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版)课件.pptx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九版) 隋彭生 著,“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目 录,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目 录,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目 录,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准合同,第二十五章,目 录,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分类和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 合同法的含义、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三节 合同适用的法律原则 第四节 合同的解释,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本章引例,银行付款由建筑公司为其盖办公楼;建筑公司向水泥制品公司购买水泥楼板;水泥制品公司出图样由服装公司制作劳保用品;服装公司向银行借10万元;服装公司委托工业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工业公司向银行承诺保证服装公司按时偿还借款。请问:当事人之间有哪些合同?,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分类和法律约束力,1,2,3,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合同作为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可以设立法律关系,也可以变更或终止既有的法律关系,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4,合同是当事人法律行为创设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分类和法律约束力,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分类和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65条)。合同的约束力,来源于法律的强制力,来源于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对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律承认当事人追求的效果;对于违反合同者,予以追究;对于受到损失者,给予救济。在特定意义上,合同对当事人而言,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当事人是“为自己立法的人”。合同法律约束力的体现,是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履行效力,是法律保障的效力。任何一方无约定或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当然也可以协商一致变更、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是以第二个合同变更第一个合同或者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仅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也约束第三人。例如,买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条款,也约束物业管理人。,第二节合同法的含义、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合同法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所说的合同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律规范,包括民法典“总则”的有关内容、民法典“合同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至此,独立的“合同法典”不复存在。 合同法确立了市场交易的规则,对引导和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合同法的含义、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属于涉外合同。,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由合意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的“合同编”。,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同时废止。,第二节合同法的含义、适用及争议的解决,调解,诉讼,和解,仲裁,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普通:3年特殊:4年,第三节合同适用的法律原则,合同适用的法律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第四节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是对有争议的合同内容及合同行为含义和意义的理解和确认。具体地说,合同的解释,既包括对合意的解释,也包括对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解除、撤销等一方意思表示的解释。,文义解释,整体解释,按合同性质和目的解释,按习惯解释,1,4,2,3,合同解释的规则、原则,按诚实信用原则解释,5,引例分析,引例中那些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按照自己的意志建立的交易关系,就是合同关系,包括:银行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建筑公司与水泥制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水泥制品公司与服装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服装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服装公司与工业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工业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节 强制缔约义务、格式条款、悬赏广告 第五节 缔约责任,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本章引例,A公司给B公司发出订单(要约)购买电器,B公司在回信中表示完全接受订单,但其又附了一张纸,这张纸记载了B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A公司看后,未予理睬。B公司到期就发货了,A公司认为货还不错,就收了。请问: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书面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最终成立,根据是什么?3.如果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之时、合同成立之地为何?,第一节要约与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具有经承诺而成立合同之效力的意思表示。具备一定的效力才能构成要约,这种效力表现为两点:其一,要约人不得任意撤销要约;其二,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须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包含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要约一般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可以当面提出,也可以用打电话的方式提出。书面方式,一般是通过寄送订货单、书信以及发送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要约,第一节要约与承诺,要约的效力,要约生效的时间,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对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第一节要约与承诺,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撤回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消灭要约。,第一节要约与承诺,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一节要约与承诺,要约邀请,第一节要约与承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定性不同,效力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同,第一节要约与承诺,容纳规则,容纳规则是指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被要约所承继,要约的内容可以被反要约所承继,最终成为合同的内容。,某杂志社发布征稿启事,在征稿启事中表明,对选中刊登的稿件一律按千字80元支付稿酬,这是要约邀请。张某投稿,这是要约。杂志社选中刊登,这是承诺。杂志社应当按千字80元支付稿酬。这千字80元的稿酬是在要约邀请中规定的,按照容纳规则,这个规定就成为双方合同中的条款。,第一节要约与承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479条)。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与要约结合,方能构成合同。要约是一个诺言,承诺也是一个诺言,一个诺言代表一项债务,两个诺言取得了一致,就构成了一个合同。,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的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限的起算,(1)对话方式要约,在对方了解时生效,要约生效时开始计算承诺期限。比如,3月1日甲给乙打电话发出要约,并说:“请在三天内答复。”则乙应在3月4日前承诺,否则要约失效。(2)非对话方式要约,承诺期限起算又分为两种: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2)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比如,甲1月1日以电子邮件向乙指定的邮箱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答复,则自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的1月1日起计算承诺期限,期限最后一天为1月11日,即乙应当在1月11日前送达承诺。,第一节要约与承诺,承诺的方式,第一节要约与承诺,承诺的生效,通知方式的生效,对话方式承诺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承诺的生效时间,行为方式的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484条第2款)。