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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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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docx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各村(居)委、办、站、所及中心: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和农业农村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管理。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结合我乡实际,现将规范我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事关千家万户农民居住权益,乡经发办、乡规建管环办、杠家基层国土所、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村(居)民小组:负责接收农户申请,初核农户家庭情况;负责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核实农户建房申请理由、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是否属实,出具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报告;负责将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理由、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负责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户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相关资料提交给村民委员会审查。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查接收村民小组提交的农户申请宅基地用地建房相关资料,负责联系基层国土所和乡规建管环办对农户宅基地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核实、规划;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查村民小组提交的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理由、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建房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集体规划,建房用地是否征求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并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报告;对符合农户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负责将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理由、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负责将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相关材料,报送到乡政府公共服务大厅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由乡经发办负责审核接件;负责组织村(组)干部对农户宅基地建房进行完工初验;负责履行农村宅基地建房监管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杠家基层国土所:负责审查、核实农户宅基地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负责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报批。乡规建管环办:负责审查农户宅基地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或村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现场规划测绘农户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及用地界址点坐标;负责办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如果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意见。乡经发办: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审核接件;负责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和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核实审查公示;负责综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负责联系乡规建管环办、杠家基层国土所对农户宅基地建房进行完工验收。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宅基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村(居)委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一)农户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条件。1、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但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民小组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3、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损坏,进行灾后恢复重建的,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易地搬迁新建的;4、属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5、原有宅基地因工程建设、城市发展等被征收、征用需要易地新建的;6、按照有关单位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7、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足宅基地建房规定面积标准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8、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宅基地和房屋的。4、原宅基地已经用于复垦,领取国家土地复垦补助的。(二)农户申请宅基地和建房用地标准。申请农户必须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规定,乡域范围内的农户申请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家庭户籍人数在3人以下的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并且,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楼层不得超过三层。(S)申请审查报批程序。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必须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农户需向村民小组提交(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农户家庭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1份);(5)如申请原农村宅基地房屋改建、改扩建和拆旧翻新,需提供原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注销凭据(复印件1份);(6)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村(居)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报告给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农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和标准,对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理由、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进行初核审查,初核审查属实后联系乡规建管环办和杠家基层国土所到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用地现场核实是否符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集体规划;同时由乡规建管环办现场测绘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及用地界址点坐标,如果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意见。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用地经基层国土所和乡规建管环办现场核实合格后,村(居)民小组需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小组代表会议,会议主要讨论核实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理由、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是否属实,并且形成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报告。形成决议后,村民小组必须将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理由、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小组将(1)村(居)民小组代表讨论同意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报告(原件);(2)村(居)民小组公示照片;(3)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报送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审查。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村(居)民小组提交的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主要对村民小组提交的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材料和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理由、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理由、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户籍居住地址和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决议报告等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建房用地位置是否符合村集体规划,建房用地是否征求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并且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报告。形成决议报告后,村民委员会必须将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理由、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1)村(居)民小组代表讨论同意的会议决议报告(原件);(2)村(居)民小组公示照片;(3)村民代表讨论同意的会议决议报告(原件);(4)村(居)民委员会公示照片;(5)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材料,报送到乡政府公共服务大厅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乡经发办)进行审核接件。乡政府公共服务大厅宅基地审批窗口(乡经发办)审核接件后,综合乡规建管环办、杠家基层国土所等有关部门意见向乡政府提出审批建议,并报乡政府批准,经乡政府批准后,方可向该申请农户办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户建房完工后,由农户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步验收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初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3-5人村(组)干部对农户建房完工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并签署初验意见。经村(居)民委员会初验合格后,由村(居)民委员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初步验收表上报到乡政府公共服务大厅宅基地审批窗口(乡经发办)审核接件。乡政府接件后,将组织乡经发办、规建管环办和基层国土所对农户宅基地建房完工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查验农户是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集体规划、规划四至地界坐标、批准使用面积等要求进行使用宅基地,并且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后,农户方可向杠家基层国土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三、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提供材料要件(一)申请农户提供材料要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3、申请农户家庭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4、如申请原农村宅基地房屋改建、改扩建和拆旧翻新,需提供原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照片、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注销凭据(复印件1份);5、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1份);6、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二)村民小组提供材料要件1、村(居)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记录,如果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会议记录中需明确是否同意占用耕地;(原件1份);2、村(居)民小组代表讨论同意的会议决议报告,如果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会议决议报告中需明确是否同意占用耕地;(原件1份);3、村民小组对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情况公示照片(加盖村民小组公章);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原件1份);(S)村民委员会提供资料要件1、村(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如果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会议记录中需明确是否同意占用耕地(原件1份);2、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会议决议报告,如果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会议决议报告中需明确是否同意占用耕地(原件1份);3、村委会对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情况公示照片(加盖村委会公章);(四)建立审核批准机制乡政府根据各部门审查、核实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乡经发办、乡规建管环办、杠家基层国土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工作;要建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要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乡经发办、乡规建管环办、杠家基层国土所和各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工作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履行工作管理职责,公布群众办事流程。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五)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用地审查到场、现场测绘规划到场、房屋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各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农村宅基地建房监管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乡规建管环办、基层国土所、经发办,并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依法立案查处。三、工作要求(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县主导、乡主责、村主体的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落实人员、充实力量、明确责任,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有关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制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等,细化优化审批流程。(S)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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