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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轮运输合同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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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轮运输合同课件.pptx

    第3章 班轮运输合同,3.1 班轮运输合同概述 3.2 提单的功能及其种类 3.3 提单的内容及条款 3.4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交换提单 3.5 海运单和电子提单 3.6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3.7 班轮货物运输业务 3.8 班轮运价,3.1 班轮运输合同概述,3.1.1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 3.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1.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3.1.1 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班轮运输是件杂货运输的主要形式,也被称为件杂货运输。班轮运输合同通常以提单的方式制作,又被称为提单运输。1. 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过程 班轮运输合同就是通过承运人发出船期表邀约,对托运人递交托运单这一邀约确认接受这个程序达成的。,3.1.1 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2. 托运单中列有承运人、货物描述、船名、装卸港、装船日期等项内容,是班轮运输合同的简式形式。3. 对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责任限制、法律管辖等详细内容,由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条款来体现。 托运单、船期表、运价单、班轮提单构成班轮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实践当中,一般由货代和船代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货代根据船方公布的船期表和运价,按照船方提供的提单编号编制托运单,然后到船公司或船代订舱。船方盖“订舱章”EDI技术发展以后,货代一般用EDI方式订舱。一旦EDI数据进入船方系统,就可认为要约生效,3.1.1 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班轮合同何时成立?,纸质订舱:盖章时EDI订舱:转换EDI内容并无异议时既纸质也EDI,先为的方式为准,3.1.1 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 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义务 (1) 船舶适航的含义 (2) 船舶适航的标准 (3) 船舶适航的时间 (4) 承运人对独立合同人过失的责任 (5) 船舶适航的举证 2) 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义务 3) 保证避免不合理绕航(Unlawful deviation) 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1)适航义务,狭义:船舶的硬件设备适航,一般是能够预见的风险,不要求所遇到的一切风险。广义:配备充足的船员、谨慎装备和供应船舶,保证货舱适货,法律一般要求保证船舶广义上的适航。各船舶都有自己的“最低配员数量”,各船舶注册机构会发放“最低配员证书”,还要求船员有“质量”。,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适航义务的标准,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等各舱能适宜接受、运输和保管货物是船方的“首要义务”,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事实意义上的适航:适航是个事实问题,指船舶的状态,而非船东的行为。一般将a视为狭义的船舶适航,指船舶自身的设计构造;a,b,c视为广义的船舶适航。,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船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即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要求船舶在船体、构造、性能和设备等方面具备在特定航次中安全航行并且抵御通常出现的海上危险。船舶备有适航证书,在法律上并不能必然地证明船舶适航。但是船舶如果未备有相应的有效适航证书,则可以断定船舶是不适航的,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a.船舶适合于航行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船舶能够抵御通常发生的海上危险。怎么样确定航程中的“通常危险”,是决定承运人能否免责的一个关键问题。海牙规则所规定的免责原因是“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海难。显而易见,船舶适合航行,并不要求船舶能够抵御这类属于不可抗力性质的海难。因此,必须把通常的危险与海难明确区别开来。例如,在冬季的北大西洋上,八、九级的大风是司空见惯的,因而只能认为是通常危险。是在日本海峡上,八九级的大风可能被认为是海难。因为八九级的大风在日本海峡上是非常罕见的。,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b.船员配备、船舶装备和船舶供应适当。所谓船员配备适当是指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合格船员的含义有二:一是这些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二是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也就是要能够胜任工作。,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于船舶装备适当。船舶装备适当是指船舶要适当地备有航海所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文件如海图等。,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于船舶供应适当。