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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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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稽规(2020)165号)各所出资企业: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8月7日附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仃资产法、厦门市企业国仃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意见(厦府(2020)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企业及其子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企业对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部机构设置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与其他内部监督机构合署办公,但不得与企业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实行集中管理制的,在企业集团本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对子企业派驻或委派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制的,在企业集团本部及其子企业原则上应分别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分别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强化审计计划、人力资源、技术交流、质量检查、信息沟通等的统筹协调。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负责的领导体制,内部审计工作由企业董事长分管,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主要负责人分管。第十条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管理、法律、计算机等相关知识及工作经验,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企业提名、考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充分听取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意见。为防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风险,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员,应当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激励政策,畅通审计人员的选拔任用通道,开展审计人员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积极推动和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加强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内部审计人员履职能力。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对企业及子企业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绩效、资产质量,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境外资产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与风险隐患等;(二)组织开展对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大投资与建设、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兼并破产、重大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以及重大经济诉讼或纠纷等;(三)组织开展对高风险领域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融资租赁、保理、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外汇、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四)组织开展对子企业和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五)协助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六)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和市国资委实施的审计项目;(七)对子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八)上级有关规定和本企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企业按时报送“三重一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浪费、损失的被审计企业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九)提出对下级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建议;(十)企业明确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子企业和重要岗位的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重要子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市国资委。第十七条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企业财务预算。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制定内部审计规划,规范审计工作标准和操作流程,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加强审计结论的复核,确保审计质量。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效率,科学高效实施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企业其他部门、所属企业或者个人的干涉。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二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深入分析研究,从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和预防问题的办法,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推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监事会、人事部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第二十六条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第五章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三)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四)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及稽查工作;(五)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六)督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巡察、审计、稽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线索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其他报送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被审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有参股企业、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8月7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厦国资稽2015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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