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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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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ppt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商法,1,t课件,2004年,中国红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拟参加春城宾馆内装修投标,为更确切地估算投标标底,向美国某商贸公司的询价购买500套卫浴设备,并说明:“这一询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估算投标的价格,投标日期是10月8日,开标日期为10月25日。” 美国某商贸公司于10月1日向红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出售500套卫浴设备的要约。红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认为价格合理,据此计算价格标底,并于10月8日递交了投标书。但美国某商贸公司发出要约后,因货源紧张,价格上涨,遂于10月15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红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收到后当即表示不同意撤销要约。10月25日开标时,红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中标。,案例分析,2,t课件,红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10月26日对美国某商贸公司10月1日的要约做出承诺。美国某商贸公司回电称其要约已经撤销,合同不成立。而红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则坚持合同成立。 问:1、本案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为什么? 2、什么是要约?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3、分析红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美国某商贸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t课件,答:适用,中美都是公约缔约国,没有规定法律适用;不可撤消要约信赖;合同成立。,4,t课件,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5,t课件,一、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6,t课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三项:交付货物,移交有关货物的全部单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必须承担一系列的法律义务,其中主要有以下三项:(1)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交货的义务;(2)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3)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义务。,7,t课件,(一)交货的时间和地点、方式,8,t课件,1、交货地点,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地点,涉及运输,不涉及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卖方营业地,特定物所在地,9,t课件,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deliver the goods)地点已作出规定,则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则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1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根据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履行交货义务:(1)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货物的运输,就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 (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运交给买方(特定地点交货) (3)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10,t课件,2、交货时间,规定了交货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规定了一段交货期间,卖方有权在期间内任何一天交货,其他情况下,卖方在订立合同后合理时间内交货,11,t课件,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3条对如何确定卖方交货的时间作出了以下三项规定:(1)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12,t课件,3、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向买方提交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而且买卖合同也往往规定,以卖方移交装运单据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对流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4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pass related documents),那么,他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还规定,如果卖方在上述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间届满以前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之处作出修改。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是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或品质检验证书。,13,t课件,案例分析,我国A外贸企业与某国B商达成一项进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买方先预付5%的货款,其余95%的货款采用付款交单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我A公司根据合同要求预付了货款.然而随后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B商装运货物后,没有将该批货物的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而是将该批货物的单据转售给了其他公司.由于A公司急需该批货物,多次催促B商交付单据,但B商找各种借口推脱.后来A公司只好通过另外的途径高价购进了同样的产品.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A公司能否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B公司赔偿有关的损失,14,t课件,我方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批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分析要点:,15,t课件,(二)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16,t课件,案例思考,我国江西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200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的运动鞋的合同。货物进口后不久,A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司。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接到C公司的书面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2003年授权该省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商标。现D公司称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请裁决。,17,t课件,c公司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并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公司索赔。a公司再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美国b公司索赔。,18,t课件,案例思考,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批机床转售给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国公司索赔。请裁决。,19,t课件,解析:美国的进口商可向法国商人索赔,法国商人不能向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索赔。关于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中国公司并不知道货物将销往美国,不承担根据美国知识产权法发生的责任。,20,t课件,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例如,抵押权或留置权等;(3)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与专利权等。,21,t课件,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和要求为限: (1)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 (2)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不承担权利担保责任的情形: (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2)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22,t课件,案例分析,中国A公司向荷兰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可能出现以下这几种情况: 1、荷兰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告知中方机床将在荷兰使用,如荷兰某一制造商根据荷兰专利法向荷兰的B公司提出B公司进口并使用的机床所运用的技术系对其专利的仿冒; 2、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定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转售到加拿大。货到加拿大后,一个加拿大制造商声称这种设备是仿冒他在加拿大登记注册的专利制造的,并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这种机床在加拿大的使用和销售,并要求荷兰B公司赔偿损失。,23,t课件,3、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转售加拿大。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导致机床并没有按计划销往加拿大,卖方将货物另行出售给了意大利进口商。假如意大利制造商认为该批机床的进口侵犯了他在意大利登记的专利权。,24,t课件,(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关于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各国的法律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般而言,如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已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则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与规格交货;如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品质与规格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则卖方必须根据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5,t课件,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26,t课件,履行品质义务的时间,(1)卖方对货物应符合合同要求的责任,原则上以风险移转的时间为衡量标准; (2)如果货物与合同的要求不符的情形要在风险移转于买方之后的一段时间才能发现或显露出来,这是,尽管风险已经移转于买方,但如果货物的缺陷在风险移转于买方之前就已经存在,则卖方仍应承担责任。,27,t课件,案例分析,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芝麻,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这批货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但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申述无法说清楚,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 请分析:我方在交易中哪里出问题了?