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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知识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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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知识点整理.docx

    2020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知识点整理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 民法商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公司法3、 行政法: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4、 经济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5、 社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6、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国际条约法的效力层级1、 宪法至上;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 新法优于旧法;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 依法成立2、 有财产3、 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分公司不是法人,子公司才是法人)法人的分类1、 企业法人公司(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2、 非企业法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即具备法人资格;需要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如学校)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都具备法人资格。2、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具备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3、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每个法人都是独立的,可以独立开展建设活动。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的关系1、 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寻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2、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是一个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3、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等)由 企业法人承担。 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一、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1、 代理的法律特征 B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A名义 法律后果归A,合同当事人是AC 2、 代理的主要种类1) 委托代理: 2) 法定代理:监护人。(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3) 指定代理: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二、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 建设工程不得委托代理的情形 1) 禁止全部转包2) 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3) 主体结构总承包人完成 2、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工作时,必须具体条件:1) 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 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3)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先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库;4)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相应资格。三、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 委托代理的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条。)1)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 代理人死亡;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 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的终止: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四、 代理人与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1、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 转托他人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1) 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否则代理人负责2) 但紧急情况例外(为保护A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3、 无权代理 1) 没有代理权(无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范围)、代理权已终止后的行为 结果:若A追认则有效,不追认无效 2) 默示有权代理(A明明知道B无权代理,但不否认)4、 表见代理1) 属于特殊的无权代理,但直接有效,无需追认。2) 有效的条件有: 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 本人存在过失 ; 相对人为善意。五、 代理人与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1、 A授权不明AB连带责任2、 BC串谋BC连带责任3、 C明知B无权仍故意C知道B无权代理,但仍与B实施民事活动,给A造成损失的,BC连带责任4、 违法代理B知道代理事项违法,或A知道B行为违法不反对的,AB连带责任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一、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1、 所有权:依法对自已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2、 用益物权:依法对他人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 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1、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2、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3、 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出让(招标和拍卖)、划拨。 4、 必须登记时,登记后建设用地使用权才可设立,变更用途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5、 建设用地可以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书面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剩余年限);2) 向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3)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6、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已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合同内容包括:1)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2)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 利用目的和方法;4) 利用期限;5) 费用及期支付方式;6) 解决争议的方法。三、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1) 不动产物权登记,未登记,不发生效力,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2) 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生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 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1) 一般物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交付时发生效力。2)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交付,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一、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1、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债仅是相对权;1)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2、 工程债的产生根据:1) 合同之债;2) 侵权之债;(不法行为)3) 无因管理之债;没有义务,也没有受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的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4) 不当得利之债。3、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1) 施工合同债;2) 买卖合同债;3) 侵权之债。二、 关于建筑物相关的侵权规定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它责任人的,有权向其它责任人追偿。2、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一、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只有知识产权才有这双重属性)2、 专有性;(绝对的排它性)3、 地域性;(受地域限制,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区域)4、 期限性。(有一定的法定保护期限)二、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1、 专利权;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主要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2)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3)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4) 保护期限均是从申请日起计算。5) 授予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不与他同或近似,具备美感和适用) 2、 商标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1)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2)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注册人对其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和禁止权两个方面。3) 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 4) 有效期10年核准注册日计算,可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3、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它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1) 单位作品,由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单位织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属单位所有。2) 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它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如勘察设计文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3) 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为永久性保护;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个人至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作品或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三、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保护 民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刑法保护。四、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数额的确定方法:1、 权利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 权利人的实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按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4、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一、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 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2、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3、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二、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保证范围、保证种类1、 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2、 保证方式为两种:1) 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后找保证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2) 连带责任保证。(两个都可以找)3)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 保证人资格:1)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2)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除外)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取得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4、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5、 保证期间: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6、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三、 抵押权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折价、拍卖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2、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需登记时设立)2) 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登记时设立)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登记时设立)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者)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需登记后时设立)、船舶、航空器;6) 交通运输工具。3、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院卫生设施和其它公益设施;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4、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5、 抵押权的实现:(清偿顺序 登记优先、时间优先)1) 以登记生效的,以登记顺序清偿;2) 以签订合同生效的,以签订时间顺序清偿;3) 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4)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四、 质权1、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折价、拍卖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债权人称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称为质物)2、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1) 动产质押: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2) 权利质押: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五、 留置1、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 担保法规定: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3、 动产留置后2个月内不履行折价、拍卖、变卖 优先受偿4、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损毁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六、 定金1、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价款或者收回。2、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 定金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 保险概述1、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2、 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3、 保险索赔:二、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 示范合同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若委托承包人投保,费用发包人承担 。2、 被保险人范围较宽,相关各方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等 。3、 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件 4、 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5、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6、 赔偿金额保单明细表中累计赔偿限额7、 保险期限(比较特殊)三、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2、 试车考核期的长短根据合同约定。试车考核期保险责任一般3个月, 超过则加收保险费。 四、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区别 1、 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委托,推销保险2、 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选择保险公司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一、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 民事责任的种类分为违约责任(合同)和侵权责任(过错)。2、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0种。3、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1) 返还财产;2) 修理;3) 赔偿损失;4) 支付违约金。