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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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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手册.doc

    目 录序言(1)第一部分 内部审计办法(7)第二部分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17)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 号审计方案编制规范(17)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2 号审计通知书规范(21)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3 号审计证据规范(23)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4 号审计工作底稿规范(26)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5 号审计事项评价规范(29)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6 号审计报告编审规范(32)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7 号审计复核工作规范(35)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8 号审计文书处理规范(37)附表一:审计中心发文字号登记目录表(40)附表二:上行文件登记表(41)附表三:下行文件登记表(42)附表四:收文登记表(43)附表五:审计中心发文征求意见反馈统计表(4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45)附件:审计档案密级及保存期限表(48)目 录 ·2·第三部分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51)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 号商贸业务及财务审计指南(51)附件一:商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要点指引(69)附件二:商贸业务内部控制调查问卷(82)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 号工程预、决算审计指南(85)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 号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指南(94)附件:各类交易业务错弊指引(108)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 号货币资金收支结存审计指南(117)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 号结算业务审计指南(120)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6 号固定资产审计指南(125)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7 号成本费用审计指南(128)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8 号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南(140)附件: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143)第四部分 附录(149)附录一:审计工作一般流程图(149)附录二: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流程图(150)附录三:经济效益审计工作流程图(151)附录四:离任审计工作流程图(152)第五部分 附表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略)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1 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序 言本序言旨在说明审计中心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以下简称“审计手册”)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适用范围进行解释。本序言由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负责解释。一、 审计手册的制定依据与目标1 审计手册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制定。2 制定审计手册的目标:21 建立执行内部独立审计工作的权威性标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行为,促使内部审计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22 促使各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行使内部独立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23 明确审计人员责任,维护公司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发展。二、 审计手册的体系1 审计手册是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 审计手册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21 内部审计办法。内部审计办法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大纲,是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和内部审计指南的基本依据。 2 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22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内部审计具体规范是依据内部审计办法制定的,是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23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办法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制定的,为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内部审计办法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实施审计工作时,对一般审计和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三、 审计手册的约束力1 内部审计办法、审计具体规范是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应当遵照执行。2 实务指南是对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的具体指导,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证明有更合适的程序指导某一特定事项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四、 审计手册的适用范围1 审计手册仅适用于新鸿光集团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的全过程。2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单位(部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组织关系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审计手册。3 在特定情况或特别授权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应用内部审计手册或采取独立态度执行其他有关独立工作任务。五、 审计手册的制定、发布与修订程序1 选定项目。审计中心提出审计手册制定计划方案,经征求总办成员意见后,由执行总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3 裁审批立项。2 拟订初稿。审计中心根据确定的计划方案,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3 征求意见。审计中心向有关部门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4 修改送审定稿。审计中心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呈送总裁办成员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定稿。5 发布。总裁或执行总裁批准发布审计手册之各项目。6 修订。审计手册由审计中心负责修订,集团总办批准发布。签发:集团总栽助理 审计中心主任 葛炳法 4 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新鸿光集团内部审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集团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结合本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中心是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本集团及各下属公司章程、财会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三条 集团公司设审计中心,由审计中心主任和审计员组成,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中心直属集团董事会领导,业务上受深圳市国家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审计中心主任由总裁或执行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对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 审计中心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第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一)依法审计;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5 (二)廉洁奉公;(三)忠于职守;(四)坚持原则;(五)客观公正;(六)保守秘密。第七条 按照集团审计制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是审计中心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审计中心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九条 审计中心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总裁或执行总裁批准,可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第三章 审计职责第十条 审计中心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一) 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二) 集团所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第十一条 审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 主持编制、执行和控制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报集团执行总裁核准;(二) 主持编制本中心年度预算方案,报集团执行总裁审议、核准;(三) 监督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 6 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四) 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落实及执行情况;(五) 对内部财会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六) 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七)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审计;(八) 总结与研究集团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与整改措施;(九) 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十) 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十一)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一) 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负责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二) 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承包、租赁经营的经济责任和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情况,对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情况,以及以集团资产抵押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三) 负责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等,认真做好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四) 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审计活动;(五) 负责办理总裁或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7 第四章 审计职权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有权要求集团内各部门、各企业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中心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资料,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中心工作,如实向审计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集团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及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总裁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第十六条 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总裁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十七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总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和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确定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中心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8 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第十九条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向总裁如实报告。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中心在年初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本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执行总裁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审计中心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经审计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除突击审计外,审计中心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三天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第二十三条 搜集审计证据。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搜集并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企业、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十四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建议。审计中心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五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9 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组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中心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审计中心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报送总裁审定批示,由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作出审计决定或由审计中心作出审计意见书,抄送被审计单位并通知其执行;若需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第二十五条 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中心。审计中心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中心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总裁裁决。第二十六条 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总裁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总裁对是否有必要复审作出决定。复审小组人员由总裁直接指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当事人回避),在总裁作出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复审小组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在申请复审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第二十七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中心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审计结论和决定后一个月内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审计档案未经总裁批准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10 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第六章 奖惩第二十八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审计中心可报请执行总裁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总裁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专业过失,给集团造成较大损失的;(四)泄露集团秘密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可由审计中心报总裁批准后补充修订,其解释权属审计中心。