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ppt课件.ppt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竞争法(Competition Law),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美国称为“反托拉斯法”,欧洲称为“竞争法”,日本称为“禁止垄断法”。 广义的竞争法是指所有以维护公平竞争为目的、调整与市场相关的所有行业的结构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性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狭义的竞争法仅指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商业道德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狭义上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及构成要件,1、概念: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经营者及具有特殊地位的非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客观行为要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4)客观损害结果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一)市场混淆行为(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五)虚假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七)低价竞销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十)商业诋毁行为(十一)串标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市场混淆行为第5条,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丑粮液-五粮液和大白免-犬白兔.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3、名称混同 4、虚假表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同一种服务或类似商品、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1)为知名商品(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4)经营者行为能上能引起购买者误认,“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名称混同,(1)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 是他人的产品。 (2)名称混同构成要件: (A)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B)未经许可; (C)导致人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后果(不要求实际后果),傍名牌,傍名牌新招奇招,宁波胡某以“香港(红双喜)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香喜”、“喜港”两个商标,其中“香”字和“港”字字体、字型一样,两个“喜”字字体、字型一样,这两个商标一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又将其合并一起的压力锅上使用,就变成了“香喜喜港(香港红双喜)”,达到其“傍”沈阳“红双喜”品牌的目的。据反映,有人正在以香港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香雅”、“戈尔港”商标。 “海尔”、“红双喜”、“雅戈尔、”“杉杉、”“罗蒙”、“苏泊尔”、“报喜鸟”、“樱花”、等一大批国内驰名、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已被不法分子在香港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浙江宁波的一家企业将驰名商标“苏泊尔”在香港注册了“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然后以“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授权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收取企业名称使用费。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则在其生产的压力锅产品及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浙江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的公司生产的压力锅产品。,虚假表示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环境标志,环保产品,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违法行为:(一)未经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伪造名优标志在商品上使用;(二)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但经营者未参加评比,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三)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参加了评比,但未被评比为名优产品,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四)被取消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经营者继续使用名优标志;(五)级别低的名优产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六)其他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名优称号、标志的有效期为3至5年,(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第6条,1、行为主体:(1)公用企业(2)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客观上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3、主观上故意,以排挤其他的竞争者为目的4、侵害:(1)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2)消费者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供电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电线、配电箱、变压器等用电设备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备;强行向用户收取用电预付款或用电押金;强制用户购买用电保险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等等。 (2)供水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水泵、阀门、水管等;强制用户购买水表或强行要求用户更换智能水表;强制用户购买不必要的“用水卡”;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水底度费。等等。 (3)供气部门:在提供燃气服务是强制他人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燃气灶具或者限定他人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燃气灶具,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气底度费。等等。 (4)邮政部门:强制用户接受特快专递服务、礼品服务等;强制搭售明信片、集邮册等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在用户邮寄包裹时,限定用户只能使用其提供的包装物而不得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包装物;等等。 (5)铁路的等公共交通运输部门: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延伸服务,如装卸车服务等;强制用户到其指定的售票点购票并收取费用等。等等。,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药草公司:销售名牌香烟时,强行搭售直销品牌香烟;利用与烟草专卖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特殊身份,皆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等。 (2)盐业公司:滥用盐业专营权,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等。 (3)商业银行:在住房贷款中强制贷款人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限定贷款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开发商的房屋或汽车等商品。 (4)农村信用合作社:滥用发放农资专项贷款的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化肥或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5)有线电视台:强制他人接受其不必要接受的服务或购买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6)石油、石化公司:滥用其批发成品油的独占地位,搭售商品或者实行差别待遇。 (7)殡仪行业:强制死者家属购买其指定的骨灰盒、使用遗体告别厅等。 (8)新华书店:在发放中小学教材时强行搭售教参等其他图书、音像制品等。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强制学员购买保险、滥收费用等。,(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第7条,1、行为主体政府及所属部门2、侵害客体经营者的利益3、客观方面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强制交易的行为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地区封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规定等形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成产的产品会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以不正当的或者歧视性的质检、准销证、前置审批、加收费用以及所谓“联合执法”等方式,实行歧视性待遇,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的“门槛”,阻碍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 (3)以拒绝给与行政许可等方式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四)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有价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主 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经营者,故意、自愿,违反法律规定,秘密给付财物及其他补偿,包括金钱回扣、赠送昂贵物品、提供免费服务、给予不正当利益等。