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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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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实施办法.docx

    上海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第三条市司法局负责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市司法局应当安排专门工作机构,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顺利开展。第四条本市选任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第五条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第六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二)人民陪审员;(S)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第九条本市人民监督员最高名额为500名,最低名额为120名。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市司法局可以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对最高名额和最低名额予以调整。第十条市司法局应当在选任工作开始前通过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以及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选任公告应当包括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名额、条件、程序、申请和推荐期限及方式、所需材料、任职期限等事项,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第H"一条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个人申请;(二)单位和组织推荐。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报名应当通过本市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并根据公告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时间以在本市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上成功提交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的视为提交不成功。第十二条市司法局应当对个人申请及单位和组织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情形的,不纳入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范围。第十三条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数量超过本办法第十条公告选任名额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市司法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人员筛选。筛选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比例,根据报名先后顺序进行。报名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告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情况,资格审查情况,以及是否组织筛选的决定。第十四条市司法局应当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组织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市司法局应当采取到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区司法局进行考察。第十五条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各区名额一般不少于五名,南京、徐州、杭州、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所在市名额不少于三名;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百分之五十;人员构成还应当兼顾职业、性别、年龄、党派、岗位等因素。具体人员构成比例由市司法局根据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六条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拟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市司法局应当对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异议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不予选任,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相应减少。因异议成立导致人民监督员名额少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最低名额的,市司法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筛选优先顺序从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重新确定拟任人选进行考察、确定并公示。第十八条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通知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通过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市司法局应当在选任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人民监督员信息录入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条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可以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依照本办法选任程序执行。增选、补选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本届任期保持一致。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印发的上海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实施办法(沪司发(2016)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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