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doc
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根据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和总量分配工作方案(环发号)和年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环办号)精神,现制定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本大纲是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参照本大纲编制辖区地表水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分流域水系、行政区两个层次逐一汇总、分析,处理好省内市界的衔接关系,提出省界要求和依据,对环境容量大、跨市界的河流进行整体测算,在汇总分析过程中完成对辖区数据合理性校核。各地市省辖市(区)技术报告可作为省级报告附件参加技术复核,有关基础数据仅作参考。技术报告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术报告应包括数据准确性分析,并将其作为各类数据的有机组成部分;规范性要求各地水环境容量核定提交的基础数据完备、信息表达一致;系统性要求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各类数据相互匹配、相互照应;报告中图表数据要与数据分析相结合,数据结论要与计算方法、关键参数选择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报告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第一章 总论工作过程列出本次工作的组织机构、技术组成员及分工、时间进度等情况,应附联系方式。,说明省、市、县工作分工和相互衔接情况。附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的水环境容量核定实施方案、各省组织审查情况、有关文件等。介绍本省内有关水环境容量核定的前期工作积累情况及其有关数据。 工作内容叙述基本的工作思路,列出技术路线,并分步骤说明相应的工作重点及技术要求。对影响计算结果关键的技术环节应特别说明,包括基础数据的收集、处理过程,模型选择、计算的依据等。 主要结论对控制单元划分、水质评价、污染源调查、水环境容量测算、剩余环境容量等分别做出结论。 问题与建议对容量测算过程、环境容量测算结果、容量总量控制方案等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建议。第二章 区域背景 自然环境主要内容应包括:()地理位置:毗邻省市、所属的流域分区、辖区土地面积、各市区面积等。()气候条件:降雨量、水期分布特征、气温和日照强度等。()地形地貌与土地利用方式:地质构造、森林覆盖率、植被类型、土地面积构成、土地利用类型、农田分布、人类经济活动强度等。其中土地利用数据要与城镇径流、农田径流污染分析挂钩。 社会经济主要内容应包括:()概述行政区划情况()各市人口(含流动人口)数、非农业人口数;()年全市值、第二产业值;()经济结构、工业布局和经济发展情况。 水资源状况给出省内流域、水系以及与行政区域的对应关系,分流域或水系分别论述对应的河流水系、水资源状况等。分水系和行政区给出水资源量,注意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量的差异,该数据宏观上要与全省水资源总量、多年均径流量等匹配,同时,具体数据要与各城市计算流量数据相吻合。给出近年来全省水资源变化趋势,应尽可能将设计流量条件对应到典型年,并说明典型年或设计流量条件下全省水资源状况与污染源调查基准年(年)之间的差异。 用水排水状况给出调查基准年各类统计口径下全省和各地市地表水、地下水取水量及变化趋势,供水、用水和排水数据,该数据应对应到工业(不含电厂等间接冷却水)、农业、生活等类型和各地市,并与区域数据挂钩,并注意各类数据统计口径上的差异。说明重点用水排水行业。给出统计口径的各类用水排水系数(如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人均综合用水量等)。第三章 控制单元控制单元的水陆对应关系是贯穿水环境容量核定的中心环节,应特别注意将污染源调查数据、水环境容量计算参数、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都分别对应到控制单元。 