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实务课件.pptx
破产管理人制度实务,以问题为导向的解析与思辩,前 言,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对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与效益、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具有积极意义。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课程通过对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工作流程以及破产法的的逻辑结构、法定权利、法定期限全面梳理、详细解读,并结合破产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引导性的解析与思考。,案 例:,重庆特钢破产重整案管理人报酬,8680万元,201X/8/28,目录,认识管理人,第一节,1,3,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的特征,管理人的思辩,2,1.1 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在人民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下,于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处理相关事务、履行法定职责的专业机构。 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22条-第29条,破产案件管理人,破产清算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和解管理人,构成,一,二,三,管理人的类型,管理人的类型,破产清算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和解管理人,A,B,C,破产案件中,三类程序管理人存在一定的区别,应当严格区分。,破产清算主要包含接管、清理、核查、保管、变价、分配等工作。 管理人工作的关键点为:熟悉法律规定,熟悉工作流程,熟悉权利边界。,破产重整是一种拯救危困企业的法律制度;管理人的素质应当是全面的。管理人着眼于危困企业的起死回生,熟悉投融资业务、企业管理、商业判断。 衡量标准为法律思维、财务思维、商业思维、市场思维、产业前景预判。,破产和解主要实现债务重组,从而达到减免债务的目的,使企业轻装上阵。 管理人的关键点为:谈判的水平与艺术,各方综合利益的衡平。,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立法规定,1,思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区别?各自的优劣势?,“社会中介结构”中的个人担任管理人时,是否需要双重入册?,当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律师如何有效介入?,清算组和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如何划分?,清算、重整、和解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能相互转换?,行政责任,责任,第130条,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131条,管理人的责任,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思考,法院能否行使行政处罚权?,1、行政措施,行政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管理?,3、法院在破产案件中扮演的角色?,2、罚款代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人是否真正的独立?,案例:,管理人遗失债权申报资料原件,人民法院给予5万元罚款?,1.2 管理人的特征,专业性,中立性,独立性,法定性,1,2,3,4,管理人必须具备法律、会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主体。,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与其他主体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对所有利益相关方保持中立。,管理人参与破产程序,履行职责由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必须依法指定管理人。,为何强调管理人的专业性?,专业性,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中立性,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独立性,1.2 管理人的特征,管理人的专业性,为何强调管理人的专业性?,基于破产案件的特点。一般而言,破产企业出现了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的问题,引发各种问题和纠纷。其最关键之处:企业出了什么问题?,企业生死线,生,(健康的生) 和解/重整,死,规范,(明白的死) 清算,管理人,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债务人,债务人的职工,保持中立,法院,中介机构,税收债权人,是否存在绝对的中立?,管理人的中立性,01,02,03,破产管理人功能定位的思辩,理想与现实:,破产管理人专业性思辩,破产管理人身份思辩,理念迷失与规则冲突:,1.3 管理人的思辩,逻辑与本源:,竞聘管理人,第二节,1,3,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的报酬,2,y,积极资格,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从宏观层面予以概括规定,实务中操作性差,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消极资格,2.1 管理人的资格,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1,2,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担任管理人的消极资格,4,5,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3,思考,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管理人门槛准入资格?,1、应否要求有相关实务经验;,3、应否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各类专业人员?,2、应否要求参加相关考试或者培训;,法律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及时(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破产审查和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2 管理人的指定法律依据,编入名册,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前提条件是所在机构已经被编入机构名册。思考:编入个人名册的执业人员转到其他机构执业时,其名册资格是否取消?,2.2 管理人的指定前提编入名册,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选择辖区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拟向异地法院申请的,首先必须在该地设立分支机构。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如何进入名册?,准备资料,3,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章 程,业务和业绩材料,4,5,4,思考,如何组织业务和业绩材料的范围?,1、自行清算业绩;,2、司法强制清算业绩;,3、国企改制、清算项目的专项顾问;,4、管理人业绩;,案例:,5、投融资项目;,6、并购重组业绩。,指定方式,一般情形,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竞争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特殊情形,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个人情形,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3,个方面,管理人的竞聘,竞聘流程,竞聘资料的准备,如何提高成功率,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重点:既往业绩和工作方案,方式:联合申报。 解决两个问题:如何联合申报?联合体的责权利如何划分?,管理人的竞聘,竞争申报,1.