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11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 号审计方案编制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及时、有序、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新鸿光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中心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第四条 审计中心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指令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方案。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方案。第五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第六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第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及有关协调工作,但独立编制审计方案仍是审计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12 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三)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法律性文件;(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及执行情况;(五)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六)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八)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九)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十一)其他与编制审计方案相关的重要情况。第九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四)重要财会及经济活动问题及重点审计区域;(五)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预算;(六)审计组组成及人员分工;(七)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八)需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九)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十)其他有关内容。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13 第十二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中心主任审核和批准。第十三条 对审计方案,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七)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一条 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第十六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向审计中心主任说明调整的理由,书面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审计中心主任同意后实施。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方案签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中心主任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签批手续。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编制审计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14 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1998 年7 月1 日起施行。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15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2 号审计通知书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发,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根据新鸿光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或要求企业、部门自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自查的范围、内容、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文书。第三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中心主任依据计划工作任务与目标或总裁、执行总裁临时交办的书面指令审计任务签发。第四条 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至现场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其他普通审计,审计中心必须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五条 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题;(二)被审计单位名称;(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预计时间;(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五)审计人员名单;(六)审计中心印章、主任签名及签发日期;(七)审计中心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16 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对被审计单位的以下要求:(一)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二)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三)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四)其他要求事项。第八条 审计中心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第九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范自1998 年6 月1 日起施行。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17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3 号审计证据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与合法性,根据新鸿光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第三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或其他介质材料;(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六)其他证据。第四条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三)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第五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18 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三)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第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查询、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第七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第八条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视情况需要,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作实或由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第九条 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据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作成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19 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按照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1998 年7 月1 日起施行。 20 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4 号审计工作底稿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新鸿光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逐项逐事编制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是:(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名称;(三)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反映的时点或期间;(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六)索引号及页次;(七)审计过程记录;(八)审计评价及/或审计结论;(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一)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及资料;(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三)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21 (四)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五)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六)查证过程标识及简略符号。第六条 常用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一)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书、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二)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或业务报告及审计差异调整表;(三)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四)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底稿;(五)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第七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第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标识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第九条 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中心主任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报告形成前期、审计报告提交总裁或执行总裁前进行复核。第一条 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中心主任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改。 22 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第一条 本规范自1998 年9 月1 日起施行。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23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5 号审计事项评价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事项评价质量,根据新鸿光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中心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或业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效率)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审计中心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第四条 审计中心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或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等会计与业务记录或业务处理与审计中心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或其他法规、制度及集团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或事实相符的,可视为帐务或业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或有关法规的要求,会计资料或业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有关期间财务收支情况及或经济活动状况;(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或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等会计与业务记录与审计中心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或其他法规、制度及集团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或事实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或业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有关期间财务收支情况及或经济活动状况。第六条 对_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一)凡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 24 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二)凡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存在的违规事实,审计中心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第七条 审计中心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从下列内容中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效率)性进行评价:(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期计划(目标指标)比较;(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三)与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八条 对与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第九条 对财务收支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一)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二)税款缴纳情况;(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与执行情况;(四)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第十条 对建设(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一)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二)建设规模、标准的执行和概(预)算决算编制、审核情况;(三)财务收支情况及投资效果。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25 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专项资金的审批、来源、使用、管理,以及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1998 年8 月1 日起施行。 26 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6 号审计报告编审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新鸿光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中心对审计事项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集团董事会或主管领导及或被审单位提出的具有内部约束力的正式书面文件。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根据集团执行总裁指令或经核准的审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集团内部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审计对象。第四条 凡集团执行总裁、总裁、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批准的审计事项,审计中心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第五条 审计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中心主任和审计中心签章后,径送集团董事会或主管领导,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第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报告字号;(二)标题,即“审计报告”;(三)主送部门,即集团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总裁/执行总裁;(四)审计报告的内容;(五)审计中心主任签名;(六)审计中心印章;(七)报告日期;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27 (八)抄送部门等。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撰写。不同的审计目标、审计种类和不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尽相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三)审计依据,即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和与审计范围、内容相关的各种管理制度;(四)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五)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基本评价;(六)存在问题,详细列出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揭示违反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情况,分析这些问题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等;(七)审计意见,对已审计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及相关资料的概括表述,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围绕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应负的经济责任等作出评价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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