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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613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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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613课件.ppt

    1,讲课人:,2,安全生产警钟长鸣!,3,总目录,第一章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概述,第二章 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第四章 脚手架安全管理,第五章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第六章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第七章 现场消防安全,4,第一章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概述,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安全责任事故划分,1.5,5,建筑业的生产活动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是事故多发行业。近几年我国建筑业的死亡率是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高的行业,损失巨大。虽然强制实行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了建筑市场的准入控制,并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检查力度,但伤亡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伤亡事故多主要是由建筑行业的特点决定的。因此,做为建筑企业,应认真研究建筑业安全管理的现状,树立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新的符合建筑业管理规律和项目管理特点的安全管理模式,为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而努力。,6,1.1 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1.建设产品固定性,施工周期长 无论是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还是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只要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确定后,所有的建设活动都是围绕这个确定的地点进行的,形成了在有限的施工场地集中了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施工机器、设备、起重设备及配件等;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有的需要几个月、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能完成所有建设活动。2.大部分在露天空旷的场地上完成 一幢房屋建筑从基础、主体结构到竣工验收,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70%,从而工作环境相当艰苦。3.体积庞大、高空作业多,受气候影响大 建设工程一般体积庞大,如房屋建筑,一般层高为3m,从一层到十几层甚至几十层,整个房屋的高度达到几十米甚至几百米,因此,建筑工人要在高空上从事露天作业,受气候的影响非常大。,7,1.1 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4.流动性大,人员整体素质较差 施工队伍随着工程建设会在不同的施工场地间流动,同时,施工队伍中的人员流动也相当大,总是有新的工人加入到施工队伍中,使施工队伍的管理难度加大。目前,很多工地上的建筑工人大多是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整体素质较差,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5.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和劳动强度高 尽管目前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出现了大模、滑模、大板等施工工艺,机械设备代替了不少人的劳动,但从整体建设活动来看,手工操作的比重仍然很高,工人的体力消耗很大,劳动强度相当高,建筑施工还是一个重体力行业。6.产品的多样性和施工工艺复杂多变性 一项建设工程,每道工序、施工方法是不同的。尽管在有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建设产品的多样性和施工生产工艺复杂多变性,受施工要求、施工时间、施工场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施工过程变化大,管理难度大,给施工安全带来不少的隐患。,8,1.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1.产品的固定性导致作业环境局限性 建设产品坐落在一个固定的位置上,导致了必须在有限的场地和空间上集中大量的人力、物资、机具来进行交叉作业,导致作业环境的局限性,因而容易产生物体打击等伤亡事故。2.露天作业导致作业条件恶劣性 建设工程施工大多是在露天空旷的场地上完成的,导致工作环境相当艰苦,容易发生伤亡事故。3.体积庞大带来了施工作业高空性 建设产品的体积十分庞大,操作工人大多在十几米,甚至几百米上进行高处作业,因而容易产生高处坠落的伤亡事故。4.流动性大,工人素质低带来了安全管理的难度性 由于建设产品的固定性,当这一产品完成后,施工单位就必须转移到新的施工地点去,施工人员流动性大,素质较差,要求安全管理举措必须及时、到位,带来施工安全管理的难度性。,9,1.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5.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带来了个体劳动保护艰巨 性 在恶劣的作业环境下,施工工人的手工操作多,体能耗费大,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都比其他行业要大,其职业危害严重,带来了个人劳动保护的艰巨性。6.产品多样性,施工工艺多变性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的保证性 建设产品多样性、施工生产工艺复杂多变性,如一栋建筑从基础、主体至竣工验收,各道施工工序均有其不同的特性,其不安全的因素各不相同。同时,随着工程建设进度,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也在随时变化,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针对工程进度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断及时地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予以保证。7.施工场地窄小带来了多工种立体交叉性 近年来,建筑由低向高发展,施工现场却由宽到窄发展,致使施工场地与施工条件要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多工种交叉作业增加,导致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事故增多。,10,1.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施工安全生产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施工生产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个体劳动保护以及使电气工具上,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坍塌等方面。同时,超高层、新、奇、个性化的建筑产品的出现,给建筑施工带了来了新的挑战,也给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11,1.3 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1.3.1人的不安全因素 人的不安全因素,是指影响安全的人的因素,即能够使系统发生故障或发生性能不良的事件的人员个人的不安全因素和违背设计和安全要求的错误行为。人的不安全因素可分为个人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大类。 个人的不安全因素是指人员的心理、生理、能力中所具有不能适应工作、作业岗位要求的影响安全的因素。个人的不安全因素主要包括:心理上的不安全因素,是指人在心理上具有影响安全的性格、气质和情绪,如懒散、粗心等。生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包括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体能、年龄、疾病等不适合工作或作业岗位要求的影响因素。能力上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知识技能、应变能力、资格等不能适应工作和作业岗位要求的影响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是人为地使系统发生故障或发生性能不良事件,是违背设计和操作规程的错误行为。,12,1.3 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1.3.2.物的不安全状态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包括机械设备等物质或环境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内容: 1)物(包括机器、设备、工具、物质等)本身存在的缺陷; 2)防护保险方面的缺陷; 3)物的放置方法的缺陷; 4)作业环境场所的缺陷; 5)外部的和自然界的不安全状态; 6)作业方法导致的物的不安全状态; 7)保护器具信号、标志和个体防护用品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类型: 1)防护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施工生产场地环境不良;,13,1.3 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1.3.3.