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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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的公告.docx
发文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11生效日期:2022.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北证公告202240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的公告北证公告202240号为推动证券公司顺利开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融资融券业务,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1月1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为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以下简称融资融券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1.融资融券概述1.1 本指南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1.2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1.3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1.4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切实执行会员公司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2 .交易权限、交易单元及账户2.1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首先取得证监会对开展融资融券的业务许可,并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通过向本所申请设立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来取得融资融券交易权限。2.2 会员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开通申请书(附件1);(二)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融资融券业务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以及指定的数据报送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五)申请交易单元所需相关材料,参见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办理;(六)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2.3 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二)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包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2);(=)融资融券账户、标的股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折算率的管理,包括标的股票选择标准及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等;(四)权益处理;(五)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六)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准备就绪情况;(七)融资融券业务突发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A)利益冲突防范、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九)合规总监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出具的合规意见。2.4 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二)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实时监控制度和操作流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四)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5 本指南第2.2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申请材料应当加盖骑筵章,其中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开通申请书还应当在落款处加盖公章。2.6 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符合规定的,本所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会员在取得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后,再次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的,按照本所交易单元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2.7 会员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为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并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rzrq)完成其融资融券专用账户的报备工作。前述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包括:(-)会员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具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二)会员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3 .交易业务管理3.1 会员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普通交易委托和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会员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普通交易委托的,其申报指令内容与现有普通交易申报指令内容一致。会员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内容应当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融资或融券标识等内容,其中价格包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或市价申报的保护限价,市价申报的申报指令内容还应当包括申报类型。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强制平仓指令还应当包括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3.2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买入委托,向本所发送融资买入申报指令,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格式申报,其申报指令还应当包括融资标识。3.3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其卖券还款申报指令内容与现有普通卖出申报指令内容一致,同时可以增加融资标识。3.4 会员接受客户融券卖出委托,向本所发送融券卖出申报指令,应按照本章规定的格式申报,其申报指令还应当包括融券标识。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3.5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股票。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股票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股票的,买券还券申报指令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格式申报,同时还应当包括融券标识等内容。股票被调出标的股票范围的,在买券还券时仍需加融券标识。3.6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强制平仓指令按照本章规定的格式申报。融资买入的强制平仓指令应当包括融资"标识以及强制平仓标识。融券卖出的强制平仓指令应当包括融券标识、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股票被调出标的股票范围的,在强制平仓时仍需加融券及强制平仓标识。担保品卖出的强制平仓指令应当包括强制平仓标识。3.7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的前端检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只能在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交易,普通证券账户只能在普通交易单元(非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交易;(二)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不能申报带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标识的买卖指令;(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除本所公布的担保物、融资买入标的股票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除本所公布的融券卖出标的股票范围以外的证券;(四)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数量应当不低于IOO股;(五)客户不得卖出超过其信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六)客户融券余量不足100股时,客户买券还券的数量不得高于100股;(七)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发行、战略配售、预受要约业务;(A)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九)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3.8 会员应当根据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有关各类风险。除建立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以及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外,会员还应当针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股票所得价款,须优先偿还该客户的融资欠款;(二)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必须按照融资融券细则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使用;()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股票之日起计算,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四)发生标的股票停牌,未确定复牌日或复牌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可以与客户约定顺延融资融券期限,也可以约定了结融资融券合约;与客户约定通过现金方式了结融券债务,计算公式和相关结算价格的选取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事先约定;(五)发生股票被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也可以与客户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因转板被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的,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及时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六)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的,会员应当提示客户在符合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相关维持担保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及时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中;客户未申请的,会员应当在保障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的前提下,于有关证券终止上市前将其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中;(七)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客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当时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股票的,其卖出该股票的价格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九)不得接受其客户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同时也不得向其客户借出该类证券;(十)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向客户讲解根据融资融券细则拟定的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十一)融券卖出标的股票发生权益分派的,相关权益补偿方式和标准应当在融资融券合同中进行约定。