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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一件事”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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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一件事”工作规程》.docx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一件事”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医保办(2022)6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市医保中心、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现将苏州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一件事”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22年11月3日苏州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一件事”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优化我市医疗救助的办理流程,实现救助对象“一门认定、一站享受”,保障救助对象及时、便捷获得医疗救助,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救助对象身份资格认定部门是指苏州市政府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明确的残联、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医疗救助对象是指苏州市政府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明确的,由救助资格认定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且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大学生、困境儿童(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职工、四号工地、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学生。第四条各县级市(区)的救助资格认定部门将本部门负责认定的获得救助身份和丧失救助身份的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所在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第五条积极推进救助人员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救助资格认定部门中已经与医保部门建立信息系统实现人员信息共享的,应保证所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共享。第六条救助资格认定部门中未与医保部门建立信息系统实现人员信息共享的,应当安排专人及时准确提供救助人员名单,医保经办机构收到资格认定部门提供的名单后进行人员信息核实,核实无误后反馈资格认定部门,并由资格认定部门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部门签章的救助名单(附件1)。第七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获得救助身份的人员落实医疗救助待遇,对丧失救助身份的人员取消医疗救助待遇。第八条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人员信息共享的救助人员,由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登记救助身份,审核后落实救助待遇。第九条未实现信息系统共享的救助人员,由医保部门根据资格认定部门提供的救助人员名单,人工登记、审核,落实救助待遇。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在落实医疗救助待遇过程中发现已获得救助身份的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及时反馈相应资格认定部门,并通过街道社区通知未参保人员及时参保享受保费补助待遇。第十一条不在救助认定资格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中的个人申请医疗救助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填写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个人申请表(附件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相应受理、审核工作机制。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个人申请后,应当审核其是否属于救助对象。符合救助对象身份的,经公示后报所在区属医疗保障局审批,纳入救助范围,享受救助待遇;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直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三条本规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附件1.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人员申报信息表附件2.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个人零星申请表附件1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人员申报信息表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救助证件号救助对象身份联系电话区街道社区居住地址社会医疗救助资格认定单位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意见(章)报送日期:说明:救助对象身份是指由残联、民政、总工会、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且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大学生、困境儿童、困境儿童(孤儿)、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职工、四号工地、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学生。附件2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个人申请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居住地址邮政编码参保类别职工医保口居民医保口学生医保口救助类别低保对象口低保大学生口低保边缘对象口特困供养口精减职工口特困职工口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且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口困境儿童口困境儿童(孤儿)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救大病人员口四号工地口重度残疾人口困难残疾学生口救助证件号发证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口总工会口残联口户籍所在地区街道社区申请人: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年月日医疗保障部门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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