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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信托管理运行的主要环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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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信托管理运行的主要环节.docx

    保险金信托管理运行的主要环节保险金信托成立生效后,信托的管理运行分为保险赔付前、保险赔付以及保险金进入信托后三个阶段,需要厘清保险金信托成立后,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尤其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各方职责,特别关注保险金信托变更事项对保险金信托有效性和受托人管理责任的影响,包括保险受益人变更、保单价值变化等保单变更事项,以及信托受益人调整、信托财产追加等信托变更事项。(一)保险赔付前的管理运行L信托成立后的信息管理(1)信托公司的管理责任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的管理责任持续时间长且具备特殊性。保险金信托成立初期,一般有较长的时间没有资金入账,主要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要发生在保险金理赔之后。因此,受托人应在保险金信托项目成立的同时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对信托事务的处理过程和具体业务部门履行受托人职责的相关情况及时进行记录。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应保持与委托人的有效联系,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如获悉保险事故发生,应根据信托文件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保险产品理赔事项。(2)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主要体现在对保单及其理赔流程的管理。一是协助办理受益人变更的责任。在信托成立并收到相关材料后,保险公司协助办理保险受益人的变更,实现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从而完成信托财产的交付和信托生效。二是经保险金信托委托人授权,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向受托人出具委托人的保险合同履约情况表。三是配合受托人了解、查询相应保险合同的履约情况(查询事项仅限于保险受益人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可以了解、查询的事宜)。保险人应及时将相关所有的查询结果反馈受托人,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可以授权保险公司按受托人要求向其提供对应的保险合同相关情况及信息。2信托运行期间的信息披露在保险金信托业务开展中,应按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规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披露安排:(1)定期信息披露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目前尚无硬性规定定期信息披露的具体间隔和规则等内容,但是按照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因此,保险金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一定频率出具期间管理报告并定期向委托人发送,如委托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且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内身故,受托人应于委托人身故后定期将期间管理报告向受益人发送。(2)临时信息披露除了定期信息披露相关报告外,保险金信托信息披露还包括临时性报告情况。在保险金信托发生受托人变更、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或其他情形的,受托人应当及时向信托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并在必要时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3)保险金信托业务中的保密安排在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同时,信托公司应严格遵照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制度规定,对保险金信托业务有关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并且在遵照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对外信息披露时,应在不违反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保护保险金信托客户信息。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人对于保险金信托以及与该信托项下有关的事项均需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险金信托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信托相关方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二)保险赔付相关的管理运行L事故通知及保险理赔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以及提供理赔相关材料。可于信托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由信托受益人通知受托人并积极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事宜。信托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并给付保险金至信托账户。若由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此外,在信托合同中还可约定不应当由受托人承担的责任。如因受托人不知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受托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的,或者因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申请理赔所需材料等原因导致受托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及时或未能全额取得相应的保险金,由此导致的损失则不应当由受托人承担。2.保险理赔后的职责理赔完成后,由保险人将理赔结果书面通知受托人及投保人相关权益人。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妥善管理、运用和处分保险金。保险人已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给付的保险金后,若有其他原因导致保险金损失的,应依据法律规定及信托合同的约定解决,且不应据此要求保险人重新支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要明确保险产品和信托产品的阶段区间和责任定位,明确界定保险产品的风险全部在保险金给付前,保险金信托对应的风险以交付信托财产(保险金给付)为前提,在财富管理和资产的传承保护、风险隔离方面发挥作用。(三)变更事项L保单变更保险金信托项目存续期限较长且涉及的信托财产不仅仅是单纯的货币资金,而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在长期的信托项目运行管理期间,可能发生多种情形,如保险受益人变更、保单价值变化等,在发生各类变更事项的同时,关注变更事项对保险金信托的影响以及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在其中应当承担的具体职责显得十分重要。(1)保险受益人变更一般来讲,保险金信托设立后,若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受益人导致受托人不再是任一份保险合同项下唯一领取特定保险金的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金信托应当终止;若且任何一份保险合同项下新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经受托人同意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受托人也有权终止信托。(2)保单价值变化理论上讲,保险金信托在设立后也可以进行保单质押贷款、减保等减少保单价值、进而影响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价值的操作。投保人可以进行保单质押贷款,虽然不对保单的现金价值直接产生影响,但是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也因此对保单的有效性产生影响,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灭失进而影响保险金信托的存续。因此,投保人进行保单质押贷款时应如实告知受托人,以便定期跟踪发现可能影响信托存续的情况,及时应对。此外,若投保人对保单进行减保,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会跟着变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享受的保险金基本额度就会变小,但是减少保额后的保额不能低于该产品规定的最小值,投保人减保时应当及时通知受托人,届时对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价值进行重新确认,以确认保险金信托是否存续或触发终止条款。实践中,由于难以有效监管委托人的操作、保单价值确认困难等种种原因,部分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不进行保单质押贷款或者减保。