,第一节要约与承诺,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也就是说,承诺尚未生效时,可以取消承诺;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则不能取消,即不能撤销。因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如果允许撤销承诺,等于赋予承诺人任意撕毁合同的权利,要约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交易安全就得不到保护。,第一节要约与承诺,迟到的承诺,第一节要约与承诺,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诺应当是对要约的接受。承诺与要约相一致的要求,被称为镜像规则。,对承诺内容的要求,所谓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对要约的答复中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扩大、限制或者增删。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这种变更提出了不同于要约的权利义务。,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是指虽有表面上的变更,但这种变更没有实质改变要约的内容,即没有提出新的权利义务的设计或者虽有变更但没有增加要约人的负担。,非实质性变更,第一节要约与承诺,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含义,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内容达成合意的法律事实。成立必须有内容,即合意是关于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不是空洞的合意。但当事人就必要之点达成合意即可,欠缺的某些内容还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填补,发生争议时可以由法院、仲裁机构依据法律的规定填补。,严格意义上的合同成立,是指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他们所追求的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01,(一)一般规定,02,03,(三)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成立的时间,04,(四)通过网络进行要约、承诺时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491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91条第2款)。,(二)采用合同书形式、其他书面形式及履行方式时合同成立时间,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01,(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02,03,(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04,(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实现的。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2条第1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492条第2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93条)。,行为可以构成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以积极的行为(作为)为承诺的,要约人接受该行为的地点可为成立的地点。,(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第三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内容,第三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语言表达合意。,口头形式,合同书等书面形式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混合形式,其他形式,第四节强制缔约义务、格式条款、悬赏广告,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义务,是指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不能自由决定,须按法律要求成立合同或者决定合同内容的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一是为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和实现,二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制缔约义务的要求,(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缔约义务,(一)为完成指令性任务、国家订货任务的强制缔约义务,1,2,第四节强制缔约义务、格式条款、悬赏广告,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96条第1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只顾一己之利。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免责条款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制作人要向相对人提示免责条款,使对方注意到免责条款等重大利害条款的存在,能够理解其内容。免责条款是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到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存在,或者没有理解重大利害关系的意义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未进入合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格式条款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497条)。,第四节强制缔约义务、格式条款、悬赏广告,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不利于表意人的解释规则,按通常理解的解释规则,1,2,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3,第四节强制缔约义务、格式条款、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第499条)。悬赏的“悬”是征求,“赏”是给赏金。悬赏是指对不特定人征求完成特定的行为。悬赏广告按内容可以分为悬赏广告和优等悬赏广告。对于悬赏广告,一种观点认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本书采要约说。悬赏广告作为要约,作出相应行为即构成承诺,即可请求报酬。优等悬赏广告是要约邀请,把报酬(赏金)分成等级,按等级支付报酬,需有人提出要约。,第五节缔约责任,缔约责任又称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是翻译过来的词,过失实际上讲的是过错,也就是说,缔约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既可因为故意也可因为过失造成缔约责任。如欺诈就是一种故意。缔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发生的阶段不同违反的义务不同救济的利益不同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责任形式不同,第五节缔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当事人有过错,当事人有损失,构成缔约责任的要件,第五节缔约责任,缔约责任的适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1,2,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3,第五节缔约责任,缔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准备履行合同产生的费用,缔约费用,1,2,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3,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4,引例分析,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书面合同没有成立,因为B公司的回信构成了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对该新要约,A公司并未承诺。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最终成立。因为B公司的发货为现物要约,A公司的收货是承诺,双方以行为成立了合同。 3.A公司收货时,为合同成立之时;A公司收货地,为合同成立之地。,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四节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 无效合同 第六节 可撤销的合同,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本章引例,甲公司派张某采购1000吨螺纹钢,授权书中明确载明须购买A型号螺纹钢。张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1000吨B型号螺纹钢的买卖合同。张某在合同中注明:“需回去与领导商量,若过30天不与乙公司接触,就算了。”至最后一天,甲公司派人带钱去乙公司取货。但乙公司在第25天时已将所有的B型号螺纹钢出售。请问:下列关于该合同的说法哪一种正确?A.该合同是附延缓期限的合同。B.该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甲公司派人带钱去乙公司取货的行为使条件成就,合同生效。C.该合同名为合同,实为乙公司的要约,甲公司派人带钱去乙公司取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自此时起合同成立。D.对于购买B型号螺纹钢,张某没有代理权,所以张某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得到甲公司的追认,甲公司派人带钱去取货的行为表示该合同受到了追认。,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合同有效,则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如果无效,法律认定其不能产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故无效合同为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法律对当事人意图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可和保护。,一、合同效力的含义,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二、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一)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当事人就民事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合同即为成立。