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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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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培训课件.ppt

    1,土地确权法律实践,察右中旗群众诉求中心 法律咨询室 李喜元 综合办公室 那 森 2014.04,内部资料,请勿外传,2,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3,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19491953 年,农民土地私有阶段1950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运动使土地由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但是,基于农民个体生产经营的现状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认为必须提倡将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互助合作,引导农民走上共向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貌。同时也强调,在农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不能挫伤农民个体经营的积极性。 1951 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19531956 年,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互助组,在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和农民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一般由十几户到二十户组成。初级的农业合作社,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实行土地入股、集中劳动、统一经营,按劳力和土地分配。农户拥有土地所有权,退股自由,集体具有土地使用权,统一安排使用。,5,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19561958 年,高级社阶段。1956 年6 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以及土地上附属的私有塘、井等水利设施等,无代价地归转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但可保留原有的坟地、宅基地不入社。1958 年8 月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 “小社并大社”,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都逐步“ 自然地变为公有”。至此,农村土地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一个月内即结束了农民土地私有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归于合作社,农户家庭经营主体地位被农业基层经营组织与基本经营单位取代。,1956年1月18日,上海市举行了郊区农业生产合作社代表会议。这是代表们纷纷把要求办高级社的申请书送上主席台,6,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19591978 年,人民公社阶段。1959 中国农村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确定了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1960 年 11 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1962 年9 月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定下来后长期不变 。1963 年3 月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规定社员宅基地的所有权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归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归社员所有。,7,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1978 2008年,家庭承包经营阶段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经济开始发生转变。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经济改革始于农村,核心就是土地政策。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确立。30 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变迁主要围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展开。图为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按下红手印的“包产到户”契约。,8,我国土地产权改革历史进程图,9,如何确权?,1、土地确权谁来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需要确权时由土地相关权利人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权利人提供确权证明材料,国土局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进行国有土所有权权属认定,市政府审查通过后,下达国有土地所有权确权批文。,10,如何确权?,2、土地确权证据依据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11,如何确权?,3、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以下,我们就从工作实际出发,将土地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进行探讨。,12,农村土地确权案例解读,13,1、部分农户在2005年因土地撂荒2年以上,被发包方收回,现要求返还,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三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五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 处理原则:鉴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根据立法法规定,优先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返还承包方因撂荒被收回的承包地。也有的地方考虑到已将收回的承包地分配给新增人口,通过协商、调解的办法从机动地或者其他地源中解决。,14,2、农户张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因税费负担重把家庭承包地交回集体,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其他农户,现该户拟要回原承包地,如何处理?,处理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 一些地方处理该问题的原则:如农户把家庭承包地交回集体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的规定处理。如果张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返还承包地,但如果受让方在该土地上作了大量投入的,张某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如果张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时是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发包方,在该承包期内要求发包方返还承包地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支持。,15,3、1999年张某全家“农转非”迁入小城镇,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当初没有写书面申请放弃承包地,现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处理依据:一是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7 20号)“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二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一些地方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发包方于1999年收回全家“农转非”迁入小城镇承包方的承包地,符合国发 1997 20号,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施行,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不溯及既往”规定,不再返还。,16,4、个别农户于2005年弃地外出,承包地被本村民小组其他农户平分了,现在回来要地,如何处理,处理依据: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一些地方处理该问题的原则:先由村民小组与弃地农户协商如何返还,如便于返还,就将原承包地返还;如已开展规模经营等不宜现时返还,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原承包农户,仍由规模经营主体继续经营,向其支付流转费。如果协商不成,或经乡、村调解无效,可引导其通过仲裁、诉讼方式处理。,17,5、实践中遇到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处理该问题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对此作了如下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关系农户的生存保障。因此,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营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多数地方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视为互换,按照相互出租对待,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不发生转移。,18,6、甲某将承包地转包给本村民小组乙某,乙某未征得甲某同意,将从甲某转包的承包地与本村民小组的丙某互换,甲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承包地,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二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多数地方处理该问题的原则:支持甲某返还承包地的主张。,19,7、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规定?出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吗?,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二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三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处理该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定。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2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25年。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20,8、有的农户以私自流转、未向发包方备案为由,要求终止流转行为,如何处理,处理该类问题的依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二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处理该问题的原则:第一,对于农户之间私自转让的,转让无效。第二,对于流转耕地双方就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转出方可以收回,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相互交换承包耕种如何处理,各地的处理方法不一:有的地方不以互换对待,双方各自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地方如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21,9、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将农户张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2亩地写入农户李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县政府以此给农户李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处理该纠纷时是否先要经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农户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一些地方处理该问题的原则: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颁证只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农户张直接行政诉讼,申请法院撤销县政府给农户李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需要先行政复议,然后再走行政诉讼程序,但对农户李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还要再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其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因此,对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必先经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户张直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农户李的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即可。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支持农户张的主张,且裁决或者判决生效后,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颁证机关变更农户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2,10、某农户原有4口人,以家庭承包方式分得8亩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该户只剩下1人,村委会收回该户6亩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该户家庭人口新增2口人,2010年原承包户参加分地的最后1个人去世,村委会以原承包户人口全部消亡为由收回剩下的2亩承包地,对该户的新增人口轮候。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处理此问题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对家庭承包方式作的解释:“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一些地方对该问题的处理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从其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按照该法律规定执行,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如果村委会违反法律规定收回农户承包地,当事人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3,11、二轮土地承包时,因村干部工作失误,将集体的荒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写入农户张某的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合同,县政府给张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8年多数村民要求变更证书,将误填的荒地收回集体,能变更吗?