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 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通常也称为管理上的缺陷,也是事故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作为间接的原因共有以下方面:1)技术上的缺陷;2)教育上的缺陷;3)生理上的缺陷;4)心理上的缺陷;5)管理工作上的缺陷;6)教育和社会、历史上的原因造成的缺陷;,14,1.4 安全管理,1.4.1.事故预防机理 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同一时间和空间相遇就导致事故的出现。预防事故一般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1)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 2)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3)同时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4)采取隔离防护措施,使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不相遇。 1.4.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各横向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包括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转场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教育、班前安全讲话、周安全活动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等。 3)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分类、培训、考试、取证及复审等。,15,1.4 安全管理,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制度: 1)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包括结构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边洞口作业、高处作业及料具存放等的安全防护要求。 2)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主要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技术及管理要求。 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配电线路、配电箱、各类用电设备和照明的安全技术要求。 4)安全技术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的基本要求、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各类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械、设施、临时用电工程等验收要求,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的安全要求。起隔离防护作用的制度: 1)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备,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等。 2)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3)安全性评价制度。 4)其他制度,包括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制度等。,16,1.5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17,1.5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2、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18,第二章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 的安全责任,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2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2.3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4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5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6 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21,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6.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2,2.2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3,2.3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24,2.4.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5,2.5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于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说明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6,2.5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27,2.5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7.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28,2.5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8.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9.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0.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1.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1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29,2.5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3.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1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30,2.5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6.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8.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计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19.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1,2.5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支付,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2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32,2.5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3.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33,2.6 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如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34,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35,控制要点:,1.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应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和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2.从事建筑起重机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与施工总承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36,控制要点:,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项承包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实施;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需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按方案组织实施。,37,控制要点:,6.