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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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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doc

    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城镇化带动和农业现代化提升三大战略,打造现代特色都市,全面建设“五个六盘水”提供智力支撑,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建立人才引聘“绿色通道”,引进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等相关行业的急需人才,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坚持“服务进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三条 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引进人才的岗位、待遇、工作条件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全市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适用本方法。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是: (一)国家“千人打算”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享受国务院专门津贴的专家。 (二)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青年创新奖获得者,享受省人民政府专门津贴的专家。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五)急需的其他专门人才。 第六条 本方法所指“急需的其他专门人才”要紧包括: (一)明白技术、善经营、会治理的复合型人才。 (二)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可制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 (三)教育教学需要的“双师型”人才。 (四)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五)煤化工、工程技术、钢铁、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六)拥有专门技能的农村有用人才。 (七)文化体育方面的专业人才。 (八)其他具有专门技能的人才。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老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八条 引进人才采取调动、兼职、聘请、技术承包、技术或治理入股、项目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单个引进或集团引进,可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九条 引进程序: (一)收集引才需求。依照本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进展等相关行业需求,每年12月,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特不是市内高校、重点企业、各经济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引才需求。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公布引才目录。 (二)公布与对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各大媒体公布引才目录或依照需求情况组团到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布引才目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与符合条件的人才多渠道对接,物色引进人选。 (三)申报与推举。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举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报:依照引才目录,符合条件、有意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直接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组织推举:达成初步引进意向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引进人才打算;申报材料包括:人才引进打算申请书,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的初步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打算书。 (四)审查、考察和评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步引进的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到引进对象所在地或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结果经人才引进评估,评估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审定批复。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对象的考察结果及时进行审定、批复。 (六)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依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有关待遇、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七)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依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办理引进手续。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分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资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待遇第十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外,其他待遇均依照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引进人才的业绩水平,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可超单位结构比例聘任。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式职工,可随调相应单位。依照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面议确定的待遇,引进人才的落户、购房、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应予提供方便,及时妥善解决。 第十三条 属辞职或自动离职来六盘水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刻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十四条 凡以兼职、聘用、讲学、咨询、顾问、技术合作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享受“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待遇,在市内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定的待遇,与用人单位商定的其他待遇。第五章 治理与服务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委组织部人才科)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要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引进人才的治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加快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设,不断扩充入库人选。建立人才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公布重大人才活动信息、人才政策信息和急需人才专业目录,提供创新成果交流、接着教育、技术成果交易、投融资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十八条 加强引进人才的联系与服务。完善市级领导联系引进人才制度,充分听取引进人才对全市经济社会进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关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引进人才慰问、休假疗养制度,各用人单位定期开展引进人才的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治理,开通看病就医“绿色通道”。 第十九条 完善引进人才评价考核机制。建立以业绩为要紧内容的人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分层次、定期与不定期对引进人才的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工资、续聘职务、评定职称、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贡献奖励制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为导向、用人单位为主体、社会力量为补充的人才奖励体系,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评选奖励机制,对为六盘水市经济社会进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要紧用于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表彰、奖励等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在社会保险、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本方法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六枝特区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为六枝特区大力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大战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进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六枝特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坚持“服务进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特事特办”的原则。第三条 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引进人才的岗位、待遇、工作条件等相关事宜。第四条 全区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适用本方法。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是:(一)国家“千人打算”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享受国务院专门津贴的专家。(二)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青年创新奖获得者,享受省人民政府专门津贴的专家。(三)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四)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急需人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六)具有中等专业技术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七)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本方法所指“急需的其他人才”是指六枝特区经济社会进展紧缺的各类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治理人才。重点是工程技术、都市规划、城乡建设、煤化工、新材料、医药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招商引资、金融财政、园区建设、现代农业、水利工程、旅游开发等领域(行业)急需的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符合引进条件的急需人才,不限身份。