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简要论述说明省级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说明各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状况。 确定控制单元()确定水域范围。应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结合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容量计算需要,确定适宜污染源调查和容量测算的控制单元水域范围。可以对原水环境功能区划进行适当合并、整合(需说明原因),划分控制单元的水域范围,确定水域范围的起点、终点、长度、面积等属性。技术报告中需要特别注意阐明水环境功能区和控制单元的关系,分析水环境功能区与控制单元水域范围的对应关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功能区划为类的水域不进行水环境容量计算,可以不划分为控制单元。应单独列出省界控制单元和市界控制单元的划分及其属性情况表,提出有关要求。说明对于功能区划空白地区的处理情况、对于排污河道的处理情况。对于新增、调整情况应特别注明,不能新增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较大的水环境功能区,所有确有必要新增的功能区应控制在类和类的目标水质。没有进行功能区划的河流,可作为已进行功能区划河流的支流或入河排污口处理,防止重复计算,防止重复计算。在水环境容量计算过程中,若发现出现由于上游功能区水质目标低、下游水质目标高、河流长度形态等难以保证足够自净能力、功能区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为负的情况,应将省内相应上下个水环境功能区合并考虑,并从严执行目标水质目标标准,重新计算。对已完成功能区划的,直接按照区划水质目标进行水环境容量的计算;没有区划的,需要说明水质目标确定的依据。对上下游存在水质目标纠纷的水域,属省内跨市、县界的,功能区协调方案由各省解决。需单独列出省界断面水质目标的确定情况,以本省功能区划目标水质进行容量测算。并可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应水质要求和协调建议。需要国家协调省际水环境功能区目标差异和目标水质的,可以提交总局和技术指导组解决。在进行水环境容量计算时,必须在基准水质目标条件下,计算完水环境容量后,再提交省界水质目标调整后的水环境容量模拟数据。对于国家已经批准的水质目标(如各类国家级流域规划),应在技术报告中指明。()确定控制断面。一般情况下,以功能区的上、下界面或功能区内的常规监测断面作为控制断面。如果某一功能区划水域内存在多个常规性监测断面,可以选取最高级别的监测断面、最有代表性的监测断面或反映最大量取水口水质的监测断面作为控制断面。 控制断面确定后,应以控制断面进行控制单元的水质评价工作,水环境容量测算时,也应以确保控制断面达标为基本前提。对于重点模拟计算的典型水域,需要注意控制断面与功能区划水域下界面之间的差异。()确定排污控制城镇。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基础信息表,初步确定功能区对应的排污控制城镇,并进一步结合排污情况、主要污染源去向分析、管网分布、陆上自然汇流情况等因素,明确控制单元水域的排污控制城镇。排污控制城镇应尽可能细化,可以给出定性描述,但不要求具体指明或图示控制单元的陆上范围。 控制单元水质评价结合原有资料积累,简要给出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需要注意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中水质评价与常规水质的差异,一是要求水质评价的对象是控制单元,必须将常规水质评价数据对应到控制单元,二是水质评价主要限于水环境容量测算和核定工作的相关因子,对于不具备容量特性以及与本次容量测算因子无关的水质指标不纳入水质评价。重点对各控制单元断面水质进行说明。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考察常规水质监测的、氨氮两项指标(湖库增加总氮、总磷),根据基准年水质现状数据,评价各单元的水环境质量,并分析超标原因和超标因子,开列达标和不达标控制单元清单。特别注意水质评价和容量计算因子的相互关系,对于重金属等非容量计算因子超标的,应特别说明,并视做达标。水质评价按照年进行,对于年排污、水质、水资源状况与设计流量条件(如保证率或近年最枯月所在的年份)下差异应有所说明。