申报的含义 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担某个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2.申报的注意事项 A.工作团队(学历学位、从业背景、专业复合性、人员配置) B.工作业绩(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投融资、并购 重组、 私募股权业务等。从企业类型分: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民营企业、国企、央企。重整案例:会议通过比例、 涉案金额;和解案例、破产清算、债务人数、债权金额、核减金额等。 C.工作方案 1.必要的尽调; 2.个性化方案;3.工作的规划; 4.时间的安排; 5.应急的预案。 D.工作优势 E.工作报价,2.3 管理人的报酬,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的,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12%,10%,8%,6%,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超过五亿元的部分,0.5%,管理人的报酬法律依据,第二条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第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十三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增 加,限 制,界定范围,1,2,区别管理人报酬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3,区别管理人报酬与“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4,区别“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工作”与“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5,区别“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与“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费用”,管理人的报酬报酬范围,区别管理人报酬与“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报酬提取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5,思考,4、变现资产溢价;(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5、合理界定费用。,如何使管理人报酬更大化?,1、努力增加公司资产;(及时接管、追回、撤销个别清偿等),2、使公司资产增值;(出租、短期经营、修缮、维护等),3、合理管理担保财产;(与担保权人协商10%管理费用),实务:,管理人的工作,第三节,1,5,管理人团队组建,管理人工作制度,破产财产的处置,2,管理人工作概览,管理人工作思维,4,3,6,管理人工作报告,3.1 工作概览,1.五步骤: 接管清理保管变价分配,2. 八步骤: 接管申报审核清理保管会议变价分配,3. 十六步骤: 申报组建会议接管制度机构申报访谈审 核核查清点处置会议变价分配注销,3.2 团队组建,3.3 管理人工作思维,工作接管,是指管理人将破产企业从企业管理层中接收与管理。,(一)接管工作的思维,管理,接收,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与债务人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前期接触,对债务人企业进行必要的调研,与人民法院承办人员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可以与相关媒体做好协调,接管企业的准备工作,6,思考,实务:,管理人如何做好企业接管?接管是现场接管还是会议接管?接管应当有哪些人员参加?,01,02,03,专业人士做好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况。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到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接管工作的思维,资料接管,注意事项:告知义务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前,应当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签字确认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应当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交接书和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一)接管工作的思维,实物接管,(一)接管工作的思维,拍照与录像,文书与说明,(二)债权审核的思维,1、债权申报 1)书面形式 管理人可以事先准备好并提供给债权人填写的债权申报表。 2)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债权申报地点适当分离,以避免人类相对集中,如个人债权的申报地点在一楼,金融债权人申报地点在三楼等,(4)建议债权人可以采取委托申报的方式,如委托律师代理申报,(3)申报时间适当分散,可以在非上班时间接受申报,(1)债权分类分组,如个人债权人组、企业债权人组、金融债权人组等,(二)债权审核的思维,3)债权申报的注意事项,(5)可以现场答疑组,给予债权人必要解释,4)必要的培训工作 一定要对接受债权申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主要是了解债权人的心态,并如何应对。5)债权申报程序(1)填写债权申报表(2)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提交证据材料(3)填写申报债权人信息表(4)出具债权申报回执(5)制作债权申报登记表 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分类编号,并按照号码顺序排列债权人申报资料,以便于查找。(6)编制申报债权人信息表 要求债权人填写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二)债权审核的思维,1,3,2,4,证据充足,没有争议的债权,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的债权,存在争议,无法确认的债权,证据不足,明显虚假的债权,2、债权审核(分类),(二)债权审核的思维,(三)债权人会议召开,1.明确债权人会议组成人员 1)出席人员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2)列席人员 债务人的有关管理人员,2.协助人民法院指定好债权人会议主席 注意:发挥好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作用,3.明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管理人 3)决定相关事宜,4.召开好债权人会议1)合理确定债权人会议时间,尤其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选好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3)科学设置好债权人会议议题4)合理安排好债权人会议座次5)准备好债权人会议资料6)确定好债权人会议应急预案7)精心准备好会议发言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目的,在于通过有关议案8)科学合理控制好会议时间,(三)债权人会议召开,01,02,变价,出售,科学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力争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一次性获得通过,破产财产能否顺利出售,是破产案件能否终结的关键性因素,3.4 破产财产的处置,3.5 管理人工作报告,管理人的文书,第四节,1,工作文书的类型,工作文书的样式,2,工作文书的范畴,工作文书的范例,4,3,4.1 工作文书的范畴,广义而言,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24条所列举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申请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各项文件,入册后申报参与竞聘管理人的各项文书,以及成功竞聘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为履行职务所出具的报告、请示、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均属于管理人的工作文书。