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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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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doc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受理的申报资料格式要求(1)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当单独编制页码。(2)申报资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3)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其中产品技术要求一式两份,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照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4)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5)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6)各项文件除证明性文件外,均应当以中文形式提供,如证明性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由代理人签章。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7)境内产品申报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应当由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申请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8)进口产品申报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原文资料均应由申请人签章,中文资料由代理人签章。原文资料“签章”是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或者签名并加盖组织机构印章,并且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中文资料“签章”是指:代理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9)注册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提交以下电子文档:l 申请表。l 产品技术要求。应为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同时还应提交单独的仅包含技术要求性能指标部分的电子文档。l 综述资料、研究资料概述以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说明书。应为word文档。体外诊断试剂综述资料电子文档内容应当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情况以及申报产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1.申请表2.证明性文件(一)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类别。(二)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交:1.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企业资格证明文件。2.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3.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书和承诺书内容应参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14条,代理人除办理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事宜外,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与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境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的联络;(二)向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如实、准确传达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要求;(三)收集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并反馈境外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同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协调医疗器械上市后的产品召回工作,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连带责任。3.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其理由。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A1:A2:依序原则 举例:医用雾化器1、 雾化剂量不准确(概率高、危害高):如挥发性药物或麻醉药物)2、 雾化粒径与预期使用不匹配(危害高):药物沉积在非预期部位3、 药液低水位(危害低)4、 特定药物雾化的风险(概率低、危害高):如戊烷咪,死亡病例5、 雾化面罩污染(危害低)医用雾化器风险控制:设计消除:产品技术要求(雾化率、雾化粒径分布)充分防护:低水位报警告知风险:禁忌症(戊烷咪)、面罩一次性使用A3:方法【企业自定的产品技术要求】;证据【10.1注册检验报告,7临床评价资料】A4:方法【产品适用的实际效期测试方法、模拟加速效期测试方法YY/T0681.1-2009】;证据【5.5产品有效期及包装研究)、其它(血压计加压次数)】A5:方法【GB/T 14710或相关标准】;证据【10注册检验报告-运输贮存试验,或5.5产品有效期及包装研究】A6:方法【YY/T 0316】;证据【8风险分析资料】B1.1(2)方法【GB/T 16886系列标准、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证据【5.2生物相容性研究及相关测试报告】B1.1(3)举例【氧化锆瓷块】;方法【YY 0716-2009牙科陶瓷】;证据【10注册检验报告(挠曲强度)】B1.3举例【定制式义齿】;方法【模拟唾液中试验耐腐蚀性】;证据【10注册检验报告(耐腐蚀性)】B1.4举例:高风险植入物,如金属植入物、牙科种植;血液接触高分子合成材料,如注射器/输液器/血袋 滤出物:化学性质 材料源自于工业,化学性能考虑以下方面:(1) 生产所用材料:高分子合成残余单体(2) 助剂、工业污染和残留:机械结合非化学结合、PVC稳定剂(贫血)、重金属(抑制酶活性、损害神经组织器官)(3) 不溶性物质:微粒(不溶于水、不参与代谢-终身残留)(4) 降解产物 举例【PVC材料】;方法【GB 836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GB 15810一次性使用注射器、GB 14232一次性使用血袋、GB/T 14233.1化学分析方法】;证据:【10注册检测报告(重金属、易氧化物、酸碱度、残渣等)】 B2:方法【YY/T 0136】;证据【风险分析资料】无菌产品举例B3:方法【CFDA对药械组合的医疗器械相关管理规定】;证据【5.6动物研究,7临床评价资料】B4:要求【a-来源:减少感染;b-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等过程:特别是病毒和其它传染原,应当采用经验证的清除或灭活方法处理】;方法【CFDA对生物源性医疗器械相关管理规定、ISO 14160】;证据【5.3生物安全性研究】B5.1:两种情景(1) 联合使用,成为系统要求【系统整体的安全性,并且不削弱各器械或设备的性能】;方法【GB 9706.15】;证据【10注册检测报告】(2) 液体、气体传输或机械耦合要求【应从设计和结构上尽可能减少错误连接造成对使用的风险】;方法【GB/T 1962(注射器与注射针)】;证据【10注册检测报告】B5.2:环境中的风险B5.5:举例【各种内部电源设备(电池)、各种低温设备(氟利昂)】;方法【国家队该类废物的相关规定】;证据【11说明书和标签】举例【医用电子血压计】;方法【RoHS指令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减少电子电气产品在废弃之后里面所含的有害物质在环境中的累积,因而要求在组成电子电气产品的均质材料中禁止使用有害物质】;证据【认证证书】【标签: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有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不超过0.01%、多溴二苯醚含量不超过0.1%】【电子污染防治法】【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B6.1举例【CT】;方法【YY 0310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证据【10注册检测报告】B6.2 方法【IEC 62366-2007医疗设备:医疗设备易用性工程的应用】B7.1 不只是适用于辐射治疗和诊断设备B7.2 方法【GB 9706.12-199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 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GB 9706.18-2006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安全专用要求】B7.3 举例【氧化锆】;方法【YY 0716-2009】;证据【10注册检测报告(铀-238的或许哦那个浓度不应大于1.0Bq.g-1)】B8 方法【YY/T 0664-2008医疗器械软件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YY/T 0708-2009医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可编程医用电气系统】;证据【5.7软件研究,10注册检测报告】B9 