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权益处理的业务流程和处置办法;(十二)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会员应当关注单一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集中度,对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过高的客户,要做好风险防范预案;会员应当关注全体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总体集中度,对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过高的证券,要做好风险防范预案。前款第一项规定中,如果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与融资买入相同股票,在所有融资债务尚未了结前,只要客户卖出与融资买入相同股票,无论其采用何种卖出方式,均视为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股票,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该客户的融资欠款,融资负债偿还N页序会员与客户可自行约定。4 .标的股票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4.1 本所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及名单进行调整。会员应该在本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及客户资信情况确定其向客户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具体名单。会员确定的具体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4.2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板的,本所自停牌之日起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和自身日常盯市管理需要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不得高于融资融券细则规定的各类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最高折算率。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调整后的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4.3 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当日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4.4 本所根据融资融券细则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及时将股票调出标的股票范围,并予以公告:(-)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重大风险情形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二)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三)标的股票转板的,本所自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告之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四)本所认定标的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者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的,视情况对标的股票作出调整。4.5 本所根据融资融券细则的规定,相关股票出现下列情况时,及时将该股票重新调入标的股票范围,并予以公告:(-)相关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重大风险情形解除的,本所自该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重大风险情形解除当日将其调入标的股票范围;(二)相关股票终止上市、转板情形消除的,本所根据相关规定将其调入标的股票范围。5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5.1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标准,并向市场公布。会员向客户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5.2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o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券保证金比例标准,并向市场公布。会员向客户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5.3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股票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以及上述价款、证券所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实时监控,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会员可以允许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除本所另有规定以外,客户提取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o客户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合约的,会员应当允许客户提取其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和证券。5.4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针对不同客户自行确定不同的维持担保比例标准,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5.5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其客户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根据融资融券细则,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因此,会员在计算客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时,除需要考虑客户信用账户中初始提交作为保证金的资金和证券以外,还应当考虑融资买入股票市值与融资买入金额之间以及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与融券卖出股票市值之间的盈亏部分。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股票或融券卖出所得价款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的,会员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股票或融券卖出所得价款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6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6.1 业务数据报送6.1.1 会员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应当确保向本所报送的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6.1.2 会员报送的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证券代码;前一交易日融资余额;当日融资买入金额;当日融资偿还金额;前一交易日融券余量;当日融券卖出数量;当日买券还券数量;当日现券偿还数量;当日融资强制平仓金额;当日融券强制平仓数量;当日融资余额;当日融券余量对应金额;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当日融资余额=前一交易日融资余额+当日融资买入金额-当日融资偿还金额。当日融资买入金额=当日融资买入成交数量X成交价格;当日融资偿还金额应为扣除交纳交易印花税和佣金及融资费用后实际了结的融资合约金额。当日融券余量对应金额二当日融券余量×相关股票当日收盘价;当日融券余量二前一交易日融券余量+当日融券卖出数量-当日融券买入数量(包括买券还券数量和融券强制平仓数量)-当日现券偿还数量。如当日买券还券、融券强制平仓发生数量分别或累计超过其应了结的融券合约数量,融券余量应申报实际了结的融券合约数量。超出融券合约数量部分的退券视为修正处理,不纳入申报数据。6.1.3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FDEP)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股票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当某股票被调出标的股票范围时,会员仍需继续申报该股票的业务数据,直至该股票相关业务全部了结。如本日没有发生融资融券业务,也需要报送。6.1.4 每个交易日22:00前,会员应当完成全量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的上传工作。会员可多次覆盖申报,本所以其在规定时间内最后一次申报的数据为准。本所将对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进行校验,如系统校验不通过,将通知会员指定的数据报送人员,相关人员应当在22:00前完成全量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的重新上传工作。会员当日未在规定时间前成功申报数据的,将视为未按规定报送数据。会员当日未在规定时间前成功申报数据的,本所按其当日无融资融券交易进行数据统计和对外披露。6.1.5 会员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未成功申报数据的,应当于当日22:00至次一交易日15:00进行补报,通过FDEP全量重新上传修正数据,本所以其在规定时间内最后一次申报的数据为准。进行补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所交易运行管理部报告,由本所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处理。该数据仅供监管使用,不影响已经披露的数据。6.1.6 会员无法通过FDEP上传数据的,应当立即通过电话(010-63889700)联系本所交易运行管理部相关联系人并说明情况,并在本所的指导下,通过其他途径及时完成申报数据报送。6.1.7 对于数据严重错报、漏报的会员,本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6.2 业务信息报送6.2.1 会员应该在每一月份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报送下列融资融券业务情况:(-)向客户公布的标的股票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二)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信息;(=)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四)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值:1 .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客户;2 .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客户;3 .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超过净资本5%的情况;4 .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超过净资本5%的情况;5 .