船舶供应适当是指船舶在航行中要备有适当的燃料、淡水、粮食、药品以及供应品。船舶的燃料供应是否适当,是经常引起纠纷的一个问题。船舶一般必须保证备足保证全航程所需要的燃料。燃料不足或者燃料质量不符合要求,都可以被视为不适航。,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c.船舶适货。船舶适货是船舶适航的另一重要内容。船舶适货要求承运人正确装载、积载、保管和照料货物。就积载货物而言,承运人应当考虑到船舶的总体安全,避免因为配载重心偏离,使得船舶丧失稳定性,避免超载和不平衡装载而对船体结构强度产生不利影响。,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曾有承运人将罐头和毛织品装入同一货舱。罐头需要间断的通风,而毛织品则需要连续通风。船抵达目的港后,发现因为航行中的连续通风导致罐头遭到损害。法庭认为,承运人应当了解这批货物的不同特性和不同的通风要求。承运人将两种要求采取不同通风措施的货物堆放在同一货舱,没有履行适货义务,应当视为船舶不适航。,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Case:2011年1月10日,某面粉公司在英国购买6000吨小麦,交由承运人“远帆”号轮承运。该轮2月11日在伦敦装载小麦,分别装于2,3舱。开船前,船长收到一份远洋建议书,称预订航线附近可能出现恶劣天气。3月7日,该轮在航线上遇到风暴,风力11级。3月8日驶出风暴区,3月11日到达天津港。经过检验发现,该轮舱盖水密设备老化,通风筒下的货物变霉,损坏。因此面粉公司起诉远帆号,要求其赔偿小麦价款损失等合计250万美元。被告称在开船之前已经小心谨慎的对舱盖做了水密检查。漏水是由于遭遇大风暴,海水入舱导致货损。承运人拒赔。,舱盖水密不好,是表面缺陷,小心谨慎检查可以发现的;而且开船前船长收到关于天气预报的建议书。他应该避免的。因此需要负责。只有经承运人小心谨慎仍然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导致的货损,可以免责,适航时间: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开航前,应当是指开始装货之时;开航时,是指船舶离开锚地之时。适航的时间并不仅仅指开始装货之时与开航时这两个孤立的时间段,而是指从开始装货至开航这一整段时间。,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独立合同人过失的责任独立合同人:也称第三方责任人,运输合同关系以外的为完成适航和承运人订立合同的关系人修理人,检验人只要是承运人雇佣的人,承运人就应该对他们过失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初步证据:船舶有效入级证书,年检报告。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货方须举证。承运人须证明自己“谨慎”而免责,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也称为管货的义务。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保管、照料、运输和卸载所运货物。Loading;handling; stowage; custody; care for; carry; discharge装船卸船妥善(properly),谨慎(due diligence)妥善:技术上,各个环节上发挥适货的基本技能谨慎:责任上,各个环节发挥能够胜任货运的态度,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避免不合理绕航(unreasonable deviation)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不得无故偏离航线;二是不得无故拖延或中断航程,即应当尽快速遣船舶。,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狭义概念:即非法绕航,是指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船舶驶离承运人和托运人事先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广义概念:承运人应当保证在合同航次的预备航次、装货、载货航行及卸货的各环节中应尽快完成航次,不应有任何不合理的延误。,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合理绕航的法律后果,第一,应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责任;第二,承担因货物延迟抵达导致的货方经济损失承担责任;第三,承运人丧失适用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权利。,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避免绕航义务的例外,1.为了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2.为了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或者存在其他合理需要驶离预定航线的行为,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指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的期间。海牙规则:货物装上船卸下船。船船汉堡规则:装货港目的港。港港中国:非集装箱货物,船船 集装箱货物,港港,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1.3 承运人的法定权利,1.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 对运费和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预付运费,货物装船、签发提单的时候 到付运费,卸货港收货人收货的时候 运费支付以后,遇到货物灭失或损坏,国际通行做法是:不予退还2) 货物留置权 债务人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运费的时候,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3)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权 (1) 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免责;(2) 火灾免责;(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 战争或武装冲突;(5) 政府的限制行为或依法扣押; (6) 罢工、停工、禁止工作;(7) 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和财产;(8)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行为;(9)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 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不清;(11)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缺陷;(12) 非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如果货损是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船长其他雇员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免责权利主体:船长及其雇员。