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照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76号)要求,持产权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 造监督检验证明、购销合同发票 等资料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取得注册登记表。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 工作日,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 安装单位应持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管理登记表等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告知。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结束后,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擅自使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组织安装单位、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基础和安装结束(含每次顶升加节)后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手册中相关表项分阶段进行联合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擅自使用。,38,控制要点:,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管理登记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严禁乘人,使用高度不得超过33m或11层。11.下列超过一定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采取限用措施,超过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189),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可在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后,按照评估最长有效年限使用:,39,3.1、塔式起重机,3.1.1、地基基础(1)、人货电梯地基基础应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对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他下部悬空结构上的,应取得设计部门出具相应的认可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加固处理。(2)、基础原材料应按现行标准规定作材料性能检验,钢筋绑好后,应做隐蔽工程验收(包括钢筋、基础节的预埋件或预埋节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人货电梯运行使用时基础混凝土应达到100%设计强度。(3)、人货电梯基础必须要有可靠的排水措施。,40,3.1.2 机构及附着装置(1)、标准节、附着件等主要受力结构件不得存在裂纹、严重锈蚀和塑性变形等情况,螺栓、销轴等连接件不得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等情况。连接件必须防松防脱,螺栓拧紧扭力矩必须达到设计要求,销轴必须与轴套匹配,开口销防脱必须可靠。(2)、塔式起重机垂直度应控制在:在空载,风速不大于3ms状态下,独立状态塔身(或附着状态下最高点附着点以上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垂直度41000,最高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垂直度21000。,3.1、塔式起重机,41,(3)、塔身平台、走道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装设爬梯、休息平台、护圈和防护栏杆。使用过程中搭设的临时人行通道应安全可靠。(4)、起重钢丝绳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出现严重扭结、严重弯折、压扁、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5)、塔身起重机附着装置应采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形式,满足附着高度、垂直间距、水平间距、自由端高度等规定,附着连接构件和预埋构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3.1、塔式起重机,42,3.1.3、安全限位及保险装置塔式起重机主要安全限位及保险装置由: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小车断绳(轴)保护装置、钢丝绳(吊钩)防脱装置、顶升横梁防脱装置等组成,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齐全可靠。,(1)、力矩限制器: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幅度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110%,应停止上升和向外变幅动作。,(2)、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最大额定起重量并小于110%额定起重量时,应停止上升方向动作,但应有下降方向动作。,3.1、塔式起重机,43,(3)、变幅限制器:对小车变幅的,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和终端缓冲装置。限位开关动作后应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mm。(4)、高度限位器:对小车变幅的,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应有下降动作。(5)、回转限位器:对回转处不设集电器供电的,应设置正反两个方向回转限位开关,开关动作时臂架旋转角度应不大于540 。,3.1、塔式起重机,44,3.1.4、安全距离及多塔交叉作业(1)、塔式起重机选址定位时应保证其始终能做360回转,两臂端与周围建筑或其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2m,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重新选址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载臂、加节等)。 塔式起重机安装位置和起重臂方向应便于使用结束后的拆卸。(2)、塔式起重机回转作业区(包括配重臂)应尽量避开学校、医院、市场及繁华道路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施工现场办公、生活有房),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必须进行可靠防护。(3)、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支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3.1、塔式起重机,45,(4)、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应包含各台塔式起重机初始安装高度、每次升(降)节高度和升(降)节次序,并有防碰撞安全措施,以免发生干涉现象。,3.1、塔式起重机,46,3.2.1、地基基础(1)、人货电梯地基基础应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对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他下部悬空结构上的,应取得设计部门出具相应的认可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加固处理。(2)、基础原材料应按现行标准规定作材料性能检验,钢筋绑好后,应做隐蔽工程验收(包括钢筋、基础节的预埋件或预埋节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人货电梯运行使用时基础混凝土应达到100%设计强度。(3)、人货电梯基础必须要有可靠的排水措施。,3.2、人货电梯,47,3.2.2、机构及附着装置(1)、标准节、附着件等主要受力结构件不得存在裂纹、严重锈蚀和塑性变形等情况,螺栓、销轴等连接件不得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等情况。连接件必须防松防脱,螺栓拧紧扭力矩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标准节连接螺栓宜螺杆在下,螺母在上。销轴必须与轴套匹配,开口销防脱必须可靠。(2)、人货电梯垂直度控制:,(3)、悬挂对重的钢丝绳不得少于2根,且相互独立。钢丝绳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出现严重扭结、严重弯折、压扁、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3.2、人货电梯,48,(4)、人货电梯附着装置应采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形式,满足附着高度、垂直间距、水平间距、水平夹角和自由端高度等规定,附着连接构件和预埋构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5)、人货电梯标准节拼接时,相邻标准节的立柱结合面对接应平直,相互错位形成的阶差应限制在:吊笼导轨不大于0.8mm,对重导轨不大于0.5mm,3.2、人货电梯,49,3.2.3、安全限位及保险装置 人货电梯主要安全限位及保险装置有:安全防坠器、超载保护器、上下极限开关、上下限位开关、防松绳装置、安全钩等,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可靠。