)请按纸格式准备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不予退回。(四)烟台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对本申请指南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五)自本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联系人: 侯 彭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联系地址: 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号人力资源市场室邮编:附件: 、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 、子基金设立方案 、子基金申请材料清单 、引导基金申请者承诺函 、出资人出资承诺函 、烟台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实施细则 、烟台市海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烟台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一、申请机构机构名称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 万元整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二、子基金名称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注册地址营业合伙期限(存续期)经营范围 投资领域拟募集资金规模万元主发起人或主出资人承诺出资万元子基金管理机构承诺出资万元申请引导基金金额万元引导基金出资比例计划结束募集时间年 月 日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万元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附件子基金设立方案一、设立背景和目标二、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名称、基金组织形式、基金注册地址、基金规模、基金主发起人情况、基金管理机构情况、基金管理团队情况、基金出资人情况、基金组织架构、基金投资领域、基金存续期限、基金托管、其他三、基金募集、基金募集进度计划及当前进度列表、基金申请引导基金规模及出资比例、其他出资人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出资人(含管理机构)之间的股权、债权或亲属等关联关系说明、已确认的出资人如有特殊诉求需予以说明四、基金投资、基金投资方向、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决策机制、项目遴选标准、拟投项目投资价值分析、项目储备情况(见表)、基金投资限制说明、项目投后管理策略及增值服务、投资退出渠道及退出机制、基金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说明五、基金管理、基金股东会合伙人大会、董事会权责划分、基金管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权责划分、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权责划分及议事规则、基金风险防范制度、基金关联交易表决机制、基金拟实行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制度、基金止损机制六、费用、基金承担费用、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费用、基金管理费计提方法七、基金收益分配与清算、收益分配机制、基金解散条件、基金清算原则、基金清算程序表:储备项目列表序号项目单位行业分类注册地址主营业务及产品拟投资金额出资比例资金用途核心优势及投资亮点拟投资时间可比公司联系人联系方式附件子基金申请材料清单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需提供材料(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申请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历史沿革,股东出资情况,实缴资本证明文件,组织结构图,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关联交易等内部管理制度、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银行资信证明或企业信誉等级、完税证明、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业绩(见表)、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审计报告和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有关诉讼、担保、其他或有风险事项说明及文件、最近五年内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的声明或承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基本情况()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简历(见表)()管理团队主要投资业绩(见表)()管理团队及成员作为牵头投资人的至少个投资项目案例介绍(需包括一个失败案例),投资项目案例介绍应包括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主要团队成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任职证明,业绩及所获荣誉等证明资料(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委托、推举其他机构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除子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一)中所列材料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还需提供(一)中第项所列材料(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发起设立子基金管理机构,除子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一)中第项所列材料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还需提供(一)中第项所列材料二、子基金需提供材料(参考财金公司网站协议文本)(一)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二)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三)子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三、出资人需提供材料(一)出资人出资承诺函,出资人如为法人,请提供法人机构关于基金出资的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二)出资人如为法人,请提供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如为自然人,请提供出资能力证明(三)受监管部门监管或审批的出资人,应在申报材料中详细说明相关监管事项和对审批时间的预估情况四、申请引导基金进行增资需提供材料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子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报送附件及附件前述资料外,还需报送以下资料:(一)子基金设立及备案文件(二)基金募集情况,各出资人分期实缴出资到位证明(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增资的决议及对增资价格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承诺(四)子基金已投项目情况(五)子基金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子基金设立时间未满三年的,请提供子基金自设立之日起的审计报告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表: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业绩序号项目名称行业投资时间投资轮次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是否领投派出董事是否派出、招聘高管投资是否在盈亏平衡点后投资退出时间退出方式投资收益项目是否有后续融资项目公司联系人及电话注:如申请引导基金增资已设子基金,则子基金所投项目均在此表列示表: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简历表驻烟人员( )基金核心团队人员( ) 注:请在相应栏划姓名性别国籍职务任职时间学历专业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办公电话手机通讯地址邮编受教育及工作经历(要求时间连续)业绩及所获荣誉兼职情况说明(包含兼职的职责和权限、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个人签字:注:请附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书复印件,任职证明,业绩及所获荣誉证明资料。表:管理团队主要投资业绩序号姓名任职单位及职务投资项目名称行业分类投资时间投资轮次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是否领投投资是否在盈亏平衡点后退出时间退出方式收益倍数项目公司联系人及电话附件引导基金申请者承诺函我公司郑重承诺,此次为申请与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如果出现与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发生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出资人出资承诺函基金:本人企业兹承诺并确认如下事项:. 认购基金出资 万元人民币,并于该基金管理机构发出缴款通知书日内将应当缴付的出资额,足额汇入本基金资金托管银行账户;. 拟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本人企业拥有完整无瑕疵的产权;. 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并且同意申请人提报的申报材料内容;. 本承诺函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对于未能履行承诺给基金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附件烟台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国际生命科学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烟政发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号)有关规定,设立烟台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烟台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投资于生物医药相关行业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运作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其运作机制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 号)建立。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药健康产业项目库建设,为参股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制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并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第七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引导基金的出资人职责,烟台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财金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市金融办作为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烟台财金公司的经营管理。烟台财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二)对拟参股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等人员,监督子基金投向,防范财务风险;(四)对引导基金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帐户;(五)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个月内提交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烟台财金公司拨入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市级国库,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第九条 引导基金出资扶持的子基金投向医药健康产业,重点支持基于重大疾病治疗的创新药物品种研发、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重大产品的国际化开发,支持高端医疗器械诊疗设备研发和成果转化,扶持具有创新发展能力的企业和产业联盟,支持重点项目、重点品种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第十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只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第十一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申请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同等条件下,对具有行业投资经验或合作设立过其他同类型基金的申请者予以优先支持。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一)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具备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三条 子基金的设立,除符合第九、十一、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烟台市境内注册,且投资于烟台市境内注册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三)子基金募集总额不低于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不超过基金募集总额的,其余份额由基金管理机构通过社会渠道募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 个,且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四)子基金对单个医药健康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五)子基金的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并报管委会批准。