雇员和非雇员共同造成的过失,不能认为是雇员的过失船长及其雇员不是在航行和管船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货损,不能免责比如,积载和装舱的时候的过失,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案例:Grosse Miller v.Canadian Government,承运人的船舶装载洋铁从英国斯旺西港开往加拿大温哥华港。货物在起运港装载时状态良好,但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全损。经调查,该船途经利物浦时冒雨卸下木材,又装上其他货物。装货完毕后船员因疏忽没有关好5号舱舱盖。在随后的航行中船舶与码头发生碰撞,致使5号舱受损,需要进行修理。修理时船员因疏忽没有用防水帆布盖紧货舱,导致雨水进入货舱造成严重货损。被告(承运人)认为,货损因修理船舶引起,属于航行或管船过失,可以免责。,首先,修理船舱涉及的人员复杂,其中不仅包括船员,还包括码头修理工、油漆工和其他人员,不能简单援引航行过失免责条款。其次,船员卸载其他货物后没有关好舱盖,对货舱进行修理时也没有使用防水布盖紧货舱,因而造成货损。是否盖紧防水布与船舶安全航行无关,不属于管船行为,属于管货义务。船员未履行谨慎管货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不能免责。,处理本案的关键就是正确判断货损原因究竟是航行或管船过失还是管货过失。实践中,对管船和管货义务进行区分非常困难。管船的行为可以非常广泛,凡是涉及船舶的行为都可以归于之标准:行为对象和行为目的。如果行为针对的是货物,其目的是管理货物,则该行为属于管货行为;如果行为主要针对航行或船舶,则该行为属于航行或管船行为。,4) 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权(Limitation of liability)承运人需要负责的时候,其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制 海牙规则:每件货物赔偿限额100英镑维斯比规则:每件货物赔偿限额666.67SDR,每公斤2SDR汉堡规则:每件货物835SDR,每公斤2.5SDR,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每特别提款权单位被定义为0.888671克纯金的价格,也是当时1美元的价值。,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国海商法采用维斯比规则 对延迟交付货物赔偿责任的限制 延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限额为运费额;延迟交付还有货物损坏,适用货损赔偿限额,应包含延迟损失。,3.1.2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5) 非合同之诉、承运人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非合同之诉是指当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时,海事请求人不是海上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不是根据运输合同而是以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海商法第58条规定,对上述两种诉讼,承运人及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均可援引承运人免责等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但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必须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并且无故意或疏忽行为。,1) 及时提供约定货物 2) 妥善申报货物 3) 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4) 及时收受货物 5) 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免责,3.1.4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3.1.5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1.托运人违约:托运人无法提供货物。中国:开航前,托运人可以退运,但是应该支付一半运费 2.承运人违约:无法提供船舶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都可以解约。承运人退运费,装卸费托运人承担,案例,原告:浙江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船务公司2002年2月2日,被告接受原告委托,承运586捆尼龙制品自上海港至雅加达,并签发了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交于原告。提单载明,托运人是原告,收货人是P公司。货物运抵雅加达后,因原告的贸易对家未付款赎单,原告于2002年4月2日致函要求被告立即将货物退运回上海港,未果。同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索赔函,要求其赔偿货物损失。同年8月13日,被告告知原告,该事件已交由印尼警察局调查处理,调查结果将通知原告,但未予理赔。案件受理后,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其与日本汽船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协议,以证明被告系日本汽船株式会社的签单代理人而非承运人。