二、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 行政责任的种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2、 行政处罚:外部行政行为: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吊销资质等 3、 行政处分:内部行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警告、记过等三、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2、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3、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4、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针对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2) 重大责任事故罪 针对违反安全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 ;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4)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互相串通、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一、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办理;2、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 工程投资在30万以下的;2、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3、 批准开工报告的;4、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三、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1、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规划许可证;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确定施工企业;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50%,超过1年的,不少于30%)8、 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必须监理的建设工程有: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9、 依法应当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要求审核合格。四、 延期开工的规定1、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开工;2、 因故不能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两次为限,每次3个月。(最长9个月)3、 即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五、 核验的规定1、 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2、 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3、 中止满一年的工程,恢复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六、 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开工报告不能延期)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一、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1、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2、 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3、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4、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二、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1、 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2、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了12个资质类别(如: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等);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4个资质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3、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了60个资质类别(如: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电信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等);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个资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4、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划分了13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划分2个资质等级(一级、二级)部分类别不划分等级。三、 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权限1、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二级;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城市铁轨交通专业承包。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1)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含上条已有的);2)专业承包一级(不含铁路、民航、交通、水利、信息方面);3)专业承包二级(不含民航、铁路);4)专业承包其它 。3、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1)施工总承包三级;2)专业承包三级;3)劳务分包;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四、 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1、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2、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满足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期5年。3、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4、 企业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5、 企业分立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度核定。6、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规定申请重新核定;条件不发生变化的,变更即可。7、 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五、 几项禁止1、 禁止无资质承缆工程;2、 禁止越级承缆工程;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缆工程; 以上禁止说明: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利益受侵害,可依法主张权利。六、 法律责任1、 申请资质时,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资质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该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揽连带赔偿责任。3、 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030 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一、 一级建造师的注册1、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的条件:1) 受聘与一个相关单位;2)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3)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申请注册的,需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要求。2、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3、 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4、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5、 不予注册的情况: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注册的;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 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6)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7) 补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两年内;8) 申请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 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1、 注册一个专业建造师的,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2、 注册两个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当增加60个学时,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3、 选修课部分的学时,可以通过相关工作充抵,但充抵选修课的学时不得超过60学时。一级建造师的的受聘单位1、 相关单位,如果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注册于有施工资质单位;2、 项目经理及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 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除外相邻工程分段或分期施工、工程验收合格、非承包方停工超过120天且甲方同意。4、 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不得更换。( 特殊情况除外 发承包方解除合同、发包方同意、不可抗力)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权利1、 接受继续教育,即是注册建造师的权利,也是义务;2、 重要权利: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施工管理文件和质量合格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3、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建造师+总包建造师)。4、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章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签章。(企业同意改才可以改,企业)注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1、 注册建造师不允许的行为:1)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受聘或者执业;2)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4);5);6);7);8)。法律责任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时,注册建造师制度尚未建立,但“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造师应该是适用的。2、 吊销是行政处罚,注销、撤销不是。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30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一、 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1、 大型基建、公用事业项目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 全部或部分利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 3、 使用国外贷款、援助的项目 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200万2、 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 单项 100万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 单项 50万4、 项目总投资额 :3000万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扶贫资金以工代赈;2、 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3、 采购人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 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会影响项目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以下特殊情况可邀请招标:1)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2、 国家重点或地方重点项目需要公开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3、 邀请招标必须3个以上的法人。3012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一、 招标基本程序1、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2、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1) 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2) 招标代理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有相应资质要求。3) 招标代理机构不允许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3、 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1)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投标文件编制)2) 招标文件可以修改或澄清,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之日前15日;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内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起算。4)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提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5)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开标前必须保密,开标时公布。6) 招标人可以设定最高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限定最低限价。4、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2)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5、 资格审查;1) 资格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预审的少于3个,需重新招标。2)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6、 开标;(时间、地点、人物、程序)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 开标地点即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投标文件送达的同一地点。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质量、工期等)。4) 投标人少于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7、 评标;(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单数,回避)1)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必须为5人以上,必须为单数,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4)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6)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7) 招标文件设有标底的,应当在开标时公布,不得以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设定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8、 中标和签订合同;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合同或协议,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9、 可能的终止招标。终止招标时,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回发售费用和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二、 废标的情形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 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 投标人不符合资质条件;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的备选方案除外);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限价;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三、 其它规定1、 禁止肢解发包;2、 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3013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一、 投标人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二、 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三、 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1、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2、 招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3、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4、 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5、 投标截止日后,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6、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014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 投标人相互串通情形认定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 不同投标人的投票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7、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二、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情形认定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人;2、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三、 其它禁止性规定1、 禁止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2、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3、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3015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一、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1、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揽招标项目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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