所以,合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有三项:(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生效,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民法典区分成立和生效,一般认为,前者是事实问题,后者是法律评价问题。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有时,合同成立,尚未生效。,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三、合同效力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不生效包括生效条件未成就、始期未届至、应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等。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合同约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发生效力,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属于程序上的合意,达成的是程序性合同。程序性合同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的影响,当然,程序性合同本身也要合法。合同终止,终止的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并不随之终止。,第二节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条件的构成要件是:(1)须属于将来发生的事实,既成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条件。(2)须属于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必成的事实和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都不能被设定为条件。(3)须属于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条件。(4)须被设定为控制合同效力的条件,否则,该合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生效期限,称为始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终止期限,称为终期。,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第三节效力待定的合同,A,B,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第四节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一、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一)表见代理的含义和意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表见代理一旦成立,在效果上如同有权代理,即代理行为有效。,(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因授权不明产生的表见代理2.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3.因代理关系终止但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三)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第四节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二、因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一)表见代表的含义和意义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因此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二)表见代表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61条第3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如果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则表见代表产生的合同有效。,第五节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合同无效的事由,(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1,(二)虚假意思表示合同,2,(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3,(四)违背公序良俗,4,(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5,第五节无效合同,三、合同部分无效,第五节无效合同,四、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的排除或者限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合同部分无效的一种情况。并非免责条款(包括格式免责条款)都无效,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才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第506条)。人身安全权是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权利,因此不允许当事人以免责条款的方式事先约定免除这种侵权责任。对于财产权,不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免除一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会给当事人提供滥用权利的机会,也会使一方当事人对他方的财产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五、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概述,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以取消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因胁迫成立的合同,自始显失公平的合同,三、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引例分析,D项的说法正确。张某超越代理权限,是无权代理人,所以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可追认)的合同。乙公司明知张某无代理权,因此不是善意的相对人,无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撤销权。30天是甲公司的追认期,甲公司在最后一天带款提货的行为是追认行为,合同不是在追认时产生效力,而是溯及至合同订立时,即在张某代理签订合同时生效。,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补缺 第三节 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第四节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第五节 履行抗辩权 第六节 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第七节 情事变更原则,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本章引例,1月份,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款为200万元的钢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当年3月1日前发货,乙公司5月1日前付款。甲发货晚了一个月,乙付款也顺延了一个月,乙公司要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甲也要追究乙公司的责任。请问:1.乙公司顺延付款时间是否于法有据?2.本案是否构成双方违约?,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按约履行、全面履行诚信履行对社会的义务,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第二节合同的补缺,依照推定的意图补缺,合同由条款组合而成,空缺的条款可以根据已有的相关条款推定。合同性质与合同目的是有关联的。交易习惯对推定当事人的意思具有重要作用。,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补缺,即要求当事人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民法典第511条。,补缺是对合同空白点或漏洞的补充,因此补缺又称为合同的补充性解释,也称为合同漏洞的填补。,第二节合同的补缺,以推定的意图对合同进行填补,我国民法典第510条和第511条都是关于合同补缺的规则。第510条是关于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实际为推定)当事人意图的规定。,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补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第511条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补缺步骤,第三节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金钱之债,第三节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第三节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01,按份之债,须标的可分,不因标的分割而伤害其性质,02,按份之债,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03,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之债,第三节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连带之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为两个以上,任何一个债务人对债权人都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追偿权、抗辩权追偿权的扩张部分债务人超额清偿后的效力部分债务人被免除债务的效力部分债权债务混同的效力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效力,连带债权,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两个以上,任何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合同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通常由债权人自己约定。“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连带债权规则适用及例外,第四节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即第三人受领。第三人受领有两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代为受领;二是第三人作为债权人受领。