,裁判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退运纠纷提起诉讼,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货物确已灭失以及货物的实际损失,其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本案中应对外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但适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海商法之规定,原告作为托运人在涉案货物已运抵目的港后,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退运纠纷案件。由于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及货物灭失的举证责任在托运人一方,而托运人在得不到收货人协助的情况下,往往无法获得目的港的关键证据,因此,要求承运人退运是托运人逼迫承运人自认货物已失去控制的“取巧”之举。,3.2班轮运输合同条款,班轮合同条款主要体现在提单上,其内容与条款是由班轮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长期实践经验而编制的。班轮提单与租船合同提单不同,前者有很完整的条款,是班轮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后者内容及条款通常较为简单,需合并进租船合同才构成完整的提单合同。,3.2.1 提单的正面内容及条款,1. 船名(Vessel) 2. 承运人(Carrier) 3. 托运人(Shipper) 4. 收货人(Consignee) 5. 被通知方(Notify party) 6. 装卸港口(Loading /discharging ports) 7. 货物描述(Cargo description) 8. 运费及其它费用 9. 提单的签发(Issue and release) 10. 临近条款(Near clause),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承运人 船舶所有人班轮运输:提单抬头即为承运人租赁条款:如果船舶是租用的,提单视为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的(属英国条款,我国不接受这种提法)无船承运人:也称为“契约承运人”,一般属于“多式联运经营人”,以承运人的身份对运输货物承担承运人责任。,3.2.1 提单的正面内容及条款,托运人,托运人发货方托运人是与承运人签订合同的人,也称为契约托运人。,3.2.1 提单的正面内容及条款,收货人,记名提单:记名收货人为收货人指示提单:记名背书被背书人为收货人空白背书提单持有人为收货人,3.2.1 提单的正面内容及条款,提单的签发,1. 签发人承运人才有权签发提单。包括: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及其代表船长2. 签发时间签发日=卖方交货日=实际装货完毕日签发日期与实际时间不符,是对提单持有人的欺诈3. 签发地点装货港。涉及运输合同的履行地,是判断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根据,3.2.1 提单的正面内容及条款,4. 签发份数一式三份。船长(交货);托运人(对抗船长);收货人(提货)正本(original),正面货运信息,背面条款副本(copy),背面空白,3.2.1 提单的正面内容及条款,3.2.2 班轮提单的背面条款,1. 背面条款概述 2. 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3.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4. 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Rresponsibility and immunity) 5. 承运人责任期间(Duration of liability) 6. 包装和标志 7. 自由转运、换船、转船条款,8. 托运人误述条款(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9.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10. 危险品、违禁品(Dangerous, contraband cargo) 11. 共同海损及新杰森条款 12. 留置权条款(Lien) 13. 甲板货(On deck cargo) 14. 互有责任碰撞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背面条款规定承运人(carrier),货方(merchants)权利义务、责任期间、责任限制、责任免除、法律适用、法律管辖和特殊货物运输等内容,是班轮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班轮提单是承运人单方面制作的。虽然有违契约精神,也为货方接受1. 承运人面对众多货主2. 提单国际公约比较健全,规定了承运人基本义务。提单条款违反之,无效3. 提单条款全部公开,视为托运人签署前已经知悉且无异议4. 运输市场竞争下,承运人一般不会制定不公平条款,管辖权,提单有规定的,从规定提单无规定的,承运人主营业地,装卸港口,发货人营业地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3.2.2 班轮提单的背面条款,案例,1999年6月22日,温州市轻工工艺品对外贸易公司(下称工艺品公司)委托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下称达飞公司)将一批价值为77910美元的童装从厦门运往康斯坦萨(CONSTANZA),达飞公司向工艺品公司签发提单,提单正面用有别于其他蓝色字体的红色文字写明“All claims and disputes arising under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bill of lading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rts of MARSEILLES at the exclusion of the courts of any other country”(因本提单引起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索赔和纠纷,应由马塞的法院管辖,排除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2000年7月6日,工艺品公司以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达飞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单中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法国马塞的法院,排除了厦门海事法院的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工艺品公司则认为,提单上的管辖权条款是承运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事先双方并未协商过,且该条款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诉权(选择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有失公平、合理,该管辖权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厦门是该批货物的起运地,厦门海事法院对该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一经合法成立,合同的各个当事人即受合同约定约束。