2.信托变更(1)调整信托受益人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多顺位受益人及其顺位继承规则,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或其指定方有权按照信托文件中“受益权变更,“受益人顺位变更,等相关内容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指令受托人对受益人名单及分配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增减任一生效受益人的后一顺位受益人,并设置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受益人身故、放弃、被取消信托受益权或出现特殊情形的,应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相应的确认条件,并由受托人确认后执行。(2)追加信托财产保险金信托设立后,委托人有权追加信托财产,在追加保单时应按照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的规定办理。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供追加保单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完成信托公司办理信托财产追加所需要的手续,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相应的受益人变更,经保险人出具批单确认后,标志着追加财产的交付完成。(四)其他管理运行事项L费用提取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受托人报酬,一般包含固定信托报酬和信托设立费。固定信托报酬自信托专户内收到首笔现金开始收取,由委托人或信托财产承担,以信托财产总值为计提依据,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规模、信托项目复杂程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相应费率,在信托存续期间定期提取。由于保险金信托业务存在特殊性,信托设立初期,乃至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资金进入信托专户,信托报酬通常要在保险金理赔之后开始计收,因此在行业实践中,受托人可以收取设立费。信托设立费通常在信托设立阶段按照约定收取,根据信托规模的不同阶梯式设定相应的收费金额,一次性提取。此外,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可能发生的费用提取还包括信托变更费用、信托服务费用、定制条款费用、保护人费用、投资顾问费用等,具体收费标准和提取方式以信托文件约定为准。2 .投资管理保险金划付至信托专户后,受托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要在具体的信托财产投资管理中提供多项支持。(1)流程支持受托人处理保险金信托的投资管理,应当区分不同的信托项目类型。对于指令型业务,保险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应根据投资代表指令进行。受托人应对投资标的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指令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充分判断投资标的可能产生的声誉风险等。对于全权委托型业务,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保险金,对拟投标的资产按照公司同类资产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后进行审批决策。此外,保险金信托项目投资于受托人发行的信托产品,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等相关报备手续。(2)系统支持受托人做好保险金信托项目的投资管理,需要完善的业务系统予以支持。由于保险金信托业务的特殊性,需要长时间稳定管理、有效的档案存储和大量的数据维护工作,目前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都采用独立的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业务操作系统进行项目管理和运营维护,受托人应当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水平。(3)信托产品支持首先要保证高质量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保险金信托对拟投资产品的安全稳定性要求较高,同时由于其存续期限较长,也对信托公司能够持续不断提供优质产品的能力提出了考验,这就需要受托人有较高的产品研发能力,持续提供可投资标的。其次要提供必要的外采产品支持。为了确保产品的丰富性,同时也能够满足保险金信托产品的不同受益需求,受托人还应当提供完善的产品外采服务,建立并丰富公司的拟投资产品库。最后还要有持续稳定的产品监督跟踪。由于保险金信托需要在较长的存续期限内提供稳定的资产管理服务,更需要对投资情况进行定期跟踪,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最大化减少损失,这是受托人投资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长期提供优质服务的保证。(4)投资范围支持原则上,信托行业能投资的范围,保险金信托都能投资。但由于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的目的大都是实现资产隔离保护和定向传承分配,首先要考虑保证信托资产安全,所以保险金信托的投资风格一般以保守稳健为主,主要投向为安全边际较高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同业存款、高等级债券、同业现金管理类产品等。此外,如果委托人有海外投资的需求,而受托人又具有QD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和额度,可以约定一部分资产用于投资海外市场。3 .信托利益分配与终止清算(1)信托利益分配保险金信托仅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有效的“信托分配计划”中“定期分配规则”“条件分配规则”与“临时分配规则”的约定向各受益人进行分配。定期分配规则是指按照一定的时间规律进行分配,资金往往用于支付受益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或者定期生活消费,提供稳定保障;条件分配规则是指受益人实现一项目标、完成一项任务或者达到某种要求时进行的分配,往往用于激励或者提供突发情况中的生活、医疗等相关保障;临时分配规则是指遇到特殊情况进行的分配,一般需要由受益人发起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支持材料后执行。(2)终止清算安排保险金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终止后,若届时信托财产全部为货币形态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与清算。信托终止事由发生时,若存在尚未变现的信托财产(信托业保障基金除外),受托人可进行信托财产现状返还,或经委托人/全体剩余信托财产归属权利人(委托人出现特殊情形后,若全部剩余信托财产归属权利人均身故、放弃或被取消信托受益权,则为信托文件约定的相关方)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同意,信托可延期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信托业保障基金除外)之日。自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至剩余信托财产分配完成之前,剩余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主动投资。(3)信托终止时的信息披露保险金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若全部受益人均身故、放弃或被取消信托受益权,则为信托文件约定的相关方)发送,如委托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且委托人已身故则仅向受益人发送。(五)管理运行中的相关风险因素及其应对建议保险金信托具有较长的存续期限和较高的安全稳定要求,因此,在保险金信托的运行管理中,应当特别注意可能产生风险的相关因素,具体会涉及信托管理运行过程中的以下几个重要环节:运营维护、保险理赔、投资环节、流动性安排、信托利益分配、信托变更事项、信息管理以及信息披路寺。针对上述环节可能产生的风险,受托人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注意信托存续期间的管理运行安排,建立全面的运营维护机制并对长期管理做好规划;二是特别注意保险理赔前后的多项问题,对信息传递、理赔流程以及各方管理职责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跟踪预判,确保理赔环节顺利完成;三是投资环节按照约定程序进行,并对投资标的的发行人、管理人及相关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提示,确保投资环节的安全性;四是注意流动性安排并解释相关风险,按照信托文件要求执行,保障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五是在信托利益分配环节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进行资格审查等工作,并做好剩余信托财产的安排,对信托利益分配时的安全有效性提供保障;六是在信托变更事项中充分做好过程管理、信息披露以及确认工作;七是做好保险金信托的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和跟踪管理,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做好保密工作,避免发生相应风险。此外,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对保险金信托管理运行期间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全面揭示,做到受托管理充分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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