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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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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docx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自然资源厅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省自然资源厅机关行政部门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公职律师业务活动受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担任省自然资源厅公职律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经审核同意。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其公职律师申请不予同意:(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七条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申请人自愿报名参与公职律师的选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须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然资源厅向省司法厅出具的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的函;(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S)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五)申请公职律师执业承诺书;(六)按照云南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公职律师可以受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六)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等合法性审查;(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A)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九)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九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省自然资源厅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的,应当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我厅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厅法规处牵头负责公职律师的申报审核、日常业务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厅法规处牵头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公职律师所在处室和厅相关处室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三条厅法规处会同厅机关党委(人事处)开展公职律师的遴选、申报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报厅党组认定,并报送省司法厅备案。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由厅机关党委(人事处)报厅党组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厅法规处配合厅机关党委(人事处)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第十四条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报省司法厅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并经审核同意的;(二)省自然资源厅认为其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律师或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S)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公职律师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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