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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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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课件.ppt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6日,132724480 持证单位群154044224 产生单位群,主要内容,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2,1 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检查项目总计十二大项30小项。,考核标准:,检查过程中对危险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考核年度内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扣除10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综合评估不达标;,考核标准:,标注“*”(共10项)的重点检查,达标记“2”分,基本达标记“1”分,不达标记“-1”分;其余项目达标记“2”分,基本达标记“1”分,不达标记“0”分;产生单位未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2分;共12大项30小项,满分60分,50以上达标,40-49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不达标。,1.1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法律依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固废法第三十条),1.1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检查内容,1.2 标识制度检查内容,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废法第五十二条)。,1.2 标识制度检查内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1.2 标识制度法律责任,1.3 管理计划制度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固废法第五十三条)。,1.3 管理计划制度检查内容,1.3 管理计划制度检查内容,1.4 申报登记制度法律依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方面的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固废法第五十三条)。,1.4 申报登记制度检查内容,1.4 申报登记制度法律责任,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1.5 源头分类制度检查内容和法律责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固废法第五十八条)。,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法律责任),1.6 转移联单制度检查内容,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市的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固废法第五十九条)。,1.6 转移联单制度检查内容,1.6 转移联单制度法律责任,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转移联单;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由省辖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运行联单,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由省辖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由省辖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1.7 经营许可证制度法律依据,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省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固废法第五十七条)。,13,14,1.7 经营许可证制度检查内容,1.7 经营许可证制度法律责任,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1.8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检查内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固废法第六十二条)。,1.8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检查内容,1.8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法律责任,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1.9 贮存设施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固废法第十三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期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固废法第五十八条)。,1.9 贮存设施管理制度检查内容,1.9 贮存设施管理制度检查内容,1.9 贮存设施管理制度检查内容,1.9 贮存设施管理制度管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基本要求: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安全窗口;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度的粘土层;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危险废物要防风、防雨、防晒(三防);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前进行检查,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定期对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详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9 贮存设施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对暂时不能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未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的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建设该项目环评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六十九条)。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贮存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污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1.10 利用设施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固废法第十三条)。,1.10 利用设施管理制度检查内容,1.11 处置设施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固废法第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固废法第五十五条)。,1.11 处置设施管理制度检查内容,1.11 处置设施管理制度检查内容,1.11 处置设施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建设该项目环评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六十九条)。,1.12 业务培训依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1.12 业务培训检查内容,2 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考核标准,检查过程中对危险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否决项:“无证经营”、“未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未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未及时通报周边单位和居民,未向环保和相关部门报告”,综合评估不达标;考核年度内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扣除10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综合评估不达标;,考核标准,标注“*”(11项)的重点检查,达标记“2”分,基本达标记“1”分,不达标记“-1”分;其余项目达标记“2”分,基本达标记“1”分,不达标记“0”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同时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共30项,满分60分,50以上达标,40-49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不达标。,2.1 经营许可证制度法律依据,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省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2.1 经营许可证制度检查内容,1,2.1 经营许可证制度检查内容,2.1 经营许可证制度法律责任,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固废法第七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做了更加细化的处罚规定。,2.2 标识制度检查内容,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废法第五十二条)。,2.2 标识制度检查内容,2.2 标识制度法律责任,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2.3 管理计划制度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固废法第五十三条)。,2.3 管理计划制度检查内容,2.3 管理计划制度检查内容,2.4 申报登记制度法律依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 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方面的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固废法第五十三条)。,2.4 申报登记制度检查内容,2.4 申报登记制度法律责任,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2.5 转移联单制度法律依据,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市的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固废法第五十九条)。,2.5 转移联单制度检查内容,2.5 转移联单制度检查内容,2.5 转移联单制度法律责任,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转移联单;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由省辖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运行联单,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由省辖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由省辖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2.6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法律依据,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固废法第六十二条)。,2.6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检查内容,2.6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检查内容,18,2.6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法律责任,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2.7 贮存设施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固废法第十三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期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固废法第五十八条)。,2.7 贮存设施管理制度检查内容,2.7 贮存设施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对暂时不能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未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的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建设该项目环评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六十九条)。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贮存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污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2.8 利用处置设施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固废法第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固废法第五十五条) 。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场服役期满后,经营单位应当对填埋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分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8 利用处置设施管理制度检查内容,2.9 运行安全要求检查内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2.9 运行安全要求检查内容,2.10 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立刻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居民通知,并向环保部门报告(固废法第六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建立并保存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需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移交环保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10 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检查内容,2.10 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检查内容,30,2.10 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检查内容,Thank You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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