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课件.ppt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制度,.,2,主要内容,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制度,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几点思考,.,3,1.1项目法人组建形式:,1、项目法人责任制,.,4,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1、项目法人责任制,1.2项目法人组建要求:,.,5,1.3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按照基本建设程 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 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4)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 程建设外部条件。,1、项目法人责任制,.,6,1.3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1、项目法人责任制,(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 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 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 建设资金。(7)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 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7,1.3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1、项目法人责任制,(8)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 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9)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10)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11)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8,1.4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能力要求:,(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需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 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 的组织协调能力。(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 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 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 术问题。,1、项目法人责任制,.,9,1.4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能力要求:,(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 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1、项目法人责任制,.,10,1、项目法人责任制,1.5 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大力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有效整合现有专业技术力量,解决基层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困难,.,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1、项目法人责任制,1.6代建制,.,12,2.1水利工程强制招标范围:,具体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招标投标制,规模标准: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单项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13,可不招标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和 可行性研究报告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项目 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2、招标投标制,.,14,2.2水利工程招标方式:,2、招标投标制,(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以及属于应急度汛的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15,2、招标投标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程序,.,16,2.4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要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招标投标制,.,17,2.5招标投标行政监督:,2、招标投标制,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18,2.5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主要内容:,2、招标投标制,(1)对招标准备工作,主要监督招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方式、分标方案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规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 (2)对资格审查,主要监督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 (3)对开标、评标、定标,主要监督各项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19,3.1强制监理范围:,3、建设监理制,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3)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20,3.2监理业务委托有关规定:,3、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招标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21,3.3监理的主要工作:,3、建设监理制,(3)资金管理: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 的资金流计划,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1)组织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2)进度管理: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 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4)质量管理: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 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5)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 护措施,并监督实施。,(6)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22,4.1合同的作用:,4、合同管理制,水利建设参建各方的关系以合同关系为纽带,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1)合同是约束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活动的准则。 (3)合同是建设中纠纷解决的依据。,.,23,4.2应用标准合同文本:,4、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要按照标准文本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合同缺项、漏项和不平等条款的出现。 严禁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严禁签订虚假合同。 目前要求强制应用的合同文本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24,4.3合同监管:,4、合同管理制,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合同备案制,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备案; 要建立合同履约检查机制,督促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工程建设。,.,25,5、开工管理制度,5.1水利工程开工条件:,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26,5.2开工备案制度:,5、开工管理制度,(1)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 开工。(2)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 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 备案。,.,27,5.2开工备案制度:,5、开工管理制度,以下项目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 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28,6.1验收分类:,6、验收管理制度,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29,6、验收管理制度,法人验收: 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单项合同工程验收,.,30,6、验收管理制度,政府验收: 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征地移民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档案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消防验收,括导(截)流验收验收,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31,6.1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6、验收管理制度,(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 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32,7.1施工单位准入条件:,7、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治理工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水利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均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3,7.2监理单位准入条件:,7、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施工,环境保护,乙级,不分级,一级,二级,三级,甲级,水土保持,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水利工程监理,.,34,7.3质量检测单位准入条件:,7、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岩土工程,机械电气,每个类别分为甲级和乙级,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水利工程检测单位,量测,.,3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36,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一)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1、关于发包与招标; 2、关于提供原始资料;3、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违反强制性条文;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5、关于委托监理; 6、办理质量监督手续;7、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含甲供);8、关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工程;9、组织竣工验收; 10、建立、移交工程档案。,.,37,(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2、按照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负责;3、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符合深度要求;5、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技术指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不得指定厂家;6、向施工单位就施工图文件作说明;7、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38,(三)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2、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界定;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4、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5、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送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7、返修不合格工程;8、建立教育培训制度;9、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39,(四)工程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让;2、回避原则;3、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选派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驻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材料、设备;未经总监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竣工验收;5、按照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40,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增加了一些内容: (一)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同时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在设计单位方面,一是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大中型工程应在现场设立代表机构或派驻设代;二是设计单位应在各个验收阶段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三)明确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自主采购的权利。