第七条 引进人才工作坚持按需引进,以用为本,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引进后的人才安排到六枝特区区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老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具备吃苦耐劳、开拓进取的精神。(二)躯体健康。(三)符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引进。(一)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同意有关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四)在职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有被评定为差不多称职、不称职(差不多合格、不合格)等次的。第三章 引进的方式和程序第十条 引进方式。引进人才可实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柔性引进机制,采取调动、兼职、聘请、技术承包、技术或治理入股、项目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单个引进或集团引进,可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第十一条 引进程序(一)收集引才需求。依照本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等相关行业进展需求,每年12月,需要引进人才的部门、单位特不是重点企业、工业园区向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引才需求。确因工作急需的人才引进,由特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收集情况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引进。(二)公布与对接。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各大媒体公布引才目录或依照需求情况组团到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布引才目录。需要引进优秀人才的部门、单位与符合条件的人才多渠道对接,物色引进人选。(三)申报与推举。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举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报:依照引才目录,符合条件、有意来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直接向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其他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推举:达成初步引进意向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向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引进人才打算;申报材料包括:人才引进打算申请书,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他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的初步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打算书。(四)审查、考察、体检。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步引进的人才对象,并与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到拟引进对象所在地或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组织拟引进对象参加体检。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具体情况由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考察体检结果报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五)审定批复。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对象的考察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审定、批复。(六)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依照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有关待遇、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七)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依照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办理引进手续。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分不由中共六枝特区委组织部、六枝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政策及待遇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引进人才所需经费采取“一人一议”方法,由用人单位报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特区财政应逐步将人才引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人才引进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三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对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聘用)资格。引进人才在试用期间按照相关规定领取试用期工资。第十四条 住房、经济待遇。对引进人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给予一定的经济待遇。引进的人才具有多重身份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不重复享受有关待遇。(一)引进人才是国家“千人打算”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享受国务院专门津贴的专家,每人提供90-10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六枝特区连续工作满6年以上(含6年),该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职期间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科研工作经费。(二)引进的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青年创新奖获得者,享受省人民政府专门津贴的专家,每人提供809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六枝特区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含8年),该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职期间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每人每月给予1200元科研工作经费。(三)引进的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才,每人提供70-8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六枝特区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含8年),并连续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市杰出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两次或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次的,该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职期间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每人每月给予1200元科研工作经费。(四)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的人才,每人提供60-7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六枝特区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并连续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市杰出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两次或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次的,该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职期间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每人每月给予800元科研工作经费。(五)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在职期间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并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市杰出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或省科学技术奖(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表彰的,从获得表彰的次月起享受两年科研工作经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连续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市杰出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两次或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次,并在六枝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含8年)的,奖励7080平方米住房一套。(六)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在职期间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并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市杰出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或省科学技术奖(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表彰的,从获得表彰的次月起享受两年科研工作经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连续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市杰出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三次或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两次,并在六枝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奖励6070平方米住房一套。(七)对全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本土人才,自本方法颁布之日起,获得与引进人才同级不同等表彰的,比照引进人才享受同级不同等待遇(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者除外),但享受待遇后8年内不得调离六枝。(八)对安排到六枝特区区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引进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理,享受用人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和为企业所做出的贡献,实行“协议工资制”,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引进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除享受用人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外,不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制,按程序优先予以聘用。(九)提供或奖励给引进人才的住房,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应条件即给予安排(由用人单位和六枝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有效证明),工作服务年限满并符合相应条件后,办理房屋产权证。