单一故障【风险9.1,电击伤害9.7】,内部电源【检测供电状态9.2】,外部电源【电源故障的报警9.3】,监护【报警9.4】,电磁兼容【干扰9.5,抗干扰9.6】;方法【GB9706系列标准,YY 0505系列标准】;证据【10注册检测报告】B10 移动【移动时遇到阻力、不稳定部件和运动部件10.1】,振动【10.2】,噪声【10.3】,触及【气压、液压10.4,温度10.6】,连接【错误连接10.5】;方法【GB 9706系列标准,单纯机械产品:主要依据行业标准或指导原则】;证据【10注册检测报告】B10.2 医用电气安全标准暂时未考虑振动,因为多数医疗器械的振动不会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应降低那些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的振动B10.3 ISO 标准定义了噪声的危害等级,但并不是所有的器械应达到这个水平;因临床原因需要限制噪音水平的,如婴儿培养箱:需要现在的在GB 9706.1相关系列标准中规定;安装报警的情况下,YY 0709规定最低声音水平B11 设计【设定“输出量”,维持】,报警【不足,意外达到危险等级】,告知【控制器标签,显示系统信息易于理解】;举例【医用雾化器、呼吸机、各种物理治疗设备】;方法【GB 9706.1及相关系列标准】;证据【10注册检测报告(医用电气安全试验)】B12 基于lay person的定义:individual that does not have formal training in a relevant field or discipline,故而仅限医院使用的产品除外;方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产品行业标准或指导原则】;证据【11说明书和标签】B13方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产品行业标准或指导原则】;证据【11说明书和标签】B14.1 方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证据【7临床评价资料】B14.2 方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证据【7临床评价资料(临床试验审批批件、伦理委员会批件等】说明:(1) 基本要求清单要求的内容在注册申报资料中基本能够体现(90%),证明产品符合安全有效的文件通常在风险分析资料、研究资料、注册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说明书和标签中。(2) 基本要求清单要求的内容通常不在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主要有:人因工程要求、废物处置、净化环境要求等,该部分资料都应在注册人的质量体系文件中。(3)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其理由。(4)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5) 具体参见2014年9月5日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6) 审评中清单应用:审核“综述资料”,了解产品是什么®结合产品实际情况,逐条对应“清单”,检查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医疗气息额安全有效基本要求”®分析产品的主要安全有效问题,结合“清单”,重点审核所提供的证据,如产品技术要求是否能够证明其安全有效®如证据不充分,则要求提供临床或非临床证据®如证据充分,通过注册审评;如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建议“不予注册”4.综述资料4.1概述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举例: 1、管理类别1.1 设备按防电击类型分属于II类和内部电源设备;1.2 设备按防电击程度分属于BF型;1.3 设备按防进液类型分属于普通设备;2、分类编码:II-68543、名称:麻醉视频喉镜4.2产品描述1.无源医疗器械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原材料,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2.有源医疗器械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关键组件和软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图示举例:4.3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注:与产品技术要求的区别:更侧重于区别和对比。举例:4.4包装说明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以及与该产品一起销售的配件包装情况;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举例:初包装: XXX包装时放置到蓝色透明吸塑包装中(吸塑包装材料为PETG),吸塑包装再用纺粘型烯烃纸热合密封。单包装: 单包装采用呈长方体的白色瓦楞纸盒。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采用牛皮瓦楞纸箱,每个纸箱可以容纳12个单包装,两端采用透明胶带封口。4.5适用范围和禁忌症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产品所提供的治疗、诊断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定义的目的【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并可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2.预期使用环境: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实验室、救护车、家庭等,以及可能会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功率、压力、移动等)。3.适用人群: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儿童或新生儿),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临床评价资料的支持】。4.禁忌症:如适用,应当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4.6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情况(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同时列表比较说明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如植入、介入),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注:对比时应注意(一)对比信息过少,不能说明研发参考和目的;(2)对比产品过多,缺乏终点,不能说明研发参考和目的。举例:完全创新改进创新 主要参考 主要+辅助参考:模块化的多参数监护设备 组合参考:血液透析导管(体内部分:参考A+体外部分:参考B)仿制:主要参考4.7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当提供批准文号和批准文件复印件;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通用产品组合使用的应当提供说明;应当说明系统各组合医疗器械间存在的物理、电气等连接方式。举例:正压通气治疗机1、 已获得批准的部件面罩:注册证编号XXXX复印件5.研究资料根据所申报的产品,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注:完整报告:体系中的文件及记录总结报告:(1)研究名称、时间;(2)研究方法/依据;(3)评价标准;(4)研究结论5.1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举例:(一) 产品技术要求研究1、 技术指标:根据临床实际需要确定。2、 安全技术指标:根据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制定。5.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对成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1.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2.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3.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4.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5.3生物安全性研究对于含有同种异体材料、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类产品,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及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包括说明组织、细胞和材料的获取、加工、保存、测试和处理过程;阐述来源(包括捐献者筛选细节),并描述生产过程中对病毒、其他病原体及免疫源性物质去除或灭活方法的验证试验;工艺验证的简要总结。注:(一) 与“基本要求”一致:(1)来源;(2)加工、处理等过程;(3)病毒或致病菌的灭活(二) 参照总局指导原则5.4灭菌和消毒工艺研究1.生产企业灭菌: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2.终端用户灭菌: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所推荐的灭菌方法确定的依据;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相关推荐的灭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资料。3.残留毒性: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4.终端用户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5.5有效期和包装研究1.有效期的确定:如适用,应当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2.