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双审复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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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双审复核管理办法.docx
县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双审复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依据关于印发XX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特制定本办O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携带关于印发XX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到行政审批窗口或职业能力建设科受理并审查。第三条由经办人员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分管领导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由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审批机关参考专家小组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局文件下发,并及时发证。第五条初审人和复核人在审核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的条件时,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XX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中第三章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不得漏项。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准确时,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人员不得随意延长审批时限。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在局公示栏和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第九条职业能力建设科工作人员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经过初审、复核和集体研究后以后办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确保审批依法合规。第十条职业能力建设科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以上规定严格进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的审核审批。如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一经发现,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