本案作为托运人的原告在接受被告即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时,未对提单格式中已列明的协议管辖条款提出异议,则可认定提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原、被告双方合意的结果。被告是在提单正面以区别于其他条款的醒目的红色字体印刷出管辖权条款,可认定被告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原告,原告不宜以格式条款单方印制为由抗辩。法国马塞市是被告的登记注册地,合同双方对提单项下的争议选择马塞法院管辖,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3 提单的功能及种类,3.3.1 提单的产生及概念 3.3.2 提单的属性 3.3.3 提单的种类,3.3.1 提单的产生及概念,1.提单的产生14世纪,地中海一带的海上贸易发达,同一船上有若干货主的货物。船长须对每一批上船货物进行登记。登记记录船长一份,发货人一份。此为提单的雏形。16世纪,国际贸易进一步扩大,船舶载货能力提高。船运成为独立的行业。为了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解决货运纠纷,要求双方订立货运合同。由于同一航次托运人众多,承运人无法与每一个托运人分别签署货运合同。于是承运人单方面拟定合同条款,并印刷在“提单”上。,2.提单的概念 英国较早对提单立法(1855年)。 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它涉及两个领域,既是运输单证又是贸易单证。 作为运输单证,它既涉及货物的接收与交付,又涉及运输合同义务;作为贸易单证,它既涉及物权的转让,又涉及贸易支付。,3.3.1 提单的产生及概念,3.3.2 提单的属性,1 提单的货物收据属性 2. 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 3. 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 我们可定义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表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其承运,以及该项货物初步特定物权的单证。,1. 收据属性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证明收到货物。记载货物的情况。要求承运人在目的港按照提单记载的货物情况,如数交货海牙规则:提单是收货的初步证据。如果事后承运人证明货物实际情况和提单不符,可以推翻提单记载。限制了提单的流转维斯比规则:提单是收货的绝对证据。承运人对提单记载的相反举证不可对抗提单持有人。提单即为货物装运的绝对证据。承运人须按照提单记载交货。方便了提单流转,2. 物权凭证属性(可转让提单)物权:推定占有权。持有提单,可以推定持有人有权占有货物。比如,银行持有提单。提单占有权不同于所有权对于货主来说,提单可以转让和议价的。通过这样的转让或背书,物权也随之转让。作为物权凭证的表现,提单转让等于货物转让。,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3.3.2 提单的属性,提单一旦合法转让,背书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只能找承运人最初的签发人,主张提单权利。提单转让时间有限,签发之日货物交付之日全套提单只要一份提货,其他各份失效。即,货物处分以后,提单失效。,3.3.2 提单的属性,3. 运输合同的证明属性承运人托运人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租船合同:承租人是发货人,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提单不是运输合同,3.3.2 提单的属性,3.3.3 提单的种类,1.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Shipped B/L)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2. 按收货人抬头方式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示提单 (order B/L)持有人提单(Blank B/L; Open B/L; Bearer B/L),3.3.3 提单的种类,3. 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不清洁提单(Foul B/L; Unclean B/L)4. 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through B/L)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el Transport Document, MTD),5. 特殊提单 1) 倒签提单(Back-dated B/L, Anti-date B/L) 2) 预借提单(Advance B/L) 3) 交换提单(Switch B/L) 4) 分提单(Separate B/L) 5) 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 B/L) 6) 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 7) 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8) 租船合同提单(Charterparty B/L) 9) 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10) 过期提单(Stale B/L),案例,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银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乙方公司在收到开证银行的拒付函后,向甲方解释强调是船务公司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排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及时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乙方遂于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3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3.4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交换提单的法律问题,3.4.1关于倒签提单3.4.2 关于预借提单3.4.3 关于交换提单,3.4.1关于倒签提单,1. 