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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基本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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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基本知识课件.ppt

    第四章 刑法基本知识,死刑犯的最后独白,谈感受,第三节 刑罚,第一节 刑法概述,第二节 犯罪,第四章 刑法,第四节犯罪种类,第一节 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三、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1、刑法的概念,2、刑法的任务,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第四、维护社会秩序,广义: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刑法典,思考题,张某的某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但刑事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他的行为是否犯罪,只有一个与之相类似的罪名。问:法院能否根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给予定罪处罚?,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没有先例没有处罚,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006年4月21日晚上10时许,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随后,许霆先后取款多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3月31日,广州中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对许霆治罪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罪刑法定、责任自负等起码的法治原则。,案例分析,首先,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辞海对“盗窃”的定义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法学大辞典对“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所要窃取的是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财物,并且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其根本特征;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许霆是想从银行ATM机取出自己的存款,没有盗窃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许霆手持自己的金融卡到法定的银行ATM机取款,完全是正大光明的合法行为;他的取款行为银行都能掌握,随时可以找到他,不是秘密行为,更不是盗窃行为。至于许霆拿的因ATM机故障多吐的17万多元,类似于商品交易中的“溢货”现象。许霆没有侵犯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因为银行随时可以追回他多拿的钱。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至多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案例分析,那么,我们看看作为典型现代法治国家的英国,是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的。2007年7月12日,英国伦敦克勒肯维尔区一个汇丰银行的ATM机误将20英镑的钞票当成10英镑的钞票提供给提款人,引发民众哄抢,在两个多小时里,数千英镑被提走。2004年3月21日,英国英格兰诺森伯兰郡伍勒村里的巴克莱银行ATM机,银行职员把本应装10英镑面值钞票的钱匣子换成了装20英镑面值钞票的钱匣子。村民发现,输入取200英镑的指令,吐出的却是400英镑钞票。村民们闻讯蜂拥而至,数小时后,取款机被掏空,损失约合65万美元。然而,这两次事件的取款人,既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退还多拿的钱款(相关链接案例一、案例二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3日第8版)。,案例分析,其次,对许霆治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审判者必须按照法律预先明文规定的罪名和刑罚才能作出判决的原则。通常概括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具体含义是:(1)在刑法法源上排除习惯刑法;(2)在刑法的解释上禁止类推解释;(3)在刑法的时间效力上否定溯及力;(4)在刑罚种类上禁止绝对不确定刑期;(5)在刑法条文的规定上必须明确;(6)在刑法的内容上必须适正。罪刑法定原则是在彻底否定封建主义司法专横、罪刑擅断主义之后确立的。,案例分析,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三条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同时废除了类推制度。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何种行为是犯罪,应当处以何种刑罚,必须事先由成文刑法明确规定。同理,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储户拿了ATM机多吐的钱”为犯罪,同样不能对许霆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有非法类推、有罪推定、罪刑擅断之嫌,就有司法不公之嫌!,案例分析,再次,对许霆治罪违背了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就是谁违法谁担责,谁违法处罚谁。其含义是:(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即不枉不纵。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应当是谁的责任谁承担,而不能让张三承担李四的责任,更不能一人犯罪株连九族。笔者认为,银行的ATM机多吐钱,如果是机器质量问题,应该由ATM机生产商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程序员设计程序错了,应当由该程序员承担责任;,案例分析,如果是因为银行职员装错了钱匣子,应当由该职员承担责任;银行损失钱款是因为自己管理不善造成的,无权向储户追偿。而司法机关对许霆治罪,则搞错了责任对象,把本应由银行职员(或程序员或ATM机生产商)承担的责任,转嫁到了许霆(储户)身上,并且给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完全违背了责任自负的法治原则。换句话说,银行是丢钱者,许霆是拾钱者,司法机关不去追究因玩忽职守造成钱款丢失的银行管理者的责任,却对许霆这个拾钱者兴师问罪、大动干戈,正义何在?公理何在?,案例分析,“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着整个实行着统一公约的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一个作为社会一员的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居公正的惩罚该社会的另一成员。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正义的刑罚。”,罪刑法定,贝卡里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 1738-1794 )论犯罪与刑罚,刑法的效力范围,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之一在领域内,地域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三、刑法的适用范围,作业,1、什么是刑法?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怎么规定的?,第二节 犯罪,一、犯罪和犯罪构成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三、共同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的概念,犯罪的特征,一、 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二、犯罪构成,(4)犯罪的主观方面,(1)犯罪客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2、犯罪的构成,一、 犯罪和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一、 犯罪和犯罪构成,2、犯罪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的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作为,不作为,(2)犯罪客观方面,一、 犯罪和犯罪构成,2、犯罪的构成,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犯罪主体,一、 犯罪和犯罪构成,2、犯罪的构成,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主体,(1)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 (2)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注意,犯罪主体案例,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罪过,(4)犯罪主观方面,一、 犯罪和犯罪构成,2、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1某保卫干事平某 (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许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平某的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讯执枪冲出,恰数欲进入里屋的钟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被反弹后击中钟某。