在水质评价或者污染源调查部分,应结合典型数据测量分析结果,分析确定说明与之间的转换关系,可以分类型给出不同的比例关系,建立模型应用的基本条件。 控制单元基本属性调查通过分析调查,填写表(所有所附表格仅表示格式要求,可以以多个表格、多种形式、另加参数等形式出现,下同)。第四章 污染源调查应强调工业、城镇生活、非点源三类污染源排放量、入河量的系统调查,同时调查数量和排放去向,说明数据合理性,并对应到控制单元, 分水域(控制单元)水系流域和陆域(县地市省)个系列分别进行调查、分析和汇总。 调查技术路线 对污染源调查范围、各类关键系数选择、技术路线、总体校核等情况予以说明。工业污染源获取环境统计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与本次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如数据之间出现不匹配情况,需从统计口径、统计范围等方面对数据差异进行分析。有条件的需要进行重点污染源的调查和实测。根据调查数据,分别推算绘制不同地市排水系数工业用水量、工业产值(工业(第二产业工业增加值)排水(排污)系数、工业废水污染物等与排水关系曲线,确定排水系数、万元工业排水(排污)系数,如某一地市数据有较大差异,需分析原因,核实数据;。给出不同地市工业废水污染物浓度曲线,如某一地市污染物浓度过高(>),需根据该地区的工业行业构成和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情况判断其合理性,进行数据调整。规模化畜禽养殖调查结果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个数、和氨氮排放量、年用水量及排水量、排污方式、处理工艺等内容。要分析本次调查采用的排放系数是否合理,理清产生量、排放量、入河量关系。 城镇生活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主要是通过各类用水、排水、排污系数进行测算,要对比分析生活污染源数据与环境统计等的差异,明确本次污染源调查的范围,各地可以将建制镇纳入城镇生活污染源考虑范畴,但需要注明。确定不同地市确定的排水系数、人均综合用水量(大生活与市政综合用水量)、污染物浓度、人均生活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生活污染源调查、测算数据的合理性。 要结合各地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纳入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染源和工业污染源进行核算,需要防止将污水处理厂污染物量与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量重复计算。 非点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分农村生活源、农田径流、城市径流、矿山径流种类型,调查非点源污染物,并基于污染物类型、按照面积河长等平均分配到各控制单元。非点源调查要求充分利用原有研究成果、典型水域测算等工作基础,要分析非点源与点源排放量、入河量关系对比是否符合一般认识,给出各控制单元非点源入河量在全部入河量中的比例,定性分析其合理性。工业和生活污染源排放去向应对应到控制单元,而非点源调查仅要求对应到各县(区)。 入河量调查应根据污染源的位置、排污渠道性质以及当地的自然条件等,确定各控制单元中各类污染源具体的入河系数和入河量,估算、汇总每个控制单元的废水、和氨氮入河量,理清各类污染源结构比例。应注意入河量是进入功能区划水体的污染物量。对于直接排入没有进行功能区划水域、最终间接进入功能区划水域(控制单元水域)的,需要充分考虑污染物在这些没有功能区划水域的降解作用,此时入河系数实际上包括降解作用,相对较小。入河系数在各类污染源、各控制单元之间应有一定差异,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污染源,在各控制单元之间也依污染源位置差异而有所不同。应特别注意非点源高产生、低排放、少入河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入河系数。以各控制单元各具体污染源入河系数等基础数据,分别汇总得到各控制单元内工业、生活、非点源入河系数的平均值,并进一步得到在各地市和全省分内工业、生活、非点源入河系数的平均值。 数据汇总分析对于污染源调查结果,应点面结合,填写污染源调查计算数据表以及分流域、分地市等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汇总表,具体格式见表、表和表。