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 2.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3. 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1. 倒签提单的原因倒签提单是在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要求,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其特征是,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其目的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实际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和信用证、合同规定一致,在表面上显示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完成信用证结汇。,3.4.1关于倒签提单,1. 倒签提单的原因卖方不能及时交货的原因:1、FOB条件下,货物没有备妥,由于装货港口拥挤,天气恶劣导致装货速度缓慢2、CFR、CIF条件下,没有及时订到舱位。,3.4.1关于倒签提单,2、法律性质(1)倒签提单构成侵权,侵犯了买方拒收货物的重要权利。同时也违反了运输合同,构成违约责任,3.4.1关于倒签提单,(2)违约,侵权的区别,被侵害的权利:特定人合同债权;非特定人财产人身权利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责任条件:违约行为;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举证责任:倒置给违约方(证明没责);受害人需举证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只要违约就需承担责任;没有损害无须承担责任,3.4.1关于倒签提单,(2)违约,侵权的区别,赔偿范围:财产责任;财产+非财产责任对第三人索赔形式不同:只能对债务方索赔;以侵权责任直接向第三方索赔诉讼时效不同倒签提单既违约,又侵权。,3.4.1关于倒签提单,(3)作为违约责任运输合同下,承运人诚信签发提单的义务。但是倒签隐瞒了卖方迟延交货的事实。有违约行为侵害了买方根据迟延交货的事实拒收货物和索赔的合同权利,3.4.1关于倒签提单,(4)侵权性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掩盖了迟延交货,将导致迟延的损害后果违法性: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果关系:倒签导致了买方损失主观恶性:承运人主观过错造成,3.4.1关于倒签提单,3.法律后果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货物灭损由于承运人故意造成的,丧失责任限制权承运人面临不同的赔偿责任。合同责任的赔偿有“可预见性原则”的限制,如果适用侵权责任,赔偿额可以大大提高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无效。,3.4.1关于倒签提单,案例,1997年,买方河北某进口公司(原告)购进一批日本空调产品,买卖合同规定于1997年8月29日装货,由承运人大连某远洋公司(被告)承运上述货物。在履行过程中,承运人因船发生故障维修于9月9日才抵港装货。为此,承运人接受了发货人的保函,签发了8月29日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发货人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收回全部货款。原告持被告签发的提单到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载的船舶还未抵港,迟至9月20日,货物才运抵目的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造成了原告的巨大损失,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中谎称:货物未能如期抵港,是因为货运途中遭遇不测,不得不在避风港停留了几天,迟延交货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倒签提单为欺诈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使收货人面临因受骗而蒙受损失的风险。对于不知情的收货人而言,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意义十分重大。信用证的日期实际上是根据合同上的装船日期而定,承运人、托运人的倒签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日期,后果往往是协助违约人隐瞒了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事实。使承运人和托运人逃避了违约责任。,对“倒签提单”的行为应认定是民事欺诈行为其次,对于这种欺诈行为,相对人应该享有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指出,受欺诈所为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发生倒签提单的情况后,该如何处理呢?,相对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收货人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收货人明知而认可,且没有因为这种行为遭受损失,此时合同可视为有效履行;如果迟延装船是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过错和单方面擅自所为,两方为了逃脱责任而倒签提单,则收货人应行使撤销权,使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发生倒签提单的情况后,该如何处理呢?,在实践中,与“倒签提单”密切有关的一个问题是保函的效力问题。在频繁的国际海上运输中,常常因为客观因素而产生迟延装船的情况,如果一律采用修改信用证以满足银行的审单要求,不但浪费时间而且还需要收货方与开证行的双方同意,因此,完全杜绝倒签提单的现象也不现实。采取承认倒签提单中善意保函的效力来弥补这一点的不足,实践中这种做法常有发生。