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专题讲座课件.ppt
,主讲人:魏志军律师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专题讲座,民法总则,目录,Content,第一章 确立六项民法基本原则,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旧民法通则表述: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统一规定法人清算义务人的主体,改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成员而非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董事会成员,而不能由股东大会另行确定的其他人员。,新创法人分类,独创“特别法人”,民法总则放弃了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法 人,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为: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人分支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并不是由分支机构承担责任而是由法人来承担责任,当然可以先用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来承担责任,不能足额承担时,还是要由法人来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本条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3条、第4条的内容借鉴修改而成。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根据法人成立与否来确定承担者,如果法人成立的,由法人承受;如果法人未成立的,由设立人承受,若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由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思 考,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登记房产?我国法律规定,能够进行登记的权利人只有三类,分别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和法人较好判断,难点在于其他组织包括哪些?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故分公司也可取得房产登记,思 考,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分公司的,转让该房产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名下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分公司对外行为一般须得到本公司的授权,其民事责任也应由本公司承担。分公司名下的房产事实上属本公司。 但总公司将其登记在分公司名下,可理解为对分公司的处分进行了授权,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登记记载的分公司就是登记房产的权人,权人当然可处分其名下的房产,登记机构无需审核总公司的处置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问题请示之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8号认为,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由此可见,当房产证所有权人登记为分公司时,即总公司对分公司处分该房产行为进行了授权,分公司可以对该房产进行处分。,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构成】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总则只以是否营利作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借鉴公司法第7条第1款的内容修改而成。总则明确规定营利法人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其成立日期。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借鉴公司法第11条的内容修改而成。,营利法人,第八十条 【权力机构及其职权】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执行机构的职权和法定代表人的担任】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总则规定营利法人必须设立执行机构,其有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职权。法定代表人以执行机构是否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来确定:如果是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是其法定代表人;如果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营利法人,第八十二条 【监督机构及其职权】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监督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借鉴公司法第20条的内容修改而成。如果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该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出资人应当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非营利法人,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据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第173号文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章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规定。,非营利法人,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相关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本条是关于捐助法人章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监督机构的规定。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对于捐助人的查询、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有义务及时、如实答复。对于违反捐助法人章程的决定,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应当注意的是:该撤销行为并不影响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非营利法人,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应当注意把握三点: 一是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 二是只能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三是可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但必须向社会公告。,特殊法人,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本条是关于特别法人类型的规定。 注意: 本条只规定了四种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的责任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包括: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定义和类型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虽然名义上是企业,但实质上不具备法人资格,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登记】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登记的规定。 注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批准。,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情况下,非法人组织的债务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其不足以清偿时,由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注意的是: 经非法人组织所确定代表的行为是对全体有效,约束非法人组织整体。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解散的规定。,修改亮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意思表示可以是单方作出,也可以双方或多方主体协商一致作出。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决议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第一百三十七条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借鉴合同法第16条内容修改而成。注意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其生效时间不同: 一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以相对人了解其内容时生效; 二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三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对于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对于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时的生效时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一般是以意思表达者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方式的生效时间】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注意:以公告发布时生效,而不是公告作出时生效。