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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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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XX区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升救助效率,完善我区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XX省社会救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X政办发2021)61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管理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将低保、低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乡镇)低保、低边资格审核确认由街道(乡镇)负责。具体工作要求:社会事务办负责人负责XX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的委托确认和初审;街道(乡镇)分管领导负责审核确认;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经办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审核确认办理周期压缩到20个工作日,因XX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时间超过15天的,可适当延长审核确认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区民政局要加强监督指导,经常性对各街道(乡镇)办理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新增对象总数的30%o二、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乡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由街道(乡镇)负责。具体工作要求:社会事务办负责人负责XX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的委托确认和初审;街道(乡镇)分管领导负责审核确认;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经办人员不能为同一人;特困人员认定办理周期压缩到20个工作日,因XX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时间超过15天的,可适当延长审核确认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街道(乡镇)在开展入户核查时,同步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开展评估,评估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文件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区民政局要加强监督指导,经常性对各街道(乡镇)办理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新增对象总数的30%o三、将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完全下放至街道(乡镇)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不再分段实施,审批权由街道(乡镇)负责,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必要时,可采用街道(乡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救助问题。区民政局要加强督查指导,经常性对办理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新增对象总数的20%。四、完善“一事一议”机制为防止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急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以现有政策难以明确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问题,街道(乡镇)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核确认或审批,但不得出现“政策保”“关系保”和“人情保”。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程序: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按照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XX”线上提出申请,如实申明相关情况并做出承诺。2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街道(乡镇)按照程序组织人员开展家庭经济状况系统核对和入户调查。3 .组织民主评议。街道(乡镇)在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困难群众“一事一议”民主评议会,对困难事实情形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客观性、真实性评议,参会人员应包括街道(乡镇)救助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村居(社区)群众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12人。街道(乡镇)纪(工)委应派人参加,对评议过程进行监督。4 .审核。由街道(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人负责,对民主评议会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5 .集体讨论研究。审核通过后,街道(乡镇)应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或社会救助工作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6 .公示。集体研究通过后,相关资料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7 .审核确认或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属地街道(乡镇)予以审核确认或审批;有异议的,重新开展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予以办结或转入下步流程。8 .备案。同意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救助的,街道(乡镇)要在审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一事一议”相关情况报送街道(乡镇)纪(工)委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街道(乡镇)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资金从街道(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向区民政局备案。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在一周内补齐相关手续。街道(乡镇)应加强对“一事一议”对象的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不少于2次。区民政局加强对“一事一议”执行情况的监管,重点检查程序是否到位、条件是否符合,复核率要达到100%。五、推进社会救助一件事集成化改革教育、人社、住建、应急、医疗、残联、供电等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部门在政务服务2.0系统收到社会救助联办事项申请后,按照审批时限及时办理相关社会救助事项,并在事项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到政务服务2.0平台。区民政局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对部门联办情况进行检查,建立联办情况反馈机制。联办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对联办效率低下的部门将予以通报,促进联办效率提升。六、完善困难学生资助认定管理机制为确保困难家庭学生能够及时得到教育救助,实行学生资助动态管理,经区民政局认定的新增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区教育局直接从XX省大救助信息系统获取相关学生信息,可实行“免申即享”,从区民政局资格认定的次月起给予享受相关资助政策。退出特困供养、孤儿、低保、低保边缘待遇的学生,当学期仍享受学生资助相关政策,从次学期起取消学生资助相关待遇。动态调整中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保障。七、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局统筹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所需经费从区级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支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各街道(乡镇)负责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照料、护理、医疗等相关经费若暂时无法通过XX市利民补助“一键达”平台发放的,可由属地街道(乡镇)发放,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因财政体制原因,XX街道、XX街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费用由XX街道办事处、XX街道办事处承担。八、明确资金使用管理特困、低保、临时救助等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通过XX市利民补助“一键达”平台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市民卡,资金支付以街道(乡镇)审核、审批为依据,民政部门不再进行线下审核。因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导致非主观因素失误或错误的,给予相关单位与人员容错免责。因系统等原因暂时无法通过“一键达”平台发放的,可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通过联合发文方式将资金预拨给各街道(乡镇)。各街道(乡镇)要确保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充足,临时救助资金账户应至少备有1万元备用金。临时救助资金要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特困、低保等资金一般应在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九、规范救助对象身份证明材料使用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XX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XX户籍特困、低保、低边人员在办理相关救助事项或政策优惠事项时,受理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息系统核实申请对象身份,不得以未提供其它相关证件为由不予办理。十、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集中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要注重问题收集,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解决;要深入推进社会救助数字化改革工作,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尽职免责机制,保护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街道(乡镇)要规范社会救助窗口设置,按要求配足基层工作力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村居(社区)要明确至少1名工作人员协助街道(乡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本方案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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