污染源调查要注意对各类污染源比例关系的分析。应以各控制单元工业、生活、非点源入河量的比例系数,并相应汇总分析确定各地市、全省工业、生活、非点源入河量的比例系数。该数据应与环境管理的定性认识基本一致。要与水利、环保、建设各类用水、排水数据进行综合平衡分析,考虑利用人均生活用水量、人均综合用水量、排放浓度等数据进行校核。对于同口径的工业、生活等污染源调查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之间的差异,要有所说明。有条件的,应结合污水处理厂运行数据、实际入河量监测数据等进行数据的核实分析。第五章 容量计算一般计算和重点模拟相结合,以模型计算结果为理想水环境容量,考虑扣除各控制单元非点源入河量、来水本底后,作为水环境容量,按照各控制单元工业生活入河平均系数,反向折算到陆上,得到最大允许排放量。理想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套相关数据均是本次工作成果,必须同时提供、相互对应。要求通过各控制单元中非点源在入河量中的比例,建立理想水环境容量和实际水环境容量之间的关系;通过各控制单元中各类污染源入河系数,建立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之间的关系。 确定计算单元对于高功能水域、重要水域以及距离较长的水域,根据需要,一个控制单元内可设计个或多个断面作为水环境容量计算中水质约束的节点,根据节点将控制单元划分为若干计算单元,并列出所有的计算单元,填写表。在同一控制单元内部,若存在重要的取水、排水口等,则同一个控制单元可以细化为若干个水环境容量计算模型应用单元(计算单元)。计算单元是模型应用单元,控制单元是污染物调查单元,不要求污染物调查对应到计算单元。即以水环境功能区为基础划分控制单元,以重要的取水口、排水口、河道条件变异区、行政区界等重要、敏感的断面划分节点并确定计算单元。若不存在或在计算精度上不需要进一步对某控制单元进行节点划分和细化为计算单元,则控制单元等同于计算单元。一个功能区内部细化为多个计算单元的,计算单元水质目标采用本功能区水质目标。控制单元可以是多个水文参数、水质目标基本相同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总和。同一河流,当河流形态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可以将其中的若干功能区合并为一个控制单元,而其中的各功能区划河段作为计算单元。 模型应用说明提交各类水域水环境容量测算的模型说明。一般水域原则上可以按照单因子、一维模型进行测算。对于模型选择和模型参数(如降解系数等)确定加以说明。降解系数一般不宜大于,氨氮降解系数一般不宜大于,超过此值的需要提交有关实测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对同样一条河流,应校核在各市、县之间各类模型参数取值是否基本一致,并与相邻省市进行对比。由于流量、水质情况的差异,综合衰减系数往往处于一定的范围。应分类说明采用正向(以污染源位置、排放量数据试酸得到达到目标水质要求的入河量)、反向(不考虑排污口位置等因素直接以目标水质反推总量)容量模型测算的控制单元名录。本次水环境容量测算默认现状排污扣口位置、排污方式不变。 设计流量选择保证率或者近年最枯月平均流量为设计流量。应逐一提供各计算单元设计流量和流速数据。设计流量要考虑节点平衡,需要注意同一水体上下游设计流量的基本一致性。技术报告应说明如何从有限的水文数据进行推算到各计算单元。对于北方地区,如果选择保证率或者近年最枯月流量,某河流或计算单元设计流量为零,则全国基准设计条件下的水环境容量为零。此时,可以考虑按照保证率或近年最枯季选择参考设计流量,此时重新开展水环境容量的计算,得到参考的水环境容量。为数据分析和获取的方便,对于目前数据选用保证率系列的,可以选用,对于目前数据为近年最枯月的数据,可以选用最枯季流量为参考设计流量。所得到的参考水环境容量不作为全国统一计算的水环境容量使用。有条件的,还可以进一步进行最小环境需求量的测算。对于采用或保证率进行水环境容量测算的地区,需要结合典型河流、近年水资源趋势分析该设计流量与近年最枯月或者最枯季的对比和差异。省级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应论述各河流设计流量与对应的典型年水资源总量的关系。对于流向不定的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流等,按照流速为零时的低水位水量进行计算,或者依据模型要求选择合适的设计流量。