,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四节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这是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并不是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由第三人履行,并不是债务的转移,是债务人依照与债权人约定指令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是为了提高效率,避免倒手产生的浪费。,“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523条)。此处的“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代为履行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只能由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的违约,是对债务人的违约,应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若打民事官司,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不能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由第三人履行,第四节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的法定代为履行权,民法典第524条规定了第三人的代为履行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时,有权自己代债务人之位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的这种代为履行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故为法定代为履行权,也称为法定代位履行权、法定代位清偿权。因法定代为履行导致债权由履行的第三人承受,因而学说上也称为“法定之债权让与”。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包括物上保证人(第三人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次承租人、买受人等。,第五节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权利。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履行抗辩权不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而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一、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第五节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之前,中止履行的权利。,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没有提出履行或者瑕疵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的抗辩权,但可以产生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当对方履行或者提出履行时,行使抗辩权的债务人应当恢复履行。,第五节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而中止履行的权利。,三、先履行抗辩权,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不履行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迟延履行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瑕疵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所针对的情形,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效果,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阻却了先履行义务人的请求权,但并不消灭合同的效力。当先履行义务人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后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第五节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四、不安抗辩权,第六节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530条)。该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提前履行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可以拒绝;如果对债权人有利,债权人可以接受。,“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531条)。,提前履行,部分履行,第七节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亦称情势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原定权利义务所依据的基础丧失或改变。情事变更原则是处理因情事变更致合同基础丧失或改变的一项法律原则。,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变更的事实须与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无关情事变更的事实须造成合同继续履行的后果显失公平,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是指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表现为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变更,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即增减给付,如增加价款、减少数量等。解除,则是消灭合同履行的效力。,引例分析,甲公司是先履行的一方,针对其迟延发货的违约行为,乙公司顺延付款时间是行使民法典第526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不是违约行为,因此本案不构成双方违约。,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本章引例,甲公司到乙公司索要机床货款550万元及迟延违约金20万元。乙公司表示无力偿还,其所述为实。乙公司之前将该机床转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到期没有偿还货款600万元,导致乙公司无力向甲公司清偿。甲公司欲直接起诉丙公司索要550万元货款及迟延违约金20万元。请问:1.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丙公司索债,是行使什么权利?2.法院应怎样判决?,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代债务人之位对第三人行使债权或者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合同的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两种。,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债权人基于债的效力对债务人之外的人行使的权利,因而合同的保全被称为债权之对外效力。,1,合同的保全权,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均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不存在仲裁行使的情况,也不允许以通知等私法方式行使。,2,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01,02,03,04,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不作为),即针对债务人不积极主张债权的行为;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作为),即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代位权诉讼,以次债务人为原告,以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以债务人为被告,以与债务人发生财产关系的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正因为如此,代位权诉讼,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撤销权诉讼,由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代位权行使的财产后果不直接归于债务人,因为代位权成立起到了裁判转移债权的法律后果;撤销权成立,与债务人发生财产关系的人向债务人归还财产,撤销权人并未得到财产。,由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此代位权的成立受两个诉讼时效的限制;撤销权是债务人财产的回归,受一年和五年两个除斥期间的限制(见第541条),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相对人又称次债务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和从债权。,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一)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二)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三)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是民事诉讼方式,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01,02,03,0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特殊代位权”依照其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一)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对债权人行使(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由次债务人对债权人行使,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的相关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到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到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一)代位权行使对当事人的效力(二)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六、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