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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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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docx

    中医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本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CFDA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CFDA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CFDA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国家卫健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国家卫健委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20版)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体系要求(2020年)、赫尔辛基宣言(2013中文版)、CIOMS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伦理准则(2016版)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南,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第三条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组织第四条伦理委员会名称:中医医院伦理委员会。第五条伦理委员会地址:第六条组织架构:伦理委员会隶属中医医院。医院根据伦理审查的范围,确定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医院设置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七条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承担的以及在本单位内实施的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科学研究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包括可辨认身份的人体材料或数据的研究)、医疗新技术等。伦理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第八条权力:伦理委员会的运行必须独立于申办者、研究者,并避免任何不适当影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第九条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室,必要的办公条件,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与工作人员,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第十条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劳务补偿。第三章组建与换届第十一条委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研究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类别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与研究项目的组织者和研究机构(医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人员、法律学、管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人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临床研究机构主任/院长不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委员的招募/推荐:伦理委员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应聘者应能保证参加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审查工作。第十三条任命的机构与程序:医院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员名单提交医院审查讨论决定,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任命文件递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GCP、研究伦理审查的初始培训和每年的继续教育;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同意并签署委员声明、利益冲突声明、保密承诺,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与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交通、劳务等补偿。第十四条主任委员: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经医院任命。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决定文件。主任委员与其他委员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全部或部分职责。第十五条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第十六条考核:伦理委员会成员每年考核1次,伦理审查体系负责人考核主任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委员考核委员、办公室主任和秘书。考核采用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相结合、填写量表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换届:换届应考虑审查能力的发展,以及委员的专业类别。医药专业背景的委员不少于1/3;应有部分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推荐的方式产生后由医院任命。第十八条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未能完成相关培训,难以胜任委员审查职责者;因各种原因缺席半数以上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道德行为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丁免职程序:免职由医院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票数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第十九条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类别、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候选委员;替换的委员由医院决定,替换当选的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第二十条独立顾问:医院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的聘请由医院决定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独立顾问是特定学科疾病或方法学专家,不参与伦理审查的表决。根据伦理审查项目的不同,伦理委员会可以邀请不同的独立顾问,就试验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及涉及伦理方面的问题为伦理委员会提供意见及建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第二十一条伦理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人员:伦理委员会设(行政)主任1名,负责伦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承担委员的项目审查职责;办公室设秘书、工作人员若干名。伦理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人员由医院任命。第四章运作第二十二条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快速审查。实行主审制,为每个审查项目安排主审委员,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定在每月第2周的周三召开审查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审查。委员在会前2天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项目、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预期严重不良事件审查。第二十三条法定人数:应超过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半数;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以及不同性别的委员。参加伦理审查决定的人员(主任委员和投票的委员)应符合法定人数。第二十四条审查决定:送审文件齐全,符合法定人数,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研究伦理审查以超过投票委员半数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会后及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审,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或向医院质量管理部门申诉。第二十五条利益冲突管理:遵循利益冲突政策,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会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不参与该项目的快速审查,不担任该项目的主审委员。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可以发表意见并回答其他委员的提问。一般不邀请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担任独立顾问,特殊情况下允许有利益冲突的独立顾问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咨询信息。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第二十六条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第二十七条协作:医院所有与受试者保护的相关部门应协同伦理委员会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医院承担的、在本医院内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受试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组织机构利益冲突、委员和研究人员的个人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有效的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受试者、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其所关心的问题和诉求做出回应。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检查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医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伦理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或其它诉求。对伦理委员会违反法规的“同意”决定或违反伦理原则的研究行为,医院临床研究质量管理委员会可要求伦理委员会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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