为什么?,28,t课件,分析要点,(1)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律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2)本案例中,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从合同规定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检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29,t课件,3)当按样品确定商品品质时,卖方为了避免交货品质与样品不一致,减轻自己的责任,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品质和样品大体相符(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s Being AboutEqual to the sample).但是,无论合同规定品质与样品相符或相似,通常都应允许买方有合理机会对所交货物品质与样品进行比较,并有向卖方提出异议索赔的权利,本案正是如此.卖方的确认电虽然确认的是成交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而不是相符,仍应允许买方进行货物与样品的比较并保留其异议索赔的权利.如果比较结果证明品质相差较大,不论卖方交货时是否对货物进行过挑选,都要负交货品质不符样品的责任.此外,我方自己留存的复样已遗失,不能拿出证物证明自己的货物与样品相差不至于低7%,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30,t课件,(4)由此可见,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我方的失误就在于在已经签约的情况下,却又去电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这完全是多余的.这样做,把一般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多承担了责任.因此,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在寄送样品给对方参考时和签约后电告对方时均应明确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另外一个失误是没有妥善保存复样,没有办法通过我方的商检机构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从而无法分清责任,因此造成被动.,31,t课件,二、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32,t课件,案例分析,广东华侨农场与香港某水果贸易公司签订合同,向香港某水果贸易公司出售新鲜荔枝10吨,总价15万美元。合同规定,香港某水果贸易公司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装运货物。华侨农场对多次催促对方派车,但直至6月7日仍未见到对方派车接收货物。于是,华侨农场不得已将这批荔枝低价卖给另一买主,并向法院起诉该香港公司,哟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问题:买方的义务有哪些?卖方可否要求买方赔偿降价带来的损失?为什么?,33,t课件,(一)支付货款(pay the price of the goods),1、支付货款的地点 (1)卖方的营业地; (2)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3)如果在订立合同后因卖方营业地点有所变动而增加了支付方面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2、付款时间 (1)有约定,按约定; (2)无约定,买方应在卖方把货物或有关的货运单据交给他的时候支付货款。,34,t课件,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4条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与规章所要求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这一点在国际贸易中是十分重要的。,35,t课件,2.确定货物的价格,如果买卖合同已经规定了货物的价格或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则买方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合同没有明示地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已有效成立,则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已默示引用订立合同时这种货物在有关贸易中在类似情况下出售的通常价格。,36,t课件,3.支付货款的地点,如果买卖合同对付款地点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则买方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7条的规定,在下列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 (1)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则买方应在与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那个营业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 (2)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37,t课件,4.支付货款的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8条规定了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与条件,它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买方应当在什么时候付款,则买方应当在卖方根据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要求把货物或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例如,提单)移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38,t课件,(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发货时订明条件,规定必须在买方支付货款时,方可把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39,t课件,(二)收取货物(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买方的另一项基本义务是收取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0条的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为,以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接收货物。,40,t课件,第四节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remedies)。,41,t课件,一、当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措施,卖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一)不交货,(二)迟延交货,(三)货物与合同不符,42,t课件,二、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实际履行) 英美法把这一救济方法作为一种只能在例外情况下采用的辅助性的救济方法。因为英美法认为对违反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是损害赔偿。只有当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受损害一方损失时,法院才会考虑判令实际履行。而大陆法则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基于两大法系有分歧意见,所以公约28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时,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项义务。除非法院依其本国法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例:元代花瓶),43,t课件,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公约46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形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来那批不符合同的货物。(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买方必须在在向卖方发出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时提出,或者在发出通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44,t课件,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这项规定适用于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并不严重,尚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只须对方加以修理,即可使之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形。,45,t课件,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公约47条规定 ,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分两种情况:根本与非根本违反合同,46,t课件,5.卖方得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 公约48条规定:卖方在交货日期以后,可自付费用对其不履行义务之处加以补救。但卖方的补救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买方未撤销合同 (2)卖方应当承担作出补救的费用,47,t课件,(3)卖方在作出补救时,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迟延 公约48条还规定,卖方在准备行使上述救济权时,应事先将此意图通知买方,买方在受到该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如果买方没有答复,卖方即可按其通知的内容履行其义务。此时,买方就不能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补救方法。,48,t课件,6.撤销合同 公约49条规定:当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1)卖方不能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合理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额外时间内交货。,49,t课件,7.要求减价 公约50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买方是否已交付货款,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间的比例计算。如买方购买一批货物,合同规定为一等品,价值为10万美元,假定交货时价格不变,其价值仍为10万美元,货物运到目的地发现严重受损,价值4万美元,二者的比例为5:2,则买方可减价6万美元。仅付4万美元。,50,t课件,8.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买方只能对漏交的货物或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那部分货物,采取各项救济方法,一般不能宣告撤销整个合同。但卖方已构成根本违反整个合同时除外,51,t课件,9.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以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货物。 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全部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他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 如果买方由于某种实际原因不能仅拒绝多交部分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超量交货的做法已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可以撤销合同。,52,t课件,53,t课件,二、当买方违约时 卖方的救济措施,(一)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二)不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54,t课件,卖方的救济措施,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2、请求损害赔偿;3、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4、撤销合同,55,t课件,三、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56,t课件,1.损害赔偿,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即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其已经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57,t课件,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4条至第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与计算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损害赔偿的原则与责任范围。 