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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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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第三条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原国家级贫困县区包括同心县、红寺堡区、盐池县、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隆德县、泾源县、海原县和纳入深度贫困片区的中宁县、沙坡头区部分乡镇村。第四条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管理机制,纳入林长制管理,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第五条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列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监控管理。第六条各县区可以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对生态护林员予以其他扶持措施。第二章生态护林员选聘第七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一)选聘对象为脱贫人口,一户安排一人为生态护林员。(二)对符合条件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予以续聘。(三)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原则上不跨越乡镇聘用。第八条选聘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二)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三)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四)生态护林员选聘不得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家中有财政供养人员不能选聘生态护林员。(五)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应予优待的家庭可优先选聘。第九条选聘程序: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五个环节进行。(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公告时间7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L选聘资格、条件、名额;2 .选聘程序、方式以及选用后的劳务关系;3 .管护任务、劳务报酬;4 .报名时间、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5 .具体受理部门、联系方式,报名截止日期;6 .监督机关和投诉电话;7 .其他有关事项。(二)申报。各县区应当制定统一的申请审批表。符合条件的人员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脱贫人口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辖林草、财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当地森林草原现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定,研究确定拟聘生态护林员。(四)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拟聘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时间7天。(五)聘用。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县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与拟聘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职责、期限,劳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及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I,未接受培训的原则上不允许上岗。第十二条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态护林员的续聘、解(补)聘。第十三条生态护林员一年一聘;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续聘程序与选聘程序一致,续聘工作程序应在聘期结束前完成。第十四条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办理解聘手续。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本人,在本村醒目地点发布解聘公告。同时予以补聘。解聘和补聘及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主动要求退出;(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长期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五)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第十五条实行生态护林员动态月报机制,动态月报每月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遇有节假日顺延,顺延不超过3天。第三章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第十六条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等法律、法规、政策、安全生产和科技知识。第十七条对管护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少于500亩,湿地、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少于20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少于3000亩。第十八条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疑似因疫病引起的野生动物异常或死亡等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违反草原禁牧封育条例和草原管理条例等破坏资源和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四章考核监督第十九条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履职检查督导工作,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包括巡护、考勤、考核方式、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考核奖惩等内容。生态护林员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三)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五)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第二十条乡镇根据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和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考核意见,对生态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原则上按月发放,不得无故延后发放。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第二十二条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及时报告有害生物发生、森林火情、及时制止各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救治、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侦破重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生态护林员应予以奖励。第五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二十三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和指导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并对各地生态护林员管理、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提出分县区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分配建议,负责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自治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督导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第二十四条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工作。第六章保障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生态护林员每年培训1-2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生态护林员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开展岗位职责、法律法规、林草防火、常见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知识及实用技术、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第二十七条乡镇有关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通过村级林长、护林小组、生态护林员微信群等方式加强生态护林员日常监督管理。鼓励推广应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县乡两级要建立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对动态变化情况应及时更新上报。第二十八条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按照国家补助每年人均1万元的标准,考核后按管护协议兑现。(一)各县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拨付及时,确保支付进度;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应采取“一卡通''方式支付。(二)各县区应当为生态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防火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第二十九条各地可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草科技推广员。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不可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宁林发(2016)218号)发布的宁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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