怎样来变更,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三章 其他方式 的承包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二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理该问题的原则:由发包方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农户张某的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即写入农户张某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荒地部分无效。如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荒地部分无效且生效后,由颁证机关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变更或者注销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4,12、家庭承包以农户为单位,如该农户分户时,新增人口是否应享有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该问题的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几种观点:1、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分地人口按份共有,新增人口不享有。2、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新增人口享有。3、本人观点: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兼有我国物权法中的按份共有和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总有与合有融合演化而来)“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权利便丧失并自然地添加于其他合有人”的特征。可视为:其家庭成员共有,新增人口作为该家庭的一员,享有该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农户家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农户家庭中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家庭承包方式分得土地的人,有权分割自己分得的那份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新增人口(未按人分得承包地的人口)则无权要求按平均数(家庭承包地总面积除以家庭人口)分割。,25,13、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有的地方以村规民约或县乡政府当时政策承包,并订立合同,现出现纠纷,如何适用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处理该问题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处理该问题的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所开展的二轮土地承包,只要符合当时的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履行了民主程序,并依规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或其他条款明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违背,应当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变更。,26,14、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宁某是家庭的户主(他是国家干部没有参加分地),代表全家与发包方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该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吗?宁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处理该问题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处理该问题的原则: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工作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即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合法,宁某代表其家庭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他代表家庭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不妥,因为他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方应当与宁某家庭各成员协商,依法变更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户主姓名。宁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土地,不享有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7,15、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由农村居民转为设区市居民后,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在交回发包方之前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如何处理,处理原则:土地补偿费归集体,而不给全家已成为设区市居民的承包方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应当”通常为必须之意,也就是在承包方全家入城转非的法定情形出现时,承包人在法律上有义务将土地交回。而不能视为发包方未收回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存在。二是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28,16、村干部私自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他人,并签订了合同,村民上访反映承包费太低,村干部解除了合同,承包方申请仲裁,应以村干部个人还是村民小组或是全体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申请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村干部解除合同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所以,承包方应当以发包方为被申请人。,29,17、在一轮土地承包之前,镇政府从村民小组征地,成立农场和林场,现村民小组要求返还这些土地,如何处理?,依据:一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施行)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三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年月日)“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处理原则:这属于土地所有权争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报同级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30,18、村民委员会经依法批准占用某村民小组土地建设村小学,后来该小学被撤并,村委会将学校出卖给某企业。某村民小组认为小学占用的土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如何处理?,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是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第二十四条,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处理原则:这既是土地所有权争议问题,又是建设用地流转问题,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范围,应当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处理。,31,19、土地流转如何准确界定是改变农业用途?,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有:一是土地管理法;二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三是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四 是国土资源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五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六是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处理原则:土地流转如何准确界定是否改变农业用途,由国土资源部门界定。,32,20、在政府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规模经营主体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用于栽种果树。这种在承包耕地上种植果树的行为违法吗?,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基本农田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三是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一、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处理原则:如果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此类问题,应当提请国土资源部门处理。,33,21、土地流转,受让方获得土地经营权,能否发证确认其权利,同时受让方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担保物权?,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38、39、40、41、42条 如果是转包、出租、入股,受让方获得的只是土地经营权,而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转移,仍由转出方拥有;至于政府能否给受让方颁发土地经营权证,确认其土地经营权,国家法律未作授权。如果是互换或者转让,受让方就依法取得了受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用益物权,受让方可以申请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依法变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设定担保物权,目前正处于过渡期。现行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设定担保物权,依据为: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34,22、甲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较长,由于租金上涨等因素,转出方能否要求增加租金?,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三十六条 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巨大变化,致使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否变更或解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确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各地处理该问题的原则:先由当事人协商或由乡村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可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处理。,35,23、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外地农村许多农业人口(人们习惯称为 “后迁入”户)迁入城市近郊村。近年来他们在新居住地主张分配承包土地和征地补偿费,而引发纠纷,应如何处理?,国家尚未出台这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为自然成员、保留成员和表决成员。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8 号)规定: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后迁入”农户在迁入户口时,与村里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参加该村(组)二轮土地延包获得承包地的要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没有分配到承包地的原则不再参与土地承包。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其他将户口迁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并按迁入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已经承担了相应义务和交纳了公共积累,被接纳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获得家庭承包地。除以上情况外,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后迁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在原居住地解决。“后迁入”农户户口迁入时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了公共积累,户口迁入后在本村长期居住,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簿上内部往来中有记载的,应当视为已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资格。其获得利益分配的比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原则上,可按照迁入时间长短参与分配。分配比例一旦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对于购置房屋等其他类型“后迁入”农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不予确认的,没有资格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仅迁入户口,但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后迁入”农户,属于“空挂户籍”人员,没有资格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36,24、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后,乡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乡政府无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国土资源部年月日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争议案件,不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根据上述规定,乡政府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只有调解权,不能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37,对以上问题的处理原则,仅是个人的思考,仅供参考,不作依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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