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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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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docx

    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若干规定精神,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移风易俗,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纪律规定X纪发(X)X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全院(校)在职党员、副科级(包括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含直系血亲、直系姻亲)的婚事、丧事、生日、升学、乔迁新居等事宜。(一)党员领导干部办理生日寿诞、乔迁新居、儿孙升学等喜庆事宜,不准将宴请庆贺的范围扩大到亲属(指本人及配偶具有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以外,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除亲属以外的上述喜庆事宜邀请;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办理婚礼事宜不得超过20桌;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变动、职级晋升、出国(境)等事宜,不得个人举办或接受庆贺活动,不得收钱敛财;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或办理丧葬等事宜,不得借机敛财。(二)严格遵守“六不准”纪律要求1、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大操大办,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2、不准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其礼品礼金等或借机敛财;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3、不准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不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4、不准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公物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5、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由个人承担费用,或将相关费用摊派给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和个人承担;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文明节俭办事。6、不准讲排场、比阔气、拼奢华,影响正常群众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等。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事前报告、作出承诺的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到院(校)纪委(监察室)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项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一经发现,院(校)纪委(监察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第九条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第十一条党员和领导干部以外的干部职工按照从俭从简的原则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院(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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