对于有限次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使用次数验证资料。3.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注:(一) 医疗器械的加速老化试验(二)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预期使用期限(可靠性原理、同类产品、顾客期望)(三) 医疗器械的无菌屏障系统验证(举例)(1) 试验设备综合药品稳定性试验箱(温度、湿度、光照)(高温、高湿和强光试验均可采用综合药品稳定性试验箱)药品稳定性试验箱(温度、湿度)(高温和高湿试验可采用药品稳定性试验箱)(2) 试验结果对包装的影响对温度敏感(规定贮存温度,同时考虑灭菌温度)对湿度敏感(不透气包装-水蒸汽透过量,同时考虑灭菌方式、灭菌参数湿度、真空度等对光照敏感(遮光包装)5.6动物研究如适用,应当包括动物试验研究的目的、结果及记录。5.7软件研究含有软件的产品,应当提供一份单独的医疗器械软件描述文档,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和核心算法,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的安全性级别和复杂程度。同时,应当出具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明确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参见关于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基本要求。风险种类: 安全:控制能量带来的风险 功能:测量过程正确与否 性能:性能达不到基本要求 伦理:误导患者医疗软件风险分类原则: 信息或能量流向原则:凡涉及信息或器具从设备流向患者的软件,属于高风险软件,分类为C类 诊断结果影响原则:凡涉及给出临床诊断结论性结果的软件,属于高风险软件,分类为C类 国际标准遵从原则: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软件,参照国际FDA或CE分类的结果分类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 明确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 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软件版本变化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变更 如果是C类软件,审评员可能将其载明 主要看变化是否影响到了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如果影响了安全性和有效性,就须进行注册变更5.8其他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6.生产制造信息6.1 无源产品/有源产品生产过程信息描述(一)无源医疗器械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二)有源医疗器械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注:部分有源医疗器械(例如:心脏起搏器及导线)应当注意考虑采用“六、生产制造信息”(一)中关于生产过程信息的描述。6.2生产场地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7.临床评价资料按照相应规定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进口医疗器械应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上市时的临床评价资料。注: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22条,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二)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三)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2014年8月21日,CFDA发布了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3号)】。未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2014年8月21日,CFDA发布了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的通知(食药监械管便函201446号),须关注后续信息】,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申请人可以在申报注册时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另,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30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8.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应当提供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一)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危害的判定、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二)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判定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三)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和验证结果,必要时应当引用检测和评价性报告,如医用电气安全、生物学评价等。(四)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注:(一)按照YY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编制(二)强制性标准的风险分析(强制性标准列表、要求、措施、验证)9.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第9号通告注:(一) 不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二) 不包括目前注册产品标准中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检验规则、说明书要求、临床试验、编制说明等内容。(三) 检验规则可写在检验方法中。10.产品注册检验报告提供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和预评价意见。依据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价:(一)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完整性与适用性;检验方法是否可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复性,是否与检验要求相适应。(二)依据现行强制性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验的,所用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完整性,所用标准与产品的适宜性,所用条款的适用性。(三)如检验内容涉及引用中国药典的相关内容,其引用的完整性、适宜性和适用性。注:(一) 在法规文件中,没有对检测报告的有效期进行规定,但在即将出台的临床GCP相关法规中,会要求:在出具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内,进行临床试验。(二) 尚未列入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由相应的注册审评部门指定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18条)10.1注册检验报告10.2预评价意见11.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注:参见2014年7月30日发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11.1说明书11.2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12.符合性声明(一)申请人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二)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境内产品由申请人出具,进口产品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其它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34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要求完成体系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审评机构在对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核查,必要时技术审评机构参与核查。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35条,(一) 补正资料的,一次告知。(二) 申请人1年内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三) 逾期未提交,不予注册。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38条,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批准该医疗器械注册时要求申请人在产品上市后进一步完成相关工作,并将要求载明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47条,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一)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也可以(二) 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类别确认后,申请产品注册或者办理产品备案。