第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必须按照签订的协议在六枝工作服务满约定年限,在服务期内调离(解聘)的,须无条件退回住房。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经费须由引进人才本人向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发放时刻和标准参照第十四条执行,并由用人单位和六枝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有效证明,特区财政每年集中拨付给本人。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正式职工的,可随引进人才调入相关单位。依照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面议确定的待遇,引进人才的落户、子女入学等问题,有关部门应予以提供方便,及时妥善解决。第十八条 引进的人才属辞职或自动离职来六枝特区工作,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刻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符合本方法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予提供方便,及时妥善解决。第二十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特区党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直属机关工委、文联、科协、进展改革局、教育局、经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资社保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日常工作由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用人单位可依照实际制定本行业、本系统人才引进具体细则,报特区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未尽事宜由六枝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盘县2014年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切实为建设“贵州第一县”、“西部十强县”、“全国百强县”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建立盘县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依照中央、省、市有关人才工作精神,结合盘县实际,就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坚持“服务进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特事特办”的原则。第三条 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引进人才的岗位、待遇、工作条件等相关事宜。第四条 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适用本方法。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是:(一)国家“千人打算”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享受国务院专门津贴的专家。(二)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青年创新奖获得者,享受省人民政府专门津贴的专家。(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四)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五)急需紧缺的其他专门人才。第六条 本方法所指“急需紧缺的其他专门人才”要紧包括:(一)煤电等支柱产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二)道路、交通等工程技术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三)城乡建设规划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四)教育教学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五)其他具有专门技能且在盘县行业、领域内急需紧缺的人才。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老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第三章 引进方式第八条 引进人才采取调动、兼职、聘请、技术承包、技术或治理入股、项目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单个引进或集团引进,可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第九条 引进程序:(一)收集引才需求。依照我县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进展等相关行业需求,每年12月,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特不是县内重点企业、各经济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引才需求。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公布引才目录。(二)公布与对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各大媒体公布引才目录或依照需求情况组团到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布引才目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部门、单位与符合条件的人才多渠道对接,物色引进人选。(三)申报与推举。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举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报:依照引才目录,符合条件、有意来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直接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组织推举:达成初步引进意向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引进人才打算;申报材料包括:人才引进打算申请书,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的初步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打算书。(四)审查、考察和评估。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步引进的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到引进对象所在地或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评估,评估结果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五)审定批复。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对象的考察、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审定、批复。(六)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依照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有关待遇、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七)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依照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办理引进手续。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分不由县委组织部、县人资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待遇第十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外,其他待遇均依照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引进人才的业绩水平,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配偶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式职工,可随调相应单位。依照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面议确定的待遇,引进人才的落户、购房、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应予提供方便,及时妥善解决。第十二条 属辞职或自动离职来盘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刻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第十三条 凡以兼职、聘用、讲学、咨询、顾问、技术合作等方式来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享受“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待遇,在县内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定的待遇,与用人单位商定的其他待遇。第五章 治理与服务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人才办)承担日常工作。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要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引进人才的治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加快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信息库建设,不断扩充入库人选。建立人才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公布重大人才活动信息、人才政策信息和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提供创新成果交流、接着教育、技术成果交易、投融资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第十七条 加强引进人才的联系与服务。完善县级领导联系引进人才制度,充分听取引进人才对全县经济社会进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关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引进人才慰问、休假疗养制度,各用人单位定期开展引进人才的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治理,开通看病就医“绿色通道”。第十八条 完善引进人才评价考核机制。建立以业绩为要紧内容的人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分层次、定期与不定期对引进人才的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工资、续聘职务、评定职称、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贡献奖励制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为导向、用人单位为主体、社会力量为补充的人才奖励体系,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评选奖励机制,对为盘县经济社会进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进行奖励。第二十条 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要紧用于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表彰、奖励等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在社会保险、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本方法的有关待遇。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水城县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为水城县大力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科教兴县“四大战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进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水城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坚持“服务进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特事特办”的原则。