,发生倒签提单的情况后,该如何处理呢?,在迟延装货的事实发生不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恶意时,承运人和托运人为了减少或避免迟延装船造成收货人的损失(善意),由托运人向承运人开具保函,允诺承担承运人因倒签提单而导致的一切损失,这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对解决问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发生倒签提单的情况后,该如何处理呢?,这种保函应该完全遵守汉堡规则中关于保函的规定:1.善意保函有效;2.恶意保函无效;3.有效的保函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产生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这些规定,倒签提单致使收货人受到损失的,赋予收货人变更、撤销权,让其有权拒绝收货,并提出索赔等做法来救济。承运人应先赔偿收货人,之后,可以通过善意保函向托运人索赔,发生倒签提单的情况后,该如何处理呢?,3.4.2 关于预借提单,1. 预借提单产生的原因及其风险 2. 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3. 预借提单的法律后果,1. 预借提单产生的原因及风险,产生原因一般要求签署已装船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如果船舶无法按时到达港口收载,或者托运人没有备好货,或者装货暂停等,都使得发货人无法获得已装船提单。,3.4.2 关于预借提单,预借提单的风险1)可能增加承运人赔偿责任。提单应该如实记载货物的不良情况,作为日后免责的证明。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尚未看到货物,若提单日后与货物实际情况不符,承运人负责2) 货物落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可能无货可交,比如,预借提单签发以后货物灭损。收货人已经付款并取得清洁提单,承运人负责3) 承运人欺诈。,3.4.2 关于预借提单,2. 法律性质,违约性+侵权性违约性:诚实签发提单是承运人基本义务。虚假提单掩盖了迟延交货的事实,剥夺了买方取消合同的权利,构成违约;违反事实侵权性:承运人明知货物没有装船;违反诚信原则;侵害了买方利益;因果关系,3. 法律后果受害人有权选择更为有利的诉因起诉,3.4.2 关于预借提单,“娅菲丝”轮预借提单纠纷,1992年12月29日,重庆外贸公司与日本伊藤忠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伊藤忠公司购买建筑民用角钢5000吨。价格条件CFR湛江,每吨单价327美元,总价款163.5万美元;装运期限为1993年2月或3月,从土耳其主要港口到湛江;付款条件为买方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后,于装运前20天通过开立信用证方式付款。交货时间为1993年5月下旬,交货地点为广州黄埔港码头,1993年1月12日,中国银行江北支行根据重庆外贸公司的申请开出以伊藤忠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不得迟于1993年3月10日;不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付款单据包括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同年3月31日。,3月17日,伊藤忠公司传真告知重庆外贸公司,装运该批货物的船名是“娅菲丝”轮,预计开航时间为3月29日至30日,预计到达黄埔港的时间为5月初。3月22日,通过修改信用证,将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分别延至3月31日和4月21日。,3月25日,重庆外贸公司电传答复伊藤忠公司:“关于5000吨角钢事,贵方称能租的船是7万吨级,且我方5000吨到黄埔港是最后一站,我方意见是:如因船本身的原因(如船体过大,吃水太深等)造成不能及时靠泊而产生的损失由船方自负的话,我方接受这艘船装运我们的货,请您站在我方立场上考虑并尽快安排发运。因已延期交货二十天了,用户甚是焦急,恐日后起纠纷。”,3月31日,土耳其船舶公司签发了全套一式三份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记载:承运人土耳其船舶公司,承运船舶“娅菲丝”轮(M.N.EFES);起运港土耳其伊兹密尔港,到达港中国黄埔港,提单签署地点伊斯坦布尔,签署日期1993年3月31日。根据“娅菲丝”轮本航次的航海日志、装卸时间记录和船长陈词等证据,“娅菲丝”轮于1993年3月31日从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启航,4月2日才抵土耳其伊兹密尔(IZMIR)港NEMTAS码头开始装载上述货物,4月6日装货完毕。8月7日15:35时抵黄埔引水锚地,8月18日靠泊黄埔新港卸货,8月26日卸货完毕,4月30日,重庆外贸公司支付了信用证项下全部货款1,764,608.09美元,取得了土耳其船舶公司签发的全套一式三份正本提单。但由于迟延交货,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重庆公司对转买方支付448万美元违约金,8月24日,重庆外贸公司向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申请,申请扣押“娅菲丝”轮,要求土耳其船舶公司提供448万美元的担保。8月25日,海事法院裁定,准许重庆外贸公司的申请,扣押“娅菲丝”轮。8月26日海事法院对“娅菲丝”轮实施了扣押。9月7日海事法院根据重庆外贸公司的申请,裁定变更责令土耳其船舶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20万美元。9月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土耳其船舶公司的要求出具220万美元的担保,海事法院解除了对“娅菲丝”轮的扣押。,货物卸离船舶后,重庆外贸公司拒绝提货。9月2日,土耳其船舶公司书面要求重庆外贸公司立即收货,并迅速处理。9月4日,重庆外贸公司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措施对该批货物予以处理,保存货款。海事法院准许重庆外贸公司的申请,于9月22日将货物公开拍卖,重庆外贸公司于1993年9月2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土尔其船舶公司预借提单,严重侵害了重庆外贸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海事法院判令土耳其船舶公司赔偿重庆外贸公司。,土耳其船舶公司答辩认为:提单在土耳其签发,本案应适用土耳其法律。土耳其商法第1097条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提单可在收到货物后但尚未装上船时签发,如果提单上记载了船名和日期,这种提单就是已装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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