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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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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余杭区范围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运用诚信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配套文件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一)、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二),对建筑施工企业在余杭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施工进行信用评价并联动管理。第三条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对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评价实施单位为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司其职,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照本办法及配套文件内容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诚信评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托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和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实现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第二章评价组成内容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由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组成。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荣誉、纳税、处罚和合同履约行为等信息评价组成;企业施工现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信息评价组成。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时段、登录要求等在本办法配套文件中明确。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可每月动态计算。 第八条本区新登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以上月库内企业信用平均分计算。第三章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信息采集第九条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司法机关及区级以上部门抄送、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余杭区缴纳增值税的情况由评价实施单位向区税务机关查询。第十一条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以现场评价方式获取。第十二条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第十三条因故需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第十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在现场对施工企业行为评价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十五条评价人员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应当场如实书面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拒绝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企业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第四章信息审核和管理第十八条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企业市场行为和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区建筑业管理处,区建筑业管理处按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进行折算计分并制定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第十九条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电子数据由区建筑业管理处长期保存。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一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异议受理科室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第二十三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个工作日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区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复核。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公示期内,与诚信评价相关联的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区建筑业管理处提出异议,具体处理由区建筑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最后由区建筑业管理处进行答复。异议人应书面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五条公示期内的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送达异议人,并自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异议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权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需更改的。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由区建筑业管理处在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第六章评价运用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适用于余杭区行政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分中,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当月采用的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计算分值与企业原诚信评价分累计结果为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按联合体中最低评价认定。评标过程中信用联动分将按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与联动系数相乘来计取。信用联动分将直接计入商务标分值。具体联动系数将根据房建或市政基础设施分类公布并在招标人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七章罚则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诚信评价、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第三十一条对在建筑市场及现场中严重违法违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报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修改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保存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企业(人员)诚信信息,应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息网”实时记录、动态发布。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附件:.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办法.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附件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为科学开展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的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使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根据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相关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中,一定周期内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价款结算履约、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实施单位的评价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合同、工程造价及清欠工作。二、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报送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中(终)止合同履约情况、农民工工资保障、价款结算和工期等方面的评价内容。三、评价依据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文件,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区级及以上监督部门发布政策法规、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文件,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文书。四、评价原则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异议处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异议投诉处理按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第五章中异议处理规定执行。六、评价应用(一)评价实施单位应将评价和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作为隐患排查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责令整改,同时应抄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大对起企业和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力度。(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信息应在建筑业企业库和涉及的人员库、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三)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组成部门,纳入诚信联动评分。(四)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动态管理、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和依据。七、其他规定评价实施单位、评价人员的法律规定责任分别按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第七章中规定执行。附件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红绿标认定标准及联动加(扣)分办法一、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良好行为(绿标)、不良行为(红标)认定标准(一)绿标详见附件。(二)红标详见附件。(三)信息收集绿标信息在有效期内由企业自主申报,建管处收集。红标信息,由区住建局安监站、招标办、质监站和建管处负责采集,于每月日前报建管处汇总(法定节假日顺延),于每月日前在建筑市场信用网公示,同月日建管处将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内容抄送区建设工程招标办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并于下月日起运用诚信评价结果。二、登录要求(一)绿标登录要求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满足附件中绿标认定标准的,企业申报有效期为个月,以发文或认定时间为准。登陆之日的下月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以附件中具体绿标条款规定的有效期为准。(二)红标登录要求.