证券公司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超过该股票总市值20%的情况;(五)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六)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6.2.2会员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客户,会员应该记录在案,并应当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通过FDEP向本所报送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记录。会员报送的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包括以下内容:(-)会员名称;(二)违约客户证券账户;(三)违约客户姓名;(四)违约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五)违约金额;(六)违约类别;(七)违约记录申报类别;(A)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其中,违约类别包括四类:一是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二是合约期满客户未清偿债务;三是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四是会员与客户发生司法纠纷。违约记录申报类别包括:新增、撤销和结案。1.1.1 员当日无违约记录的,应申报零记录文件。会员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有多次申报的,本所以其在规定时间内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准。会员当日遗漏部分记录的,应当将其与次日申报的违约记录一并补报。本所对各会员申报的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进行汇总,并通过FDEP将汇总数据自动发送至相关会员。6.2.4 会员应当通过本所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及时更新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业务联络人信息。融资融券业务联络人的主要职责为:数据报送、数据稽核反馈信息的接收与处理,以及日常业务联络。6.2.5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重大业务风险;(二)重大技术故障;()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四)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7 .交易信息披露7.1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进行汇总,通过本所网站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融券余额、融资融券余额等信息。(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因会员报送数据错误,导致本所汇总的上述信息发生错误且无法在当日开市前纠正的,当日融资融券交易照常进行,但本所认定为交易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的除外。本所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对相关会员,将按照有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7.2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所将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公告:(-)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或超过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20%时,本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发布提示公告;(二)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将于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发布公告。该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或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告;()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卖出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后,我所于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告。该股票融券卖出余量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告。8 .其他事项8.1 会员应客户要求为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开通本所交易权限的,应当遵守管理办法和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会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客户征信;(二)客户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且其普通证券账户未开通本所交易权限的,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为其普通证券账户开通本所交易权限后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相应权限;(三)客户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且其普通证券账户已开通本所交易权限的,会员可以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相应权限。8.2 会员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本所交易权限时,应当提醒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发行、战略配售、预受要约、协议转让业务。8.3 会员无需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8.4 会员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取消本所合格投资者权限前,应先了结与该客户的融资融券合约,并确保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已无本所证券持仓。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取消本所交易权限后,其信用证券账户不得新增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也不得买入担保品。8.5 会员可以通过本所业务支持平台查询本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会员输入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系统将反馈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匹配信息,包括任职公司、职务和任职起止日期等相关内容。本所提供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上市公司申报信息,仅供会员参考。8.6 会员应当稳妥解决与客户之间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的纠纷,并负责妥善处理其客户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信访、投诉,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附件1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开通申请书北京证券交易所: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本公司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本公司承诺向北交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理解并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因违反承诺及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XX证券公司(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附件2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交易权限时,应当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风险揭示条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强制平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1)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2)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调整、维持担保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二、【暂停交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时,交易所可能暂停相关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相应投资风险:(1)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资买入交易;(2)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券卖出交易;(3)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暂停特定股票或全部股票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三、【提前了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1)因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转板等原因导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2)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投资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的。四、【证券强制划转风险】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并且投资者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证券公司从其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风险。五、【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要求变动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发生变化,证券公司调整其授信额度、平仓线等指标的,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六、【不可抗力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七、【技术、操作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可能因为证券公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融资融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使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由于投资者或者证券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各项申报、申报要素填报错误、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按照上述必备条款内容,签署风险揭示书。上述各项条款仅为风险揭示的必备条款,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对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了解和掌握,自愿遵守,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应当要求投资者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时,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参与北交所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