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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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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课件.ppt

    第三节 刑罚,第一节 刑法概述,第二节 犯罪,第五章 刑法(Criminal Law),第一节 刑法概述,三、刑法的效力范围,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广义: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一、刑法的概念,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思考题,张某的某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但刑事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他的行为是否犯罪,只有一个与之相类似的罪名。问:法院能否根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给予定罪处罚?,(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没有先例没有处罚,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着整个实行着统一公约的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一个作为社会一员的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居公正的惩罚该社会的另一成员。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正义的刑罚。”,刑法的效力范围,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之一在领域内,地域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三、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二节 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构成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终止五、共同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一般犯罪(Crime)概念2、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二)犯罪的特征,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构成,(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犯罪客体,(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二、犯罪构成,1、概念要点: (1)是某类社会关系,较为抽象。 (2)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3)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意义: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1、概念: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2、基本表现形式,犯罪的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作为,不作为,(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2、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1、概念: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案例,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犯罪主体,注意: (1)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 (2)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犯罪的主观方面,1、概念: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2、表现形式:,罪过,(四)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1某保卫干事平某 (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许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平某的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讯执枪冲出,恰遇欲进入里屋的钟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被反弹后击中钟某。虽经平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问:平某是否构成犯罪?,2设:平某惊醒后,执枪冲出,见一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问: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曾铮,男45岁,捕前系某市公安局干警。1995年6月21日被捕。1990年6月2日,被告人曾铮与本单位部分干警和单位打字员顾(女),应邀到邹家喝酒。喝完酒后,几个人在一起返回单位途中,与曾铮的妻子王彩娥相遇。王彩娥原来就怀疑曾铮与顾关系暧昧,看到曾与顾又在一起谈笑风生,更加怀疑曾、顾的关系不正常,便负气回家。当晚7时许,曾铮与王彩娥在家中为此事争吵不休。争吵中曾铮说:“你怀疑我不清白,我死了行吧。”王彩娥便回答说:“你死了,我也不想活了。”曾闻听此言,马上说:“干脆咱俩一块死。”说完把自己佩带的“五四”式手枪从枪套中取出,表示愿意与王彩娥一块死。王彩娥情绪激动地说:“要死就我死,你留下照顾孩子,孩子还小,不能没有人照应。”王彩娥两次上前从曾手中夺枪都未成功,曾铮持枪进入卧室。王彩娥跟随而进。曾铮说:“咱俩今天一块自杀,你有什么东西要交代的,给你们家写个话。”,犯罪的主观方面思考题,王便去写遗书,曾铮在王彩娥快把遗书写完时,自己也写了一份遗书。随后,王彩娥对曾说:“你把子弹装上枪给我,我先死。”曾从枪套上取下五颗子弹上了膛,使手枪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王见此情景,便从曾手中夺枪,在谁也不肯松手的情况下,曾铮提议把枪放在卧室里,两人到客厅里坐坐,说完把枪放在床头柜上,朝客厅走去,王彩娥见曾铮走到卧室门口,便抓起枪,对准自己的胸部开枪,曾铮听到枪响,马上回头,见王彩娥已倒在血泊之中,立即喊邻居前来察看,同时将枪中的子弹退出,把枪装入身上的枪套。王彩娥被送到医院,经查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侦查实验和复核鉴定,王系枪弹近距离射击胸部,穿破右心室,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致死,属于自己持枪击发而死。问题:曾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思考题(续),三、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概念,2.要件,主观条件:防卫的意图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 人实施,不能及于第三者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3.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进行防卫,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不是防卫过当。立法目的:鼓励民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处罚:应当减轻或免除,特殊防卫权,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岁)于某日下午带领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某(女,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问: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案例二,孙明亮,男,19岁。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发现孙明亮、蒋小平,郭鹏祥猛击蒋小平数拳。蒋小平和孙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鹏祥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照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郭鹏祥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案例三,四、紧急避险,1.概念,(1)起因条件:有需要避免的危险(2)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避险意图(5)限制条件: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2.条件,(二)紧急避险,“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1) 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2) 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避险过当,1.概念: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2.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五、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概念,(一 犯罪的预备,(二) 犯罪未遂,2.条件,3.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终止,(三)犯罪中止,1、概念,3.处罚: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就着减轻处罚,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案例,现问:1李某未能将财产偷到手,其行为属于属于犯罪过程中的哪一阶段?2李某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六、共同犯罪,(一)概念: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主体上:为两人以上2、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主观方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二)要件:,五、共同犯罪,胁从犯,主犯,(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从犯,教唆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案例,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太阳穴,致甲死亡。 问:乙及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C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第三节 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二、刑罚的种类三、刑罚的具体应用,刑罚,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具体应用,(一)量刑(二)累犯、自首和立功(三)数罪并罚(四)减刑和假释(五)追诉时效,三、刑罚的具体应用,量刑的情节,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以处罚的,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分,量刑的适用,量刑,(一)量刑,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当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2、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处罚:从重,1、一般累犯,累犯,(二)累犯、自首和立功,1、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应具备的条件: (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立功,含义,处罚,自首和立功,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自 首与立 功,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是指对同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的制度。,1、含义,2、处理,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先减后并,(三)数罪并罚,1、甲98年5月犯盗窃罪,同年7月犯抢劫罪,99年法院对甲的两罪分别定罪量刑10年、15年。问法院如何数罪并罚?2、甲98年5月犯盗窃罪,99年5月法院对定罪量刑有期徒刑10年。2000年5月发现98年7月犯抢劫罪,法院对抢劫罪定罪量刑有期徒刑15年。问法院如何数罪并罚?3、甲98年5月犯盗窃罪,99年5月法院对定罪量刑有期徒刑10年。2000年5月甲在监狱中犯故意伤害罪,法院对其故意伤害罪量刑有期徒刑15年。问法院如何数罪并罚?,案例,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四)减刑,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1)对象条件: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2)刑期限制条件: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 (3)实质条件: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4)例外条件: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适用假释,假 释,1、概念,2、假释的条件:,假 释,(1)假释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2)在考验期内,发现假释犯还有漏罪, (3)假释犯在考验期内严重违法,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3、假释的考验期限,4、假释的撤销,假释案例,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六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期结束的第四年,王某因抢劫被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消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期间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罚? 3.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如何确定?,追诉时效,(一)追诉时效概念及期限 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二)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国家追究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间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讨论作业,马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娟互有好感。马锋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生一子。久之,马锋之妻潘丽有所觉察,多次询问均被马锋否认。马锋恐夜长梦多,即生害妻之心。 1997年6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丽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客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知潘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且认为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1998年1月20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丽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根据上述情况,现问:1马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己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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