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绪论课件.ppt
卫生法学,王新奎,法学硕士,执业律师,TEL:13879481419,QQ:84738082,第一章 卫生法概论,用一句话阐述你所理解的法律概念?完整简洁尽量生动,容易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什么是法律,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社会契约论,亚里士多德 (公元前前)古希腊哲学家、自然科学家、文艺理论家。文艺理论著作传世的有修辞学和诗学。“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衹和理智的体现”政治学,1.卫生法的概念,法律的概念卫生的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总称) 卫生法的概念,讨论: 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还是消费法律关系?),2.卫生法的特征,专门性(调整对象)技术性综合性共通性,思考: 如何理解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权利与义务、法律概念,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重要性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原则;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原则;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患者权利自主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国家卫生监督。,思考: 如何理解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对中医的作用及地位你是如何认识的?,4.卫生法律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3个要素什么是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3个要素,思考: 结合工作实际,举出若干实例来运用卫生法律关系进行解释。,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1.什么是法的渊源?(效力渊源-形式渊源)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效力最高,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实施)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条例、规定、办法)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国两制的巨大胜利)规章(国务院机构改革)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政策习惯,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宪法(宪法和宪法性文件)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食品卫生法等)民法(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平等主体间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经济法(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犯罪和刑罚)诉讼法(程序法,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4.卫生法的渊源宪法( 21条、第33条、25条、45条、49条)卫生法律(共10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通过,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通过),卫生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法规卫生规章卫生标准(国家标准、卫生部标准和地方标准)卫生国际条约,5.卫生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卫生法与宪法 卫生法与民法,讨论:医疗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医疗行为的界定 关于医疗行为,目前没有法律上的界定。执业医师法以“医师执业活动”概括,语焉不详。 日本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疾病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改善等为目的对身心所作的诊察治疗行为。”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疾病的预防、畸型的矫正、助产、堕胎及各种基于治疗目的及增进医学技术的实验行为。”,下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 强制性医疗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39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就诊病人必须接受治疗。 非治疗性医疗行为:整容、隆胸、变性手术 医疗实验行为:为实验新型药物或新型治疗方法 后医疗侵害行为:初期治疗是无法预见的损害结果,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医疗行为是医疗服务行为的简称。 临床医疗行为和实验性医疗行为。 临床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方法或医疗技术,经过动物或人体实验证实其疗效后,在治疗患者疾病过程中实施的医疗行为 。 实验性医疗行为是指新的医疗方法或医疗技术经过动物实验成功后,初期试用于患者的治疗,而其疗效尚未被证实或尚无完全成功把握的医疗行为。 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和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 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是以目前的疾病治疗及将来疾病的预防为目的所实施的医学上公认的及合乎医学水准的医疗行为 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可分为实验性医疗行为和其他非以疾病的治疗或预防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前者包括纯粹实验性医疗行为和非纯粹实验性而兼有治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如器官移植,后者则以美容整形、性变换手术为典型。严格意义上说,只有以诊疗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和非纯粹实验性而兼有治疗目的性的医疗行为才能够称为医疗行为。,卫生法与行政法卫生法与刑法 讨论:非法行医问题卫生部公布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例(2005年)一、广东省东莞市取缔四个无证行医窝点和查处一个违法医疗机构 二、江苏省宜兴市甘四雄、黄利容夫妇非法行医 三、河南省煤炭总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 四、河北省雄县中医院非法出租科室 五、湖南省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湘 潭县中路铺镇中心卫生院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六、重庆市涪陵区皮肤泌尿专科医院和万州区皮肤泌尿专科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实验室检验报告 七、四川西南联合医院管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西南联合医院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八、湖北省武汉市九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和广德妇科医院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国刑法关于医疗卫生刑事责任的规定 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一、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败诉案例,案件1 山东菏泽市听证撤销食品卫生处罚案 案情简介 省卫生厅检查该市某熟肉店: 1、加工场所不洁;一盆剩肉渣生蛆;布局不合理杂物混放;无三防设施。 2、制作笔录,记者随拍。省卫生厅以“公共卫生案件交办单”将此案交给市局查处。 3、市局立即调查存在问题:未出示当年有效卫生许可证,上岗从业人员无体检证;加工场所苍蝇密度高。,4、制作文书,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某款等,处罚:取缔该店;罚款30000元。 5、店主要求听证:市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当场出示了市局当年发放的许可证副本和同月签发的健康证,同时否认剩肉生蛆而是煮肉调料生蛆,提出苍蝇密度高的认定标准是多少;市局违反执法程序,听证告知书未盖骑缝章,卫生局在4日前通知听证。要求撤销处罚。,存在问题 1、文书制作不规范,将法律中“项”作“款”引述错误; 2、仅以当场未出示就认定无证过于草率,造成在证件问题上的证据不足; 3、市局取证不确凿、不充分使证据灭失;,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法律责任概述卫生法律责任卫生行政救济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第一个问题:法律责任概述,1.什么是法律责任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2.法律责任的种类 刑事责任:因犯罪行为而必须承受的 民事责任:救济责任、财产责任、私人责任 行政责任: 违宪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3.法律责任的竞合 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比如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一个问题:法律责任概述,4. 归责 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归责的时候要遵循责任法定、公正、效益和合理性的原则。5.免责 时效免责: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不诉及协议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6.法律制裁 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违宪制裁,第二个问题:卫生法律责任,1. 卫生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1997年,卫生部发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包括总则、管辖、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执行与结案、附则),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起执行。,行政处分:内部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2.卫生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3.卫生刑事责任 与卫生法有关的罪名: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