,.,41,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2、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4、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5、应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6、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42,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43,三、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44,三、质量监督制度,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是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关于监督检查的主体,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45,三、质量监督制度,(一)监督范围: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监督定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46,三、质量监督制度,(三)监督依据: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2、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监督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设置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47,三、质量监督制度,(五)监督内容: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48,三、质量监督制度,(六)监督权限: 1、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4、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5、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6、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49,三、质量监督制度,分级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权责一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分工协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全面覆盖,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实现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 ,.,50,具体项目的质量监督职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直接管理的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 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并结合本 地区实际,划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具体办法。,三、质量监督制度,.,51,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一)工程项目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当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项目划分程序: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项目划分是整个质量检测和评定过程的基础性工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2,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二)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53,4、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5、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二)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54,6、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二)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55,1、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3、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三)质量检验职责,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56,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5、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三)质量检验职责,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57,1、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2、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3、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四)质量检验内容,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58,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5、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四)质量检验内容,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59,6、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应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注意:在检测数据处理中,混凝土、砂浆有专门的数据统计办法。,(四)质量检验内容,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60,1、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五)质量缺陷备案,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6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只有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而设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对单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合格、优良标准有具体规定。,(六)施工质量评定,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62,1、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施工质量评定的主要程序,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63,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施工质量评定的主要程序,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64,6、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7、阶段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施工质量评定的主要程序,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65,单元工程是日常工程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包括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堤防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安装工程九个分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66,五、质量考核制度,考核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两部分。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67,分部工程验收: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单位工程验收: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各项工程验收的主持和参加单位,.,68,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69,专项验收:主持单位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70,主要内容,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制度,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几点思考,.,71,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管理人员和能力与大规模工程建设不相符合。特别是民生水利工程实施主体基层化,管理队伍、施工队伍、设计队伍都一时难以适应。 2、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水利建设管理带来了新的情况。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规现象,总承包企业以包代管,质量保证体系难以有效运转 。,.,72,一、存在的主要问题,3、政府质量监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现有监督方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利建设需要。机构性质不明确。经费难以保障。基层监督力量不足。一些项目监督不到位。,.,73,二、质量意识,质量意识决定质量态度,质量态度决定质量行为,质量行为决定工程实体质量,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是否到位,在整个质量管理活动中是第一位的。,如何培养质量意识?一是各级领导做出表率;二是切实加强全员质量意识教育:保证工程质量是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底线;三是强化“创优”意识和“精品”意识;四是对质量问题要严肃处理。,.,74,三、质量监督工作,1、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是政府责任、是政府义务,法定责任必须为; 2、质量监督不是工程建设参建方,是监管方,不应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3、质量监督是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按照监督检查的特点开展工作。,.,75,三、质量监督工作,国外质量监督模式: 1.法国:政府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检查;依靠独立的质量检查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微观监督;以强制性保险为手段。 2. 美国、新加坡: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政府质量监督检查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检查人员;另一类是政府临时聘请或者要求业主聘请的外部的专业人员,直接参与每道重要工序和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对工程材料、制品质量的检验都由相对独立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 3. 德国: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76,三、质量监督工作,下一步重点方向: 1、健全质量监督机构,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执法属性。 2、保障质量监督经费到位。 3、创新监督方式方法。逐步实现“三个转变”,即将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参建各方健全质量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将注重施工阶段质量监督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转变,将注重事务性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 4、做到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工作规程的统一。,.,77,四、质量检测,规范质量检测方式,逐步过渡到部分施工自检、监理抽检由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提高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这项工作要分步推进。 积极稳妥推行第三方强制性检测和质量飞检。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的施工质量,逐步推行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强制性检测制度。为加强过程质量控制,鼓励质量监督机构在不通知参建各单位的情况下组织质量检测单位对工地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进行突击飞检。,.,78,五、民生水利监督工作模式,1、由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民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大的趋势。具体监督方式可由采取县级监督机构的专业人员监督、专业监督人员与行政科室相结合、专业监督人员与农民义务员相结合、乡镇水利站专业技术人员与农民义务员相结合等多种形式。 2、对民生水利工程中技术相对复杂、规模达到一定量的泵站、渠首建筑物等控制性工程,各地仍按现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对河渠清淤、田间渠道及护砌、管道(涵管)安装等其他形式的民生水利工程建设内容,制订简便的、合适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或技术标准。,.,79,五、民生水利监督工作模式,3、优化质量监督工作模式 在工程项目划分方面进行简化:1个项目设为1个单位工程,根据建设内容划分为若干子单位工程;不设主要子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工程不单独评价外观质量;工程不设优良等级;项目划分审查确认改为备案制。 在工程质量评价方面进行简化:质量监督报告采用监督报告表形式。 在质量监督内容方面的优化:重点对参建单位履行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重点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效益发挥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80,五、民生水利监督工作模式,4、对小型机电灌区、田间工程等应大力推行标准化设计、装配式建筑物。 5、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推行工程公示制及农民义务监督员制度。,.,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