,案例分析,某信托公司将所持某公司股权通过产权交易所发布出让信息,在期满前将交易方式由“多次报价”变更为“一次报价”,并重新计算期满日。周某在原期满日前提交举牌申请书并支付保证金参与竞价后,就出让信息变更提出异议,嗣后诉请确认变更挂牌信息公告内容行为无效。企业产权转让中的挂牌信息公告行为的法律性质?挂牌信息公告是否可以变更?,案例分析,股权转让信息公告,实际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合同法对于要约邀请的变更或撤销情形未有明确规定,但对于产权转让中的挂牌信息公告的变更,除受合同法调整外,还应受相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主管部门及产权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的约束和限制。根据产权交易规则,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由产权出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基于上述理由,股权转让的交易信息公告后可以进行变更,对于特殊原因的定义,上述相关规定未予以明确,法院认为,应在不影响举牌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适度保护产权转让人的交易自由,原则上可尊重产权出让批准机构做出的合理解释。,思 考,按照现行的交易规则,产权交易要经过以下程序:出让方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受让意愿、出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确认、双方进行审慎调查、出让方提供出让文件、意向受让方提交竞买文件、采用合适的交易方式确定买主和价格、订立合同达成交易等。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到要约的约束。要约应当具备两个要素:具有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一经承诺即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和受让意愿表示缺乏“确定的价款”这一订立合同的主要因素,因此不能构成要约。出让文件是产权出让人与意向受让人互相审慎调查和初步谈判磋商后提交的正式文件,但意向受让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并不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意向受让人递交竟买文件后,产权出让方仍保留依据交易规则择优选择受让人的权利。相比较而言,竞买文件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中提出的要约一经产权出让人承诺,交易双方就完成了合同订立的过程。 分析整个交易程序,在出让方提供出让文件以前,是交易双方为实施买卖行为所做的交易前期准备工作,双方行为受到产权交易所规则的约束,彼此之间尚未形成契约关系。当出让人提供出让文件后,即向意向受让人发出要约邀请;受让人根据出让文件制作竟买文件并且提交后,即发出要约,一旦经出让人认可即为承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借鉴民通意见第66条修改而成。意思表示有两种方式作出: 一是明示,以书面或口头语言表达其内心意思; 二是默示,以语言之外的肢体动作(如点头、摇头、举手)表达其内心意思。 注意: 以沉默视为意思表示有严格要求: 第一,法律必須有明确规定; 第二,当事人必須有明确约定; 第三,必須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民事法律行为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撤销权,废止“变更权”,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新增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五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限由一年减少至三个月,合同法,未采纳“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律概念,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所创设,已为司法界与理论界所接受,民法总则草案(一至四次审议稿)均使用“效力性强制规定”概念,最终表决稿为什么会抛弃“效力性强制规定”概念,转而采用了一种相当拗口的表述,不得而知。,代理的概念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不得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的分类 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代理事项、权限三、期间,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分类,委托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A为委托人,B为被委托人,C为交易对象,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委托代理分类,思 考,产交所的会员代理,是哪种代理?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第九条规定: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在省产交所内按照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洽谈查询、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由此可见,产交所内的产权交易,应由被代理人(转、受让方)授权会员单位,再由会员应以被代理人(转、受让人)名义在产交所内完成产权交易,产生的产权交易后果由被代理人(转、受让人)承担,这种行为即典型的直接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案例:大学生王某知道他的室友张某想要买一辆旧的自行车。一天,王某见李某有一台质量较好、价格便宜的二手车要出售,便未经张某的同意,以张某的名义向李某购买了这辆自行车。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以后 所从事的行为。行为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需要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效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广义的无权代理,但由于存在某种外在的授权表象使得相对人对行为人的代理人身份产生信赖,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民法赋予表见代理以法律效力。案例:甲公司派其员工张某赴外地采购一批木材,在张某出发之前,公司又决定取消此次采购计划,同时要求张某将授权委托书交还公司,张某伪造了一份假的授权委托书还给公司,自己持真的委托书与乙公司订立木材购销合同,并将木材转卖从中获利,但拖欠乙公司30万元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讨债,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是否能够成立?,表见代理,可认定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的情形: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未未予授权;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但能证明被盗用的除外。,无权代理 VS 表见代理,1、法律效果不同: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表见代理 = 有权代理 案例: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甲公司是否需要付款? 乙辞职后的签单行为,属于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由于“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故丙餐厅客观上有理由相信乙仍有代理权,乙签单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后果应归本人(甲公司)承受,甲公司应当付款。,无权代理及法律后果,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延长为三年,诉讼时效,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三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则,诉讼时效,关联法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新增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诉讼时效,关联法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思考:民法总则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是否继续适用?,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被动性,人民法院不得主适用,诉讼时效,关联法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明确诉讼时效的法定性,涉及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诉讼时效,关联法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新增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新增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为了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民法总则不区分任何情形(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律豁免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是否妥当,有待时间的检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明确规定民事责任优先承担规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暂不废止,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谢谢,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