,特征,商业贿赂与附赠区别?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行业一:医疗药品行业 行业二:零售业 行业三:房地产行业 行业四:保险行业 行业五:旅游行业 行业六:电信行业 行业七:银行业 行业八:教育行业,回扣 :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 :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折扣:即价格折扣,亦称让利。它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一般情况下,折扣是卖方向买方的一种让利。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折扣与回扣的区别:a、发生的时间不同:折扣发生在交易当时,而回扣发生在交易完成以后;b、给予的对象不同:折扣只能给予交易对方,而回扣既可以给予交易对方,也可以给予交易对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佣金可以由买方给付,也可以由卖方给付,还可以由双方给付。,(五)虚假宣传行为 第9条,1、行为主体生产或服务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其他经营者(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代言人规定)2、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3、行为人客观方面 (1)对商品与服务做欺骗性、误导性的宣传(2)利用广告、其他宣传方法相关法律规定广告法,新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依法取得的除外;关于极限用语,通常分为四种情况来看:1绝对禁止使用:所有主观的最高级别形容词均绝对禁止使用;客观上无法证明或证伪的极限形容词禁止使用。示例如下: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美、最优秀、最先进、最时尚、最受欢迎、顶尖、终极、极致、万能、永久、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世界领先品质、填补国内空白等。2.相对禁止使用:在没有限定范围,或者限定范围但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的描述不得使用。示例如下:第一、顶级、最高、最新、最大、最小、最多、最早、最先、金牌、冠军、王牌、独家、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等。3.相对禁止的例外:在限定范围且可以用客观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由绝对用语变为相对用语时可以使用。示例如下:某新款产品“第一”次发布、某款车的“顶级”配置型号、某网站某月销量“最高”产品、某公司“最新”推出产品、某楼盘“最大”户型、某鞋型“最小”尺码、某款特定型号的手机在独家平台上“全网首发”、某产品在某范围内的“独家”代理等。4.依法取得的除外:禁止情形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组织、个人的姓名、名称或荣誉性称号中本身含有极限用语的情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英格兰“超级”联赛、奥运会“金牌”获得者、某空军“王牌”飞行员)。,(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范围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工艺流程、技术秘决、设计图纸、化学配方等;经营信息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资源情报、客户名单等。,1、商业秘密认定标准:,(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为权利人带来实在或潜在经济利益,(3)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10条 非法获取、非法使用、违反合 同保密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约 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4 项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揭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却获取、使用或揭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工业间谍,防不胜防 报载,安插“工业间谍”是当前国际上非常常见的窃取商业秘密的方式。美国两家大型汽车集团彼此竞争激烈。甲集团在一次新型汽车产品投入生产前召开一次绝密会议。为防泄密,甲集团动用最先进的电子检测仪器,一 天花板、地板、墙壁作了一次精心的检查,甚至地上一只死苍蝇的尸体也不放过。因为当时最高级的窃听装置可以安装在一只苍蝇的尸体内。谁知百密还有一疏,第二天产品的制作工艺就被竞争对手获得而提前投入生产。原来,甲内部一名高级职员竟是对方派来潜伏近十年的间谍!,有调查显示,名列财富(Fortune)全球1000强的大公司,平均每年发生2.45次的商业间谍事件,损失总数高达450亿美元。其中,位于硅谷的高科技公司首当其冲,发生的窃密案件中,有54%个别损失高达1.2亿美元。,(七)低价倾销的行为第11条,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1、经营者(卖方)2、故意,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 A、行为人低于成本销售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B、行为人实施亏本销售是否持续很长的时间 C、行为人是否有较强的经济实力3、行为人进行了以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价格法第14条4、侵犯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价格法,鲜活商品,即将到期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转产、歇业降价,(八)附条件交易的行第12条,某工贸公司,某工商管理部门,电暖器,电暖器、插座、熨衣板,消费者,投诉,1、表现形式(1)违法搭售商品(2)在销售商品时附加不合理条件2、特征:(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2)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利用的必须是经济上的优势(3)行为违背了交易相对人的意愿(4)行为人所附条件不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买者购买另一种商品,或者就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以及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有奖销售的种类:附赠式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禁止性规定:巨奖销售和欺骗性销售。“脑白金里有金砖”消费者索金砖.,(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偶然性中奖,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王老吉有奖销售惹官司,1、概念: 经营者自已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2、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 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后果:商誉受到损害,(十)商业诋毁行为第14条,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产品:“巨人吃饭香”,“据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产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宣传册,毁誉,(十一)串标行为第15条,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 表现形式: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3条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4条,某建筑公司串标案,某市市政府,某建筑公司,准备兴建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用招标形式,职员,同学关系,项目负责人,张某,李某,四、法律责任,(一)、监督检查机构(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公平交易局是以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要任务的专门机构。(3)社会监督(4)人民法院(二)、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二)法律责任,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赔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2、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取(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非法使用(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保密要求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具体行为(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巨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商标法第57条,(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误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2条第2款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第5条第2款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第6条第2款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第7条第2款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低价倾销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3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且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4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4条,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