第三条 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引进人才的岗位、待遇、工作条件等相关事宜。第四条 全县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适用本方法。第2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是:(一)国家“千人打算”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享受国务院专门津贴的专家。(二)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青年创新奖获得者,享受省人民政府专门津贴的专家。(三)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紧缺急需人才,年龄一般在42周岁以下。(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年龄一般在42周岁以下。(五)具有中等专业技术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六)其他紧缺急需人才。第六条 本方法所指“其他紧缺急需人才”是指水城县经济社会进展紧缺的各类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治理人才。重点是交通运输、道路桥梁、土木工程、都市规划、城乡建设、煤炭采掘、水利工程、环境爱护、文教卫生、招商融资、旅游等领域(行业)急需的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第七条 引进人才工作坚持按需引进,以用为本,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引进后的人才安排到水城县县直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条件:(一)引进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二)具有较强的综合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要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参加全国性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第一学历限制。(四)躯体健康。(五)符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引进。(一)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期内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同意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在职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差不多称职、不称职(差不多合格、不合格)情况的。第三章 政策及待遇第十条 经费保障。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县财政应将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工作经费、人职员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一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对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聘用)资格。试用期间按照相关规定领取试用期工资。第十二条 职级待遇。对引进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紧缺急需人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职级待遇。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紧缺急需人才明确为与本人身份相符的副科级及以上待遇。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优先擢升为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第十三条 住房、经济待遇。对引进紧缺急需人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给予一定的经济待遇。对引进的人才具有多重身份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不重复享受有关待遇。(一)引进人才是国家“千人打算”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享受国务院专门津贴的专家,每人提供100-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水城县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含5年),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科研工作经费;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青年创新奖获得者,享受省人民政府专门津贴的专家,每人提供90-10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水城县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含8年),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每月给予1200元科研工作经费。(二)引进人才具有硕士学位的每人提供90-10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水城县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并连续获得县级三次(市级两次或省级一次)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每人每月给予800元科研工作经费;具有博士学位的每人提供100-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水城县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含8年),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每人每月给予1200元科研工作经费。(三)引进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并获得县级(市级或省级)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的,从获得表彰的次月起享受两年按每人每月800元科研工作经费。连续获得县级四次(市级三次或省级一次)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的奖励90-100平方米住房一套;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在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并获得县级(市级或省级)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的,从获得表彰的次月起享受两年按每人每月1000元科研工作经费。连续获得县级三次(市级两次或省级一次)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的奖励100-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四)对全县本土人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属于紧缺急需人才的,自本方法颁布之日起,获得与引进人才同级不同等表彰的,比照引进人才享受同级不同等待遇。(五)对安排到水城县县直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引进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理,享受用人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和为企业所做出的贡献,实行“协议工资制”,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六)其他待遇。引进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除享受用人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外,不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制,按程序优先予以聘用。对水城县经济社会进展确有突出贡献的,经水城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相应的奖励。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正式职工的,可随调相应单位。依照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面议确定的待遇,引进人才的落户、购房、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应予以提供方便,及时妥善解决。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属辞职或自动离职来水城县工作的紧缺急需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刻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第四章 住房兑现及科研工作经费拨付方式第十六条 提供给引进人才住房的凭用人单位和水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有效证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给予住房安排,房产有效证件临时由中共水城县委组织部代为保管,工作服务年限满并符合相应条件后,房屋产权证归还本人。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经费须由本人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凭用人单位和水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有效证明,从正式办理录聘用手续次月起依照年度考核情况发放;需要获得表彰的引进人才和本土人才依照年度考核及获得表彰情况,从获得表彰的次月起发放,由县财政每年集中拨付给本人。第5章 引进程序及工作年限第十八条 引进程序(一)收集引才需求。依照本县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进展等相关行业需求,每年12月,需要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的部门、单位特不是重点企业、工业园区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引才需求,确因工作急需的也可当月向县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公布引才目录。(二)公布与对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各大媒体公布引才目录或依照需求情况组团到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布引才目录。需要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的部门、单位与符合条件的人才多渠道对接,物色引进人选。(三)申报与推举。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举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报:依照引才目录,符合条件、有意来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直接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组织推举:达成初步引进意向的紧缺急需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引进人才打算;申报材料包括:人才引进打算申请书,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的初步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打算书。(四)审查、考察、评估和体检。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步引进的人才对象并与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到拟引进对象所在地或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组织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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