对于有水利工程调控的河流选用最小下泄流量(坝下最小保证流量或漏水流量)。北方地区可以在基准条件下测算水环境容量后,分水期进行不同水期的参考水环境容量的测算。设计流量数据,可以根据水文数据按照流域面积比例法、水文比拟法、径流量法等进行推算。 一般单元计算对于所有计算单元,可以按照一般模型进行计算。要综合考虑源头水、上游来水、本地产流等本底浓度,并兼顾非点源影响后,从理想水环境容量扣除得到各控制单元水环境容量结果。对于所有反向计算的控制单元容量测算结果,必须考虑排污口位置、控制断面位置的影响,应引入不均匀系数对结果折算后计入实际容量计算结果。对于湖库容量计算,严禁将以全部库容参与模型流量进行计算,推荐按照入河支流控制断面达标、湖库排污口混合区达标等进行计算,防止重复计算。对于大江大河,严禁将以全河段流量带入模型进行计算。 典型单元测算对大江大河、跨省市河流、高功能水域、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较大的计算单元,在一般计算后,应进行重点模拟测算,在验收时将进行模型测算抽查。对一般单元计算结果的校核应结合典型单元的重点模拟分析进行。对于需要进行重点模拟测算的典型水域,要求必须按照自然属性和模型计算要求,将控制单元细化分为多个计算单元。应选择部分典型河流进行模型测算的验证。如进行节点的水量、污染物总量的平衡分析,结合现场实测、水域概化、节点平衡等方面,进行模型以及相应参数的验证,分析灵敏度。对于流经全省、流量较大的河流,以各地市污染源等数据为基础,从上游到下游,以省为单位进行统一计算,在计算过程中校核各地市数据。对于存在跨市排污的河流,也应由省统一进行容量测算,不能简单汇总。对于跨省市河流,应特别注意校核水质目标、水文、模型参数的相互关系。对于典型水域单元,需要结合排污口位置、控制断面位置等,进行正向计算,分析正向计算和反向计算的差异。需要对典型水域分析超标河段占计算单元的长度比例,防止采用反向计算导致仅控制单元下界面达标而上游大部分水域均超标的偏不保守现象。对于大江大河(河宽超过M),污染物扩散仅在岸边进行,可以直接进行混合区(带)的计算,以混合区容量直接作为大江大河水环境容量。原则上,混合区长度不能影响下游水质目标、用水功能的实现,长度不能超过M从严控制,并附有关研究成果。,宽度不宜超过河宽的,面积小于平方M,并且不能影响下游水质目标、用水功能的实现。第六章 容量汇总分析 容量汇总结合一般计算和典型单元重点模拟计算,系统分析后,分流域、行政区个层次汇总,得到各控制单元、河流、水系、流域,以及县、地市、省个系列,理想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最大允许排放量组数据,分别填写表、表、表。纳入水环境容量汇总分析的,应是保证率或近年最枯月对应的基准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各单元水环境容量测算结果与单元水质现状、污染源调查数据之间关系应符合逻辑关系。应结合现状各控制单元入河量数据以及各控制单元工业生活排放量数据,逐一列表给出各控制单元、水系、流域以及地市、省剩余环境容量(入河量)和应削减的工业生活排放量。 容量利用探讨主要包括:()各类水环境容量优化计算情况(如改变排污口、调整功能区划、上下游容量系统优化计算、不同保证率下水环境容量计算、分水期的容量计算等)()污染物排放与水环境容量分布的匹配性分析,探讨以水环境容量特征来引导和调控社会经济布局()河口、海岸水域水环境容量测算情况()水环境容量利用的途径、方法和设想()最小环境需水量计算()水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方案的初步设想表 省计算控制单元属性汇总表控制单元序号流域水系水体地市区县控制计算单元起始起点终点断面或范围对应水环境功能区范围控制单元长度所属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控制单元宽度现状水质控制断面位置超标因子控制单元水质目标设计流量控制单元现状水质计算单元长度现状超标因子计算单元河宽上游目标水质水体体积上游来水水质废水入河量排污控制城镇取水量备注备注:此表按照水域为次序以省为单位汇总进行填写,可以分为多个流域或水系、水体的分表,并兼顾地市,。需注意计算控制单元选择与水环境功能区划关系,注意上下游水质目标衔接情况,对于省界水域,需在备注中说明,并在报告中详细论述,。对于河流应填写计算单元长度以及河宽,对于湖泊可以填写体积,控制断面位置填写距离功能区(控制单元)下界面的长度(若无常规性监测断面,可空白)。控制单元序号由各省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黑(省份名称黑龙江简称)哈(地市名称哈尔滨简称)(全省统一数字序号)。对应水环境功能区可填写功能区范围。