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66条,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的,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继续有效。如需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的,注册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中应当对完成调整的时限作出规定。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74条,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75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依据2014年8月1日发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一) 已获准注册项目的处理(1) 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准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原标签可继续使用。(2) 延续注册时,注册人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同时还应当提交原注册产品标准原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与原注册产品标准的对比说明,以及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设计样稿。经审查予以注册的,发放新格式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编排格式重新编写注册证编号。(3) 延续注册时,注册人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编写说明书和标签。如说明书与原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有变化的,应当提供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4) 对注册证在有效期内,原注册证载明内容发生变更及体外诊断试剂发生变更事项的,2014年10月1日前,按照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的规定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注册;自2014年10月1日起,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应规定申请注册变更,予以变更的,发放新格式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注册证编号不变。(5)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按原办法申请变更,并于2014年10月1日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发放新格式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注册证编号不变。(二) 已受理项目的处理(1) 办法实施前已受理,按原规定继续审评、审批。予以注册的,发放新格式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附件”栏将“产品技术要求”改为“注册产品标准”,并将经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加盖标准复核章,作为注册证附件发放。注册证有效期内,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原标签可继续使用。(2) 办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获准注册的,申请延续注册及注册变更时,按照实施通知中“二、关于办法实施前已获准注册项目的处理”有关规定办理。(三) 关于注册检验(1) 办法实施前已出具注册检验报告,申请人申报注册时,可将该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标准预评价意见作为注册申报资料,同时按照办法的要求提交产品技术要求等其他申报资料。(2) 实施前已受理注册检验但尚未出具注册检验报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向检验机构补充提交产品技术要求等文件,检验机构按照办法要求实施检验并出具注册检验报告。(四) 关于延续注册申请时间(1) 自2015年4月1日起,凡是未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不受理延续注册申请。申请人申请首次注册。(2) 自2015年4月1日起,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注册。受理延续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3) 2015年4月1日前,延续注册和注册变更可以合并申请,按延续注册和注册变更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4) 自2015年4月1日起,延续注册和注册变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注册变更应当按照办法相应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 申请人和备案人资质(1)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是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2) 进口医疗器械,应当由境外申请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3) 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由境内申请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53条“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都视为有证产品。”虽被删除,但现要求与原办法规定相同。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54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过时=首次注册】除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该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关注强制性标准发布,并清晰知晓其实施日期,了解产品是否可以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理由是: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企业需要变更注册证及其附件,这是之所以在强制性标准修订之后,留出足够时间让企业对注册证和附件进行变更。自2015年4月1日之后,延续和变更不能同时申请。】;(三)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批准注册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另,依据2014年9月11日发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补正资料通知和召开专家会议通知等行为,不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15条中逾期未作决定的情形。一、申请表二、证明性文件境内注册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境外注册人应当提交其在中国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注: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时,不需要提供注册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批准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三、关于产品没有变化的声明注册人提供产品没有变化的声明。四、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 五、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分析报告(一)产品临床应用情况,用户投诉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汇总分析评价报告,报告应对本产品上市后发生的可疑不良事件列表、说明在每一种情况下生产企业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对上述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阐明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予以说明。(三)在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市场情况说明。(四)产品监督抽验情况(如有)。(五)如上市后发生了召回,应当说明召回原因、过程和处理结果。(六)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相关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六、产品检验报告如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应提供产品能够达到新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或符合强制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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