虽经平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问:平某是否构成犯罪?,2设:平某惊醒后,执枪冲出,见一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问: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分析,三、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二、正当防卫,主观条件:防卫的意图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 人实施,不能及于第三者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2、要件,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岁)于某日下午带领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某(女,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案例分析,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问: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案例二,案例分析,四、紧急避险,2、紧急避险,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种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1)起因条件:有需要避免的危险(2)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避险意图(5)限制条件: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条件,六、共同犯罪,1、主体上:为两人以上2、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主观方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三、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概念,条件,三、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胁从犯,主犯,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从犯,教唆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三、共同犯罪,从重处罚,案例,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太阳穴,致甲死亡。 问:乙及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案例,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预谋到商店盗窃,乙丙以买东西为名欲将店主的注意力引开,甲到柜台盗窃出现金5000余元,当即被店主丁发现。丁追赶甲时,乙丙用脚把丁绊倒,丁从地上爬起来继续追甲。当追上甲时,甲用拳头将丁打倒在地。三人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问:甲和乙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和乙丙分别构成什么罪?如果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三人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甲单独构成抢劫。理由在于甲用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抗拒抓捕,故转化为抢劫。,案例,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C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案例分析,作业,1、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2、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3、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些?,第三节 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二、刑罚的种类三、刑罚的具体运用,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就是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警戒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对人民群众也有教育作用,目的,刑罚,刑罚的种类,二、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具体应用,1、量刑2、累犯3、自首和立功 4、数罪并罚5、缓刑、减刑和假释6、追诉时效,三、刑罚的具体运用,量刑的情节,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以处罚的,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分,量刑的适用,量刑,3、自首和立功:,自首和立功,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条件: (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3、自首和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立功,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处理,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先减后并,4、数罪并罚,是指同一个行为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甲98年5月犯盗窃罪,同年7月犯抢劫罪,99年法院对甲的两罪分别定罪量刑10年、15年。问法院如何数罪并罚?,案例分析,甲98年5月犯盗窃罪,99年5月法院对定罪量刑有期徒刑10年。2000年5月发现98年7月犯抢劫罪,法院对抢劫罪定罪量刑有期徒刑15年。问法院如何数罪并罚?,案例,案例分析,甲98年5月犯盗窃罪,99年5月法院对定罪量刑有期徒刑10年。2000年5月甲在监狱中犯故意伤害罪,法院对其故意伤害罪量刑有期徒刑15年。问法院如何数罪并罚?,案例分析,减刑,5、缓刑 、减刑和假释,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同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5、缓刑 、减刑和假释,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5、缓刑 、减刑和假释,假释:是指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例外条件: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适用假释,假 释,5、缓刑 、减刑和假释,假释案例,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六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期结束的第四年,王某因抢劫被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消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期间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罚? 3.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如何确定?,案例分析,追诉时效,(一)追诉时效概念及期限 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6、追诉时效,讨论作业,马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娟互有好感。马锋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生一子。久之,马锋之妻潘丽有所觉察,多次询问均被马锋否认。马锋恐夜长梦多,即生害妻之心。 1997年6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丽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案例分析,遇客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知潘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且认为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1998年1月20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丽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情况,现问:1马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己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什么?,案例分析,作业,1、什么是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了哪些刑罚种类?2、什么是累犯?构成累犯的条件有哪些?,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五、侵犯财产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四节 犯罪种类,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1)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多数是直接故意。,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征,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或者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特征,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1)犯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市场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部分是特殊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都出自故意,个别是出自过失。,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特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参加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的行为。,(1)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2)客观方面是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个别是过失,特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五、侵犯财产罪,是指使用非法手段将公私财产占为已有,或者故意加以毁坏的行为。,(1)犯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五、侵犯财产罪,特征,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和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1)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具有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只能是故意,个别是过失。,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特征,作业,1、犯罪的种类有哪些?2、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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