单元长度宽度填写控制区水域长度宽度(),对于湖库水环境功能区可以在长度一列填写面积()或库容(),宽度一列空白。排污控制城镇填写本水域受纳污染物的主要行政区域(镇、乡或县区)。水质一般填写水质类别(下同)。地市含地区(下同)。上游来水水质为年实际水质类别。表 省污染源调查基础数据表控制单元序号计算水体废水排放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点源工业入河系数生活入河系数非点源入河系数总入河系数备注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城镇生活非点源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城镇生活非点源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城镇生活非点源备注:此表按照水域属性次序依次填写。按照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城镇生活(不包括农村生活源,包括城市、建制镇和具有管网的地区)、非点源大类将污染源调查数据对应到计算控制单元,工业、规模化养殖、城镇生活为点源,农村生活、农田径流、分散养殖、矿山径流、城镇径流等归为非点源,非点源要求以区县为单位进行调查,并应在考虑地形地貌等因素后将非点源区域总数直接平均分摊到计算控制单元。在计算控制单元内,各污染源的入河系数有一定差异,需要结合调查给出在计算控制单元内各类污染源的综合平均入河系数。工业入河系数为一般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统一考虑后本控制区的入河系数。废水、污染物排放量调查和容量测算结果统一以吨年计且仅保留整数(下同)。表 省污染源调查汇总表地市废水排放量废水入河量排放量入河量氨氮排放量氨氮入河量工业规模化养殖城镇生活非点源合计点源非点源合计工业规模化养殖城镇生活非点源合计点源非点源合计工业规模化养殖城镇生活非点源合计点源非点源合计全省备注:此表按照行政区域次序依次填写。表 污染源调查数据分析表地市调查工业废水排放量统计工业废水排放量统计工业用水量调查废水排放浓度调查生活废水排放量调查人均生活废水排放量调查人均生活排放量调查生活废水平均浓度统计人均生活用水量调查工业生活废水排放量统计工业生活总用水量统计人均综合用水量备注全省备注:分地市和省个层次进行数据对比分析,需要在技术报告中说明各类统计来源及其口径差异。表 省水环境容量计算计算单元属性表流域水系水体区县所属控制单元序号计算单元(起始终点断面)控制单元水质目标计算单元上游断面目标水质计算单元下游断面目标水质计算单元长度计算单元宽度 主要取水口主要排水口降解系数设计流量设计流速备注氨氮备注:以控制单元为次序进行填写,对于后续需要进行典型模拟测算分析的计算单元,主要取水口和排水口距离下断面长度必须填写,单元长度宽度填写控制区水域长度宽度(),对于湖库水环境功能区可以在长度一列填写面积()或库容(),宽度一列空白。水质一般填写水质类别(下同)。,主要排污口和主要取水口填写距离控制区(功能区)下界面的长度()(若不存在,可空白)。表 省 市水环境容量计算基础数据表流域水系水体区县控制单元序号计算单元(起始断面)上断面下断面目标水质设计流量混合区长度理想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最大允许排放量现状水质现状总入河量现状点源入河量现状点源排放量备注氨氮氨氮氨氮备注:按照上下游次序进行填写,对于后续需要进行典型模拟测算分析的大江大河计算单元,必须通过二维模型测算混合区长度,其余计算单元混合区长度一栏不填。主要理想水环境容量一栏针对计算单元,与计算单元数目一致,而水环境容量、最大允许排放量、现状入河量、水质现状、非点源入河比例、点源入河系数等都是针对控制单元进行填写,并不要求对应到所有的计算单元(因为污染源调查仅对应到控制单元而没有完全对应到计算单元,备注一栏应填写采用的正向或反向计算方法,或者对于控制单元或计算单元必须的补充说明。重点模拟的典型水域需要在技术报告中单独论述。表 省水环境容量流域汇总表流域水系水体地市理想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最大允许排放量点源污染物排放量 万吨年多年平均径流量备注氨氮氨氮氨氮氨氮 表 省水环境容量区域汇总表地市县区废水量用水量理想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最大允许排放量现状点源污染物排放量现状总入河量备注氨氮氨氮氨氮氨氮氨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