第十四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烟台财金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烟台财金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管委会进行投资决策。第十六条 对管委会研究通过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设立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七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子基金设立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由烟台财金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第十八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具体退出方式、时限由烟台财金公司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子基金运行满年后,如达到投资绩效和支持产业等目标,经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同意,引导基金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社会股东(或合伙人)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引导基金股权转让给社会出资人,基金原社会股东(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价格可通过评估确认、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第十九条 烟台财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半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半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五)有证据证明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引导基金的;(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子基金出资人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不高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出资人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子基金,对子基金投资的医药健康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增值收益的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一)所投医药健康项目以以上年静态收益率退出的;(二)投资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医药健康项目。第二十三条 烟台财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第二十四条 烟台财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按出资比例承担。再有不足部分,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由子基金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并由子基金企业、烟台财金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第二十六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 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烟台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和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四)最近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五)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烟台财金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第三十条 烟台财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烟台财金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个月内报送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烟台财金公司应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烟台财金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管委会报告。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烟台市海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我市海洋产业提质升级,根据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烟政办发号)、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烟财办号)有关规定,设立烟台市海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烟台市海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海洋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省以上财政切块下达支持我市海洋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第五条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海洋产业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组织管理架构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等组成。第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具体职责:(一)确定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和支持方向;(二)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情况进行决策;(三)审议引导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四)其他重大事项决策与沟通。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具体职责:(一)提出引导基金募集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二)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核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三)建立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四)执行管委会决议;(五)管委会授权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为管委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十条 烟台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财金公司)作为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授权管理引导基金,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职责:(一)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对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等人员,监督子基金投向,防范财务风险;(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四)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产业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对接服务,对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第十二条 子基金主要围绕国家、省、市“十三五”海洋经济重大决策部署,根据烟台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重点,按照体现政府意志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投资方向和范围。重点是对海洋渔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业、海水综合利用业、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育种及健康养殖、现代海洋服务业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投入,带动社会资本跟进,为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注入动力,激发活力,全力促进市海洋经济在转型升级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条 子基金主要投资烟台市海洋渔业企业,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在行业内竞争优势明显,辐射带动作用大,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企业战略目标清晰,发展步骤明确,经营管理规范,没有重大违规违纪记录。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第十五条 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子基金投资机构。第十六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投资机构均可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至少有名具备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具有投资海洋渔业及相关产业企业经验的优先;(四)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基金管理机构需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个月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七条 子基金的设立除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烟台市注册,且投资于烟台境内注册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二)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个,且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三)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四)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年,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须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及市海洋与渔业局同意,并报管委会批准。第十八条 烟台财金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烟台财金公司对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管委会进行投资决策。第十九条 对管委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确认基金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在其他出资人资金到位后,由烟台财金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具体退出方式和时限由烟台财金公司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第二十二条 烟台财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半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半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其他出资人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四)子基金投资及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五)有证据证明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引导基金的。第二十三条 烟台财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二十四条 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发挥引导基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对子基金投资的海洋产业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增值收益的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所投海洋产业项目以以上年静态收益率退出的;、投资后成功在国内外板块上市的海洋产业项目;、投资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海洋产业项目。具体由烟台财金公司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出资人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出资人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签订托管协议。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市财政局选择确定,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第二十七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烟台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四)最近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日内向市财政局、烟台财金公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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