,广义,狭义,狭义而言,是指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管理人为开展破产程序的各项工作而形成的工作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报告、履职工作底稿、访谈笔录、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报告等等。,4.2 工作文书的类型,从有无法律直接规定,管理人的工作文书可以分为:法定工作文书与非法定工作文书。,法定工作文书主要有:(一)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破产法第23条)(二)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破产法第25条)(三)破产财产管理方案 (破产法第61条第8项)(四)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法第61条第9项),(五)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法第61条第10项)(六)重整计划工作方案 (破产法第61条第6项)(七)和解协议工作方案 (破产法第61条第7项)(八)履职工作报酬报告 (破产法第61条第2项),非法定工作文书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未明文规定,管理人为履行职务,开展工作的通知、报告、申请等各项文书。例如: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继续履行合同用、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中止执行程序用、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等。,从工作文书的适用范围,可分为通用类文书与特定程序适用文书。从破产程序的不同,可分为破产清算程序文书、破产和解程序文书、破产重整程序文书。,4.2 工作文书的类型,4.3 工作文书的样式/文号,工作文书的样式工作文书的主文是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1,2,3,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文号统一为:(XXXX)XX破管字第X号。(XXXX)XX破管字第X号中的“(XXXX)”,应列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年份;,(XXXX)XX破管字第X号中的“XX”,应列明破产企业的简称,简称一般为2至4个字;,(XXXX)XX破管字第X号中的“X”,应列明按文书制作时间先后编排的序号。,破产法的问题,第五节,1,破产法的逻辑结构,破产法的法定权利,2,破产法的制度功能,破产法的法定期限,4,3,7,思考,5.1 破产法的制度功能,问题:,破产法是干什么的?,1.社会调整 2.债权实现(非常态下)3.净化市场 4.优胜劣汰5.公平公正,5.2 破产法的逻辑结构,(一)主要框架:总则、附则(12章136条)二个司法解释、三个配套规定1、程序性规定: 第2章、第3章、第6章、第7章2、实体性规定 第8章、第9章、第10章3、组织规划 第7章 债权人会议 即债权人自然规则,破产法为什么称之为:组织法、程序法 、实体法?,问题:,5.2 破产法的逻辑结构,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清算程序,5.2 破产法的逻辑结构,(二) 主要程序,5.2 破产法的逻辑结构,(三)参与主体,1,2,3,4,人民法院,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5.3 破产法的法定权利,(一)破产程序启动权1.申请的主体(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受理的条件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5.3 破产法的法定权利,3.程序差异/申请主体破产清算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 (自行清算、司法清算)和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申请目的必须明确,有上述三种情形出 现,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协商不 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 和解程序为什么只能由债务人提出?,5.3 破产法的法定权利,A公司是因法定代表人突然跑路而引发的债务危机,A公司现有的厂房、设备等生产设施均完好无损,只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组织好生产经营团队,就可以恢复生产。根据A公司现有的资金和负债情况,如直接破产清算,不但有财产担保的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都大打折扣,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更是为零。如恢复生产,进行重整,则盘活了资产,且给债权人带来更大的利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出资股东均已失联的情况下,一方面是众多债权人迫切希望重整,另一方面是提出重整的主体缺失,管理人应如何启动重整程序?,案例:债权人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案,5.3 破产法的法定权利,(二)当事人的异议权1.程序启动时,债务人的异议权 第10条 (召开听证会)2.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第48 条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8条,5.3 破产法的法定权利,长沙志宇公司起诉重庆豪杰公司,经长沙法院判决,豪杰公司应付给志宇公司3800万元货款,判决生效后,长沙法院委托重庆法院执行,重庆A法院通过将豪杰公司土地、厂房等拍卖后得价款7200万元,重庆A法院遂将其中的3600万元执行款汇至长沙法院,长沙法院付至志宇公司账上。 本案件结案后三个月内,重庆豪杰公司被重庆A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管理人进场后,即行使“追回权”,长沙志宇公司不予理睬,管理人遂行使“撤销权”并提起诉讼?,案 例:,5.3 破产法的法定权利,(三)管理人撤销权1.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 第31条 司解(2)19条2.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 第32条(四)管理人追回权1.第34条 (因“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而产生)2.第35条 (法人独立财产制度、有限责任制度、出资义务的延伸与体现 “加速到期出资”)3.第36条4.第17条 债务人的债务人 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 (五)权利人取回权 分为: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取回权的基础权利主要是物权,尤 其是所有权。1.第38条 “一般取回权”2.第39条 “ 特别取回权”3.第76条 “重整期间取回权”4.第37条 “管理人取回权”,5.3 破产法的法定权利,(六)权利人抵销权 第40条 由谁行使?管理人不得行使。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1、债务人的债务人.。 2、债权人恶意设置.。 3、债务人的债务人.。 实务中,股东之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出资相抵消。(七)权利人别除权 1.第109条 2.第110条,5.3 破产法的法定权利,A房产公司担负抵押借款、建设工程款、购房款的情况下依据: 1.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2.担保法第33条,抵押权优先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2014】执他字第23.24号) 处理意见?,案 例:债权受偿,何者优先?,5.5 破产法的法定期限,1.申请受理期限 第10条2.通知公告期限 第14条3.继续履行期限 第18条4.行为撤销期限 第31.32条5.债权申报期限 第45条,6.会议召开期限 第62条7.重整提交期限 第79条8.重整表决期限 第84条9.未决债权期限 第119条10.注销登记期限 第121条,一部破产法、二个司法解释、三项法律制度、四位法律主体、五步工作步骤、六项工作报告、七项基本权利、八项法定职责、九个关联单位(工商、税务、国土、房产、劳动、银行公安、审计、评估、国资委)、十个关键法定期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