(1)、安全防坠器:防坠器限用5年,只能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得超过1年(新出厂的安全防坠器自出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使用中每3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2)、超载保护器:当荷载达到额定载重量的90%时,给出清晰的报警信号,并在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110%前,中止吊笼启动。(3)、上下极限开关:上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上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之间的越程距离为0.15m,下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在碰到缓冲器之前下极限开关先动作。上下极限开关为非自动复位型限位开关,动作后切断总电源使吊笼停车,必须手动复位才能使吊笼重新启动。,3.2、人货电梯,50,(4)、上下限位开关:上下限位开关为自动复位型行程限位开关,不可作为停车使用。,3.2、人货电梯,51,5、防松绳装置:在发生松绳、断绳时,该装置应中断吊笼的任何动作,不可自动复位。6、围栏门机械锁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门才能开启,且在门开启后吊笼不能启动。7、吊笼门电气安全开关:只有当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8、笼顶出口门电气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3.2、人货电梯,52,3.2、人货电梯,53,3.3、接(卸)料平台,3.3.1、悬挑式钢平台(1)、悬挑式钢平台的制作、安装和使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实施。(2)、悬挑式钢平台必须以型钢作主、次梁,严禁使用钢管悬挑式平台。平台上铺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或上铺4mm厚花纹钢板,并固定牢固。平台左右两侧应分别在0.6m和1.2m高度设置防护栏杆,端部可装设外开式活动防护门,防护栏杆外侧必须用钢板网或防护挡板封闭严密,钢平台内侧通道上下方必须设置防物体坠落的隔离防护措施。(3)、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和上部拉节点,必须牢固固定于建筑结构上,严禁设置在脚手架等设施上;主梁应伸至建筑物内,在与建筑物搁支点处下端必须设置防止料台水平向内(建筑物方向)位移的构造措施。在主梁的尾端必须设置悬挑预埋件锚固卡环(或预埋U型螺栓)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设置方法参见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4)、悬挑式钢平台两边各设前后两道独立斜拉钢丝绳,每一道钢丝绳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钢丝绳分别拉接在4个拉节点上,与平台形成的夹角应不小于45,选用的钢丝绳、吊环、拉环应根据平台的载重量进行设计计算,且每组钢丝绳的绳卡应不少于4个。,54,3.3、接(卸)料平台,建筑物锐角利口外围系钢丝绳应加衬软垫物。平台上应设置四个吊环,应采用R235钢制作,严禁使用螺纹钢。吊装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用吊钩直接钩挂吊环。(5)、平台上应在明显位置悬挂限荷标牌。平台上操作人员和物料的总量;严禁超过设计容许使用荷载。,55,3.3、接(卸)料平台,3.3.2、固定式(落地或悬挑)楼层接料平台(1)、固定式楼层接料平台的搭设、使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实施。(2)、固定式楼层接料平台严禁与脚手架等设施相连,每层应单独设置刚性连墙件。(3)、固定式落地钢管楼层接料平台设置在地下室顶板、后浇带等位置的,必须采取加固措施,纵横向扫地杆必须设置齐全,具体设置方法参见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固定式悬挑钢管楼层接料平台,悬挑梁尾端必须设置悬挑预埋锚固卡环(或预埋U型螺栓)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设置方法参见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平台上铺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并固定牢固,平台铺板与上下运行的吊笼(蓝)水平间距离应为50mm120mm。平台左右两侧必须分别在0.6m和1.2m高度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外侧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防护挡板封闭严密。,56,3.3、接(卸)料平台,(4)、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吊笼(篮)接料口处必须设置定型化、工具化的内开安全防护门。人货电梯安全防护门的安装高度为1800mm,底部距料台铺板垂直间距不大于50mm,并用钢板网封闭,插销安装在吊笼一侧,在插销空隙处加焊钢板,确保人货电梯楼层接料平台安全防护门统一由吊笼内司机开闭,料台上作业人员无法随意打开。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接料平台安全防护门应设置电气连锁装置。,57,第四章 脚手架安全管理,4.1.1 基础,4.1.2 杆件,4.1.3连墙件,4.1.4架体防护,4.1.5门洞,4.1 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4.2、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4.2.1悬挑型钢及锚固,4.2.2斜拉钢丝绳,4.2.3连墙件和架体防护,58,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和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2、从事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与拆除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架子工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3、脚手架工程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实施。4、不得采用单排脚手架。双排脚手架立杆横距不得超过1.05m,立杆纵距不得超过1.5 m,步距不得超过1.8m。落地式架体总高度不得超过32m,悬挑式架体总高度不得超过20m。,控制要点:,59,控制要点:,5、脚手架所采用的钢管、扣件、型钢等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其误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并有质量证明或复试报告;进场应有检查记录,无损坏变形现象,钢管、扣件应进行防锈处理。6、脚手架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为40-65Nm。7、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 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60,61,4.1、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4.1.1 基础落地式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整平,并用混凝土进行硬化,设置排水沟。搭设在地下室顶板、屋面、后浇带等位置的必须采取加固措施。,62,4.1、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4.1.2 杆件脚手架杆件包括立杆、纵杆水平杆(含纵向填心杆、纵向防护栏杆)、横向水平杆、纵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剪刀撑和横向斜撑。,(1)、固定方法,63,4.1、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2)、接长方式,64,4.1、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3)、立杆垫板和纵横向扫地杆 立杆垫板应沿脚手架纵向铺设厚度不小于50 mm、宽度不小于200 mm的木板或12#以上槽钢,长度不小于2跨。每根立杆都应设置在垫板上,严禁悬空。立杆的垂直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脚手架必须全数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当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65,4.1、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4)、剪刀撑和横向斜撑 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应按下表的规定确定:,高度在24 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66,4.1、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4.1.3 连墙件(1)、脚手架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并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表规定:,注:h-步距;la-纵距 (2)、连墙件的安装应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不得滞后安装。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 mm;应优先采用菱形布置,或采用方形、矩形布置。(3)、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离不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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