第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明确地规定,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第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有一个重要的限制,这就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的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58,t课件,第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 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认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救济办法而受到影响。 (2)减轻损失的义务。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他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违约引起的损失。,59,t课件,案例分析,德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甲公司与德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了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乙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甲公司对此交涉未果,遂向乙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1)乙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2)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3)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4)其他因乙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问:甲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0,t课件,2.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迹象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的义务。,61,t课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一是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的缺陷; 二是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62,t课件,上述规定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2)援引中止履行合同这种救济方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3)规定了在援用中止履行合同时必须采取的通知程序。,63,t课件,3.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办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3条专门就此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经对该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即宣告撤销合同中这一批交货的效力,但是不能撤销整个合同。,64,t课件,(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是对在此以前已经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则不能予以撤销。 (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与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例如,大型设备分批装运交货),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65,t课件,2004年3月,我国安徽省一家机械进出口公司从法国一家重型机械厂进口了一批自卸车,用于当地的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约定,货物总价值150万美元,当年9月交货,交货方式是CIF中国口岸,付款方式采用20%订金,签约后30天内付清;65%的货款采用即期信用证凭跟单汇票支付,另15%的货款在货到后两个月内经货物检验合格后再付清;货物保修期为1年,在此期间如果有质量问题,国外厂家免费维修和更换部件。货物在同年9月到达中方,经检验未发现问题,中方遂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余款。第二年年初,部分车辆的车架处出现了裂缝,但不影响正常使用。中方认为属于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作价处理。外商接到电函后,立即派人来检修机器。外方也认为属于质量问题,但只同意免费维修或更换部件,不同意退货。于是中方停止全部车辆的使用。后来中方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请求外方赔偿包括停工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问:1、什么是根本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当卖方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方法?2、 案中卖方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为什么? 3、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案?理由是什么,66,t课件,答:不构成根本违约;正常车辆的停产损失不负责。,67,t课件,68,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是指非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在合同成立后货物在存储、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坏和灭失。风险转移就是货物的风险什么时候由卖方转移到买方。风险在哪方,就由哪方承担货物的损失。,【,风险转移的定义,第五节 货物风险的转移,68,t课件,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各国的法律都作出了规定,但是规定各不相同,大致有以下两种划分原则: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指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即货物的风险是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英国与法国等国家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交货时间决定风险原则: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均采取这种处理办法,即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是以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69,t课件,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即以货物的交付划分风险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0,t课件,1.风险转移的定义,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是指非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在合同成立后货物在存储、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坏和灭失。风险转移就是货物的风险什么时候由卖方转移到买方。风险在哪方,就由哪方承担货物的损失。,71,t课件,2.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1)一般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无约定的情况下,以货物交付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货物未特定化前,风险不得转移。,72,t课件,()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的转移涉及运输是指买方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安排运输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送给买方.若合同未规定交货地点,则货物按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承担。若合同约定了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则货物在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处置单据(如提单),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在货物特定化之前,风险不能由买方承担,73,t课件,买方与卖方于1999年8月25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买方向卖方购买冷轧钢板900吨,总价498600美元,CFR新港,货物于2000年4月20日运抵新港。2000年4月22日,某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进出口商品鉴定证书称“全部到货包装的外表均有不同程度的锈蚀,且无防潮标志,大部分包装变形或残破,货物的底部及部分端、侧面无防潮纸,部分冷轧钢板表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锈蚀”,并评定:“上述部分冷轧钢板存在的,74,t课件,75,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在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本案中,货物的损失却是由于卖方包装不合格导致的,因此不属于风险承担问题。货物的损失是由有过错的一方即卖方承担。,【参考结论】,75,t课件,锈蚀系因到货包装无防潮标志,防潮措施不良,木托上的长木条过细,运输装卸中木托不能承受货物的重量,易于折裂,包装变形残破所致。”之后,双方经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买方遂依约提起仲裁。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由谁来承担?,76,t课件,(3)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的风险转移,路货买卖,即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卖方先将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然后再找适当的买方出售货物的买卖。路货买卖中货物风险的转移的规则: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77,t课件,当卖方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在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灭失或损坏而未告知买方,风险不转移。,78,t课件,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某年10月2日签订出口服装合同,交货条款为FOB青岛,11月2日货物准时通过“长风”轮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德国公司,交货条款为CFR汉堡,合同适用法律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11月20日,“长风”轮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装受损严重。德国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索赔。货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79,t课件,80,本案中,香港公司与我国公司约定FOB交货条款,货物装运后风险即由香港公司承担。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由于案中并未表明存在将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全套单证交付给买方以交付货物的情况,所以,按通常情况而论,货物风险从订立合同之日转移给德国公司承担。德国公司无权向香港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索赔。,【参考结论】,80,t课件,(3)不涉及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转移,买方在卖方营业地接受货物的,自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在买方违反合同不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收货的,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卖方已经在该地点将货物交给他处置时,风险转移给买方,81,t课件,完,82,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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