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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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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课件.pptx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2022/12/6,第一章 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发展及其法律框架,我国职业卫生发展简史,初创时期(1949-1966年),坚守时期(1966-1980年),属于“工业卫生与职业病学”阶段,本阶段主要是照搬苏联的模式和做法,以学术讨论和积累经验为主。1950年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试行)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阶段,该时期一项重要工作是制订有害物质的卫生标准。1967年磷化氢急性中毒和溴甲烷中毒诊断治疗草案1979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我国职业卫生发展简史,发展时期(1980-2002年),加强时期( 2002-至今),“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学”阶段,随着工业现代化的加速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为了囊括所有因职业活动引起的伤害,改劳动卫生为职业卫生。1983年职业病报告办法1987年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了职业病的管理,法定职业病名单扩大到九大类99种。,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终于在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此后十年间,设计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方面17个相关配套规定实施,修订职业卫生标准660多项。,世界职业卫生发展简史,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职业病防治中有关法律关系,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规范用人单位,放射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作业场所要求放射防护标准个人接触剂量放射疾病诊断监测规范放射卫生防护,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诊断标准警示标识标准检侧方法采样规范听力保护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高毒物品目录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规范执法行为,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健康监护管理职业病目录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危害评价规范职业卫生监测管理规范,规范技术服务,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于2011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2016年7月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内容共7章,88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的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的范围,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四个要件任缺其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 分类及目录:,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2013年3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的职业病目录为10类132种,十类 132种,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 分类及目录:,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等,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五个主要关口,2,第二关口,3,4,第四关口,5,第五关口,第一关口,1,第三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前期预防,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权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可行性论证,批准建设,设 计,施 工,立 项,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放射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配套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其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配套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0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0号令,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立法意图,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责任制(职防法第五条、47号令第34条);制度(47号令第11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配套规章(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的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套规章(设置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配套规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第三个关口,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第三个关口,第五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第六十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第四个关口,卫生行政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法律责任,第五个关口,01,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行政责任,0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事责任,03,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第三章 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及其概况,职业卫生标准的概念、地位及意义,1. 概念职业卫生标准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法律授权部门对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技术要求作出的强制性统一规范,如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接触限制量值、职业健康监护要求、职业病诊断原则及处理技术要求、以及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方法等。制定与实施职业卫生标准的根本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职业卫生标准的概念、地位及意义,2. 地位职业卫生标准是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体系,是为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而制定的特殊技术要求职业卫生标准是国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业卫生标准是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技术指标,职业卫生标准的概念、地位及意义,3. 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劳动者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应当成为社会均衡发展的受益者。职业卫生标准通过制定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接触限制量值以及劳动者健康保护要求,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的目的,从而,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以人为本,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2) 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规范企业与市场的健康发展职业卫生标准通过规范用工行为,促使企业依法保证职业病防治的投入,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定与实施职业卫生标准,可以促进企业的规范化发展与技术进步以及产品多样化,职业卫生标准的概念、地位及意义,3) 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竞争职业卫生标准通过限制境外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中的职业病危害向境内的转移,维护我国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不被侵犯有助于树立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良好形象,特别是劳动保护方面的形象,为我国企业参与世界贸易竞争创造有利条件,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职业卫生标准的概念、地位及意义,科学性和专业性 职业卫生标准是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的技术依据,因此,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建立在健康危险性评价基础上规范性 职业卫生标准主要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不被侵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使企业依法保证劳动保护投入,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4.特殊性,职业卫生标准的概念、地位及意义,社会性 职业卫生技术标准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体系,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职业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行性 职业卫生标准是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整个职业卫生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中,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卫生检测检验、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等各项活动都离不开职业卫生标准的运用,因此,职业卫生标准应该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便于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卫生标准的概念、地位及意义,职业卫生标准体系,1. 职业卫生标准的分类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职业卫生标准。强制性标准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健康,保障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满足国家公共管理的需求,保护环境,而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其包括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推荐性职业卫生标准包括: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采样规范;职业有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生物接触限值;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职业卫生标准体系,1. 职业卫生标准的分类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根据职业卫生标准的内容可划分为两个层次,即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与劳动卫生个性标准。个性标准,又依照标准化对象的特点划分为上述12个系列。个性标准的内容不同分两类,即限制标准和行为标准,限制标准仅包括量值标准和必要的说明,行为标准还包括测试、评价、监护、控制、个体防护及其他卫生安全要求方面的行为标准,2.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框架图(1),职业卫生标准体系,2.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框架图(2),职业卫生标准体系,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1.制定机构(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1.制定机构(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2.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订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的需要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以危险度评估科学研究为基础,借鉴科研成果;注重可操作性-经济、技术可行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符合WTO的要求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连续性,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3.制订程序,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4.化学物质职业卫生标准制订依据-剂量阶段策略,物理性质:脂溶、水溶性、蒸汽压、嗅阈亚急性和亚慢性资料(经口、经皮或吸入):14天、90天、6个月的无可见效应水平流行病学资料:发病率、死亡率、病例报告急性毒性数据:经口毒性、皮肤毒性、皮肤和眼刺激性、吸入毒性其他资料:发育、诱变形、生育力、生殖毒性、可逆性研究、皮肤吸收试验、药动力学、致癌试验(2年)工业卫生接触资料:区域采样、个体采样,5.制定标准常用的资料,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6.审查与公布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审查,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卫生部以卫生部通告形式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如: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阈限值是工人能够日复一日地处于该种条件下工作而几乎不会全部出现有害健康的影响(ACGIH,1994)由于个体敏感性差异很大,对有害物质的感受程度因人而异,即使在容许浓度水平以下的接触,少数工人对于有些物质,在阈限值水平或低于阈限值时也会感到不适,出现不舒服,原来的健康异常状况进一步恶化,还有少数人因原有工作条件恶化,或职业病加重也会受到较严重的影响(Cooper,1973;ACGIH,1994),思考题:职业接触限值能充分保护所有劳动工人吗?,应用职业卫生标准的注意事项,应用职业卫生标准的注意事项,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是建立在保护水平政策基础上,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因此,现有的接触限值并不能保护所有的人群。如苯Castlman和Zim(1988,1989)指出:标准是由那些在管理企业中得到利益的卫生学家参与制定的,制定阈限值标准的科学依据并不足ACGIH:作业场所接触的“使用安全性”和“无意义危险度”的定义会随着社会价值的变化而改变,当接触时间或工作强度严重超过制定OELs时所必需的条件时不能使用OELs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即不能于用评价社区污染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值的大小不仅与使用的原料、工艺有关,也与作业场所环境的控制水平有关,进行健康影响评价时,应结合接触机会、方式、时间、危害控制进行综合风险评估标准应由受过职业卫生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员使用,应用职业卫生标准的注意事项,第四章 职业卫生检测检验常用标准及其最新进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相配套,我国卫生部于2004年制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检测标准方法,为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要求,自2004年起陆续发布实施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60),该标准现共有85部分,273个标准方法,涵盖了近300个化学物质,是现阶段职业卫生实验室检验的标准检测方法。2017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300),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被代替的标准(大部分GBZ/T 160)同时废止。,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300)与GBZ/T 160的比较(部分节选),职业卫生生物监测标准方法,已发布了42个化学毒物72种统一的规范化的测定方法(WS/T)检测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为了促进和规范生物样品检测技术的发展,于2008年发布了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5部分: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GBZ/T 210.5-2008)为进一步提高生物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监测的质量,保证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卫生部2006年发布了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GBZ/T 173-2006,部分常用的职业卫生生物监测标准方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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