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符合附件中红标认定标准的,每月登陆一次,登录之日的下月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以附件中具体红标条款规定的有效期为准。.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依据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被处以信用扣分,企业不良和提示信用信息扣分累计每满分的,每月登录一次,登录之日的下月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个月。三、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在本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活动中绿标、红标认定,以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良好行为(绿标)认定标准和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不良行为(红标)认定标准为准,所有加分、扣分以建管处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为准。四、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当月采用的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计算分值与企业原诚信评价分累计结果为准。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上下限不超过正负分。五、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活动的企业,依据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余建号)被处以信用扣分,企业不良和提示信用扣分累计每满分,每次联动扣分分,所有扣分以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每月通报为准。六、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总分按联合体中最低评价总分认定。七、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活动的施工企业,初始诚信综合评价分按零分起计;新登记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上月区内所有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企业信用评价平均分起计为准。附件:.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良好行为(绿标)认定标准 .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不良行为(红标)认定标准附件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绿标认定标准序号绿 标诚信加分登录有效期备注国家级工程质量“鲁班杯”个月、工程良好行为信息以在本区范围内进行的施工活动产生为准(仅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项加分原则:加分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加分,企业应自主申报获奖奖项,同一施工项目,企业申报联动加分仅限一次。、累计加分不设上限,登录有效期为个月。、工程项目表彰文件中有明确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加分可按总承包单位加分的计取。国家优质工程奖个月市政工程金奖个月浙江省级工程质量“钱江杯”个月市政工程金奖个月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个月杭州市级工程质量“西湖杯”个月杭州市级市政工程“西湖杯”个月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绿色工地”个月区内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与表扬等荣誉。个月余杭区级获得本区委、区政府的表彰与表扬等荣誉。个月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一个项目每次配合本区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建设行业现场会,企业现场质量、安全文明管理规范有序的。个月工程质量“良渚杯”个月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绿色工地”个月结构优质奖“良渚杯”个月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文件精神,企业承接的项目创建绿色能源建筑示范工程相关奖项并经住建局认定的。个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全面应用技术的,并经住建局认定的。个月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文件精神,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并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经区住建局认定的。个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个月其他通报表彰及表扬个月企业在余杭区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脸部识别考勤月综合考勤率排名前的。个月新建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已落实民工工资专户、维权告示牌等相关制度,且不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个月余杭税务部门企业上年度在余杭区缴纳增值税前十名个月企业上年度在余杭区缴纳增值税前十一至三十名个月企业上年度在余杭区缴纳增值税前三十一至五十名个月附件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不良行为红标认定标准评价实施单位序号红 标诚信扣分登录有效期区住建局下属各相关单位被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个月被本区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抄送区住建局的。个月被本区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抄送区住建局的。个月对企业在余杭区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投诉纠纷。引发聚集群访维权事件,造成重复多次赴省、市上访、被政府启动“三色”预警通报或滞留政府部门、堵路、拉横幅、游行等不良社会影响力,经查实有责的。个月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个月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建筑市场行为中,被认定存在资质挂靠、出借资质的或被认定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或被认定为存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或认定存在其余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个月阻碍、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投诉问题查处的或恶意对其他招投标参与方进行投诉的,经调查认定的。个月经认定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个月合同备案时报送虚假信息、经督促仍不改正的。个月中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施工合同,经查实负主要责任的。个月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核减率大于的(审计局报送)。个月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中止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或未按约定履行验收手续的,经认定有责的。个月施工进度因施工方原因严重滞后合同且延滞后未建立有效措施赶工的。个月在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有责投诉两次(含)以上的。个月被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停工期间擅自施工的。个月对开具的责令改正(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落实明显不到位的。个月未及时按照本区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并经认定的。个月区住建局下属各相关单位未按要求建立物联网管理平台,或未落实专人进行实时监管保证在线率的。个月深基坑工程、围护施工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或未按论证意见修改方案实施的。个月市政工程道路施工引起城市地下管线损害,被区级及以上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已造成恶劣影响的。个月本年度单一施工现场因违章施工被责令停工整改每累计两次的。个月未按照大气污染预防工作要求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对工程车辆净出场工作管理不善的或被相关部门查实并抄告我局的。个月起重机械未选用经过初始登记的产品,或起重机械拆装未选用具有资格的拆装队伍进行,或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未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或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工作管理不善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个月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及以上等级,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的。个月工程项目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等级,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的。个月桩基工程类、桩未按规定处理且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个月涉及结构安全性试块,未按规范进行制作、养护、送检;结构构件抽检不符合设计要求,需加固处理的;工程实体经鉴定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个月土方开挖顺序、方法与设计工况不一致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个月因工程质量问题被责令停工或局部停工整改,但未及时处理,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个月未经原设计单位复核确认代换钢筋的;钢筋的品种、数量、级别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个月无故拖延或不配合政府部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个月非企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企业或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主要建筑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同的。个月非企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中以企业人员名义参与管理并签署相关文件资料。个月区住建局下属各相关单位保温节能未履行报验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保温节能工程未严格按图(设计文件)实施。个月将不合格的保温或防水材料使用到建筑实体施工中。个月利用虚假证书办理相关行业内手续或参与相关建筑市场活动的。个月施工期间发生质量投诉,被区级以上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个月未按要求落实民工工资专户、维权告示牌,银行代发、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的,管理松懈的。个月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个月未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未使用)。个月维保期间不执行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存在无故拖延保修义务的。个月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浆和淤泥未按照规定处置达标后排放,存在偷排、漏排现象,并经认定的。个月工程项目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发生火灾的。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后个月内未及时拆除原有活动房的。个月企业在余杭区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脸部识别考勤月综合考勤率排名倒数的。个月企业录入余杭区建筑信用网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影像入库信息等弄虚作假。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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